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纺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消防验收
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并确保其有效。企业的建设工程应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
企业应当组建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5.1.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5.3.1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
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5.4.1
安全员配置
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安全员。
安全员应当由部门或班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担任。安全员应当根据本部门或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范围,具体做好安全工作。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5.5.1,5.5.2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审查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工作;
——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确保各项安全所必需的投入和组织保障;
——研究和审查本企业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督促、落实、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5.1.2
工会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参与讨论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
——参与和监督本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监督本企业各项安全所必需的投入;
——监督本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部门共同落实安全宣传教育、劳动保护措施,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话动,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事故隐患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参加本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事故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5.2.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本企业备部门、各工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讨论和审查;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工作;
——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督促管理、安全投入和组织保障措施的落实;
——协助或者负责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按时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落实管理本企业其他安全工作。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5.3.2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分管负责人
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做好所分管生产经营活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6.1.3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落实、检查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实施;
——深入现场,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协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落实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施工、投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总结、计划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督促管理安全投入的执行、管理工作;
——执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协助、参与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时如实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整改防范措施;
——检查、管理各项安全审批制度的执行和实施审批项目的操作;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安全工作交办任务。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5.3.3
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对本班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发现生产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并适当处理;
(五)协助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研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当拒绝执行。应当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4)从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事故对策及事故应急措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安全部门提出。
(6)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负责人报告。
(7)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6.4
责任考核
(1)企业安全管理目标应当明确责任,层层分解,通过管理、技术和考核手段,做到责任到人,考核到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等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责任制真正得到落实。
(3)企业应当实施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安全责任书的签约,由上至下,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保一级平安的承诺。
(4)各级责任人的安全责任签约应当与经济挂钩、与绩效挂钩,实施风险抵押,落实奖惩考核,使责任人职、责、权、利相统一。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6.5
制度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度清单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级安全责任制度;
——各工种安全操作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安全保养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器材、物质、通道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制度;
——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租赁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8.1
审批制度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下列安全审批制度;
——建筑防火安全审批制度;
——三级动用明火安全审批制度;
——临时接拉电气、电线安全审批制度;
——登高作业安全审批制度;
——机动车辆跨省(市)市境安全审批制度;
——设备搬迁安全审批制度;
——房屋拆除安全审批制度;
——节假日检修安全审批制度;
——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安全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审批制度,
——特种设备施工安全审批制度;
——建筑结构装潢安全审批制度;
——其他安全审批制度。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8.2
车间(部门)规章制度
各车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上岗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交接班制度;
——隐患整改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8.3
实施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七条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第5.4.3条
实施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3个月之内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年之内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1.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年之内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2.1
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教育
9.3.1 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应当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年之内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3.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在上岗作业前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每2年应当参加复审教育。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企业进行安全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应当参加复审教育。离岗6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任职。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4.1
危险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5.1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在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后,每2年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离岗6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任职。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5.2
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五条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七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第十八条
转岗、复岗培训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十九条
“四新”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九条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
日常宣传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应当经常开展守法规、反违章、除隐患、保平安的群众性活动,使从业人员学会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消除身边隐患。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7.1
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日”、“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法定宣传括动,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7.2
教育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清单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第4.6条
管理要求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6
安全生产投入
投入保障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决策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国有企业由厂长或经理予以保证;其他生产经营者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7.4.1
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
安全资金的投入主要用于以下范围: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设备的完备、革新和改造;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安全管理考核和奖励;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危险源及其消防的监控、管理和完善;应急救援器材、物质的储备;重大安全课题的研究;以及其他安全所必需的方面。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7.4.2
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
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三条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组织
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和通讯网络等。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22.1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救援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小型企业应当指定日常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应急救援预案制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危险源辨识、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评估,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生产、消防、变通、防汛、危化、地震等方面的突发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
预案编制后,企业应对其应急准备、应急能力进行评估,确认预案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可行性。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22.2.2,22.2.3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应急能力与事故风险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科学适用,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
(七)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准确有效。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制度要求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教育、应急训练、预案演习做出相应规定。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22.2.4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要求,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防止盲目施救。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三)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或因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形成新的危险源的;
(六)应急预案管理部门或应急预案演练、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
(八)当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保障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宣传、演练、修订等相关工作提供相应保障,并确保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5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条
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条
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十五条
档案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六条
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 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
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 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申报内容和程序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九条
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职业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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