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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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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铜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来源:铜仁市人民政府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1年4月24日 | 浏览324 次] 字体:[大 中 小] 铜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铜仁市独立坐标系和1956年的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一 控制范围 控制指标 建筑性质高度 旧城区 新城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住宅 (1~3层) 45 1.5 40 1.2 多层住宅 (4~6层) 35 2.4 32 2.2 中高层住宅 (7~9层) 32 3.0 28 2.6 高层住宅 (10层以上) 30 9.0 25 7.0 公共建筑 (高度24米以下) 45 3.5 35 2.5 高层公建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40 10.0 30 8.0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45 1.5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40 2.0 公共绿地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表二 用地面积(S) 增加比例 1000㎡≤S<3000㎡ ≤30% 3000㎡≤S<5000㎡ ≤25% 5000㎡≤S<10000㎡ ≤20% 10000㎡≤S<15000㎡ ≤15% 15000㎡≤S<20000㎡ ≤10% 20000㎡≤S<30000㎡ ≤5% 30000㎡≤S<50000㎡ ≤2%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危房改造、修建等;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表三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FAR<2 2.0 2≤FAR<4 3.0 4≤FAR<6 4.0 FAR≥6 5.0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其日照计算为Ⅲ类气候区(大寒日,早上8:00—16:00累计,东经109度11分,北纬27度43分)。新城区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标准,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 1.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新城区不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1倍;旧城区不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0.8倍; 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5倍;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5倍; 3.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四》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表四 方 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90°(含)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铜仁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日照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计算。 (二)相互垂直的居住建筑: 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在13米以下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且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山墙进深大于13米小于15米的不开窗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进深大于15米的山墙开窗或进深大于13米的山墙开窗开窗时,应按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居住建筑间距: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5°时,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或等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45°小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4.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45°小于或等于9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相互垂直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5.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四)山墙与山墙之间的建筑间距: 两山墙均开窗时,间距不低于6米,但山墙开窗面的比例不得超过10%;仅一面开窗时,间距不低于4米。 第十八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都是高层建筑,南向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4米,新城区不低于28米; 2.南北向都是高层建筑,南向建筑面宽大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6米, 新城区不低于30米; 3.东西向都是高层建筑,两栋建筑面宽都小于或等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0米,新城区不低于24米; 4.东西向都是高层建筑的,任一栋建筑面宽大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4米, 新城区不低于28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在北向,南面为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18米,新城区不低于20米; 2.高层居住建筑在南向,北面为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时, 南向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0米,新城区不低于24米; 3.高层居住建筑在南向,北面为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时,南向建筑面宽大于40米,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4米,新城区不低于28米; 4.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城区改造不低于18米,新城区不低于20米。 (三)山墙与山墙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防火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其最小值为18米; 2.东西向的,其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照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根据日照、消防、卫生要求控制。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南、西侧时,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控制;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东西侧的,按第二十条控制。 第二十二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1.除应防止无地质灾害影响外,还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2.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3.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四条 超高层建筑、其它非住宅建筑以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控制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 1.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至少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要求退让,但同时必须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2.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但临城市道路面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3.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用地的实际情况,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使得相邻的地块均能够较好的利用,在定位后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退让。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下《表五》执行。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3米。 第二十八条 红线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 表五 道路等级 建筑退让 旧城区 新城区 大于或等于30米 大于20米或小于30米 大于或等于30米 大于20米或小于30米 退道路红线 (米) 退道路红线 (米)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 (米) 高度24米以下 建筑 5 3 5 4 高度24米及以上100米以下建筑 8 6 10 8 100米以上建筑 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 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 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 3.老城区或特殊地段按此规定确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的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第三十条 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一条 雨篷、挑檐、飘窗、招牌等外墙突出物构件设施,突出面不临道路时,突出物外墙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突出物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其超出距离不得大于0.6米,且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当突出物面临道路时,突出物下部离室外地面小于4米时,不允许超越建筑红线, 当突出物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时,突出物可超出建筑红线;其超出距离不得大于1米;建筑物一层入口雨篷高度不小于4米时,可超出建筑红线但突出长度不应大于3米,且必须采用不设柱的轻质构件,同时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及道路红线。 第三十二条 退让铁路两侧的距离。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边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距护坡坡脚不得小于6米; 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三十三条 退让河道蓝线距离。 1.锦江河、大江、小江地段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芦家洞电站以下退让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木杉河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米; 3.石竹河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 4.其它小河沟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1.沿高速公路退后公路红线50米; 2.沿国道退后国道红线10米; 3.沿省道及一般公路退后公路红线10米。 第三十五条 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州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2.5(B+2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条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铜仁市东山古建筑保护规划》、《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二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置。 第四十四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执行。 1.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2.道路纵坡控制尽量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3.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4.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5.建设城市高架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6.人行道道牙高度不得小于0.2米; 7.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8.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1.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2.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3.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四)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除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等按《表六》规定执行; 停车泊位指标表 表六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老城区) 机动车指标(新城区)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0.5 1 2 餐饮、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2 3 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1 4 商 业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0.7 5 体 育 馆 车位/100个座位 2 3 6 影 剧 院 车位/100个座位 2 3 7 展 览 馆 车位/100个座位 1 1.5 8 游览场所 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0.02 0.03 9 医院 医院、住院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 0.3 10 独立门诊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1 11 综 合 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0.5 12 住宅 别墅、联排高档低层住宅 车位/户 2 2 13 商品住宅 车位/户 0.5 1 14 保障性住宅 车位/户 0.2 0.5 15 学校 中 小 学 车位/100名师生 0.3 0.4 16 高等教育 车位/100名师生 1 1.5 17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2 18 专业市场 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1 19 主题公园 停车位/100平方米游览用地面积 0.15 0.2 备注 (1)    本表为铜仁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2)    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10%; (3)    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2.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第四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2.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3.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4.必须符合《铜仁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它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五十一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定建议指标规定》: 1.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可在本条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3.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4.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6.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2.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4.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按照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五十三条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1.行政办公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 2.金融商业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 3.文化、娱乐、宾馆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 4.学校、科研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 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五十四条 根据地块的实际功能需要,在绿线范围可布置少量的低层公共服务景观建筑。 第五十五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铜仁大寒日;早上8:00—16:00 ,东经108度50分 ,北纬27度26分,(不得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已审批的相关规划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按照已审批准的相关规划内容实施(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取得用地,但用地还未报建的建设项目,则一律按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铜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3.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4.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溪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5.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6.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7.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8.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9.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0.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1.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主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12.房屋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13.房屋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 14.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5.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附录二:计算规则 一、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二、设计时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验收时建筑面积核定 (一)在规划设计时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国家标准执行及国家现行标准执行;但阳台面积计算应按贵州省建设厅黔建科标通〔2009〕158号执行。 (二)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在建筑物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正本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1.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   2.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3%;   3.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4.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 5.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且允许误差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三、建筑高度计算 1.平屋顶建筑:从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 2.坡屋顶建筑:从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值的高度计算。 3.弧形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至弧形波峰顶的高度计算。 4.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其面积总和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时,以及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空调冷却塔等均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区域,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5.建筑物一面临空且高度大于等于2.2米,即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顶层。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吊脚架空层,可不计入层数,但应计入总高度,并单列说明。 四、建筑容积率计算 1.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以及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当半地下室用于非经营开敞式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使用,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半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它经营性、自用性公共场所、服务场所的,应计入容积率。 4.建筑物利用地势高差布局时,该部分仅用于车库和小区配变电、消防等公共配套设施用房时不计算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用作其它功能的一律计入容积率。 5.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米以上的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永久开敞公共空间使用,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6.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根据自然层数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附录三:旧城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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