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办税指南
“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指南
目录:
◆出口退(免)税办税流程图…………………………………………………………1-2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3-19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3-7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3-5
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5-6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6-7
(二)出口退税凭证的申报期限及延期申报的规定……………………………… 7-16
1、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期限的规定……………………………………………… 7-8
2、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8-12
3、经批准可延期申报的单证申报方法………………………………………………12
4、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的规定…………………………………………… 12-13
5、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报方法………………………………… 13-16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报送的操作……………………………………………16-18
(四)对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的申报要求…………………………………………… 18
(五)对取消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商品的申报要求…………………………………… 19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流程………………………………………………19-29
(一)“免、抵、退”税申报数据采集…………………………………………………19-22
(二)“免、抵、退”税预申报及反馈信息的处理……………………………………22
(三)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2
(四)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22-35
(五)关于红字出口发票开具的要求……………………………………………… 35-36
(六)“免、抵、退”税修正申报………………………………………………………36
三、“免、抵、退”税有关证明的办理…………………………………………………36-39
(一)生产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补办方法……………… 36
(二)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后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的方法…………………………36-37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37-38
(四)《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办理…………………………………………… 38-39
出口退(免)税办税流程图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
免
抵
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退
税
设置专职或兼职办税员,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出口退税业务培训
申
报
在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网下载并安装“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准
备
发生进料加工业务或一般贸易出口业务的当月,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做帐务登记,同时将当月发生的进料加工数据和出口业务数据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
抵
退
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海关收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报送已收齐的报关单信息,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税
数
据
将单证收齐的数据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采
集
在“申报系统”中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在每月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之前使用网上预申报系统自行在网上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并下载预审反馈信息,或者直接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预申报,由税务机关反馈预审结果
免
抵
退
生产企业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申报系统”进行“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分析并处理审核疑点和信息不齐情况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税
预
申
报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当月有收齐单证或手册核销的,要出具免税证明
免
在“申报系统”中采集纳税申报表数据和免抵退税汇总表数据后,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打印有关的报表
抵
退
税
将免抵退税单证和报表按要求装订好,在每月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正
式
取回受理申报回执
申
报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此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办理期限
(1)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2)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3)委托出口的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4)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在特准退税业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
a、《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见附表四,本表由企业按照填表说明,见附件十五,使用电脑填写,双面打印,背面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b、《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原件 (一般纳税人提供);
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g、《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一式四份,见附表二十八,在开通电子退税的7间商业银行(农行、工行、中行、建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提供,下同)。
(2)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a、《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b、《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原件 (一般纳税人提供);
f、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g、《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一式四份)。
(3)委托出口的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a、《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b、《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c、代理出口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原件 (一般纳税人提供);
e、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f、《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一式四份)。
(4)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按不同情况应分别提供的资料
a、《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b、《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原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d、《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
e、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f、其他特准退税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特准退税企业提供);
g、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h、《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一式四份)。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发生以下变更项目时,应进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1)改变经营者名称;
(2)改变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3)改变行业归属或隶属关系;
(4)改变住所、经营场所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海关代码变更;
(6)增减开户银行及帐号;
(7)改变经营者类型;
(8)改变核算方式;
(9)增减注册资金;
(10)改变有效期;
(11)改变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
(12)改变分支机构名称;
(13)增减分支机构;
(14)改变其它认定内容。
※企业应根据变更的情况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五);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3)按变更后内容使用电脑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4)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6)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9)变更后的出口退税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新帐户的《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一式四份,见附表二十八,在开通电子退税的7间商业银行<农行、工行、中行、建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提供)。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注销退税认定手续。退税部门要对注销退税认定企业进行退税清算,凡是清算有问题的或有应退未退税款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退税认定注销手续,待应退未退税款清退完毕或多退税款追缴入库后,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
※以下企业需进行退税清算:
(1)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
(3)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出口企业。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六)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4)《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二十四);
(5)最近一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提供)。
(二)出口退税凭证的申报期限及延期申报的规定
出口退税单证是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纸质凭证,生产企业必须按单证申报期限的要求,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之前,及时向相关部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按规定开具出口发票,然后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保证退税凭证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1、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由于生产企业不是按日申报免抵退,而是按月在每月的1-15日申报,那么,总局规定的90天的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就难以执行,为此,总局随后下发了国税发[2004]113号补充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于单证申报期限的计算问题,佛山市局在《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7〕1号)中,对因节假日顺延申报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后相关出口单证的最后申报期限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法定申报期为1-15日,若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可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退税部门批准延期,其申报出口单证的申报期限仍按1-15日计算。
(2)对出现因节假日顺延申报的情况,出口单证的申报期限仍按1-15日计算。
对上述两点举例如下:企业于2006年9月18日出口货物一批,其90日到期之日为12月17日,已过了所属期200611月的申报期(即12月15日),企业可在所属期200612申报。若12月15日,因申报期延迟至12月20日或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申报,退税部门批准其延期至12月20日申报的,该企业出口单证的申报期限仍按1-15日计算,即9月17-21日出口的单证,不要求一定在所属期200611申报,仍可在所属期200612申报。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在批准延长申报期内申报的单证,不需再办理单证特殊原因延期申报。
(3)若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且未经退税部门批准而超过规定期限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应严格按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和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的规定对其因逾期申报而造成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例:某企业所属期200611的免抵退税应在12月15日前申报,但企业未经退税部门批准而在12月20日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则该企业所属期2006年11月若有收齐2006年9月17日(按当月法定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即12月15日向前推90日)前出口的货物均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2、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
出口企业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3个月申报。
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文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退(免)税单证;
(3)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以上三种情形一般包括:货物转关、拼柜出口、退运、关单和核销单丢失补办、关单内容(纸质、电子信息)有误办理更改等原因。
另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办理期限
(1)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或其他合理理由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应在最后申报期结束前办理,经地市以上级(含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代理出口企业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以上级(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办理。
(3)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应在最后申报期结束前办理,经地市以上级(含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办理延期申报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1)遗失出口报关单办理延期申报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A、《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复印件;
B、出口发票复印件;
C、电子口岸出口信息打印件;
D、《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八,下同)。
(2)出口报关单内容填写有误办理延期申报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A、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未取得正确的出口退税专用联时提供原有误的出口报关单);
B、出口发票复印件;
C、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海关证明的企业须提供书面原因说明)
D、《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
(3)出口货物退运办理延期申报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A、《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复印件;
B、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适用于未办理免抵退税);
C、出口发票复印件;
D、《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
(4)货物转关出口办理延期申报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A、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其申报现场和出口口岸必须不相同);
B、出口发票复印件;
C、《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
(5)货物拼柜出口办理延期申报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A、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B、出口发票复印件;
C、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D、《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
(6)“六类企业”未能在90天内核销办理延期申报须提供的资料
A、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B、出口发票复印件;
C、《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
(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延期申报退税须提供的资料
A、企业登记手册复印件;
B、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C、合同复印件;
D、《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九)。
(8)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延期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A、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或电子口岸信息打印件;
B、海关证明或相关企业证明材料;
C、代理出口协议;
D、出口发票复印件;
E、《〈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特殊原因逾期办理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表十)。
(9)其他合理理由申请延期须提供的资料
A、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B、出口发票复印件;
C、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海关证明材料、税控被盗的须提供供货企业购IC卡受理单、与供货企业纠纷的须提供双方出具的证明等);
D、销货合同;
E、《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
企业申报的资料与企业名称不相符的,如属于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需出具变更证明;如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企业需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以上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逾期申报申请表》需提供一式二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特殊原因逾期办理申请表》需提供一式四份,其他资料需提供一式一份。
注意:
(1)出口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延期申报申请,由其汇总逐级上报市局审批。属可延期申报的申请,必须要在报关单申报期限即将届满前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过期不再受理申请。
(2)《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中一联由主管税务分局留存,另一联由企业留存,并在退税申报时使用。
3、经批准可延期申报的单证申报方法
延期申报申请经市局批准后,企业也要尽快收集单证,在核准期内申报完毕,如果超过核准期仍未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办理退税。
经批准延期申报的单证在办理单证收齐申报时,需将经审批的《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原件)装订在该延期申报的报关单前,如果同一期单内有多张报关单办理延期的,要将《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复印(加盖企业公章),装订在报关单前,并在表内对应的报关单号码打“√”做好标记。如分开在不同的所属期申报的,也要复印《报关单延期申报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按上述要求做好标记和装订,以方便核对工作。
4、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税分类等级为A、B的出口企业除外)及退税分类等级为C、D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5、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报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17号)规定,佛山市所有出口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在申报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所有出口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出口退(免)税无需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2006年10月1日之前出口的货物的核销单管理沿用原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
(2)所有出口企业在进行申报数据录入时,必须确保申报数据“收汇核销单编号”项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3)所有出口企业在进行正式申报前必须进行预申报,并接收、读入税务机关的预审反馈信息。对于“六类企业”(退税分类等级为A、B的出口企业除外)及退税分类等级为C、D的出口企业,进行预申报后接收的反馈信息出现“外管局核销数据中无此核销单号(XXX)”的,或者在信息不齐查询中显示没有核销单信息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及时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根据《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7〕1号)的规定办理备案,对于未经退税部门批准延期或备案的,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未有核销单单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证明除外),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4)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需按以下要求处理:
A、对于企业超过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通知试点企业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
B、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试点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并在出具《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
C、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D、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E、企业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退税分类等级为A、B的出口企业除外)及退税分类等级为C、D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税务机关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注:针对部分地区反映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方面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此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2)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下发后,由于各区对“六类”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不同的理解,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并请示上级,现明确如下:
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 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等同于纸质核销单管理,“六类”企业(退税分类等级为A、B的出口企业除外)及退税分类等级为C、D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该笔出口业务必须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即“六类”企业(退税分类等级为A、B的出口企业除外)及退税分类等级为C、D的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特殊原因延期申报除外)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办理退(免)税申报否则,需视同内销征税;对“经市局批准同意企业延期申报的”,企业应在批准期限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办理退(免)税申报,否则,也应视同内销征税。举例如下:
例一: 假设生产企业在5月21日出口,企业需在90天内申报,到期日为8月19日,因超过了当月的申报期,企业可在9月15日的申报期申报退(免)税。
如企业在9月15日前未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需视同内销征税。
例二:例一中的出口货物按规定办理特殊原因延期申报,经批准延期三个月,企业可在12月15日的申报期申报退(免)税。
如企业在12月15日前未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需视同内销征税。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报送的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为此,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将收到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数据,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进行网上报关单信息核对和提交(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十七《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操作指南》),经核对相符的才能提交,不符的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否则,退税机关无法接收到企业的关单电子数据,以至影响企业的出口退税的审核,由此无法办理退税的,后果企业自负。(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010-65195656)
企业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正确选择数据报送的功能
企业在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后,应在主界面中点击“出口退税”进行数据报送,不要选择“出口收汇”进行数据报送,否则将导致信息对碰不上。
2、企业应及时报送关单信息
企业应通过查询已离境结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信息,及时向申报地海关申报领取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在收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即时登录电子口岸发送关单信息,不要累积整月的关单到月末或下月初才发送。因为企业在电子口岸报送海关信息后,海关信息的传送有一定的流转过程,税务端是不可能即时收到海关信息的。如果企业累积整月的关单到月末或下月初才发送的话,容易导致税务端不能及时接收企业所发送的关单信息,导致企业在预申报时关单信息不能成功对碰。另外,未报送的电子数据在网上保留期限最多延至次年三月底。
3、企业应认真核对关单信息内容
企业在发送关单信息时,应认真核对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电子口岸的关单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时,应逐份报关单逐条信息核对,通过单击“表头”、“表体”按钮,查看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明细项目是否与纸质报关单相符,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若发现网上电子信息与纸质报关单部分内容不一致,则不能做网上提交。与纸质报关单核对无误后,企业方可发送该关单信息。
4、数据发送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发送方式时,建议采用“查询报送”的方式进行报送,原则上不建议采用“选择报送”和“全体报送”报送报关单数据。经企业确认提交的数据,将由口岸数据中心转给国税机关,作为退税审核的依据之一。如果企业采用“选择报送”或“全体报送”进行数据报送,没有对报送的关单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而提交的,若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出现信息对碰不相符的,企业要承担一切后果。
5、“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常见问题
企业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结关信息和查询报送关单信息时出现以下问题的:
(1)能查询到结关信息,但系统不能显示所有的结关信息;
(2)查询报送关单信息时,网页有错误、表头无信息和表体无信息;
如果企业操作时遇到以上问题的,可先右键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选择“属性”,在弹出的界面中,如下图所示,将“网页保存在历史记录中的天数”置为“0”,选择“删除文件”和“清除历史记录”删除临时文件和历史记录,然后根据海关提供的安装盘重新安装“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系统安装完后仍出现以上情况的,可打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010-65195656咨询。
6、信息不符或无电子信息的处理
若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出现纸质报关单有人工改动或与税务机关取得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时,将不予办理退税,而必须由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打印纸质报关单或由海关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补传国税机关后,方可重新进行退税申报。修改后的数据由口岸数据中心每月底向国税部门补传,企业不必在网上进行重复报送操作。
另外,企业在预申报后,应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进行跟进。如果出现大量的“无此报关单”信息,应与报关员进一步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选择数据”栏选择需查询单据的种类及状态(未报送、已报送),点击“开始查找”按钮,系统将列出本企业已报送或未报送的所有报关单号,如果未报送的应立即报送;若确认已报送,但税务机关却无此报关单信息的,企业可过几天后再做免抵退申报,我们一般在企业报送关单信息的3至5日内就会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该部分海关信息。因此在上文提到的及时报送关单信息是极为重要的。若果企业在再做免抵退申报时仍发现该部份信息为“无此报关单”的,企业可打电话到海关确认该部分信息是否已传送给税务机关,对确认已传送的将由税务机关跟进。
(四)对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的申报要求。
各生产企业在作单证收齐申报时,必须先自行检查单证的信息是否齐全,非六类企业需检查报关单信息,六类企业(退税分类等级为A、B的出口企业除外)及退税分类等级为C、D的出口企业需检查报关单信息及核销单信息(单证信息查询方法为:1、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进行处理,通过系统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出口信息不齐情况;2、通过网上预申报系统的出口退税查询功能进行查询)。对信息不齐的单证,企业办税员需先核实原因,若属于企业未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报送或未在外管局核销的,需尽快处理,属于企业已处理但税务机关未收到信息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未到达退(免)税申报期限的,暂不进行单证收齐申报;
2、如果到达申报期限的,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特殊原因逾期申报申请;
3、如果在办理逾期申报申请后,到延期截止日期届满时仍没有电子信息的,作单证收齐申报。
(五)对取消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商品的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出口政策规定,若生产企业出口商品是属于取消了出口退税的商品,或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在出口当月作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对不予退税的出口商品,不需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后续管理:对于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且取消了出口退税的出口销售额,在办理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时,需将此销售额填列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中未出口产品金额的其他栏(即12栏),否则,手册核销数据将不准确,并影响免税证明数据的准确性。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流程
(一)“免、抵、退”税申报数据采集
为了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生产企业自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因此,生产企业每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之前,必须要将当期发生的出口数据、单证收齐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数据(如果以一般贸易形式出口的企业,不需要采集进料加工业务数据)等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并将数据处理好后进行申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操作详见第三部分)
“申报系统”中,申报数据的采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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