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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修改(第二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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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业集团”)的一项重要资产,是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拓展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最大程度地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业集团、各子(分)公司及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七条 运业集团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运业集团财务部、企划部、人事行政部对运业集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企划部、人事行政部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购置,以及参与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等工作; 2、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 3、组织运业集团内部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4、审查、评价和组织论证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及使用情况; 6、考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7、对有关企业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二)财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运业集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监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购置,以及参与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等工作;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 4、审查、评价和组织论证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及使用情况;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 (兼) 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运业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二)建立、健全有关固定资产帐簿体系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对本部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三)申报购建计划,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制定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四)使用、保管及维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调剂、出租出借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八)负责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及其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下列职务必须分离: 请购与请购审批; 询价、验收与确定供应商;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执行; 采购与验收; 采购与付款; 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运业集团《付款审批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固定资产购建活动。 第十二条 经办人应当根据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的审批,经办人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一)请购。购建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向运业集团或各企业提出申请,注明购建固定资产的用途、金额、预算、招标方式等事项。 (二)评审。 购建固定资产属于运业集团审批权限的,运业集团企划部为固定资产购建事项评审的牵头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固定资产购建事项的评审。 (三)固定资产购建、维修按下列程序进行报批,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审批权限均以单项(次)的金额为单位计。 1、购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 (1)购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各企业总经理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一:企业采购(设备)部门经办人→采购(设备)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企业总经理 (2)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运业集团总经理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二:所属企业采购(设备)部门经办人→采购(设备)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企业总经理→运业集团企划部→运业集团分管领导→运业集团总会计师→运业集团总经理 (3)购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运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三:程序二→运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 (4)购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由运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四:程序三→运业集团董事会 (5)购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金额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由运业集团股东大会审批,其具体程序为: 程序五:程序四→运业集团股东大会 2、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 (1)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各企业总经理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一:企业采购(设备)部门经办人→采购(设备)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企业总经理 (2)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运业集团总经理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二:所属企业采购(设备)部门经办人→采购(设备)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企业总经理→运业集团企划部→运业集团分管领导→运业集团总会计师→运业集团总经理 (3)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运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三:程序二→运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 (4)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由运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四:程序三→运业集团董事会 (5)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金额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由运业集团股东大会审批,其具体程序为: 程序五:程序四→运业集团股东大会 3、新建基建项目的审批程序: (1) 新建基建项目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新建基建项目,由运业集团董事长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一:所属企业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运业集团企划部、工程管理部→运业集团分管领导→ 运业集团总会计师→运业集团董事长 (2) 新建基建项目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新建基建项目,由运业集团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二:程序一 →运业集团董事长办公会 (3) 新建基建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由运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三:程序二→运业集团董事会 (4)新建基建项目金额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由运业集团股东大会审批,其具体程序为: 程序四:程序三→运业集团股东大会 4、固定资产维修项目的审批程序: (1)支出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固定资产维修项目,由各企业总经理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一:企业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运业集团工程管理部或人事行政部或工程管理部→企业总经理 (2)支出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维修项目,由运业总经理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二:所属企业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企业总经理→运业集团企划部→运业集团总会计师→运业集团总经理 (3)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维修项目,由运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具体程序为: 程序三:程序二→运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 (四)合同订立及组织购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必须建立和遵循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完工验收。固定资产购建、安装调试完成后,购建单位要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继续支付款项,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的要求。设备验收,还应当包括合格证、许可证、生产及经营设备单位资质证明等合法证书。 (六)款项支付。固定资产购建款项结算按照运业集团《付款审批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运业集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置。 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丢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运业集团《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处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管理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购建总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新增、技改等项目及30万以上(含30万元),且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基建项目,应当编制固定资产购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济内容划分为以下五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 (三)运输设备; (四)办公设备; (五) 其他设备。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是否具备相对独立的使用功能进行分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及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条件的,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三)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下列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1、 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对于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果其修理、更新改造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六)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孰低额,作为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则应当采用运业集团财务部确定的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平均利率作为折现率。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计量。 (八)兼并收购中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计价。 (九)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公允价值计价。该项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固定资产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十)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式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一) 运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视同处置或购入,调入单位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输费等计价;若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可按调出调入双方协议价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输费等计价。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十二)已经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三)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十四)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按照《富临运业集团会计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份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减少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接受捐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九条 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应优先考虑从运业集团内部购买或调拨,在确定运业集团内部无符合要求的资产后,再行决定外购 。 第二十条 各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应当符合运业集团产业发展方向和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少是指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处置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投资、盘亏、抵债转出、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运业集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资产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在上级主管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工作调动等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当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并作好维护记录,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当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如发生因基建资料不全,造成无法办理竣工及权证等相关手续,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业集团内部闲置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借出单位应当完善出租、出借手续,报运业集团财务部备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当认真勘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效率。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时,各企业应当根据运业集团财务部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经运业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执行,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期间内,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房屋及建筑物和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融资租入和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均应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运业集团财务部建立、汇总登记固定资产管理总账; (二)各企业财务部门建立、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数量金额明细账; (三)各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布状况和类别建立明细台账; (四)各企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数量明细台账或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类别设置二级明细账、按照具体项目设置三级明细账,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设立固定资产三级明细账时,资产名称要简明,反映资产重要性能和属性的规格型号齐全,并注明预计使用时间和预计净残值,对使用部门要进行动态登记。 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并明确相关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由资产管理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 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记账依据,分别记入有关账、卡。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须由拟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出单位确认后,报运业集团财务部审批,以运业集团财务部下发的《资产处置通知》作为内部往来结算、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账务及卡片记录。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核对账务,并作好核对记录,保证账账、账卡相符。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增减、使用情况动态报告制度,于每季末下月8日前向运业集团财务部报送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报表。 第九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各企业每年至少应当在年终决算时组织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工作,平时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保证使用部门固定资产卡片(台账)、资产管理部门明细台账和财务部门的资产明细账记录一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对盘盈的固定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估价入账;对盘亏或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初步处理意见,上报运业集团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因部分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价值减损,企业应当在年末进行逐项清理,形成初步处理意见,上报运业集团审批。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分为各企业自查和运业集团财务部、企划部、人事行政部、工程管理部的内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二)固定资产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固定资产购建、处置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是否缺少相关要件。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折旧核算,以及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帐务核对。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存在严重浪费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运业集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运业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修订后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制度及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预计折旧年限(年) 预计残值率 备注 一、房屋及建筑物       (一)房屋     生产及办公用房共用的适用2-6项生产用房预计折旧年限 1、行政及其他非生产用房(包括职工及家属住宅) 35 5% 2、钢结构生产用房 50 5% 3、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生产用房 50 5% 4、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生产用房 40 5% 5、受腐蚀生产用房 20 5% 6、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 5% 7、经营用房、仓库 30 5% (二)简易房 8 5% 以上未明确分类的适用其他建筑物预计折旧年限 (三)建筑物     1、围墙、地坪、货场、车场 30 5% 2、其他建筑物 15 5% 二、机器设备       (一)通用设备       1、机械设备 10 5%   (1)施工机械       ①钢筋及混凝土机械 8 5%   ②皮带螺旋运输机 8 5%   ③泵类 8 5%   ④单转电动起重机 6 5%   ⑤内燃、风动、电动凿岩机 4 5%   ⑥混凝土输送泵 4 5%   ⑦起重、挖掘、土方铲运、基础及凿井、其他凿岩机械 10 5%   (2)印刷及其他机械 10 5%   (3)其他机械 10 5%   2、动力设备       (1)电动、柴油、高压空压机 8 5%   (2)制氧机组 8 5%   (3)液化气循环压缩机 8 5%   (4)轴气风机 8 5%   (5)其他动力设备 10 5%   3、传导设备 15 5%   4、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0 5%   (2)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 5%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 5%   (4)施工材料实验设备 8 5%   其中:白金坩锅 30 5%   (5)测定、计量、探伤、测绘仪器 8 5%   5、工业炉窑 10 5%   6、消防安全设备及其他设备 10 5%   (二)专用设备       (1)房产、施工企业专用设备       ①木工加工机械 8 5%   ②金属切削机床 10 5%   ③锻压设备 10 5%   ④焊接及切割设备 8 5%   其中:等离子切割机、磁力氧气切割机 4 5%   ⑤锻造及热处理设备 10 5%   ⑥维修专用设备 8 5%   ⑦其他加工设备 8 5%   (2)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10 5%   (3)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变电配电设备) 15 5%   (4)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10 5%   (5)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8 5%   (6)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5 5%   (7)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10 5%   (8)商业流通专用设备       ①营业柜台及货架 5 5%   ②加工设备 10 5%   ③制冷设备 10 5%   ④地磅 10 5%   ⑤吊装机械设备 10 5%   ⑥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0 5%   三、运输设备       (一)办公车辆 10 5%   (二)运输及辅助车辆(含拖挂) 8 5%   (三)运输及辅助船舶 10 5%   (四)通信导航设备 5 5%   (五)集装箱 5 5%   四、办公设备       (一)电子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 5%   (二)电传机、电视机、移动电话 5 5%   (三)空调、音响、录(摄)像机 8 5%   (四)其他办公设备 8 5%   五、其他设备       (一)文体娱乐设备 5 5%   (二)厨房设备 5 5%   (三)中央空调 8 5%   (四)电梯 8 5%   (五)其他 5 5%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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