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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习讨论资料医务人员受贿典型案例警示与相关法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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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习讨论资料 医务人员受贿典型案例警示与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河北顺平县医院,在两年多的时间里,70多名医生吃掉药商返给的回扣20多万元,涉及医院全部有处方权的科室和90%以上有处方权的医生,7家药商提供的20多种药品中,病人每一次打针,开单医生就会有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的回扣收入。 2005年3月,顺平县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开始秘密初查。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在药商和医生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把正在进行回扣交易的整个过程全部用摄像机拍摄下来,作为进一步侦查的证据。 2005年12月28日,顺平县检察院就此案向顺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杨某等四名药商在推销药品过程中,采用向有处方权的医生提取药品回扣的方法,向医生行贿数额较大,以行贿罪被起诉;姚某等6名医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商药品回扣,数额较大,以受贿罪被起诉。 2006年1月17日,顺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对顺平县医院医生集体收受药品回扣案作出判决,包括内二科主任在内的6名骨干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杨某等4名药品推销人员均构成行贿罪。 案例二: 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邱纪方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药品回扣费24万余元,08年12月被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这是浙江省首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医务人员定罪判刑。 08年6月,44岁的邱纪方被人举报开大处方吃回扣。6月11日,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对邱纪方刑事拘留。9月22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指控邱纪方利用担任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的职务便利,2005年、2007年两次收受医药代表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邱纪方在担任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及主任医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医药代表王某等3人所送的药品销售回扣费总计人民币248978元。 就在该案审理期间,“两高”新司法解释出台,医生开大处方吃回扣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一审法院认定,邱纪方利用自己开处方的权力,收受248978元回扣,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三: 杨志毅,1964年1月生,怀化市人,毕业于湖南医学院(现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2001年11月,在娄底市委组织部组织的公开招聘中胜出,任娄底市中心医院院长,2005年9月至案发任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2002年初至2004年底,杨志毅在任娄底市中心医院院长、副书记期间,在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发包过程中,先后16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50万元。其中,收受长沙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某(另案处理)贿赂8次共计275万元;收受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贿赂8次共计人民币175万元。所有赃款,杨志毅先后存放于数个银行租用的保管箱内,继而用他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和购买证券。 2008年12月12日下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杨志毅受贿共计4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四: 王力,2003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海宁市人民医院信息科工作,主要负责电脑硬件、软件和网络等管理工作,同时对医院的财务资料、病人资料、人事资料、药品及医疗设备的采购资料、医生用药量资料等负有管理责任。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认识了药品经销商沈某。经交往熟悉后,沈某提出让被告人帮助查一下其销售的药的医生用药情况,并且答应一个品种给被告人报酬200元,每月一次。至此,被告人开始每月向沈某提供医院保密的统方资料,自2004年底至2008年3月间,先后收受贿赂82900元。此外,被告人王力还向四川禾帮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提供统方资料,先后收受贿赂款58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力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用药统方资料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414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被法院判为受贿罪。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以上内容由院纪委(监察办)收集整理。 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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