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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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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征收范围:一般销售、提供劳务、进口 (一)一般销售: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 (二)特殊应税项目 1、期货交割环节 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3、死当物品 4、集邮产品的生产、调拨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发行报刊 6、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转让的 7、印刷企业接受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图书、报纸和杂志 8、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三)特殊非应税项目 1、邮政部门销售集邮产品和发行报刊 2、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3、体育彩票 4、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未转让的 5、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有的 二、销项额的确定 分类 具体的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的销售额 一般销售方式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殊销售方式 折扣方式   现金折扣:鼓励买方早日付款的价格优惠,税法不认可,不得扣减销售额折让   商业折扣:鼓励多买而给予的价格折让,税法认可,可扣减销售额 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以物易物   双方都应作正常的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应纳或应扣的增值税税额 包装物押金   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果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是押金超过一年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期限而超过1年的,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视同销售或不正常销售 ①视同销售   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②取得销售额,但是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注意: 1、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储备费、装卸费 2、含税销售收入一般有:普通发票、零售价格、支付的各种费用 3、酒类产品中:啤酒、黄酒包装物按是否逾期征收增值税,逾期的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税率按主货物适用税率;白酒的包装物一律征收增值税 4、所有的代缴、代收、代办的费用均不能计入销售额中 5、当期的确定: 1) 直接收款方式---取得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 2) 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日期,如没约定,为发货当天 4) 预收款方式---发货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5) 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 6) 视同销售---货物移送当天 6、纳税期限:1、3、5、10、15天的,自期满之日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15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税款;1个月和1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7、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分为两类:增值税混合销售和营业税混合销售;税务处理按主业来判断,即以谁为主,交谁的税 8、兼营非增值税项目---在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二者之间无从属关系;税务处理为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三、进项税额的确定: (一)四类可抵扣的情形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外购免税农产品:(买价+烟叶税)*13% 买价---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4、支付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二)不得抵扣的项目: 不得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转出的确定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①一般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 1、小规模、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 2、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的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 3、实际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相关费用 4、运输费用的抵扣额=支付的运输费用*7% 5、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不含税价格,如果库存商品为农产品,要换算成买价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即 农产品账面价值/(1-13%)*13%;其中包含的运输费用为已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要换算成支付的运输费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即 运输费用账面价值/(1-7%)*7% (三)进项税抵扣时限:一般纳税人为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认证;进口货物为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90天 四、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应纳税款 = 不含税销售额*3% = 含税销售额/(1+3%)*3% 2、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纳税人一经认定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 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五、简易办法:2%、4%、6% 1、4%的项目: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行死当物品;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2、6%的项目:县级以上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和建筑材料所有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 六、已使用过的物品和固定资产及旧货 销售分类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含税售价/(1+3%)*2% 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含税售价/(1+4%)*2% 已使用过的其他物品 含税售价/(1+3%)*3% 含税售价/(1+17%)*17% 旧货 含税售价/(1+3%)*3% 含税售价/(1+4%)*2% 注意: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七、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可以抵扣国内销项税额的进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税率 八、增值税征收管理 1、小规模、简易征收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 2、销售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按简易办法6%计算缴纳增值税 4、自来水公司按简易办法6%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其购进的自来水不得抵扣进项税 5、个人纳税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免征,达到起征点全额征收。 1)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2) 提供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 3) 按资缴纳的,为每次销售额150~200 6、纳税地点: 1) 总部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可以在向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2) 固定业户到外地销售: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电报,未开具外出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 3)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未在销售地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 4) 进口:报关地海关申报,扣缴应向其机构所地地税务机关申报 九、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研的物资和设备 5、外国政府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个人物品 8、污水处理劳务 9、生产和销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并且一经放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货物均应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者劳务放弃免税权。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 1、即征即退---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 2、先征收返---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四)低税率13%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额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额----只有白酒、卷烟实行复合计税 4、组成计税价格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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