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CNAS-SC26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上传人:liyu****2010 文档编号:117350 上传时间:2022-08-14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363.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CNAS-SC26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CNAS-SC26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CNAS-SC26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CNAS-SC26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CNAS-SC26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2017 年 9 月 15 日 发布 2017 年 11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实施 CNAS-SC26 EPA 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Bodies providing Certification of Composite Wood Product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SL04:2017 第 1 页 共 8 页 2017 年 9 月 15 日 发布 2017 年 11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规定了实施美

2、国环保署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EPA 复合木制品认证” )应遵循的要求。它与其他适用的 CNAS 认可准则和认可规则共同构成对实施 EPA 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按照美国环保署发布的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标准制定。本文件在认可条件、认可申请、认可流程、认可评审等方面做出专门的规定。 本文件 2017 年首次制定。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具体内容: 1.删除 ASTM E1333、ASTM D6007 等 2 项标准年代号,不再标明年代号,以适用于最新的方法标准。 2. 按 EPA 最新公告对 CNAS-SC26 C2

3、.5 3 进行修订,由“ASTM E1333 方法对应的等同值”修订为“ASTM E1333 或 ASTM D6007 方法对应的等同值” 。 CNAS-SL04:2017 第 2 页 共 8 页 2017 年 9 月 15 日 发布 2017 年 11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实施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范围 1.1 本文件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EPA)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对实施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以下简称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遵守的特定要求,适用于CNAS对实施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证

4、机构认可工作。 1.2 此类认证机构除应满足本文件的特定要求外,还应满足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所有相关要求。 1.3 本文件R部分是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CNAS-CC02的补充要求,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1.4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等认可规范均适用,应同时满足这些文件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未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

5、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idt, ISO/IEC 17065) 40 CFR PART 770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0篇770部分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 ASTM E1333使用大型气候箱测定木制品空气中甲醛浓度及释放率的标准检测方法 ASTM D6007使用小型气候箱测定木制品空气中甲醛浓度的标准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CNAS-CC02、40 CFR PART 770

6、给出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R部分部分 R1 认可程序认可程序 R1.1 认可申请认可申请 R1.1.1 对于已获得CNAS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应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基础上, 向CNASCNAS-SL04:2017 第 3 页 共 8 页 2017 年 9 月 15 日 发布 2017 年 11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实施 提出认可申请: 1) 复合木制品行业的相关经验。 2) 自有或者分包检测实验室已经被 EPA 承认的实验室认可机构依据 ISOIEC 1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要求 进行了认可, 且认可范围包括 40 CFR PART 770以及

7、 ASTM E1333 和/或 ASTM D6007。 3) 具有从事或验证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检测的经验,包括 ASTM E1333 和/或ASTM D6007 方面的经验,以及评价检测方法相关性的经验。如果认证机构仅有ASTM D6007 的经验,需要与另一个具有 ASTM E1333 经验的实验室签订检测合同。 4) 至少实施了一个完整的复合木制品的认证项目。 对于未获得 CNAS 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应同时符合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1 条款要求。 R1.1.2 对于已获得CNAS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 申请EPA复合木制品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

8、按要求填写认可申请书,并与下列文件和信息一并提交CNAS: 1) 申请人获得CNAS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的情况说明。 2) 申请人具有复合木制品行业的经验描述,至少要包含一种复合木制品。 3) 申请人自有或者分包检测实验室的认可证书复印件,其认可范围包含了40 CFR PART 770以及ASTM E1333和/或ASTM D6007;以及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方案中对实验室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4) 已实施的复合木制品认证项目的全部相关材料。 5) 需要时,CNAS 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信息。 对于未获得CNAS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还需一并提交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2条所要求的材料

9、。 R1.2 评审准备评审准备 CNAS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策划认可评审方案。对于已获得CNAS认可的常规产品认证机构增加EPA复合木制品认证制度的, 文审为1人日, 办公室评审为3人日; 对于未获得CNAS认可的常规产品认证机构申请EPA复合木制品认证制度的,评审人日按照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执行,对于监督和复评,评审人日在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人日。 R1.3 评审评审 CNAS依据本文件及有关认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产品范围实施评审, 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办公室评审和

10、见证评审。 对申请人的认可评审过程、认可决定及其后续的监督、复评管理同CNAS-RC01规定。 CNAS-SL04:2017 第 4 页 共 8 页 2017 年 9 月 15 日 发布 2017 年 11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实施 R1.3.1 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评审 CNAS依据认可评审策划方案按照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4.2条的要求实施办公室评审, 并指派参加了该认可方案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常规产品认可评审员实施文审和办公室评审。 R1.3.2 见证评审见证评审 通常情况下,初次认可评审应见证1个项目。已认可的范围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将至少被见

11、证一次。CNAS将根据认可评审方案的安排,委派常规产品中具有木制品见证评审专业能力的评审组对申请人派出的检查组的现场检查活动实施见证评审。 见证评审组的组成除了包括必要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外,需要时,还可能包括作为观察员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R2 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 当确定申请人符合本认可方案及CNAS相关认可规范的要求时,CNAS将做出认可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CNAS认可证书附件,并且认可范围包括“40 CFR PART 770”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 R3 认可后的信息通报认可后的信息通报 R3.1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RC0

12、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 4.1条款的要求,就其认可后的变更情况(如人员资质、程序或使用的实验室)通报CNAS,并在有要求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R3.2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被EPA暂停、撤销或变更的信息应报送给CNAS。 5 C部分部分 C1 公正性公正性 在实施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时,认证机构必须公正的开展认证活动。为了证实公正性,认证机构必须: 1) 不能是复合木制品的板材生产厂、加工厂、贴面制品生产厂、进口商、设计者、经销商或零售商,也不能与其有财务利益关系。 2) 确保其管理人员和参与复合木制品复核和认证决定过程的人员,不会在同一个或其他独立的法律实体中, 参与可能损害其认

13、证决定过程公正性的活动, 如倾向 (在某一活动中对认证对象有倾向性判断)或咨询活动。 3) 确保认证机构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若参与了对同一个或某个独立法律实体的倾向或咨询等活动,不能参与对该法律实体认证工作的管理、复核或认证决定。 4) 确保认证机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复合木制品认证的人员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证明他们不会因认证的结果而收到财务方面的好处。 C2 职责职责 C2.1 认证认证 认证机构必须按照 CNAS-CC02、本认可方案和“40 CFR PART 770”的要求实施CNAS-SL04:2017 第 5 页 共 8 页 2017 年 9 月 15 日 发布 2017 年 11 月

14、 15 日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实施 EPA 复合木制品认证。 对于每个获得 EPA 复合木制品认证的板材生产厂,认证机构必须: 1) 验证每个板材生产厂都有适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并且满足适用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2) 评价板材生产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过程能力、人员能力、手册涵盖要素的齐全性,以及适用时,评价现场测试设备是否充足。 3) 验证板材生产厂对EPA复合木制品认证要求所做的甲醛质量控制测试的准确性(包括自检和外检,适用时也包括抽样、处理和运输程序等) 。 4) 验证每一个板材生产厂的质量控制检测结果,方法是将其与认证机构实验室使用 ASTM E

15、1333 或 ASTM D6007 标准进行季度检测的结果比对,并根据 40 CFR PART 770.20 的要求评价检测方法的等同性和相关性。 5) 针对每个板材生产厂和产品类型,与每个板材生产厂协商建立甲醛释放量的质量控制限值(QCLs),以及适用时,装运质量控制限值或其他甲醛释放量限值。 6) 要求每个板材生产厂建立一个用于确定产品是否超过适用的质量控制限值(QCLs)的过程。 7) 向每个板材生产厂提供其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简称 CARB) 或 EPA的认证机构编号,用作标识和记录保持。 8) 至少每个季度对每个板材生产厂及其产品和记录进行检查,此检查须依据CNAS-CC0

16、2 第 6.2.1 条规定,符合 CNAS-CI01 的要求。 C2.2 实验室实验室 1)认证机构须验证其使用的实验室对EPA复合木制品认证要求所做的甲醛释放测试的准确性。 2)对于季度性检测,认证机构必须仅使用经EPA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应参加了CARB组织实验室间的甲醛释放比对(如果有) ,或EPA承认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如果有) ,并且结果满意。 C2.3 无甲醛(无甲醛(NAF)和超低甲醛释放和超低甲醛释放(ULEF) 对于没有收到CARB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或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板材生产厂,认证机构须对其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的申请,和

17、对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申请进行评审。如果板材生产厂证实满足了“40 CFR PART 770.17或PART 770.18”规定的认证豁免或“40 CFR PART 770.18”规定的减少检测的要求,认证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批准申请。 C2.4 减少对中密度纤维板或刨花板检测减少对中密度纤维板或刨花板检测 认证机构须对板材生产厂提交的关于减少对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质量控制检测数量的申请进行评审。如果板材生产厂证实满足了“40 CFR PART 770.20 (b)(2)(ii)”关于减少检测的要求,认证机构须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予以批准。 C2.5 通报通报EPA CNAS-SL

18、04:2017 第 6 页 共 8 页 2017 年 9 月 15 日 发布 2017 年 11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实施 认证机构须按照“40 CFR PART 770.8”的要求,向EPA通报以下事项: 1)批准或拒绝的关于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或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申请,包括续约申请。必须在批准或拒绝后5天内通报,所有经批准的申请的复印件必须在批准后30天内交EPA。 2)批准或拒绝的关于减少对刨花板或中密度纤维板检测的申请,包括续约申请,必须在批准或拒绝后的5天内通报,所有批准的申请的复印件必须在批准后30天内交EPA。 3)当一个板材生产

19、厂在连续两次以上的质量控制检测中超过了其确立的质量控制限值,认证机构须在知晓第二次超标后72小时内通报。该通报须包括产品类型、超过质量控制限值的质量控制检测日期、质量控制检测结果、ASTM E1333或ASTM D6007方法对应的等同值、建立的质量控制限值以及所使用的质量控制方法。 4)对于每个未通过的季度检测 (即: 任何超过“40 CFR PART 770.10节”规定的适用甲醛释放标准的样本),必须在72小时内通报。该通报信息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 5)如果认证机构在美国的服务代理人发生变化,须在5天内通报。 6)失去认可资格或者终止参与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方案的,应在72小时内通报。

20、C2.6 其他通报其他通报 每个认证机构须在适用时通报以下事项: 1)对于每个未通过的季度检测(即任何超过“40 CFR PART 770.10节”规定的适用甲醛释放标准的样本),在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板材生产厂。该通报信息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 2)失去认可资格或者终止参与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方案的,须在72小时内向其提供过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服务的所有板材生产厂通报。 C2.7 记录记录 认证机构须以电子形式保持以下记录,自生成之日起保留三年,并且在 EPA 提出要求后 30 天内提供: 1) 获证板材生产厂名录,及其获证产品和产品类型,包括所使用的胶粘剂类型。 2) 针对每个板材生产厂

21、和产品类型所做的检查和甲醛释放检测的结果。 3) 认证机构使用的实验室名录,及其使用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条件、预平衡时间和季度检测结果。 4) 用于确定检测方法相关性和等同性的方法和结果。 5) 有关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或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批准文件,包括板材生产厂名称、设备设施、批准的产品、所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批准的日期。 6) 对于中密度纤维板或刨花板的板材生产厂减少检测的批准文件,包括板材生产厂的名称、批准的产品和批准日期。 7) CNAS 提供的最近一次评审、复评、和/或监督的现场评审报告。 C2.8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CNAS-SL04:2017 第 7 页 共 8 页 20

22、17 年 9 月 15 日 发布 2017 年 11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实施 在每年的 3 月 1 日或之前,认证机构须按照“40 CFR PART 770.8”的要求提供一份其过去一年认证服务的年度报告。季度检测结果、检测方法、检测日期、被检测的产品(包括产品名或产品描述,以及生产厂名称) ,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适用时,报告须包括所有以下要素: 1) 针对每个获得 EPA 复合木制品认证的生产厂,认证机构须提供以下信息: a) 认证机构在过去一年里认证的复合木制品; b) 用于获证复合木制品的胶粘剂类型; c) 季度工厂检查的日期; d) 每个季度检测

23、的日期、结果、检测方法以及是否使用了签约实验室; e) 对每个未通过的季度检测,产品类型、受影响的产品量、再认证检测 结果以及对受影响产品最终处置的描述,包括对不合格批次的处理; f) 对于未通过的质量控制检测造成的每个不合格批次,检测日期、方法、产品类型、受影响的产品量、批次号、再检测结果以及对于受影响产品的最终处置的描述,包括不合格批次是如何处理的; g) 针对季度检测和工厂检查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 2) 认证机构使用的实验室和检测方法的名录、大气候箱和小气候箱的数量和容量(立方米) 、等效方法确定的日期和等效方法的数据。 3) CNAS 识别出的任何不符合项及其处理措施。 4

24、) 除CARB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以外, 其他所有甲醛释放实验室间比对的结果,或 EPA 承认的能力验证结果(如有) 。 C2.9 评审和检查评审和检查 有要求时,认证机构须允许 EPA 的代表: 1) 在 CNAS 对认证机构进行评审、复评或监督的现场。 2) 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在出示了适当的证明和书面通知后,对认证机构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注:复合木制品分类表(表1)和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表2)标准及达标日期见资料性附录,供认证机构参考。 CNAS-SL04:2017 第 8 页 共 8 页 2017 年 9 月 15 日 发布 2017 年 11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实施 附录附录(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 表表 1 复合木制品分类表复合木制品分类表 大类 中类 内容 01 复合木制品 01.01 胶合板 01.02 刨花板 01.03 中密度纤维板 01.04 薄中密度纤维板 02 贴面制品 02.01 贴面制品 表表 2 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及达标日期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及达标日期 产品必须达到如下释放标准 达标日期 胶合板(单板芯或复合芯制成)0.05ppm 刨花板0.09ppm 中密度纤维板0.11ppm 薄中密度纤维板0.13ppm 按 EPA 提出的时间要求 贴面制品0.05ppm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机械/制造/汽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办理中)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