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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萌芽,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雅典已出现“雄辩家”的活动。由于他们的活动并没有形成一种职业,诉讼代理人也没有形成一个阶层,因此,只应看做是律师制度的萌芽。,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雏形,(,一,),律师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在罗马奴隶制时期,罗马律师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初级形式。罗马古代并没有律师和律师制度,但其所谓“保护人”制度,与后世的诉讼代理相近,后来发展为律师制度。,1.,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2.,古罗马的辩护士。,3.,罗马律师制度的产生。,(,二,),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1.,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2.,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相当严格。,3.,律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4.,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罗马律师一般都具有渊博的知识和雄辩的口才,备受社会的尊重和推崇。政界的权威人士多出自律师。,(,三,),律师制度产生的条件,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阶级根源和经济根源。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律师制度的产生也不例外。律师制度起源于罗马奴隶制国家也正是由于当时的罗马存在一系列使律师制度产生的政治、经济及法律条件。,1.,律师的活动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2.,律师的活动迎合了奴隶主阶级参与市场贸易的需要。,3.,辩论式的诉讼结构使职业律师的出现有了可能。由于一系列因素和条件的存在,加之罗马法学家有担任法律顾问指导办案的传统,所以罗马律师制度的产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三、西欧封建制时期的律师制度,(,一,),西欧封建制时期律师制度的衰落,(,二,),西欧封建制律师制度的复兴,(,三,),资本主义律师制度的产生,返回,第二节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中国古代律师现象探源,(,一,),中国古代代理诉讼现象,中国古代的诉讼代理现象,就代理目的及代理人的身份而言与现代的诉讼代理都大相径庭。前者主要是为维护贵族特权而设立,后者的诉讼代理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二,),古代讼师的代书活动,中国古代有关诉讼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直至清朝灭亡,千百年来,讼师始终没有合法地位。,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1910,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仿效西方的律师制度,规定了律师资格、申请手续、照章宣誓、原被告律师的职责、对律师的惩罚、关于外国律师出庭办案等内容,但这一法律草案未来得及批准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三,),国民党政府的律师制度,返回,第三节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砸碎旧的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的一些条例,确立的辩护原则以及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都为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同时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1957,年下半年,,律师暂行条例,(,草案,),也被打入冷宫,新中国的律师制度被扼杀在摇篮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1979,年党中央决定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暂行条例,使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1992,年,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同年,8,月,司法部还发出了,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国内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外国设立办事机构,1992,年,10,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惩戒规则,。,1993,年,12,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4,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1995,年,2,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2,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颁布以后,为了保障,律师法,的顺利实施,司法部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包括,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7,年,3,月,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司法部发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返回,第一节 律师职业属性的基本定位,第二节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属性,第二章 律师职业属性,第一节 律师职业属性的基本定位,一、国内学界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的主要观点,(,一,),律师职业二性说,(,二,),律师职业三性说,(,三,),其他几种观点,二、律师职业属性的应然界定,用“自由法律职业”来概括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比较准确的。这个词可以涵盖律师职业各个方面的性质。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健康发展的保障,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信任而建立的,而律师要想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就必须使当事人相信律师不是代表国家、不是代表政府,是真正代表民间的一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不受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任何个人、政党左右的独立的力量。这样的一种职业力量必然或者必须具有以下属性,即法定性、社会性、专业性和专门性、独立性、自治性和自律性。,三、律师职业的法定性,律师职业的法定性,是通过律师制度的整体运行体现出来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师执业资格的获得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二,),律师执业活动范围限于法律规定,(,三,),律师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四,),律师执业负有法定义务,四、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律师职业的社会性,是指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主体身份的社会性、业务活动的服务性、执业权利的当事人授予性、执业行为效力的非强制性,这四个方面构成了律师职业社会属性内涵的完整意义。,(,一,),律师职业社会性的表现形式,1.,律师职业服务主体身份的社会性。,2.,律师职业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二,),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社会性,(,三,),律师职业法律服务方式的社会性,(,四,),律师职业的服务行为无强制力,(,五,),社会性是律师职业最主要的属性,五、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专门性,律师职业的专业性,是指律师的执业活动是依靠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是依赖国家或者政府用权力进行运作,而是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律师职业的专门性是指律师职业专门由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士从事,律师的执业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专门性表现为:其一,律师资格只授予达到一定专业水准的人士;其二,律师业务只能由符合执业条件的人士从事;其三,以专业技能使专业知识发挥到极致;其四,从事律师业务的专业人士必须保持专业水准。,六、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一,),律师职业独立性的完整内涵,1.,律师职业的行业自治和律师自律。,2.,律师职业的执业独立。,3.,律师职业独立于当事人。,4.,律师职业独立于法官,(,仲裁官,),、检察官。,(,二,),律师职业独立是律师职业的根本属性,(,三,),自治性和自律性是律师职业独立性的派生属性,七、关于律师职业是否存在商业性的争论,八、中国律师职业属性的再构筑,返回,第二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属性,一、公职律师的属性,(,一,),公职律师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公职律师就是有公职的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的严军兴先生将公职律师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公职律师、国家司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即政府律师、国家军事机关的公职律师即军队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国有公司的律师、事业单位的律师、社团组织的律师、党组织内部的律师和民主党派内的律师,10,种。,(,二,),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属性区别,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其间诸多方面的差别:,1.,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或具有公务员性质的人员,不具有社会律师的社会性。,2.,公职律师的法定性和专业性以及专门性与社会律师有着不同的内容。,3.,公职律师的独立性会受到挑战。,4.,公职律师不具有商业性。,5.,公职律师管理的多重性。,二、公司律师的属性,(,一,),公司律师的概念和特点,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受雇于企业,专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公司律师的具体业务包括:帮助公司依法制定各项制度和内部规范,就企业的各项决策提供充分的法律意见,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参与公司的对外各种项目谈判,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等争议法律事务等。,(,二,),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的属性区别,1.,公司律师不具有社会律师的社会性。,2.,律师职业独立属性的实践状况不同。,3.,公司律师的职业专业性和专门性不同于社会律师。,4.,公司律师因为只为自己所属企业服务,不具有社会律师的商业性。,5.,公司律师在律师职业的自治管理方面也不同于社会律师。,返回,第三章 律师执业基本要求,第一节 律师的称职性,第二节 律师的执业条件,第三节 律师的素质与律师职业教育,第一节 律师的称职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适当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1.,法律知识和技能。称职的律师应当能够就法律向委托人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有效解决法律问题。,2.,适当的工作条件。所谓适当的工作条件,是指律师在接受委托事务后,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的条件来准备该案件,3.,有效管理。所谓的有效管理,是说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处于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之下。,返回,第二节 律师的执业条件,一、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资格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考试,即参加原来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或现在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来取得资格;另外一种途径是考核取得律师资格。,(,一,),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发展历程,(,二,),司法统一考试与律师资格的取得,(,三,),考核授予律师资格,1.,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回顾。,2.,新,律师法,有关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规定。,二、律师执业证书的取得,(,一,),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1.,有关规定。我国的,律师法,和司法部,1996,年,11,月,25,日发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对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品行良好。,2.,实习。申请人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之前还必须经过一定期间的实习。申请人必须是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1,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007,年,2,月,根据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颁布,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包括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颁发执业证书三个阶段:,(,二,),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管理制,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及证明律师身份的凭证,因此它的管理十分重要,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注册以及保管等活动,司法部专门颁布了,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三、律师从事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及律师职务回顾,(,一,),律师专业法律服务资格,(,二,),律师职务,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的性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实际上就是律师职称。,返回,第三节 律师的素质与律师职业教育,一、律师的业务素质,(,一,),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1.,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2.,发展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二,),丰富的社会知识占有能力,(,三,),律师要有一定的文学修养,(,四,),律师要有善辩的口才,(,五,),律师要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六,),律师要有科学的思维方式,(,七,),公关和竞争能力,二、律师的职业教育,(,一,),法学院教育中的职业教育,(,二,),律师职业过渡教育,1.,境外律师职业过渡教育。,(1),日本的司法研修。,(2),美国强制性的“过渡教育”。,(3),法国的律师培训中心。,(4),德国的实践培训。,(5),英格兰及威尔士初级律师的法律职业课程,(LPC),及高级律师的法庭职业培训课程,(BVC),。,2.,我国律师职业的过渡教育。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品行良好。”,(,三,),律师继续教育,1.,境外律师继续教育。,2.,我国律师继续教育。,返回,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二、阅卷的权利,三、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四、律师的有限豁免权,五、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六、其他的权利,(,一,),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二,),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三,),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四,),代行上诉的权利,(,五,),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返回,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一,),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律师的保密义务,(,三,),利益冲突的回避义务,二、律师对裁判庭的义务,(,一,),律师维护裁判庭公正的义务,(,二,),律师对裁判庭的真实义务,(,三,),律师维护裁判庭廉正性的义务,(,四,),律师尊重裁判庭的义务,三、律师回避的义务,四、律师的其他义务,返回,第五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第五节 律师事务所发展趋势,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一、新中国律师执业机构发展历程,2007,年,10,月修改后的,律师法,确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管理单元,律师事务所在整个律师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服务功能的承担者和体现者。,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最直接的自律管理组织,负有提高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监督管理律师执业行为的职责。,返回,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一,),概念,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二,),特征,国资所的主要管理规范是,律师法,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4,号,),。,(,三,),国资所的改革历程和现状,二、合伙律师事务所,(,一,),概念及设立,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目前律师执业机构的主要形式。,1.,合伙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律师事务所。,3.,合伙人。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的律师。,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而确定,,2004,年,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并对合伙人的其他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4.,合伙财产。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5.,民主管理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召集。,6.,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合伙协议和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三、个人律师事务所,(,一,),概念及特征,1.,概念。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特征。,(1),人员条件。,(2),执业场所及办公设备。,(3),开办资金。,(4),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如:北京,+,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5),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主任。,(6),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7),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终止。个人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申请人决定解散;,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10,万元,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三,),确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形式的意义,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五、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所,六、退出历史舞台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1994,年北京市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全部转为合伙律师事务所,,1996,年,律师法,依然规定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新,律师法,取消了这种律师事务所形式,至此,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退出历史舞台。,返回,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原则,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采用审核制。,(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新,律师法,第,14,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三)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机关,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四)设立的程序,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住所证明;,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2.,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3.,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五)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1.,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2.,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新,律师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二、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返回,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一)律师会议,(,二,),日常管理机构,(,三,),律师事务所主任,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来说,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人事管理,(,二,),业务管理,1.,业务的拓展。在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的前提下,律师服务的营销也相应地提上了议事日程。,2.,委托合同的签定。,3.,业务的质量控制及绩效考评。建立相应的制度不可或缺。主要有:,工作日志制度;,案件讨论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客户关照制度。,4.,结案及质量跟踪监督制度。,(,三,),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事务所的成本核算;,分配制度。,(,四,),行政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办公秩序的管理;,会议制度;,后勤保障。,(,五,),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面向市场;,适应时代;,立足自身;,扎根行业。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应从律师事务所的物化层、制度层和精神层三个层次入手,通过确立共同价值、理念和远景,提高全所人员对律师事务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规范行为,提高效率,改善形象,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返回,第五节 律师事务所发展趋势,一、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所谓的规范化管理就是指律师事务所内部所有的管理工作,依据,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较为完整的、合理的、严密的并具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四、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建设包括:,搞好品牌定位。即确立一个品牌所的发展的市场目标,专业定位。,选择科学管理模式。,五、律师事务所国际化,六、商业化律师事务所,返回,第六章 律师管理,第一节 律师管理体制,第二节 律师协会,第三节 境外律师管理体制介绍,第一节 律师管理体制,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变迁,(,一,),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是在特殊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律师管理制度,具有强烈的时代特点。,(,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病,首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过宽、过滥,管理效率低下。其次,单一行政管理不能适应律师管理的规律,不能充分发挥管理效能。最后,由于行政管理的不深入性和行政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管理的主观化、官僚化,这不但不能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反倒会压制律师积极性,从而制约了律师业的发展。,二、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管理体制的规定及完善,(,一,)“,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二,),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三,),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返回,第二节 律师协会,一、律师协会概述,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二、律师协会的职责,新,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投诉或举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律师协会的设置,律师法,第,37,条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社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律师协会分为两个层次,即全国性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辖区的地方律师协会。,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而奋斗。,(,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权利和义务,(,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五、地方律师协会,返回,第三节 境外律师管理体制介绍,一、美国的律师管理及律师组织,1.,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是世界上最大的自愿性法律职业组织。,2.,美国州一级律师协会。,二、英国律师管理,英国的律师行业协会分为大律师公会、英威事务律师公会、苏格兰事务律师公会和北爱尔兰事务律师公会。不同的律师协会管辖不同的律师,其中,英威事务律师公会是针对英威地区事务律师的自治管理机构。,三、法国德国的律师管理,法国和德国的律师协会为公法社团,是律师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由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毋须进行工商、社团等登记,但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一个地方律师协会。,无论在法国还是德国,律师虽然为自由职业,但律师协会必须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律师协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特别是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四、日本律师管理体制,日本律师是完全独立的职业,律师的管理由日本律师联合会与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实行完全自治的管理制度,律师联合会与律师协会行使对律师事务所的指导、联络、监督职责,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在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管辖的区域内,并向所属的律师协会及律师联合会申报登记。,日本对律师的惩戒权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共同行使,任何国家机关不能对律师进行监督和惩戒。这是日本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返回,第七章 律师收费,第一节 律师收费制度概述,第二节 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第三节 外国律师收费制度简介,第四节 律师法律援助,第一节 律师收费制度概述,一、律师收费,二、律师收费制度,1.,律师收费的定价方式和原则。,2.,律师收费的分类。大体上分为三类:,代付费用,包括代委托人向法庭交纳的诉讼费,向公证处交纳的公证费,向婚姻、土地、工商等登记部门交纳的费用,等等。,办案费用,一般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成本,如差旅、邮资、通讯等费用。,律师报酬,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得的经济收入。律师报酬一般要交税,有的国家委托人在支付律师报酬的同时,还要替律师交纳报酬部分的所得税或者营业税。,3.,律师收费方式和标准。最常见的律师收费方式有:,(1),计件收费或者按件收费。,(2),按标的比例收费。,(3),计时收费。,4.,律师收费行为准则。对律师收费行为的要求主要有:,律师要诚信收费。,律师要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收费协议,律师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在协议中订立免除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条款。,律师要如实提供工作清单和收费细目以便委托人审查,对委托人的质疑要认真解释、及时答复。,律师收费后要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正式票据。,发生收费争议后,律师一般不得为索要律师费用,扣留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文件等资料,干扰委托人另聘律师继续诉讼。,5.,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律师与委托人因律师收费发生争议的,一般先由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或者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趋势,律师收费制度的核心是定价方式,表现为国家管制和市场定价。在市场经济诞生、发展、成熟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律师业务也由传统的诉讼业务,向非诉讼领域拓展,产生了大量的新型律师业务,这些游离在国家的收费管制范围之外的新业务,一般是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由此形成了新的定价机制。,返回,第二节 我国律师收费制度,一、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二、律师收费原则和定价方式,1.,政府指导价。,2.,市场调节价。,三、律师收费方式,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律师收费形式:,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四、律师收费程序和基本规则,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要求:,签订收费合同。,收费合同的变更。,律师收费的结算。,律师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准则:,诚实信用。,收费公开。,统一收费。,法律援助。,五、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和违规查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返回,第三节 外国律师收费制度简介,一、律师收费定价方式,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律师收费定价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市场定价,即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收费。,国家定价。,部分律师收费项目由国家定价,其余部分由市场定价。,二、律师收费原则和标准,1.,美国。美国的大多数州,由律师与委托人自由协商确定律师收费。美国的律师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和方式:,计时收费。,定额收费。,计件收费。,风险代理。,预聘费,(Retainer Fees),。,2.,德国。,德国联邦律师法,对律师收费有三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律师低于,联邦律师收费条例,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律师只有遇到特殊情况,尤其是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可以在办结法律事务后减少或者免除收费。,禁止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收费。,禁止律师与第三者分享律师费。,3.,英国。英国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又称小律师,),和出庭律师,(Barrister,,又称大律师,),。出庭律师的报酬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是通过事务律师收取。,4.,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三、协商收费应遵循的原则,为解决协商收费的公平合理问题,各国都对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四、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在大多数国家,律师收费发生争议后,一般由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交律师协会调解或者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返回,第四节 律师法律援助,一、律师法律援助概述,法律援助,(Legal Aid),制度,是国家向社会成员提供的,保障公民平等的、真实的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一般以政府拨款为主,也包括社会的捐献等。,(,一,),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及律师的作用,1.,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初期。,2.,法律援助制度被看成国家责任。,3.,战后法律援助的新发展。,(,二,),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律师,1.,英国的“,25,英镑计划”,(,又称“绿色计划”,),。,2.,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及法律服务公司。,3.,法国的审判援助。,4.,日本的国选辩护人和律师法律援助。,(,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二、律师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律师关注、参加公益活动,返回,第八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概述,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概述,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律师职业所具有的独特属性已经使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直接地传递着法律的价值和法律职业的价值,甚至影响到人们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二、律师职业道德的效力问题,1.,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所约束的对象,不仅限于律师,还包括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实习学生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事务管理人员。,2.,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所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较为宽泛。只要是以律师的身份出现,只要其他人知道了所处环境中有律师身份的人,那么,这时,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就开始了,而不论时间和空间。,三、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1.,法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之一。,2.,法规也可以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3.,部门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4.,律师协会的自律性规范。,5.,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章。,四、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功能和作用,(,一,),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功能,1.,规范和保护功能。,2.,指引和教育功能。,3.,评价和校正功能。,4.,约束和强制功能。,(,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五、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历史发展,(,一,),进行了道德和纪律规范的立法,(,二,),成立了相关组织,(,三,),进行文明所和优秀律师的评比活动,(,四,),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评查,(,五,),对违纪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进行惩处,返回,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忠实于宪法、法律,(,一,),尊重法庭、尊重法官,1.,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2.,庭审中服从审判长、首席仲裁员主持;,3.,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指定场所内接触和交换意见,不得以不正当的动机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4.,不得向司法、仲裁机关和人员馈赠财物、许诺回报、提供便利。,(,二,),规范取证,1.,不得伪造证据。,2.,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据。,3.,明知是虚假证据不得提交。,4.,不得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5.,不得与证人身份混同。,(,三,),规范仪表,(,四,),规范语态、体态,(,五,),谨慎评论司法,二、诚实守信,(,一,),客观承诺,1.,不得就判决结果作出承诺。,2.,谨慎、诚实、客观告知风险。,3.,不得做虚假承诺。,4.,拒绝不当要求。,(,二,),不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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