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宣传手册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宣传手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二一年四月1目 录101101102102103103104105106106107108109109110111112112111前言长江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干流流经七省二市,是我国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对促进地区间物资流通和流域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江干线船舶平均吨位小、船型杂乱、部分船舶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等问题,长期制约着长江航运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干线航道和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减少船舶污染,迫切要求尽快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2003
2、年8月,原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通告,拉开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序幕。2006年11月,原交通部与沿江七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2009年7月,交通运输会同财政部和八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决定自今年月日起到年年底,通过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使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率达到以上,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提高以上,长江干线货运船舶的平均吨位达到载重吨以上,船舶安全技术性能明显提高。为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目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
3、府筹集专项资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用于现有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政府将对过闸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补贴。 推进长江内河船型标准化有利于提高长江航道和三峡大坝船闸(含葛洲坝船闸)的通过能力,充分发挥水运基础设施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有利于减少船舶污染,保护环境;可以提高港口机械对船舶装卸的适应程度,从而提高船舶装卸效率,缩短船舶在港停时,提高内河航运的综合竞争力,对于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实现交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致船东的公开信船东朋友们:你们好!长江是我国第一、世界第
4、三大河,干流流经七省二市,是我国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对促进地区间物资流通和流域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江干线船舶平均吨位小、船型杂乱、部分船舶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等问题,长期制约着长江航运竞争力的充分发挥和发展后劲。为了提高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满足安全、经济、环保的总体要求,迫切要求尽快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2003年8月,原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通告,拉开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序幕。2006年11月,原交通部与沿江七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将
5、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为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目标,2009年7月,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和八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禁止600总吨(含)以下商船通过三峡船闸,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航运市场。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政府对600总吨(含)以下过闸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长江干线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货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客运船舶提前退出市场、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适当的补贴。财
6、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正在筹集专项资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用于现有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长江沿线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闸管理和船舶检验部门,将依照各自的职责,制订和完善相关规定,对禁止通过三峡船闸或进入三峡库区的船舶,不予签证放行,不予安排通过船闸,同时为标准船型和优选船型的选用提供便利。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涵盖了长江干线运输船舶和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运输船舶,针对长江上游和中下游不同区域特点,将采用不同的推进政策,请广大船东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各位船东朋友,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促进运力结构调整,是一件有利于船东有利于国家的重要工程,意义重大,希望广大船东朋友们积极支持、
7、热情参与。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建设长江黄金水道、发展现代长江航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祝船东朋友们生意兴隆、财源滚滚!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一问一答(一)一、关于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若干意见有何重要意义?长江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干流流经七省二市,是我国唯一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对促进地区间物资流通和流域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江航运已成为流域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沿江省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若干意见重点在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和资金政策等方面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导意见。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几
8、年,沿江省市掀起了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新高潮,很多省市把充分利用长江黄金水道优势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把发展长江水运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内容。此时,出台这一意见,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二是相互借鉴,共同提高。若干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吸收了沿江省市大量的发展水运好的做法与经验,通过相互学习、借鉴,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紧抓机遇,加快发展。长江黄金水道是流域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在保持流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紧抓国家有利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快自身发展。四是加强协调,加快建设。“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
9、建设总体推进方案已经实施两年多,总体进展顺利,但也有个别项目进度滞后,在推进方案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若干意见在加大协调力度、增加资金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意见。二、关于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关于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12条意见。一是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完善沿江产业布局,不断提升长江黄金水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意见提出,部省市要不断完善沿江产业规划,积极引导冶金、电力、石化、钢铁、汽车、造船产业向沿江合理布局、集聚发展。结合沿江产业发展需求,合力加快推进长
10、江口深水航道上延至南京的前期工作,条件具备时实施上延工程;提高中游航道通过能力;继续改善上游航道通航条件,加快上游1000吨级航道延伸至水富工程进度。同时,加快主要港口建设,特别是集装箱等专业化码头建设;大力改善乡镇渡口基础设施条件;加强水上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系统、溢油应急系统及水上治安防控体系。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方式,通过资金补贴、技术标准等政策措施,加快现有非标准船型和老旧落后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加快渡船标准化,促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水平的提高。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地方水运发展协调机制,鼓励引导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二是加强水运资源
11、保护,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长江黄金水道建设营造良好环境。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将抓紧开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快航道法的立法进程。沿江省市应建立和完善本省市水运建设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水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沿江省市要探索岸线等资源的有偿使用机制,加强对影响通航和安全采砂活动的管理,加强航道及通航设施等保护,确保航运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切实加强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为航运发展留有空间。地方各级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将航道、港口及港口物流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航道、港口建
12、设有关税费返还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加快土地、环保、防洪等审批,加快工程征地、拆迁进度,规范工程建设监管行为,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确保水运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国家将继续加大对长江干线的投资力度,支持主要支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沿江省市政府应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安排燃油消费税返还资金等,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和支持保障系统完善。同时,加强政府、企业等之间的协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境外资本等投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集水运建设资金,搭建水运融资平台。三、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有什么重
13、要意义?多年来,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加强长江干线航道和港口等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作为内河运输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船舶,船型杂乱、部分船舶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平均吨位小等突出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长江航运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实施船型标准化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提高船舶技术水平、降低船舶营运成本、提高船舶效益;二是有利于调整优化船舶运力结构,促进长江航运生产力结构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沿江经济对长江航运的需求,促进长江航运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有利于提高航道特别是船闸的通过能力,四是有利于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减少船舶对环境造成污染,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
14、作用。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总体目标是什么?长江船型标准化总体目标:到2010年川江及三峡库区、长江及其干流基本实现船型标准化、系列化,平均吨位较2004年提高1倍,通航设施利用率较2004年提高15%,船舶安全技术性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对水环境的污染得到基本改善;到2020年,长江船舶实现标准化和系列化,平均吨位较2004年提高2倍,通航设施利用率较2004年提高30%,船舶安全技术性能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对水环境的污染得到根本改善,运输成本明显降低。五、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是什么?实施范围:长江干线运输船舶和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运输船舶。实施时间:2009年10月
15、1日2013年12月31日。六、对于川江及三峡库区,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政策是什么?严格禁止新建非标准船进入三峡库区,采用主尺度加技术方案的形式推广标准船型。对现有的非标准船,特别是安全、环保方面达不到新规范要求的船舶加快更新改造。禁止小吨位船舶通过三峡船闸,鼓励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1)从2013年1月1日起,禁止600总吨以下商船通过三峡船闸。但2003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符合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标准船型强制性指标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2)从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
16、峡库区航运市场。七、对于长江中下游非限制性航段,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政策是什么?对于长江中下游非限制航段,采用引导的方式推广标准船型,依托骨干航运企业开发主流船型的技术方案,通过示范作用,引导市场船型逐步向标准化方向发展;研究提高中下游船舶的技术要求,通过技术手段促进船舶环保、安全性能的提升。八、对于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政府是否有鼓励措施?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采取措施限制新建非标准船、推广标准船型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长江干线船舶运力结构调整,鼓励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九、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政府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为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目标
17、,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筹集专项资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用于现有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政府引导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鼓励过闸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的补贴。2、鼓励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的补贴。3、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的补贴。十、政府引导资金针对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市场怎样补贴?为鼓励现有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2.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含)以下;3.船龄在30年(含)以下;4.从2005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
18、闸记录;5.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6.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拆解。十一、政府引导资金针对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怎样补贴?为鼓励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2.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3.船舶经营范围为长江干线或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4.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19、)齐全、有效;5.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拆解。十二、政府引导资金针对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是怎样补贴的?三峡库区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和拆解,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1.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600总吨以上的单壳油船和单壳化学品船;2.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3.按照规定的程
20、序和方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改造或拆解。十三、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实施主体是谁?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实施主体。十四、交通运输部如何加强统筹协调?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单位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为此,交通运输部成立了由部水运局牵头,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内相关司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水运院参加的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组,负责做好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十五、有关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闸管
21、理和船舶检验部门如何保证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实施?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闸管理和船舶检验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制订和完善相关规定,保证本方案的实施,对禁止通过三峡船闸或进入三峡库区的船舶,不予签证放行,不予安排通过船闸,同时为标准船型和优选船型的选用提供便利。十六、交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船型标准化规定的船舶将如何处理?长江沿线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闸管理和船舶检验部门,将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要求,依照各自的职责,制订和完善相关规定,对禁止通过三峡船闸或进入三峡库区的船舶,不予签证放行,不予安排通过船闸。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一问一答(二)一、制定长江
22、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为加快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促进长江航运发展,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沿江七省二市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经济鼓励政策,设立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引导现有船舶更新改造和淘汰。为规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2010年3月,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什么是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中安排的,对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
23、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三、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谁?符合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条件,并在2009年10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将船舶拆解,或在2009年10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将船舶改造的船舶所有人。四、补贴资金的范围包括哪些?1、对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的补贴;2、对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的补贴;3、对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补贴;4、对三峡库区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的补贴。五、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申请补贴资金的条
24、件和补贴标准的计算?(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补贴: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含)以下;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3.在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2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闸记录;4.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二)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补贴标准的计算公式: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
25、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船龄系数表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驳船为0.6;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集装箱船、推(拖)轮为1.5。六、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申请补贴资金的条件和补贴标准的计算?(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补贴: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
26、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并于2009年7月20日前在上述八省二市范围内的船籍港取得所有权登记;3.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4.船舶经营范围为长江干线或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5.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二)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补贴标准的计算公式: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时的实际船龄对应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
27、1;驳船为0.6;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集装箱船、推(拖)轮为1.5。七、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申请补贴资金的条件和补贴标准的计算?(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补贴:1.船舶种类为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且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并于2009年7月20日前在上述八省二市范围内的船籍港取得所有权登记;3.
28、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的要求;4.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改造,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二)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补贴标准的计算公式: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单位客位补贴额船舶载客定额其中:补贴基数为9万元;单位客位补贴额为0.11万元/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八、三峡库区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申请补贴资金的条件和补贴标准的计算?(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三峡库区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补贴:1.船舶种类
29、为单壳油轮或单壳化学品船,且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以上;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并于2009年7月20日前在上述八省二市范围内的船籍港取得所有权登记;3.船舶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4.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或改造为双壳船或普通货船(仅限600总吨以上),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二)三峡库区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其补贴标准计算如下:1.改造补贴计算公式为:单船补贴金额=单位
30、吨位补贴额船舶总吨其中:单位吨位补贴额为0.06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2.拆解补贴计算公式为: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船龄系数表确定;船舶类型系数:1.5。九、船舶属于拆解的,实际船龄如何计算?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的时间,并取整数(尾数不计)。如某船建造完工日期为1989年10月7日,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间为2010年4月8日,则该船实际船龄为20年。实际船龄不足1年的,
31、按1年计算。十、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工作程序是如何规定的?1、拟申请补贴的船舶所有人填写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有关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其所在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依照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3、补贴资金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船舶拆解或改造承诺书。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签订完承诺书的船舶名单、船舶所有人(即申请人)和船舶
32、拟拆解或改造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4、船舶所有人在承诺期间内对船舶进行拆解或者改造前,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拆解或改造,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相关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5、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船舶属于改造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6、有关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
33、时间内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补贴资金,并会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附: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工作流程图十一、承诺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承诺书应当载明船舶拆解或改造的方式、时间、地点、补贴数额、补贴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十二、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费用由谁承担?属于办法中规定对象、范围并符合相应条件的船舶进行拆解或改造,可申请享受资金补贴,其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拆解后的残值收入归船舶所有人所有。十三、如何确定定点拆解、改造船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拆解、改造的船舶修造厂,并将其作为拆解改造的定点船厂向
34、社会公布。十四、如何加强对定点船厂拆解、改造船舶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船舶修造厂拆解、改造船舶的监督管理,对于借机抬高价格、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者,可根据情节,取消其定点资格。十五、补贴资金如何下达和支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中央补贴资金。地方负担的补贴资金来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对各地市补贴资金的核准情况,将补贴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
35、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补贴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上年度中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当年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政策实施到期后,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其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十六、如何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责任。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补贴
36、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十七、出现哪些情形,有关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船舶所有人补贴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船舶所有人补贴资格,收回已发放的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船舶所有人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补贴条件;2因船舶所有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拆解或改造;3
37、未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改造,或改造船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4船舶拆解后仍保留船体整体结构。十八、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船舶改变船籍港,如何办理?自办法公布之日起,符合规定补贴条件的船舶在长江干线八省二市范围内改变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应到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迁移证明。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对有关注销手续后,向船舶转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船舶迁移证明,并将有关变动情况逐级报交通运输部备案。船舶转让后,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凭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和船舶迁移证明到转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迁入手续。未能提供船舶迁移
38、证明并办理迁入手续的,不纳入补贴的范围。十九、在长江干线或干支流间从事短途运输的客渡船,是否适用本办法?在长江干线或干支流间从事短途运输的客渡船不适用本办法。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通航水域不相通的封闭性通航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 交通部对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
39、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舶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京杭运河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第五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其总长、总宽和吃水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 第六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申请,并报有审批权的交
40、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第九条 使用新建、改建的船舶从事内河运输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船舶营运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41、定审核内河运输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注明船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及经营范围。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船舶营运证。 第十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和经营范围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一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二条 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
42、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 对不适航或者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内河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43、(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OO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本规定生效前交通部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为了促进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三峡库区水资源环境,提高三峡永久船闸利用率和通过能力,现就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若干政策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20
44、03年10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水泥质船和木质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行。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客船、油船、化工品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客船、油船和化工品船标准船型将于2004年6月底前公布。 三、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改建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载货汽车滚装船标准船型将于2003年12月底前公布。 四、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开发商自行建造非标准游览观光船在库区营运。建造游览观光船在三峡库区营运,应事先报经企业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
45、立的航运管理机构,由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与开发商共同组织游览观光船标准船型开发,并经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批准认可后方可建造船舶。 五、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集装箱船、非标准干散货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集装箱标准船型和干散货船标准船型将分别于2003年12月底前和2004年6月底前公布。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100总吨以下商船(载运鲜活货物的除外,下同)通过三峡船闸。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200总吨以下商船通过三峡船闸。 七、自2007年7月1日起,禁止非标准载
46、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八、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开发的首批标准船型包括:川江和三峡库区运输客船;油船;化工品船;40/50/60车位载货汽车滚装船;100/150/200标准箱位集装箱船; 500/1000/2000/3000总吨干散货船。 建立川江和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启动机制。航运企业或投资者在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开发的标准船型之外或者需要在交通主管部门公布标准船型之前建造船舶投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营运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拟建造船舶的市场分析或经济论证报告,由交通主管部门和投资者联合组织标准船型开发,航运企业或投资者按照联合开发的标准船型图纸建造船舶。 九、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对本公告明令禁止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的船舶不予检验、不予发证、不准营运,不予安排通过三峡船闸。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