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电站维护业务委托协议书(以下称甲方)(以下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坦诚协商,本着互利宗旨,就甲方向乙方委托业务事项签定协议如下: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委托业务:第一条:委托业务 1、由乙方承担 10KV 变电站内的变压器、电器设备及其高低压开关停送电操作和申请(即设备向天津滨海供电公司申请停送电和操作)。及以上设备的检修、清扫、更换、值守等相关责任。2、乙方派遣 专业 人员负责电气设备运行巡视工作;另外乙方安排检修人员按双方约定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巡视人员和检修人员都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从事此项工作合格件,并向甲方提供其证件复印件。3、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在三日内开始到甲方正式执行此委托
2、业务。第二条: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负责电站的巡视、维护和定期清扫等,以高度的责任心实施业务委托。2、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及国务院其他部委颁布的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的关于电力安全运行、检修、试验、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并认真执行,不出责任人为事故(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以确保甲方安全可靠用电,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应按照天津滨海供电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要求内容做好停、送电倒闸工作。如发现异常设备故障及时向甲方有关负责人报告,同时要及时与电力公司有关部门联系,并做出得当处理。甲方接到乙方提供的设备故障报告应作出处理意见。乙方有义务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异
3、常,确保甲方正常用电。4、乙方保证变电站运行期间及时处理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故障。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不可抗力或站外原因造成站内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若乙方违反国家有关变电站运行的规定而违章操作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经济损失。5、变电站内设备元件,如电池、电容器、各种仪表等的正常老化、损坏、甲方负责买件,乙方负责安装。如需更换变压器、高低压柜、电容柜、直流屏,甲方应给乙方合理的人工安装费。6、乙方按照电力公司的要求作好年检年校及清扫工作,并提供预试报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7、乙方人员不得有超出本协议第一条内容以外的事项发生,并不得与第三人以 甲方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本协议有关的合同。
4、8、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场所内实施委托业务。9、乙方从事委托业务时,应遵守甲方企业有关管理、保全、保安及卫生等程序的维持,乙方确认其已经全面了解甲方以上规定。10、乙方不得将其所持有对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做抵押。11、乙方所派遣人员不得有损于甲方信誉和信用的行为。12、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不得将基于本协议的履行知悉的甲方任何商务秘密、资料、电子信息、文件,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者公开。13、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一旦出现违反本项目规定的事件时,经甲乙双方有关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14、乙方业务实施者,对甲方的违反协议要求或违法、违规要求有权不予执行。第三条
5、: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甲方须为乙方的业务委托的实施提供工作环境。2、甲方负责提供一套完整的站内电气、变压器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并提供有关验收合格资料,调度电话座机一部,甲方负责联系业务的正常话费,如果出现打信息台或私人电话,该话费由乙方承担。甲方还须提供运行、检修备用工具,详见附表。3、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乙方做本协议第一所列的任何业务,但因情况紧急,为避免甲方损失时除外。4、甲方设备部的干部,有权监督委托业务范围内的乙方任何电气设备操作,并提出意见,只要该意见符合本协议,乙方派遣人员应接受并执行。5、甲方必须按协议要求,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业务委托”费。6、甲方有关负责人有权按照国家有关
6、电力运行方面的规定监督、检查委托给乙方的业务内容。第四条:违约责任 1、协议签定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肃、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单方终止本协议,因故需要终止,一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提出终止的一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并补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执行委托业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并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五条:业务委托费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施委托业务费,总计金额为 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 50%,合同终止前 10 日内支付余款 50%。乙方应提供给甲方年校书及相应发票。2、本条第一款所
7、述的委托业务总金额中已含设备运行巡视人员的工资、保险、劳动保护费、设备及电缆年检费、试验费、管理费、利润和税及其它相关费用。3、如果发生本业务委托以外的费用,按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文件执行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发生由本协议引起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论时,甲乙双方本着诚意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七条:本协议的生效方式及有效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自 2011 年 月 日起至 2012 年 月 日一年内有效。3、前项规定之协议期届满前一个月,如果甲方需要,可通过双方协商续签协议。4、协议终止前,甲乙双方应进行两周以后的与委托业务相关的工作交接。5、本协议一式 4 份,双方各执 2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日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