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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CEF 141-2024 污染地块土壤重金属稳定化效果评估技术规范.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195354 上传时间:2024-04-18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310.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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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20.40CCS Z00/09T/ACEF 14120242024-04-04 实施团体标准污染地块土壤重金属稳定化效果评估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ssessment of soil heavy metal stabilization ofcontaminated site2024-04-03 发布中 华 环 保 联 合 会发 布T/ACEF 1412024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4.1基本原则.24.2工作内容与程序.25前期准备.35.1更新地块概念模型.35.2稳定化后土壤处置利

2、用情景确定.36布点、采样与检测.46.1原位修复.46.2异位修复.57评估标准与达标判断.57.1评估标准.57.2达标判断.68后期环境监管.68.1后期环境监管方式.68.2长期环境监测.68.3制度控制.6T/ACEF 141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上海康恒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科兴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华环保联合会固危废及土壤污染

3、治理专业委员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侯德义、周屏帆、王刘炜、王加华、张振国、朱红祥、高原、邓佳玉、宗汶静、刘继东、钱中山、熊建华。T/ACEF 14120241污染地块土壤重金属稳定化效果评估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污染地块土壤重金属稳定化效果评估的前期准备、布点、采样与检测、评估标准与达标判断、后期环境监管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重金属稳定化效果的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

4、标准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CJ/T 340绿化种植土壤HJ 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9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 30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 5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稳定化 stabilization将污染土壤与稳定化药剂相混合,通过形成晶格结构、化学键或静电相互作用等形式,降低重金

5、属的移动性或浸出性的过程。3.2长期监测 long-term monitoringT/ACEF 14120242连续或间断测定地块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及其空间分布,观察、分析长期变化的过程。4基本规定4.1基本原则4.1.1规范性原则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方式规范污染地块土壤重金属稳定化效果评估过程,保证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4.1.2针对性原则针对重金属稳定化修复方式及稳定化后土壤处置利用情景的差异性,对稳定化后的土壤开展分类、系统性评估,为重金属稳定化效果评估工作提供依据。4.1.3可操作性原则考虑稳定化后土壤处置利用情景、评估时间、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专业技术水平,提高污染地块土壤重金属稳

6、定化效果评估的效率和质量,使评估过程切实可行。4.2工作内容与程序4.2.1启动效果评估重金属稳定化启动效果评估应在土壤与稳定化药剂拌合养护后(一般不少于 7 天)实施。4.2.2工作程序稳定化效果评估工作程序见图 1。T/ACEF 14120243图 1稳定化效果评估工作程序5前期准备5.1更新地块概念模型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分析污染地块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位置关系、治理工程实施进度及实施效果;b)应在资料回顾、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基础上,掌握地块稳定化治理情况,结合地块土壤性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等,更新地块概念模型。5.2稳定化后土壤处置利用情景确定T/ACE

7、F 141202445.2.1情景划分稳定化治理后土壤处置利用情景可根据地块用地规划与稳定化治理技术方案,分为用于景观和绿化、路基利用、填埋场处置、用于其他用途等。5.2.2用于景观和绿化污染土壤经原位稳定化治理后用作植物生长的有效土层,或经异位稳定化治理后回填并作为植物生长的基质利用。5.2.3路基利用污染土壤经原位或异位稳定化治理后,作为市政道路建设的路基用土利用。5.2.4填埋场处置污染土壤经异位稳定化治理后,进入生活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置。5.2.5用于其他用途污染土壤经原位稳定化治理后以除 5.2.25.2.3 外的其他用途利用;或经异位稳定化治理后以除5.2.25.2.4

8、 外的其他用途利用。6布点、采样与检测6.1原位修复6.1.1评估对象及范围稳定化效果评估对象为原位稳定化修复后的土壤,效果评估范围应为修复方案确定的污染范围。6.1.2效果评估布点、采样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原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水平方向上采用系统布点法开展土壤采样,推荐采样数量见表 1;b)对原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同时在垂直方向上开展土壤采样,采样深度不应小于调查评估确定的污染深度以及修复可能造成污染物迁移的深度,采样点应根据土层性质设置,垂向采样点之间距离不宜大于 3 m;c)应结合地块污染分布、土壤性质、稳定化药剂性质等,在高浓度污染物聚集区、修复范围边界处等位置增设采样点;d)稳定化

9、效果评估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应按 HJ 25.1 和 HJ 25.2 执行。表 1水平方向上推荐最少采样点数量土壤面积(m2)采样点数量(个)x1002100 x100031000 x150041500 x25005T/ACEF 141202452500 x500065000 x750077500 x125008x12500网格大小不超过 40 m40 m6.1.3原位修复效果评估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效果评估应以土壤中重金属的浸出浓度作为表征方式;b)若原位稳定化场地位于除酸雨沉降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浸出方法应按 HJ 557 执行;c)若原位稳定化场地位于酸雨沉降区,浸出方法应按 HJ

10、/T 299 执行;d)针对景观和绿化情景,应补充土壤中重金属总含量测定,方法应按 CJ/T 340 执行。6.2异位修复6.2.1评估对象及范围稳定化效果评估对象为异位稳定化修复后的土壤,效果评估范围应为修复方案确定的污染范围。6.2.2效果评估布点、采样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养护后、回填前的土壤开展效果评估,一般采用系统布点法设置采样点;b)宜以 500 m3为一个采样单元。当修复量不超过 500 m3时,应同时采集一个平行样品;c)稳定化效果评估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应按 HJ 25.1 和 HJ 25.2 执行。6.2.3异位修复效果评估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效果评估应以土壤

11、中重金属的浸出浓度作为表征方式;b)针对景观和绿化、路基利用与用于其他用途的情景,若稳定化土壤利用区域位于除酸雨沉降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浸出方法应按 HJ 557 执行;若稳定化土壤利用区域位于酸雨沉降区,浸出方法应按HJ/T 299 执行;c)针对填埋场处置情景,稳定化后土壤去向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时,浸出方法应按 HJ557 执行;稳定化后土壤去向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时,浸出方法应按 HJ/T 300 执行;d)针对景观和绿化情景,应补充土壤中重金属总含量测定,方法应按 CJ/T 340 执行。7评估标准与达标判断7.1评估标准7.1.1重金属浸出浓度评估标准应按照表 2 的规定执行。表 2

12、不同处置利用情景下的评估标准限值处置利用情景稳定化土壤利用条件浸出测试方法效果评估标准限值用于景观和绿化、用于其他用位于除酸雨沉降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稳定化后土壤位于地下水水位以上HJ 557GB/T 14848 地下水类T/ACEF 14120246处置利用情景稳定化土壤利用条件浸出测试方法效果评估标准限值途稳定化后土壤位于地下水水位以下GB/T 14848 地下水 III 类位于酸雨沉降区稳定化后土壤位于地下水水位以上HJ/T 299GB/T 14848 地下水类稳定化后土壤位于地下水水位以下GB/T 14848 地下水 III 类路基利用位于除酸雨沉降区以外的其他区域HJ 557GB/T 1

13、4848 地下水类位于酸雨沉降区HJ/T 299填埋场处置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HJ 557参照 GB 18599执行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HJ/T 300参照 GB 16889执行7.1.2对于景观和绿化情景,土壤中重金属总含量限值应按 CJ/T 340 执行。7.1.3对于地质高背景区域或地下水含水层自然衰减较强的区域,可结合背景值及地下水稀释倍数适当放宽效果评估标准限值,标准限值不应超过背景值。7.2达标判断可采用逐一对比和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达标判断,参照 HJ 25.5 的相关规定执行。8后期环境监管8.1后期环境监管方式后期环境监管方式宜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

14、。8.2长期环境监测8.2.1监测对象和布点监测对象和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a)稳定化后土壤污染物可能迁移到场地以外时,应对原位修复、异位修复回填或再利用区域上游和下游的地下水进行长期环境监测;b)地下水监测井点位数量不应小于 3 个,下游区域不应小于 2 个。地下水监测井布设深度和技术要求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土壤污染区(原位修复)、回填区(异位修复)深度等,参照 HJ 25.2 和HJ 164 确定。8.2.2监测指标长期监测指标应为地下水监测井中的重金属污染物。8.2.3监测频次长期监测应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一次,若重金属浓度连续 2 年低于表 2 中所列对应标准限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 12 年一次,后期根据监测数据趋势进一步合理降低监测频次或停止监测。8.3制度控制8.3.1稳定化后的地块应开展制度控制。T/ACEF 141202478.3.2制度控制应包括限制地块使用方式、限制地下水利用方式、通知和公告地块潜在风险、制定限制进入或使用条例等方式,多种制度控制方式可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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