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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证计量(行)站审批工作程序
发表日期:2007-03-08 10:08:00
一、许可项目名称: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第41号令公布)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
三、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2、计量检测设备以及配套设备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4、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实施机关:省级计量行政部门。
五、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2、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4、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期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收费。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单位合法身份的证明;
2、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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