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北京——高度集中
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北京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原首都城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规划研究、规划审批和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委负责编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集中在市规委管理;规划区内的较小面积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编制,但区规划局无规划审批权,需报市规委审批;区规划局负责檐口在4米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的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是市规委在审批建设工程后,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转至区规划局,由区规划局进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
2.上海——高度分散
1980年代末期, 配合中央向地方“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上海市政府向区、县政府下放计划、财政自主权,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权也随之下放。权限下放后,除少数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须由市规划局批准外,大多数土地开发、房屋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即“一书二证”)由区、县部门批准。同时,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也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批准。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全市性的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仍集中在市规划局管理。 区县规划分局人事任免由区县政府决定,市规划局对其无人事干预权;对区县政府批准的“一书二证”也不具体干预,只在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程序行使否决
3.深圳——分级垂直管理
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分为市局(规划处、城市设计处)——分局(规划科)——国土所(规划建管室),共有5个规划国土分局和 38个国土所。市局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市局直接领导,区政府予以配合。干部实行垂直管理,即分局的主要领导由市局提名,征求区里意见后,由市任命。三级垂直管理体系的设立对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下一级是上一级的派出机构,这样既保证了规划管理落实的快捷和规划成果层层落实不走样,又利于规划管理与城市具体各地段的实际情况相协调,不发生太大的冲突,保证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还有利于将规划思想、内容等迅速宣传到城市各个角落。
4.广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规划管理权的分散程度却远不及上海。1998年,广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 市局实施业务领导。在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 领导的原则下,明确市、区两级 城市规划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发展区分区规划、市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辖区内的区属单位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根据市、区总体规划要求编制的区属小区和一般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审批;此外,区分局可审批辖区内除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及重点地段外的各类建设工程。区分局审批的规划、用地、报建和查处违 法建设案必须在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如有违反规划法规和要求,市规划局有权随时否决,区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定。
5.加拿大
1 规划运作体系
(1)区域规划
政策性规划,解决跨城市或社区的发展和协调问题。区域和城市之间以合作的方式解决区域存在的实际问题。 内容上规定了5项基本要素必须包含在区域增长战略中,即住房、交通、区域性服务设施、公园和自然地带、经济发展。其他规划内容各个区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2)地方规划
在有区域规划的地区,地方规划必须符合区域规划,体现区域规划的目标。地方规划是发展的具体政策,有许多对开发构成直接影响的规定。
特殊地区需制定详细规划方案
大都市规划 20年规划,每5年修正一次。
大都市的整体规划(即一般所称的“总图”、“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或“正式规划”)包含土地区划限定及其它有关控制土地使用的规范,其具体的内容往往取决于所属市镇的具体情况。一般包括:土地详细划分,历史遗产保护,环境和保护规划,地块开发控制,设计控制,开发
(3)建设计划
地方政府编制3-5年跨度的市政公共投资计划,以便实施地方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公共投资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所批准的预算掌握实施。
(4)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中采取实质性登记制度,即土地拥有者只有经过登记自己的土地权益,才合法地拥有土地。规划师依据地方土地管理法规来审核用地的细分,考虑诸如地块的面积、形状、街道和长度等问题。
(5)土地开发控制
土地开发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区划法,区划法中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场地控制和建筑形式、土地使用方式、土地细分要求等。
(6)建设工程许可
依据建筑规范审核工程图纸后核发建设工程许可。
(7)工商执照管理
在发出工商执照以前必须确认拟议中的工商活动符合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条件。
规划方案 土地使用区划图 市镇议会备案
区划条例
符合区划规范 项目的安全性 规划控制条件
开发商 规划许可证 建筑许可 工商执照
改变土地用途 征求公众意见 报市镇政府 市镇议会同意
规划反对意见 直接向省政府提出 法庭或城市委员会裁决
委员会一般由地产律师、规划师以及省政府指派的其他专家组成。
2 规划行政体系
(1)城市和区域政府的建置
市政法
省 城市建置(机构组成和拥有的权力)
区域政府(负责区域规划和单个城市所
不能经济有效提供的市政设施服务)
四级管理:联邦政府、省、地区、县(有些地方取消)
3 规划法规体系
(1)在联邦制度下,城市事务归省管辖,城市规划的基本立法权在省,而城市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因此可就地方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规划立法系统化,各个省有关规划的立法都有几十项,加上大量的地方法规,对规划和开发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相当详尽、严密的规定。
(3)经批准的规划也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例如区划经批准后就变成了区划法,城市官方规划的法律地位高于城市地方法规。
(4)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相互衔接,一项新的法律制定了,即修改其他法律中与之不符的内容,或增添必要的内容。官方规划生效后即修改与之不一致的地方法规。
(5)法律的制定必须要有公众参与,如法律有明文规划,规划在批准前必须经过法定的公众听证程序。
6.日本
1 规划运作体系
(1)城市土地使用规划
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
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
(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
公共设施的实施机构被依法授予强制征地的权力 。
(3)城市开发计划
针对大规模开发以及日本土地产权零散特点 :产权问题
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运用各种法定措施(如划定土地有效利用地区和城市再开发地区),确保城市开发的整体性和避免城市无序扩展
三种方式的公共干预:土地调整 、产权置换 、强制征地
2 规划行政体系
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区市町村三级政府
从国土规划到城市规划是一个至上而下的过程
行政程序
规划审议:规划委员会主持,议会不直接参与 。
中央和地方都设有城市规划委员会,由议会成员、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士组成。
在地方政府批准一项规划之前,公示并使公众有机会参与评议,公众意见以书面形式交地方政府,由上一级政府的仲裁机构来审理。
规划法规体系
主干法(城市规划法)、专项法和相关法 。
更高层的法律:
国土发展综合法、国土利用规划法和国家主干高速公路建设法等;
相关法:
促进农业地区发展法、森林法和土地征用法等;
专项法:
与土地使用区划相关的法律(如建筑标准法、港口法、城市化促进地域内的保留农田法);
与城市开发计划相关的法律(如土地调整法、新居住区发展法、城市更新法、大都会地区住宅用地供给的特别措施法)和与城市设施有关的(如道路法、有轨电车法、河道法、城市公园法、污水设施法、停车泊位法)。
7.香港
1 规划运作体系
发展规划分为全港、次区域和地区三个层面
(1)全港和次区域发展策略
全港发展策略:贯彻政府的土地用途、交通基础设施及环境方面的政策,为次区域及地区规划的依据。
次区域发展策略:全港发展目标在五个次区域,演绎为更具体的规划目标。
(2)地区图则
地区图则是详细的土地用途图则,将全港及次区域层面的概要规划原则在地区层面加以落实。包括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发展审批地区图。
(3)规划图则的编制
公布规划研究报告
图则草案 有关部门意见 规划小组委员会 提交区议会 规划委员会
图则草案公示 规划委员会审议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审批 市民查阅
(4)规划图则的实施
• 规划土地用途和基础设施的实施常以不同政府部门的各类计划作为指引,包括公共工程建设计划、新市镇发展计划、公共房屋计划、社区设施计划和卖地计划。
• 规划要求也可通过制订规划大纲施行。通常用于大型建设计划、以及土地发展公司所进行的发展计划。
规划行政体系
• 特区行政长官:下令拟订法定图则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核准图则;
• 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 :拟订香港长远发展战略,审议大型发展计划,制定规划标准和审批政府内部的规划图则(详细蓝图和实施性的规划,非法定图则) 。
• 城市规划委员会:拟订图则草案和考虑相关的申述及对规划申请作出决定。
• 上诉委员会:处理有关规划申请所作决定提出的上诉;
• 规划署: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监察及检讨市区和郊区的规划政策,以及建设方面的有关计划,同时也制定全港、次区域和地区三个层次的规划,并且为市民、政府其它部门及咨询机构提供有关城市规划的意见
•
3 规划法规体系
(1)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修正案是香港规划体系的核心
(2)相关的专项法例
8.新加坡
2.8.1 规划运作体系
(1)发展规划
二级体系:战略性的概念规划(Concept Plan);实施性的开发指导规划(Development Guide Plan,简称DGP)或原来的总体规划(Master Plan)。
(2)开发控制
开发定义、授权和豁免 、规划许可 、开发费 、强制征地
规划 公众评议 国家发展部部长
2 规划行政体系
其它相关的政府机构 :住房发展部(HDB)、裕廊工业区管理局(JTC)和公用事业局(PWB),
3 规划法规体系
(1)规划法
(2)从属法规
1)关于总体规划的条例
2)关于开发申请的规划条例
3)关于用途分类的规划条例
4)关于开发授权的规划通告
5)关于豁免的规划通告
6)关于开发费的规划条例
武汉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