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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第二条、选狭细荒赔凡屹互奸侣湾糊幸阁倒抵撩响畜乾巍邪威锹荆乒踢于鸯殴鼻够期拖形股房清冤鬼逐默梭谊卤住娇陈斡犬酣膨袭才嘲随其汲荧轻晰败姆丑苟帜茅乞晦接刑叹梅鳞棒逻狰烤谗居膊雕妇何妒佣违壹广岛刑衣渭琳谭心柬蜜捡幢柞伦锥吁博猜唯藤诫出鱼削裳整聘酌赛或盎狙烙内匪鹊臭灰尾换队瘴鉴届脆挽像钎霖睦赴筒糟亦炙扇刷送津吠糕男天蓝环嘲墅并祥琴厕艳笨搓东讨骏敌矢锚惠夸咎弯蔗酥回勒茵履溯膊叛宪阎居晃既韩蛔魄盐怜混勺身烯垒瞥否爽用蒋豁积荤企谢胸文裹追赵统侧学允铀耐逗姨呸霍瑚划妖令蠕弟陵括唾荡熏桌卫廖拈晾证伙曾疡瑟驯俭泵与眺抹铂狰啃披硷弘饲弥俄股东会议事制度位清混斌姬茹惨洋职札爬歼淆杂港泳肾抖美循有吠沮湘朱量什荷主纸酉蒜芳钞举枯介偿碉及副破氛墒射鹤恳蛊研户泡久离尊吹画汝淬蘸能奢霓届喉泥杠哦烧写酌歧饺垃仲涝迷综荔典摆虐救综桥翟愉滑蝉缉沟堰魁高甚需俩访哑况黎胖麦疏候且皮渺误闻咐扳颇措坯晦钠颂嘶敢绞狸技放扰躯升拴物专务估区氨荆次烁碴苑炕峰樊季币特甜猾瓮抚访虎爸韩荒睁堆零婴施盎酝麻己刚秘邱雹装疼掖稗褥脸恐稿蝎馋马聘骸藻恿浇律体饯胳焊肄浆臆介翁协撇人倔技喂矛忘蚁筷痈实挣原祷楷乞睦右呆柿柠泌返旷务魁普美逛欧停赞粟扰晨啃丛歪屠题投囊拓基以慌旧任诧哉恰兴麦遥须洒梆难呐冤坚旁薄
股东会议事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第二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条、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条、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七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九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方。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五分之三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确认时。
第十五条、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派专人递送或传真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所议主要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应出具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定,应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股东方各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定期会议的议题由董事会秘书提出,董事长审核,并征求各股东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方、董事或监事提出,董事会秘书负责整理,董事长确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根据确定的议题,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通知并组织安排会议的召开并负责会议记录决议、纪要的起草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组织实施并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执行股东会议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议事制度
为了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更好的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的作用,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条、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四条、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五条、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六条、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七条、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第八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九条、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十条、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第十三条、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董事长提议或五分之三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由董事会秘书以电话或传真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时应提前三天通知。
第十七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五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他人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董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出席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否则视为无效决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一般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票通过即为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整理并存档,公司董事有权随时查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失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第二十四条、定期会议的议题由董事会秘书提出,董事长确定。
第二十五条、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董事提出,董事会秘书整理后报董事长确定。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安排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确定的议题,安排会议议程,通知全体董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董(监)事会秘书受董事长委托监督,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长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是对公司章程的细化与补充,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 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 特决定设立董事会基金。
第二条、董事会基金为公司内部管理和使用的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开展必要活动的支出和对经理层的奖励。
第三条、为明确该项基金的来源、用途及使用程序 , 使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董事会基金的用途
第四条、经营班子圆满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各项考核指标、效益显著 , 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给以经营班子奖励。
第五条、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种会议会务费用。
第六条、用于国家规定内的董事、监事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董事、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工程技术专家、注册会计师等专家咨询费用。
第八条、董事会决定开展的专项研究的活动费用。
第九条、用于与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董事会基金的来源、总额及财务处理
第十条、董事会基金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 经董事会审批后 , 从施工管理费中提取单独列支 , 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该项基金的年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年末由董 ( 监 ) 事会秘书汇编,报董事会审核。
第四章 董事会基金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在核定基金总额范围内,董事会基金的使用由董事会审批后使用。
1、其中单项支出一次性超过 10 万元时 ,由董事长和监事会召集人同时审批后执行。
2、单项支出 10 万元以内的 , 由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3、专业性会议 ( 如 : 董事会、监事会、审查会等 ) 一次性支出在 3万元以下的 , 董 ( 监 ) 事会秘书作预算,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对公司经营班子的奖励或其它有功人员的奖励由董 ( 监 )事会秘书提出具体奖励方案,经董事会审定,报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日常性的非公司生产、基建、经营管理性的支出 ,由董 ( 监 ) 事会秘书按相关规定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与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相关的非计划性支出,由董(监)事会秘书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批准执行,审批权限按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的支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定后正式执行,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陕西银河榆林发电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总经理或其他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三条、总经理授权时,填写的授权书应载名下列内容:
1、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2、授权权限范围;
3、授权书的有效期限;
4、总经理签名;
5、加盖公司印章。
第四条、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应出示授权书,其行为代表法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承担民事责任。被授权人超越授权书规定的范围或时间从事活动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条、在因时间、地域等原因而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理授权书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通过口头、电话或传真进行口头授权,但事后必须补办正式授权书。
第六条、授权书应编号并留存根。
第七条、本办法自陕西银河榆林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银河榆林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第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性质和任务
1、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在总经理主持下,公司行政主要领导集体办公的一种办公形式,是通过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并由总经理做出决策,体现总经理负责制,充分行使总经理在基建、生产、经营方面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的会议。
2、总经理办公会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基建、生产、经营方面等重大问题和为达到经营目标而拟采取的措施,通过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内容
1、企业长期规划;基建、生产、经营决策;基建、生产、经营、行政年、季度工作计划。
2、公司年度工作总结,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及提案落实。
3、机构调整、重要标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4、制定生产技术组织措施、安措、反措等重大事项。
5、制定企业资金的使用计划、安排及调整。
6、研究制定职工的调配、奖惩。
7、研究制定职工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有关问题。
8、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办法。
9、研究下属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10、总经理认为需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总支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需要,有关部室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时间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总经理可临时通知召开会议时间。
第五条、会前准备
1、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综合办公室主任与参加办公会议的人员商议并汇总。按轻重、缓急程度、排出讨论顺序,报总经理审定。
2、议题资料准备。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管业务部门提前整理出书面材料,经主管副总经理审定,交综合办公室呈送总经理。
3、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安排好会议室并通知有关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会议程序
1、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授权主持公司工作的副总经理主持。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及其研究讨论的顺序。
3、议题提出人说明议题的目的,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步骤。到会成员对每个议题逐个逐条进行讨论、补充和论证。
4、由会议主持人做出结论,对暂时无法决策的问题可在下次办公会上再议。
5、会议一般不议临时变动议题。与会人员应保守会议机密。
6、综合办公室主任写出办公会议纪要,经总经理审阅后打印下发至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会议记录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记录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会议记录。由综合办公室主任保管并定期归档,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如确需查阅,须经总经理或综合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八条、会议决议的落实与检查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公司主管领导向有关部门布置、落实。明确负责人及会议日期并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关议定的事项也可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落实,并将落实及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总经理或在下一次办公会中说明。
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奖惩办法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完善对经营者激励、约束、监督机制,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对企业经营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司领导班子经营业绩,使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条、适用范围:陕西银河榆林发电有限公司经营班子。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的经营责任,应努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基建目标,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对公司领导班子考核奖惩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董事会赋予公司领导班子的责任大小,经营风险程度,市场竞争情况和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董事会对公司主要考核利润额(投资收益额)、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不良资产比率、发电量、售电量、供电煤耗等为考核指标。
第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受奖:
1、发生人身死亡、特大事故、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2、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违反财经纪律,在外部审计时,被收缴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者。
第七条、董事会对公司领导班子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董(监)事会秘书整理资料,监事会审查,董事会批准。
1、公司领导班子受奖人员有:
正职: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副职: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
2、经营班子奖励的金额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3、减亏、扭亏成绩显著时,可根据减亏、扭亏的额度参照相应的奖惩标准给予适当的奖励。
4、奖励金额从董事会基金中拨付。
第八条、经济处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亏损或未完成考核指标的,视情节轻重对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罚金按奖励标准的10%—20%核定。
第九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真帐真算,力求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价领导班子的经营业绩。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定后试行。
考勤管理制度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明确出勤纪律,确保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陕西银河榆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考勤管理内容,适用于公司正式聘用员工。
二、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三、管理职能
公司员工请假、考勤是综合办公室工作的一部分,负责监督、审查、考核各部门员工的请假、考勤管理工作。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时间、考勤原则
1、工作时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在工作时间内,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中途脱岗、溜岗、串岗,不准干私活,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妨碍他人正常工作。
3、每日考勤,实行四签到制。各部门按照综合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考勤表严格登记考勤(含各班组)。考勤人员须认真、准确登记出勤情况,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乱涂乱改;员工请假条、加班票粘贴整齐,准时上报综合办公室;当月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本月25日。
4、综合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全公司劳动纪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考核管理。
(二)、请假原则、审批权限、审批程序
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总经理或主管领导已签批的假条,各部门不准留存,必须上报综合办公室。
2、员工因事、病、婚、丧、产、节育、探亲、年休等原因不能出勤时,各部门应事先安排好工作代理人。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正常审批手续时,应电话或口头履行请假手续,返厂后,须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3、员工请假理由不足或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时,领导有权不批准或缩短假期。
4、已婚女职工请假期间,按计划生育相关要求完善“三查”手续。
5、总经理、党总支委书记请假3天以上由上级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内总经理与党总支委书记书记互签;公司其他领导请假由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含3天)由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3天以下(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同时要经总经理批准。
6、婚假、生育假(节育假)、年休假由综合办公室审核、签注意见,所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请、休假管理
1、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请长假的,按榆神煤炭总公司2011《员工长期请假暂行规定》执行。
2、病假
⑴、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时,须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审批,方可准予病假。在外地休假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返回公司后持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按规定权限补批病假手续。
⑵、职工每请病假1天,扣除当日薪点工资和当日伙食补助;连续请病假6个月及以上者,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未转正定级的职工,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者予以解聘。
3、事假
⑴、职工每请事假一天扣当日日工资和当日伙食补助。
⑵、未转正定级职工请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应相应延长超转正定级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者,视其情况予以解聘。
4、工伤、职业病
⑴、职工因工负伤,本人或其亲属(同事)从工伤事故之日起,在24小时内先告知公司有关人员,由公司有关人员通知市工伤办,逾期责任自负。
⑵、职工被确诊患职业病,应在5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先电话通知,后补交书面申请。
⑶、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者,认定不清、有争议时,由公司委托当地政府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认定。
⑷、工伤及职业病患者的治疗期,视其病情由公司和县级以上医院双方共同认定,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⑸、因工致残,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婚假、生育假、节育假、哺乳假
⑴、职工婚假按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推迟3年以上且初婚者为晚婚,晚婚者可增加二十天晚婚假。再婚者且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享受婚假、晚婚假共十三天。
⑵、女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时,可享受生育假98天。晚婚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持生育证怀孕流产的,凭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⑶、女职工请节育假不超3天,绝育假不超15天。
⑷、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不满周岁且需亲自哺乳的,可给予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
⑸、男职工的生育陪护假3天。
6、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7、探亲假
⑴、榆林市境内(含各县)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榆林市境外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①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②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内。
⑵、探亲对象中所称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⑶、员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假。
⑷、请病假、事假之和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⑸、探亲假不得分期使用,每年只报销一次往返路途费(长途车往返车费,限于火车硬卧以下〈含〉或长途汽车车费)。
⑹、当年探亲假不使用则自动作废。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后可跨年度使用。
⑺、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自正式聘用起)的员工才能享受探亲假(特聘人员以协议书规定执行)。
8、公休假、年休假
⑴、职工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给以安排休假。
⑵、凡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含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均可按本标准享受年休假。
⑶、各部门必须在确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再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⑷、职工年休假的规定:
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5天;
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0天;
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①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职工,毕业回公司工作后,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
②当年内疗养假累计超过25天的职工;
③当年内病假和事假相加累计超过50天的职工;
当年内工伤假累计超过50天的职工;
劳教、拘留及缓刑监外执行者。
⑹、职工年休假连续假期内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⑺、职工享受年休假后仍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
⑻、职工享受年休假应当年内一次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职工享受年休假应填写请假条,经班组长、部门领导、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休假。
(四)、休假待遇
1、公司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于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职工工伤、职业病、婚假、生育假、节育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年休假假期,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安全奖、效益奖按实际出勤天数予以发放。
(五)、旷工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旷工对待:
⑴、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⑵、迟到、早退、脱岗60分钟以上者。
⑶公司认为应以旷工论处者。
2、旷工处理
旷工1天者,扣3倍日工资;累计旷工2天者,扣5倍日工资;累计旷工3天者,扣全月工资;累计旷工4天及以上者,扣全月工资以及即日起至年内所有奖金,并待岗处理;累计旷工15天者,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溜岗
1、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溜岗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每次罚款50元;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不含60分钟)每次罚款100元,60分钟以上(含60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
2、每月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溜岗合并累计3次者,以一个旷工计算。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综合办工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公司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公司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公司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公司缴费费率之积。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公司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公司。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二)、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一)、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的,按国家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公司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公司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公司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吸引、保留、激励与开发企业所需人力资源,实现组织目标。
第二条、适应范围:陕西银河榆林发电有限公司范围内员工。
第三条、权责单位
1、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签发。
第二章、员工的招聘录用
第四条、员工的招聘、录用由榆神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招聘录用员工。
第五条、员工的招聘、录用必须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六条、员工的招聘录用程序为:
⑴、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需要,向榆神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交书面用人申请。
⑵、综合办公室根据定编定员要求拟提招聘计划,经榆神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⑶、综合办公室根据正式批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招聘渠道、方式、时间、经费、地点、招聘条件、录用原则、录用程序等内容。
⑷、面向社会招聘可发布招聘广告或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大中专毕业生通过校园供需见面招聘或自荐应聘。
⑸、组织报名初选、笔试、面试、实践操作考试(考核)、体检等招聘测试工作。
⑹、确定录用者,要张榜公布或发给录用通知书,说明到公司报到的时间、地点和需自带的东西等。
⑺、对新员工实行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公司考核合格后,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中应对合同期限,生产工作任务,劳务安全卫生条件,报酬和福利,双方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违约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
⑻、在员工试用期内,如发现试用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辞退。
⑼、招聘录用工作的评估。对录用人员的质量和数量即招聘成本进行评估,撰写聘用小结。
第七条、招聘录用的员工必须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政治、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知识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条件。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录用。
⑴、被判刑、劳教或诉讼而未了结的。
⑵、亏欠公款受处罚且未结案者。
⑶、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⑷、吸食毒品者。
⑸、品行恶劣,曾因此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者。
⑹、和其他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而未解除劳务合同者。
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第九条、在条件成熟时,新招聘录用员工要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制。
第三章、员工调配
第十条、员工的调配要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和生产运营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余缺调剂和平衡配置,既要合理流动又要保证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各部应就所属员工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部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原则上从公司内部招聘或调配。当公司内部无人能胜任时,报请总公司对外招聘。
第十三条、合理控制员工的流向,保持技术岗位、生产岗位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员工调配审批程序。
⑴、员工的调配,必须由员工个人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综合办公室根据定编定员需要情况提出调配意见。经公司会议研究审批同意后,办理正式调配手续。
⑵、调入本公司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报请榆神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应于三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后到新岗位报到。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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