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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十六: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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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十六: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1.1优惠内容 1.1.1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六)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下同) 1.1.2五免五减半减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六)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1.3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六)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政策六)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政策十) 1.1.4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六)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5不征税收入(政策六)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1.6实际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可全额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六) 1.1.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08-12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对于名单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件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对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凡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十一) 神州财税网提示:关于软件及集成电路优惠较多,下表可以直观表现: 企业类型 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 15%税率 10%税率 不征税收入 职工培训费全扣 外购软件加速折旧 生产设备加速折旧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 √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 √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 √ √ √ √ √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 √ √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2〕27号文件对享受上述“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设置了限制,即:必须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国家之所以对享受减免税优惠设置了这样的时间限制,是考虑到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技术更新换代速度非常之快,目前看来具有先进水平的产品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失去了技术先进性。 1.2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8.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544号 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2127号 13.《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上述关于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及认定的法规的关系见下图所示: 项目 旧政策 新政策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文件 财税〔2008〕1号(1-9条失效) 财税〔2012〕27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 发改高技〔2012〕2413号 发改办高技〔2013〕2127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1.3限制条件 1.3.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政策十) 1.3.2本文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政策六)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政策十)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3.3本文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政策六)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政策十)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3.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政策八)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其中企业申请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需符合2011和2012年两年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均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均不亏损。(政策十二)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其中企业申请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需符合:2011年和2012年两年软件收入总额均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两年中任一年度软件收入小于1.5亿元人民币,且业务范围在如下19个领域内: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和开发支撑软件、信息安全、中文信息处理(含语音软件)、涉农软件和少数民族地区特色软件、工业软件和服务、智能数据分析软件、地理信息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含信息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数字内容软件、能源交通软件、电信金融软件、医疗教育软件、政务管理软件、云计算平台、移动互联网、高技术服务软件(只含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此类申报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仅填写上述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域的软件收入占其软件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20%。(政策十二)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其中企业申请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需符合:2011和2012年两年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均超过(含)500万美元,且两年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均超过(含)50%。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申报: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其中企业申请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需符合2011和2012年两年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均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均不亏损。(政策十二)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其中企业申请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需符合2011年和2012年任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小于1.5亿元人民币,且业务范围在如下5个领域内:高性能处理器和存储器芯片设计,智能终端芯片设计,信息安全核心芯片和物联网专用芯片设计,FPGA和数模模数转换电路设计,集成电路EDA工具、IP核及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此类申报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仅填写上述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其集成电路设计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20%。(政策十二) C企业申请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如果不能提供2011年和2012年两年完整数据则不能申报。 1.4办税指南 1.4.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政策八) 1.4.1.1企业申请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 1.4.1.1.1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政策八)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4.1.1.2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政策八)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4.1.1.3认定程序(政策八) 认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国家规划研究确定支持领域和认定工作要求,并在申报年度(企业提出规划布局企业资格申请的年度,下同)4月底前发布公告。 企业对照公告、财税〔2012〕27号文件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应于申报年度7月1日前予以告之,并于申报年度8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联合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认定主管部门对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核发证书。 1.4.1.2企业申请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 1.4.1.2.1软件企业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2011年和2012年企业获得的软件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4、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1和2012会计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软件业务收入及其增长情况表;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1和2012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企业人员数量、新增人员数量、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社保资料等); 8、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2011和2012会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9、企业兼并相关证明材料(兼并的其他企业主要为成立两年以上获认定的软件企业,且被兼并前两年软件收入皆不低于100万元。兼并其他类型相关企业需补充兼并的作用、被兼并前两年相关收入等材料); 10、2011年和2012年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部委软件相关研发和产业化补助项目数量,承担国家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的办公软件、业务系统软件以及系统集成项目)数量,以及获软件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数量相关证明材料; 11、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三类申报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1.4.1.2.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2011年和2012年企业获得的集成电路设计知识产权(包括相关专利、版权、IC布图设计等)相关凭证; 4、2011年和2012年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部委集成电路研发补助项目数量,以及获集成电路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数量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1和2012会计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1和2012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及其增长情况表; 8、企业人员数量、新增人员数量、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保资料等); 9、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2011和2012会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10、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证明材料(兼并的其他企业主要为成立两年以上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被兼并前两年集成电路设计收入皆不低于100万元。兼并其他类型相关企业需补充兼并的作用、被兼并前两年相关收入等材料); 11、在国内流片、封装、采用国产IP核及EDA工具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申请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程序各省都有不同规定,在此不一一列举,详情请关注各地规定。 1.4.2软件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政策九) 1.4.2.1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政策九)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1.4.2.2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政策九) 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省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4.3认定时间 符合财税〔2012〕27号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政策六) 1.4.4办理减免税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政策八) 符合财税〔2012〕27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财税〔2012〕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政策六)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政策十五) 1.5纳税申报 1.5.1预缴 企业按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15%税率、10%税率减免所得税额直接填入报表第12行次“减:减免所得税额”。 不征税收入报表第6行次“减:不征税收入”。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在所得税预缴时暂按会计实际数额填报。 职工培训经费直接填入成本项目。 1.5.2汇算清缴 企业按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15%税率、10%税率计算的减免税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次“(五)其他”。 不征税收入填入主表第16行“不征税收入”。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在汇算清缴时,在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列。 职工培训经费直接填入成本项目,无需纳税调整。 1.6注意事项 1.6.1应及时取得资格认定 符合财税〔2012〕27号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六) 神州财税网提示:假设某新办软件企业的首次获利年度为2012年,那么该企业就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减免税优惠可能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情况: 企业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时间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3年5月31日之前 免 免 12.50% 12.50% 12.50% 2013年6月 25% 免 12.50% 12.50% 12.50% 2014年2月 25% 25% 12.50% 12.50% 12.50% 2015年6月 25% 25% 25% 12.50% 12.50% 1.6.2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的情形 1.6.2.1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政策六)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1.6.2.2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4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减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1.6.2.3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1.6.3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六) 如: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请地方主管部门报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现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报认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规划布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主管部门适时作出保留认定资格、撤销认定资格等决定。(政策八) 如: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报备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政策九) 1.6.4新旧政策衔接 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原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财税〔2012〕27号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其中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政策六)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最新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政策九) 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四)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政策七) 神州财税网提示:软件企业新旧认定管理办法的衔接见下图: 企业类别 相关衔接安排 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企业 企业应符合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即《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即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的优惠规定至期满。 上述软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内,应按照968号文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已认定的软件企业 该类企业应继续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至优惠期满。由于该类企业已经按照原认定办法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因此,在优惠期满之前,仍按照原认定办法进行年审。在优惠期满后,应按照新认定办法重新认定,但不能重新享受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财税27号文件新办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2011年1月1日后成立但在2013年4月1日前认定的软件企业 新认定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的企业的认定,需按照原认定办法进行。对于在2011年1月1日之后成立并按照原认定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以依照原认定办法享受财税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2013年4月1日新认定办法生效后,按新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如果符合新认定办法的认定条件,可继续享受财税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如果不符合新认定办法条件的企业,对于已经办理2011年及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按照法定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1月1日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包括2013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该类企业可以按照财税27号文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需先根据新认定办法进行认定,然后办理相关手续,以享受优惠政策。 1.6.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政策六) 如: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政策五) 1.6.6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支出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政策三) 1.7典型问答 1. 企业外购的财务软件所发生的支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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