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
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
企事业单位的助手
本书的特点是:
○以人力资源治理业务流程解析劳动法律法规政策
○重点关注最新的集体合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企业人事治理的热点问题。
○对重点问题提供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分析,并提供了集体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等合同范本。
○突出有用性。从令人头痛的浩繁条文中找出最易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概念,精选相关法律法规供随时
查阅。
本章概要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1〕
○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程序
○集体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
○集体劳动合同的终止
相关链接
工人与资方通过协商确定工资第一份集体协商工资协议在外企产生
位于福田区的石川电子的职员通过与资方协商后确定了自己工资,这是深圳市外资企业中第
一家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企业。据悉,劳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是国际通行做法,职员首席代表李
世伯说,今年3 月,公司依照往年的公司业绩、工资水平和对今年的效益推测,做出每个岗位工资标准发给员
工;职员选举出谈判代表与公司谈判,协商工资制度,试行3 个月后,于昨天签订了正式文本。该公司共有约
500 名职员,整体上职职员资水平比去年增长了8%。以后这一协议将依照每年的实际情形协商签订一次。
市总工会负责人说,工资集体协商实现了工资酬劳由资方决定转向依照市场共同协商决定,有利于缓
解和解决劳资双方在工资问题上的矛盾。据了解,深圳市已有4721 家企业与职员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
〔资料来源:«深圳特区报»2001年9 月19 日〕
解析
1996年5 月开始,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实行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大规模地开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试点的工作。到2002 年,中华全
国总工会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使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50%为目标。国家对发
展集体合同制度的决心和工作力度都专门大,因为签订集体合同关于爱护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进展和
谐稳固的劳动关系,甚至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都意义重大。
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依据为:一是1994 年7 月5 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了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二是我国劳动和社会
保证部于2004 年1 月20 日颁布了新的«集体合同规定»,自2004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要明确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规定»第3 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
位与本单位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
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其次,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那些。«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
集体劳动合同一方面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爱护劳动者在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增
强企业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建立了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为企业进一步健康进展奠定良好的内部环境。集体劳
动合同的签订、施行对公司、企业一般职员的工资、劳动条件、奖惩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与这部分职员签订个
人劳动合同并进行日常治理时能够极大地减轻人力资源治理者的工作强度。 通过上述报道不难看出我国
在集体劳动合同方面的不断探究,不断完善、规范的历程。
1.1 什么是集体合同
1.1.1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酬劳、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
书面协议。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能够就劳动酬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就劳动酬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
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
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1.1.2 集体劳动合同的适用范畴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
集体劳动合同〔2〕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1.2 集体劳动合同的原那么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1.3 集体劳动合同的形式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
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要紧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1.4 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
人数应当对等,至少3 人,并各确定1 名首席代表。
1.4.1 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
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
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
面托付的其他治理人员担任。
1.4.2 集体协商职工一方代表的爱护措施: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
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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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1.4.3 集体协商代表的更换
工会能够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能够更换职工一方协商
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能够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专家提醒: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能够书面托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托付人数不得超过
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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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确定集体合同协商代表
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图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方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职工民主推举代
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集体劳动合同〔3〕
1.5.2 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
体合同草案。
1.5.3 平等协商
工会或职工代表依照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平等磋商。平等磋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
作的原那么。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协商未达成一致或显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能够暂行时
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1.5.4 职代会审议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
产生过程、要紧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要紧义务作出说明。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的,
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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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
行政审查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主
席〕签字。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 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
动保证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 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
双方代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5.7 公布
经劳动部门审查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集体合同审查治理工作流程图
1.6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要紧包括三个部分:
○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要紧有以下内
容:劳动酬劳、工作时刻、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爱护等。
○过渡性规定,要紧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方法等。
○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能够就以下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
体合同:
〔一〕劳动酬劳;
〔二〕工作时刻;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专门爱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治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方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1.7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属地管辖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畴由省级劳动保证
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证部或劳动保证部
指定的省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
集体劳动合同〔4〕
1.8 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
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以下事项进行合
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
日起15 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刻;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刻。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印章。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
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证行政部
门审查。
1.9 集体劳动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样为1 至3 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显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 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1.10 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
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
律约束力。
专家提醒:
○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应该按照属地原那么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
案、审查,只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生效。
○集体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生效,其他劳动合同只要是依法签订的,
不违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及时生效。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
效。
○个人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直通车
谷先生与某企业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谷先生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
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职员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
13 个月的工资。依照这份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谷先生应当属于能够享受第13 个月工资的职员范畴。
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
谷先生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 个月工资。因此,谷先生即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 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
示,谷先生和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酬劳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
谷先生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他们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企业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
时如何处理?
集体劳动合同〔5〕
解析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能够就劳动酬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依照该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一样由工会代表〕与企业能够就劳动酬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也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应履行集体合同规定
的义务,否那么也将承担违约的责任。
那么,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
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
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依照以上规定,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
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
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
谷先生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尽管没有约定能够享受第13 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
同中规定了第13 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谷先
生年终第13 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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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11.1协商变更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能够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缘故,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等缘故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显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3 集体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
○集体劳动合同期满;
○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显现;
○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4 集体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
○集体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1.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能够书面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提出和谐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能够进行和谐处理。
2.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和谐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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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终止和谐处理工作。期满未终止的,能够适当延长和谐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 日。
4.和谐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和谐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形;
〔3〕研究制定和谐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和谐处理;
〔5〕制作«和谐处理协议书»。
○集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能够依法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专家提醒:
集体劳动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
的人员,共同和谐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而其他劳动合同的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只能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集体劳动合同〔6〕
1.11.5 集体合同报送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10 日内将集体合同及附件〔双方代表的资格情形,协商签订程序等〕
报送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起十五内
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变更、解除报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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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日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说明。
○续订集体合同报送程序
续订集体合同报送程序按签订合同的报送程序规定程序办理。
这是个难题吗?
○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个人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进展起来的,只有在个人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
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益义务规定〕,
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的要紧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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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爱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
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进展;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义务的协议,
个人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爱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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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
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
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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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样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个人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
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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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个人劳动
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那么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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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
权益并造成缺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样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
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判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补偿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缺失,但一
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早解除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因
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缺失时,应依照其后果及缺失的大小,予以赔偿。
○新旧«集体合同规定»有何不同?
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证部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 年1月20 公布,自2004 年5
月1 日施行。与旧的«集体合同规定»相比较,有如下的变化:
1.确定了集体协商的原那么:平等协商、兼顾双方。
2.确立了集体合同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的原那么: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
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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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细化了集体协商的内容。详见«集体合同规定»第二章。
4.具体了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及爱护。
5.详细规定了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变更和解除。
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可操作性更强,增强了对劳动者的爱护,具体表达在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保
护以及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等方面。
个人劳动合同〔1〕
本章概要:
○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
○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
○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解除个人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2.1 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
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
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最直截了当、客观的书面证据,也是在发生劳动纠纷,解决问题时的要紧依据。专门多用人单位
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在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时也无力爱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然而用人单位也应该看到,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各个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断健全,建
立一个科学的、完备的人力资源治理制度是治理迈向国际化的必由之路。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可能
带来了较高的成本,然而从长远看,你得到的是那个职员的职业安全感和较高的忠诚度,他回报而来的可能是
远远超过预期的高效能。从另一方面讲,如此的用工方式也造成了更高的人才流淌〝门槛〞,对留住人才是有实
际保证的。高效能的人才也是最容易溜掉的。
2.1.1 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假设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条本条第
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
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
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
员;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第四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
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专家提醒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
或者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
或者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
2.1.2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那么、主体及其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赶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个人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1.3 劳动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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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劳;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1.4 事实劳动关系与规范的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原那么、程序、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使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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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
法的使用范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当处理。
2.1.5 无效劳动合同的界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逼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
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法»第十八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逼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阻碍其
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旧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假设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八条规定: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形,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的情形,诱使对方当事人
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逼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挟制、
迫使对方作出违抗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
[1995]309 号〕第16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能够由用人单位拟定,也能够由
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
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明白得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5]268号〕:职
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说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形下,违抗自己的真实意思而
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说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表达自己意思
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形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2.1.6 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
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终止的时刻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3〕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
[1995]309 号〕第20 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不管是初次就业的,依旧由固定工转制的,都能够签订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
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第二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
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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