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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甲方:安庆月山矿业公司
乙方:安庆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款“建立事故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临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之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矿山救护队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指战员的综合素质和加强与矿山安全技术方面的合作,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24小时坚守岗位,随时向甲方提供矿山抢险救援和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服务(井下通风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等需另行收费),如遇乙方外出,双方可协商解决。
二、 如矿井发生突变事故,乙方在处理事故中,甲方要保证人、财、物的大力支持,事故处理结束后,乙方根据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等消耗收取抢救费用。
三、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将定期到服务矿井做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抄报分管经理。
四、 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基本费用 元整。
五、 基本费用在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否则,协议无效。
六、 服务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以当年度为单位)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矿井位置:怀宁县月山镇学田村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556-4058688 405866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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