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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审流程以及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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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争议仲裁模拟活动材料 一、具体介绍仲裁庭审前的进程 介绍人:仲裁员一 2011年5月12日,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丫丫服装公司员工吴某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仲裁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以及经济补偿金给付等问题。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全面审核申请资料,经认真考虑,决定立案受理此申请,于5月16日书面通知申诉人决定受理事项。 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仲裁申请后,于5月18日将吴某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丫丫服装公司。     被诉人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于5月28日向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答辩书。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于5月30日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诉人吴某。 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于6月2号,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时间:2011年6月7日,下午一点半。地点:常熟理工学院闻道楼1405。望双方代表准时参加。 并附注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诉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诉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开庭庭审过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仲裁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仲裁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未经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仲裁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庭提出; 5、对于违反仲裁庭规则的人,仲裁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殴打仲裁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庭成员入庭。 ---------书记员 [首席仲裁员] 说: 核对当事人身份。(书记员核对相关当事人身份) [首席仲裁员] 说:劳动争议仲裁庭现在开庭。 本庭开庭前,书记员已对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对,现不再重复予以核对。本案的仲裁庭由仲裁员陈宏俊、娄红、周小娟组成,由陈宏俊担任首席仲裁员,书记员林俊瑛,由林俊瑛担任今天的庭审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并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同时双方都有依法行使申请仲裁权利、遵守仲裁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义务。仲裁申诉人,对告知的仲裁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申诉人代理人] 说: 听清楚了。 [首席仲裁员] 说: 对仲裁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申诉人代理人] 说: 不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 说: 仲裁被申诉人,对告知的仲裁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被申诉人代理人] 说: 听清楚了。 [首席仲裁员]] 说: 对仲裁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被申诉人代理人] 说: 不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 说:申诉人自2010年1月到被申诉人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有终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申诉人月工资2000元。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协议,但申诉人仍在该公司工作,公司亦向申诉人支付了2011年1月的工资。2011年2月,公司负责人表示让甲某放假。随后停止甲某的工作及停发工资。申诉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现申诉人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诉人补齐申诉人应得工资的差额、加班工资、社会保险金,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被申诉人强烈表示异议。 [首席仲裁员] 说:申诉人,对仲裁庭上述概括的事实有没有异议? [申诉人] 说: 没有异议。 [首席仲裁员] 说: 被申诉人,对仲裁庭上述概括的事实有没有异议? [被申诉人] 说: 没有异议。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宣布案由 [首席仲裁员] 说: 下面进行庭审事实调查。 [仲裁员] 说: 申诉人宣读仲裁申请。 (申诉人代理人宣读仲裁申请书) [仲裁员] 说: 被申诉人宣读仲裁答辩。(被申诉人代理人宣读仲裁答辩书) [首席仲裁员] 说: 下面仲裁庭将从主体资格、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个方面对本案件进行审查。首先审查被上诉人是否具有作出本案施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资格。被上诉人,陈述你们的职权依据。 [被申诉人代理人] 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首席仲裁员] 说: 申诉人人,对被申诉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的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申诉人代理人] 说: 没有异议。 [首席仲裁员] 说: 现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被申诉人,陈述你们支付薪酬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被申诉人] 说:吴某自2010年1月到我公司工作,与我公司签有终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吴某月工资2000元。该合同到期后,我们没有续签和同,但吴某仍在我公司工作了一个月,我公司亦向吴某支付了2001年1月的工资。后吴某离开了我们公司,随后自然终止了工作及停发了工资。我公司的支付薪酬的行为完全是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施行,并不存在不当之处。 [首席仲裁员] 说: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认定事实,有无异议? [申诉人代理人] 说: 有异议。第一,对方公司存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理应对我方当事人进行经济补偿;第二,对方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方当事人缴纳养老、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第三,我方当事人在对方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的行为,对方公司理应按标准补齐我方当事人的工资差额及加班费。 [首席仲裁员] 说: 还有没有其他的异议? [申诉人代理人] 说:没有。 [首席仲裁员] 说: 被申诉人,申诉人对你们认定的事实提出了异议,认为你们的支付薪酬行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对于申诉人所提出的三点异议,你们可否需要辩解? [被申诉人] 说:需要。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自行终止,并不存在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关于三险,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不属公司履行责任范围,应由本人自行缴纳;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任务指标及待遇,并不存在月薪3000元的说法;因行业特点,是否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由本人决定,与公司无关。 [首席仲裁员] 说: 申诉人,对被上诉人对此进行的辩解,有无异议? [申诉人代理人] 说: 有异议。第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我方当事人相继在该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亦付了工资;第二,缴纳三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方公司应该履行该义务;第三,我方当事人提供了合同规定正常劳动以外的劳动,延长了工作时间,对方公司理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首席仲裁员] 说:申诉人能否提供相关证据? [申诉人代理人] 说: 可以。(呈交相关证据资料) [首席仲裁员] 说: 下面审查被申诉人的法律适用。被申诉人,陈述你们的法律依据。 [被申诉人代理人] 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首席仲裁员] 说: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的法律适用,有无异议? [申诉人代理人] 说: 有的。我方当事人认为,被申诉人的法律依据过于片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44条相关规定,有相应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同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这一法律文件中也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首席仲裁员] 说: 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刚才的陈述,你们的意见?[被申诉人代理人] 说:我方当事人对申诉人所陈述的法律依据的适用性表示怀疑,对于加班需要支付加班工资这一说法无可厚非,但申诉人的加班时间不属于我公司的工作安排,且其工作完成的内容也仅仅只是其在职岗位的基本工作而已。并且我们可以提供证明其不需要加班也能完成工作内容的相关证据。 [首席仲裁员] 说: 申诉人,除了仲裁庭刚才审查的内容之外,还有无其他事实需要申请法庭继续审查的? [申诉人代理人] 说:没有了。 [首席仲裁员] 说: 被申诉人,除了仲裁庭刚才审查的内容之外,还有无其他事实需要申请法庭继续审查的? [被申诉人代理人] 说:没有了。 ----------------------从主体资格、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审查 [首席仲裁员] 说: 仲裁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仲裁庭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所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是否全额支付,以及三项保险该如何补偿;二,被申诉人所在公司是否存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三,被申诉人所在公司该不该支付申诉人所诉诸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先由上诉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申诉人代理人] 说:我方按照争议焦点发表如下意见。第一,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我方当事人认为其在职期间受到了不平等的工资待遇,故提出让被申诉人补足工资差额的请求;第二,被申诉人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我方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社会保险金做出赔偿;第三,我方当事人向被申诉人公司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完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撑,故合法合理。 [首席仲裁员] 说: 被申诉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被申诉人代理人] 说:我方按照争议焦点发表如下意见。第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理解,其中第2款第三项是用逗号分割的,即有三项要件,我方有提供证据。对于第三项要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从大背景来说,我方公司是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偏向于员工的,我方也是表示尊重和支持的。但正是因为整个法律条文都是偏向于劳动者,故本条更应当中肯的看待。对于个人解释,不能看作是立法解释,更不能说是司法解释,只是个人看法而已。第二,关于补偿工资差额的问题,我方在前面已经说明,对于吴某的工资支付完全是按劳动合同内的明确规定执行,并不存在不当之处。第三,对于工资损失的问题,终止合同的效力应当获得法律保障,就不应当再支付工资。 [首席仲裁员] 说: 下面进行第二轮相互辩论。 上诉人,补充发言。 [申诉人代理人] 说:我方当事人认为,我方的所有仲裁请求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坚持自己的仲裁请求。 [首席仲裁员] 说: 被申诉人,补充发言。 [被申诉人代理人] 说: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届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把这种情况看做是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对于补偿金等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能不能视为新一轮的劳动合同,其说法不一。但我方当事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对申诉人进行小额的经济补偿。 [首席仲裁员] 说:申诉人,对你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可不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让步? [申诉人代理人] 说:在合理的范围内,我方当事人可以接受。 [首席仲裁员] 说: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可不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让步? [被申诉人代理人] 说:在合理的范围内,我方当事人可以接受。 [首席仲裁员] 说:仲裁庭庭辩论结束。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仲裁庭集体商议后,现提出如下仲裁建议: 1. 被申诉人于30日内,为甲某办理2010年1月至2011年1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社会统筹手续。申诉人负担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 被申诉人于30日内,向甲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6000元。 3. 被申诉人不支付申诉人申请仲裁的加班工资。 [首席仲裁员] 说:申诉人,对仲裁庭上述的仲裁建议有没有异议? [上诉人代理人] 说:没有有异议。 [首席仲裁员] 说:被申诉人,对仲裁庭上述的仲裁建议有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代理人] 说:没有异议。 [首席仲裁员] 说: 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通过的仲裁建议,我仲裁庭将制定形成一份《仲裁调解书》。根据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先陈述。 [上诉人代理人] 说:同意接受仲裁调解书。 [首席仲裁员] 说:被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被上诉人] 说:同意接受仲裁调解书。 (准备仲裁调解书) [首席仲裁员] 说:现在请双方当事人签收仲裁调解书。(将文件拿到双方当事人面前签收) [首席仲裁员] 说:我宣布,仲裁调解书即时生效。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相关法律诉讼。今天仲裁庭审理到此。退庭后请各方当事人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现在闭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11)00劳仲调字第89号 申请人吴周,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何唯,苏州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丫丫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珠霞,董事长。 住所,常熟市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 朱晓丹,苏州恒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周因工伤待遇与被申请人丫丫服饰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何唯、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晓丹到庭参加庭审。现本案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会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 被申诉人于30日内,为申诉人办理2010年1月至2011年1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社会统筹手续。申诉人负担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 被申诉人于30日内,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6000元; 3. 被申诉人不支付申诉人申请仲裁的加班工资。; 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相关法律诉讼。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陈宏俊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俊瑛 申诉人签字: 被诉人签字: 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常熟市YY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答辩人:吴周 答辩人因 吴周诉答辩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问题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吴周于2001年1月1日进入我公司工作,月薪人民币贰仟元整。2002年1月合同期限满,但又相继在本公司做了一个多月,至2月5日。吴周认为本公司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本公司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以及工资差额补助,实为双方《聘任协议书》到其自行终止,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吴周的补偿要求。 关于要本公司补足拖欠工资差额13000,这根本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标准工资为每月2000元。6月份,春节公司拖欠工资,本公司员工工资账目明细表每一份企业都有存档,银行也可以查询。关于三险,劳动合同中完全没有列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综上所述,吴周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吴周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敬礼   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常熟市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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