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合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和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检测报告专用章、计量认证CMA章、各资质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1、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2、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3、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鉴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4、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5、检测报告专用章: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
6、计量认证CMA章:适用于本公司通过计量认证认可的检测项目所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简报。
7、省建设厅签发的各项资质专用章:适用于本公司以取得资质的项目所出具的相关报告、简报。
8、技术专用章: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出具的检测方案。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停、启用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负责人批准,由公司综合办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印章的停用
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或相关资质认可等信息发生变化需更换印章的情况;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公章、技术专用章由综合办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两人分别保管;合同专用章、检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CMA章由公司报告签发人员专门保管;各资质专用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公司综合办备案。
2、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八条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九条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借用)签批单》,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公司。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一条 印章应及时清洗,确保清晰、端正。印章专管人员下班时应将其保管的各类印章置于专用柜或箱内,专门加锁,注意保密。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浙江大合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