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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2018589 上传时间:2025-08-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4.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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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保护仓库、罐区免受火灾、爆炸等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仓库、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仓库、储罐区。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仓库、罐区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安全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工作; (二)组织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内容与要求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 (二)储罐区设计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三)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罐区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四)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罐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施。 (五)仓库、罐区保管员和操作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条 储存管理 (一)库房、罐区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2米,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二)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定时测温。 (三)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按照《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四)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 (五)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罐区,不准进行分装、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作业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消防器材,作业结束,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六)库房、罐区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在库房、罐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库区和储罐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第八条 装卸管理 (一)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二)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得在库区、库房内停放。 (三)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安全环保科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四)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五)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六)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安全设施管理 1. 库房、罐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设置消防设施,并备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报警设施,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措施。 2. 安全设施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 第十条 明火管理 (一) 仓库、储罐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确需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 仓库、储罐区内安装电气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三) 仓库、储罐区内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气照明设备。 (四) 仓库、罐区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五) 库房、罐区内严禁。仓库、罐区内严禁接打手机。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与考核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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