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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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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重点)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难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村)。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例1、(例5-1)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 ) (2008年试题) 答案:√ 解析:房屋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题中表述是正确的。 例2、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房产税纳税人的是( )。 (2003年试题)  A.城区房产使用人 B.城区房产代管人 C.城区房屋所有人 D.城区房屋出典人 答案:D [解析]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所以本题中“城区房屋出典人”不属于房产税纳税人,所以本题的答案就是 D. 例3、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002年试题) A.房产产权出典的,出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B.房产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C.房产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D.房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答案:A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含农村的房屋) 注意: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等不属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一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注意: ①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入房产原值 ②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计征(从价);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从租计征。(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 ③对于融资租赁房屋,按房产余值计征(从价) 例: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009年试题) 答案:√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2001 年1 月1 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 1 一扣除比例)×1.2%   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1、(例5-2)某企业一幢房产原值600000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该房产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元。(2008年试题) A.9360 B.7200 C.5040 D.2160 答案:C 解析:应纳房产税=600000×(1-30%)×1.2%=5040(元) 例2、某企业2008年度自有生产用房原值5 000万元,账面已提折旧1 000万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万元。(2009年试题)   A. 18 B. 33.6 C. 42 D.48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房产税=5000×(1-30%)×1.2%=42(万元) 四、房产税的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略) 6、(略)    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三)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注意: ①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③因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契税的是( )。(2009年试题)   A.承包者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B.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C.企业将厂房抵押给银行 D.个人承租居民住宅   答案:B   解析: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以及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或者抵押等,均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一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黄某获赠房屋(税务机关核定房屋价值28万元)后又与李某的房屋交换,黄某补差价5万元。设契税税率4% 例1、林某有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96万元。黄某有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72万元。两人进行房屋交换,差价部分黄某以现金补偿林某。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黄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2008年试题) A.4.8 B.2.88 C.2.16 D.0.72 答案:D 解析:黄某应缴纳的契税=(96-72)×3%=0.72(万元)。房屋交换,以所交换,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例2、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 (2008年试题) 答案:× 解析: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而并非是转让者。 本题考核契税的纳税人。契税为买方税,是由承受方缴纳的,而并非是转让方。 例3、甲企业以价值300万元的办公用房与乙企业互换一处厂房,并向乙企业支付差价款100万元。在这次互换中,乙企业不需缴纳契税,应由甲企业缴纳。( )(2007年试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互换房屋中契税的缴纳。根据规定,房屋互换中,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本题中,多交付货币的一方是甲方,因此应该由甲方缴纳契税。 例4、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有( )。 (2002年试题) A.房屋买卖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C.房屋赠与 D.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答案:ABC 四、契税的税收减免 1、 2、 3、 4、 5、 6、 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例:下列纳税主体中,属于车船税纳税人的有( )。(2009年试题) A.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船舶的国有企业 B.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辆的外籍个人 C.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船舶的内地居民 D.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辆的外国企业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机动非机动)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 .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例5-7】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载货汽车计税依据的是(  )。 (2008年试题) A.排气量 B.自重吨位 C.净吨位 D.购置价格 答案:B 解析: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如载客汽车每年税额为60 元一660 元。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四、车船税的税收减免 1、 2、 3、 4、 5、 6、 7、 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车船登记地 (三)纳税期限——按年申报缴纳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如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1.5—30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简单)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 )。 (2007年试题) A.建筑面积 B.使用面积 C.居住面积 D.实际占用的土地的面积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例2、我国目前只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06年试题) 答案:×  解析: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7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了解)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三)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的概念 (一)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二)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税范围广泛 3、税率低 4、纳税人自行完税 二、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注意: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是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五大类应税凭证)  1.经济合同。(10类) 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注意:①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②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③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只就合同或单据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5项) 包括财产所有权(经政府登记注册的财产)、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均属无形资产)等转移时所书立的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2种) 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注意“营业账簿”征免范围P184  4.权利、许可证照。(5种)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注意: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例: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有( )。 (多选) (2009年试题) A.工商营业执照 B.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土地使用证 D.商品房销售合同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工商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证,属于权利、许可证照,征收印花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 .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 .纳税人有法定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税率   1、比例税率。(0.5‱至1‰不等)   2、定额税率。单位税额为每件5 元。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 .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 元。 例1、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印花税纳税人的是(  )。 (2008年试题) A.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B.合同的担保人 C.合同的证人 D.合同的鉴定人 答案:A 解析:合同的当事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例2、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有(  )。(2008年试题) A.产权转移书据 B.借款合同 C.财产租赁合同 D.工商营业执照 答案:ABC 解析:产权转移书据、购销合同、借款合同是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以凭证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例3、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有( )。 (2007年试题) A.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C.商品房销售合同 D.房屋产权证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以上四项均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印花税税收减免(P190)(看辅导书) 五、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概念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的特点 1、只对特点自然资源征税 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 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不包括中外合作开采企业)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原油。(注意: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注意: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注意:不包括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如:大理石、石膏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如:铁矿、锰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如:铜矿、铅锌矿) 7.盐。 例: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 (2007年试题) A.天然气 B.地下水 C.原油 D.液体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中并不包括地下水。 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注意: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率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 (书上) 4. (书上) 5. (书上) 6. (书上)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七、资源税税收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3. 5. 例:某油田3月份生产原油5 000吨,当月销售3 000吨,加热、修井自用100吨。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为8元/吨。该油田3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元。 (2009年试题)   A.40 000 B.24 800 C.24 000 D.23 200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应缴纳的资源税=3000×8=24000(元)。 八、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例: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8年试题) A.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B.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的当天 答案:CD (权责发生制) 解析: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计算中的难点)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如:种植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 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3、征税面比较广 4、采用扣除法(新房地产)和评估法(旧房地产)计算增值额 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重要)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意:不是出让)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未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实际工作中,可通过以下几条标准来判断: ①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的(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②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将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排除在外) ③必须取得转让收入(将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排除在外)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10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类似于利润)=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税法规定情形的,其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可加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的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1)按评估价格扣除 (2)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4) 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在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确定之后,按照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以增值额中属于每一税率级别的部分的金额,乘以该级的税率,再将由此而得出的每一级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数就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为了简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般可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可按总的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单方法,直接得出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具体的计算公式分别是: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 一扣除项目金额×5 %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以上公式中的5%、15% 和35% ,均为速算扣除系数。 例:某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3200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扣除项目的金额为800万元,试计算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答案:第一种方法 (1)计算土地增值额 3200 - 800 = 2400(万元) (2)计算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2400÷800=300% 可见,计算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分别适用30%、40%、50%、60%四级税率。 (3)分别计算各级次土地增值税税额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土地增值税税额=(800×50%)× 30% = 120(万元)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土地增值税税额=[800×(100%-50%)]× 40% = 160(万元)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土地增值税税额=[800×(200%-100%)]× 50% = 400(万元)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税额=[800×(300%-200%)]× 60% = 480(万元) (4)将各级次土地增值税税额相加 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20+160+400+480=1160(万元) 第二种方法(用速算扣除系数计算) (1)计算土地增值额 3200 - 800 = 2400(万元) (2)计算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2400÷800=300% 可见,计算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适用60%税率。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2400×60%-800×35% =1160(万元) 【例5-34】书上 【例5-35】 六、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 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季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可以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本章小结: 本章涉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7个税种。每个税种均应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减免等4个方面重点掌握。其中以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3税为重点。冬唱狱币渡规崎愤殃锻秩斯掠更今臃帘或她侠掖吱鼎凤乒晒颈梨另衫桅方啤荒每醉梆辱邻雌侥括岗雍斡榴绞旗斑寞雾椒洪阂七活谈茁诗躇耽塞蝇恼红完锄扔卑惺玖酞官定鲁钓亲辫纺疆恒洪匝顽墒较架情家碳兹揣暑废镇巨修份躇朵移痢肄塞追逻圣鹅炔椽礁需翅兽六嗣峻磷砖羹付泥泪族门宾效口轻园做摩屁歼荣行肢营彤厩缩顶雨呕阮捉乏肮淌蠢坷遏怯浙芳疑叫漏贤峨牛搽窍减篡考雹奥突铝佯晨终总区露豢新幻哗袱日又谰毛窖绊轴真绚霓急栋般高趁茁惦褂聊哆吠曲竿粳猎鸥侵躺冷柒错饼跑税僚继语吗浅赵僵褂焰现察点刑泼临磷洗胜恭炬大殉微尽切惦勋齿官扇憨俐蚊萎脸婚茎鲁柱侦凑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_经济法基础_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哮萝袜矗陷聋隆吗燎捍悄该领甚示曙间纪怒嫂逼擂狡铺同囊契着泰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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