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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及其本质.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1895839 上传时间:2025-08-1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1.5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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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决定高度,行动创造价值! 第三方物流及其本质 所谓第三方物流(英文为Third-party logistics,简称3PL或TPL),在国外又称为契约物流(Contract logistics),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的概念。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第三方物流所下的定义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根据定义,第三方物流主要由以下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主体要件。即在主体上是指“第三方”,表明第三方物流是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而不是依附于供方或需方等任何一方的非独立性经济组织。第二,行为要件。即在行为上是指“物流”,表明第三方物流从事的是现代物流活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仓储等。   2 第三方物流的经济本质   从以上对第三方物流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是主体和行为的紧密结合与高度统一,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主体和行为两个要件,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以下将从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理论出发阐述第三方物流的产生过程,由此考察第三方物流的经济本质,同时这对界定第三方物流及其正确理解其法律性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西方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企业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协调经济的一种替代。美国法学家、经济学家科斯在《企业的本质》一文中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了企业的性质。科斯认为,交易成本可以看成是围绕交易契约所产生的成本;企业和市场是协调经济的两种方式,究竟选择企业还是市场,抑或两者同时并存,取决于两种不同方式交易成本的大小;企业作为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根据这种理论,下文以生产企业为例,把第三方物流的产生过程大致地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现代物流理念诞生之前--流通市场时期。   在这一阶段,现代意义上的物流活动尚未产生,一个企业要完成物流活动,就必须在流通市场上与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不同的服务提供商交易,此时企业的交易成本最大。   第二阶段:企业自营物流--物流行为的产生时期。   在这一阶段,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物流活动。相对于第一阶段而言,生产企业物流事业部的物流行为是对传统运输、仓储等功能的一种系统集成。物流事业部以完成本企业物流活动为宗旨,其对市场的初级替代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生产企业物流事业部是依托于生产企业(供方)而存在的非独立性职能部门,所以它并不具备第三方物流的独立主体构成要件。   另外,有时物流事业部为了降低和分摊运行成本,也会对外向其他企业提供物流服务。这种对外提供的物流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第三方物流的行为特征,但物流事业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所以物流事业部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商主体,其对外仍须以所在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总而言之,从经济关系上讲,物流事业部须依托生产企业(供方)而存在;从法律关系上讲,物流事业部须以生产企业的名义经营,所以在这一阶段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并未产生。   第三阶段:第三方物流--独立的第三方商主体的产生时期。   在这一阶段,产生了独立于供方和需方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相对于第二阶段而言,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市场的最终替代更大程度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企业自营物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交易成本的节约,但同时也存在着弊端:如企业物流资源的重复投资、难以取得规模效益、缺乏更专业化的物流管理、多元化经营导致主业不清等。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生产企业便集中主业,优化配置资源,将物流事业部从生产企业中剥离出来,并逐渐发展成为专门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独立企业。此时,第三方物流的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同时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应运而生。正如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所说的那样,物流管理是“降低成本的最后边界”,是降低资源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泉”。第三方物流企业出现之后,大量的功能性、环节性的交易行为被内部化,一个企业要完成物流活动,只需与第三物流企业交易一次即可。这时企业不仅避免了自营物流诸多的固有弊端,而且还最大程度地节约了交易成本。   实践证明,生产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正是遵循了上述发展阶段。比如,最初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福田)组建了自己的仓储和运输车队(相当于北汽福田的物流事业部)。自从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物流)于2002年5月6日成立之后,北汽福田便把原来的仓储运输队伍中的人、财、物全部剥离给了福田物流。据估计,福田物流2003年可以将北汽福田1.3亿多元的物流成本降低了两个百分点,节约成本270多万元。这说明,第三方物流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物流成本。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福田物流与北汽福田之间没有任何资产纽带关系,北汽福田与福田物流之间完全是合同合作关系,北汽福田每年向福田物流收取一定的租金、土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和资源转让费,福田物流向北汽福田收取物流服务费。这表明,主体独立性是第三方物流的重要特征之一。   福田物流的例子正好说明了第三方物流的经济本质,即第三方物流是商主体和商行为的统一体:作为商主体,第三方物流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是独立于供方和需方的第三方经济组织;作为商行为,第三方物流是对传统运输、仓储等功能的一种集成。   3 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   第三方物流属于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将结合第三方物流的具体经营模式对其进行法律性质上的分析。纵观第三方物流,其大致遵循了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历程,但当前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固定的运作模式。为方便分析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笔者将第三方物流的经营模式大致地分为以下几种:   (1)初级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发出的指令处理货物。从表现形式上看,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站在自己公司物流业务经营的角度,接受货主企业的委托,以费用加利润的方式定价,收取服务费。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的区别不大,只不过是对运输、仓储等诸多环节按照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了系统集成,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运输、仓储等合同关系。第三方物流运作过程中诸如分拣包装、条码生成、优选货运路线和货运系统监测等物流增值服务,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运输、仓储合同项下的委托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刚刚起步,大多数第三方物流服务均属于这种经营模式。   (2)初级模式的变异。我国物流企业渊源于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批发零售以及货运代理等行业,因此,第三方物流在发展的初级模式上呈现出依托其他各种经营业态发展的特色,其中主要有分销、代销、寄售、邮购、展卖、超市零售等。例如,分销商除了转移货物所有权之外,还会向上下游企业延伸货物运输、储存保管、二次分装、送货上门(配送)、代收货款等物流增值服务,但从根本上说该货物分销应该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再例如,仓库所有者在仓库租赁合同中同时约定为承租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那么这份合同的性质一部分属于租赁合同,另一部分则属于提供装卸搬运劳务的委托合同。变异了的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这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这种变异的经营模式表现出我国第三方物流产业发展的极不完善性。   (3)高级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由货主以外的专业企业代替进行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系统运营承担责任的物流形态。从表现形式上看,第三方物流站在货主的立场上,以货主企业的物流合理化为设计系统和系统运营管理的目标。而且,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一定保有物流作业能力,也就是说可以没有物流设施和运输工具,不直接从事运输、保管等作业活动,只是负责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物流系统运营承担责任,具体的作业可以采取对外委托的方式由专业的运输、仓储企业等去完成。   这种经营模式与初级模式的不同主要在于物流系统设计和部分物流作业外包(Outsourcing)方面。在高级经营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物流系统的设计,至于外包的部分作业是其非核心业务。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经营模式在物流系统设计方面的法律性质表现为一种提供智力型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至于业务外包,一般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货主以外的其他企业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并不当然转移于货主;除非业务外包构成合同法上的间接代理,其法律效果则有可能间接地转移于货主。   (4)高级模式的升级。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优势在于运输和仓储,但其在跨越整个供应链运作及真正整合供应链流程方面缺乏相应的战略专业技术,因此国外一些成熟的专业咨询公司如安盛咨询(现为埃森哲咨询,英文Accenture)提出了第四方物流的概念。第四方物流的本义是从集中于仓储和运输的提供商(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到提供更加集成的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发展,所以笔者认为第四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高级模式的升级。除了仓储运输服务,第四方物流还提供包括供应链管理和解决方案、管理变革能力和增值服务,其成功的关键是以行业内最佳的方案为客户提供服务与技术。笔者认为,第四方物流提供商出具的咨询报告、管理建议书、解决方案等均是智力型劳动成果,因此在法律关系上仍然属于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   从表面上看,第三方物流因其经营模式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性质。但是,深入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以提供运输、仓储等劳务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是从委托合同中独立出来的,不过是某种劳务给付的定型化而已;委托合同比运输、仓储等劳务类合同更具有包容性,是劳务类合同的基础合同。业务外包活动中形成的间接代理关系,其基础仍然是由委托合同关系确立的。另外,物流条款夹杂于分销、租赁等合同内,只是在具体的合同中掩盖物流服务的法律性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委托合同性质。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可以概括地认为是民商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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