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项目
监理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招标人}
2009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2
第二章 评标办法 8
第三章 合同文本 13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内容 22
第五章 合同格式 23
第六章 施工监理规范 23
第七章 施工技术规范 23
第八章 附件 24
第九章 图纸目录 37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项目说明
1.1.1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1.1.2 工程建设地点:
1.1.3 工程建设规模:
1.1.4 总投资预计: 万元(其中工程费 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万元)
1.1.5 工期:20 年 月 日-20 年8月15日,总工期 日历天
1.1.6 工程图纸设计单位:
1.1.7 资金来源:
第二条 招标人:
2.1 {招标人}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
3.1 名 称:
3.2 地 址:
3.3 联系人:
3.4 联系电话:
3.5 传 真:
第四条 招标方式
本次监理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条 招标范围及分包情况
本次监理招标共1包,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的土建施工、工艺设备安装的监理。
第六条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6.1 申请参与本工程监理的投标人须具备政府有权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和具有类似项目监理业绩。 中央、军队在京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京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持有北京市建委注册登记或者审批手续。
6.2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单位代表应当递交一份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一)
第七条 投标费用
7.1 投标单位应当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 招标文件
8.1 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8.1.1 投标须知
8.1.2 合同通用条件
8.1.3 合同专用条件
8.1.4 投标文件的内容
8.1.5 合同格式
8.1.6 施工监理规范
8.1.7 施工技术规范
8.1.8 附件
8.1.9 图纸
8.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单位如果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第三条规定的地址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凡是在开标时间15日前提出澄清的问题,招标人均将予以答复。招标人的答复文件将在48小时内交给所有已经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该答复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8.3 现场勘察:
集合时间 :20 年 月20日 10 时 00
集合地点 :
若有答疑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
8.4 招标文件的修改
8.4.1 招标人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开标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8.4.2 该修改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
第九条 投标文件的语言
9.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来往的函电和文件,均应当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9.2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本文件第四章所列的文件组成,必要时,投标单位可以按照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第十条 投标价格
10.1 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应当是在施工阶段内,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需要的费用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由投标单位承担的其它费用。
10.2 监理费按照本章第一条中所列的工程计划投资金额以及“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取,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即基准监理费用的±20%。
本工程专业调整系数:1。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
高程调整系数:1。
10.3 投标价格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报酬。
10.4 在本合同履行完成时,监理费按照工程的实际总造价和10.2条规定的监理费用浮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
11.1 本工程不适用。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2.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的签署
13.1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一式三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为正本,其它为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者打印,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将一份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另一份随身携带,并携带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13.3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改动处盖章,且只能修改一次。
13.4 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一律使用A4号纸。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
1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1 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密封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
14.1.2 投标人应把投标文件装入信袋内密封。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投标文件信袋上应写明:(1)招标项目名称;(2)招标文件编号;(3)投标人全称。
14.1.3 “开标一览表”应单独密封,置于投标文件封套之外,正面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封条的边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
14.1.4 监理大纲编制装订要求:不采用“暗标”。
14.2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4.2.1 投标单位于2009年4月8日上午 9 :30前将投标文件报送到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开标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
1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超过15.2款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受。
14.4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4.4.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允许投标单位更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
14.4.2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不得更改或者撤回。
14.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4.5.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4.5.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十五条 开标与评标
15.1 开标日期:2009年4月 8日 9时30分
(如时间有变,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开标地点: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开标室
15.2 开标时应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5.3 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15.4 招标人负责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15.5 招标人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15.6 评标方法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进行定量评定,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大纲、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业绩、企业荣誉和监理取费。
15.7 评标满分100分,其中监理大纲26分,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格28分,企业荣誉6分,监理取费10分,检测设备10分,监理业绩20分。
15.8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是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者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有权召开投标单位答辩会。
15.9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按照评标结果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15.10 合同订立
15.10.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中标单位应当按照中标价与招标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15.10.2 合同采用本市颁布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章 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遵循在评标过程中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评标方法,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工程监理招标的评标。
评标工作由本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共计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 人;技术专家4人。技术专家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专家库中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将遵守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投标报价超过规定的幅度范围的(±20%)。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总分值为100分。各项分值分配如下:
一、监理大纲(26分)
质量控制 5分
进度控制 5分
造价控制 5分
安全控制及措施 6分
合同和信息管理 5分
对质量、进度、造价等控制的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的得满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酌情扣分;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可不得分。
二、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质(28分)
(一) 总监理工程师(12分)
具有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监理公司任命书的得3分;监理过类似工程的,有一个加1分,该项的总分值不得超过12分。
(一) 人员专业配套(6分)
专业工种配套基本齐全的得3分;专业工种完全配套,其中人员有明显监理业绩的得满分。
(二) 人员职称年龄结构等(5分)
监理机构配套人员数量合理,以高、中级为主,老、中、青搭配合理的得3分;高、中级职称人员数量占监理机构总人数60%以上(含),且年龄结构合理的得5分。
(三) 注册监理工程师所占比例(5)
30%以下 0分
30%—40%(不含40%) 3分
40%—50%(不含50%) 4分
50%以上 5分
监理机构中有一个未经培训的扣1分。
三、监理取费(10分)
(一) 所报监理费在规定的取费标准范围以内的得8分。
(二) 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插入法求得的监理价格为基准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每下浮1个百分点加0.1分;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每上浮1个百分点减0.1分,加分、减分最多不得超过2分。
四、检测设备(10分)
(一) 检测设备的配置基本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7分。
(二) 检测设备齐全,完全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10分。
五、企业管理体系(6分)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加2分;
企业通过安全体系认证的加2分;
企业通过环保体系认证的加2分。
六、近三年(2006年2月至今)监理业绩(20分)
近三年监理类似工程每个得2分,最高加至20分
第四条 评分程序。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细则规定,各自进行打分,并记录在综合评分表中,然后平均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得分值。
第五条 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平均得分,应在全体评标小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分值一经得出,并核对签字无误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 确定中标
(一)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定量评分,按实际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投标人先后顺序,如发生并列时,以监理大纲得分最高者为优先排序原则,评标委员会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给招标人。
(二)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无特殊原因,招标人将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本工程监理招标的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四) 当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也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 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条 评标小组组长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并进行确认。招标人应接到评标结果书面报告后,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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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评审记录表
序号
评审内容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文件有单位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
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没有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现象
3
未出现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现象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一致
5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6
投标报价不超出规定的幅度范围(±20%)
初步评审最终结论
说明:本表由全体评委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给出结论,评委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全体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评标表
评分项目
细 项 及 评 分 标 准
最高分
监理单位实际得分
监理大纲
(26分)
质量控制
控制的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的得满分;
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酌情扣分;
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可不得分。
5分
进度控制
5分
造价控制
5分
安全控制及措施
6分
合同及信息管理
5分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格(28分)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监理公司任命书的得3分;
监理过类似工程的,有一个加1分,该项的总分值不得超过12分。
12分
人员专业配套
专业工种配套基本齐全的得3分;
专业工种完全配套,其中人员有明显监理业绩的得满分。
6分
人员职称年龄结构
监理机构配套人员数量合理,以高、中级为主,老、中、青搭配合理的得3分;高、中级职称人员数量占监理机构总人数60%以上(含),且年龄结构合理的得5分。
5分
注册监理工程师
所占比例
30%以下:0分;30%~40%(不含40%):3分;40%~50%(不含50%):4分
50%以上:5分;监理机构中有一个未经培训的扣1分。
5分
监理取费(10分)
监理费在规定标准内得8分;
每下浮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上浮1个百分点减0.1分(加分、减分最多不得超过2分)
10分
检测设备(10分)
1、检测设备的配置基本满足工程检测要求得7分;
2、检测设备齐全,完全满足工程检测要求得10分;
10分
企业管理
体系(6分)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加2分;
企业通过安全体系认证的加2分;
企业通过环保体系认证的加2分
6分
监理业绩(20分)
近三年(2006年2月至今)监理类似工程每个得2分,
最高加至20分
20分
总分数计
100分
备注:1、总监理工程师同类业绩须附监理合同。2、投标人同类监理业绩须附监理合同。(同类工程是指*****)
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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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文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招标人}与监理人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与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建立依据:(1)甲乙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2)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变更洽商文件;(3)有关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技术规范、标准。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内容。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设计图纸、地质报告及各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文件等。提供时间为各分项工程开工前3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_3_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办公生活用房一间;市内外线电话1部。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无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无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无。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确定合同价浮动幅度为 %,暂定价为 元;监理合同签订,监理人员入场后十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占工程监理预计费用20%的监理费用作为预付款 ;在工程形象进度达到40%时,支付合同价的30%;在工程形象进度达到80%时,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按实际工程价格以及中标浮动幅度计取监理费,支付至85%;竣工结算审计通过后10日内,结清余款。
注:工程监理预计费用由工程施工投资预计金额 万元以及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确定;
工程监理实际费用由工程最终实际造价以及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确定。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支票支付报酬,按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无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内容
一、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书
(2) 监理大纲
(3) 近三年来承担监理的主要工程
(4) 监理机构人员资料
(5) 反映监理单位自身信誉和能力的资料
(6) 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7)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8) 如果委托有关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试验检测,必须明确其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
二、投标单位应当提供下述文件及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 三年内所获国家或地方政府荣誉证书和市级以上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5) 投标书 (附件二)
(6) 开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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