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2016年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知识要点.docx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1721264 上传时间:2025-08-0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7.2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6年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知识要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2016年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知识要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6年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知识要点 一、《党章》 1、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2、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3、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4、党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 。 5、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支部,坚持个别吸收原则。 6、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7、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8、党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 9、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二年。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15、《条例》则重在立规,通过开列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类纪律 “负面清单”,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16、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9、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2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27、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是改组、解散。 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32、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两个部分。 34、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35、党员要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6、党员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37、党员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8、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39、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40、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1、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四、《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4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应当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被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44、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5、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46、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47、《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48、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49、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50、《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51、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52、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53、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5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55、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按照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56、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57、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58、领导干部应当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59、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60、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61、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62、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七、《公务员法》 63、《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4、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65、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66、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67、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68、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69、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70、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1、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72、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73、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74、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75、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76、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77、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78、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79、公务员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80、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81、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八、《公务员处分条例》 8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 83、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85、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6、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87、行政机关公务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88、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 89、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0、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从重处分。 91、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分。 92、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从重处分。 93、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从轻处分。 9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从轻处分。 95、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从轻处分。 9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97、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98、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九、《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关于印发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六不准”规定的通知》 99、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100、中央八项规定规定,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101、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 102、公务接待餐费报销时应提供审批单、公函、菜单及餐费发票等。 103、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104、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105、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106、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107、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108、凡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央廉洁自律“五不许”规定一律先免职,再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09、凡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责令其退还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10、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准饮酒。 111、在上班期间,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电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等。  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112、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13、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114、出差人员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东宝区党政机关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湖北省关于禁止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的通知》  115、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只能邀请亲属参加。 116、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履行报告手续。 117、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须向区纪委报告。 118、其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119、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须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 120、党员干部借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以权谋私、借机敛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约谈、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21、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借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122、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23、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不得动用公务车辆和使用其他公物。 124、禁止党员干部操办“升学宴”、“谢师宴”。 125、禁止党员干部参加亲戚以外的“升学宴”。 126、禁止党员干部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127、禁止巧立名目用公款或找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子女学习费用。 十二、《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28、各单位会议费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129、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130、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131、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132、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133、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134、各单位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135、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136、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137、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13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139、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40、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141、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14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14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144、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十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 1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14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47、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8、公务员实行履职问责情形分为未完全履行职责情形、不履行职责情形、不当履行职责情形三种。 149、实行履职问责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150、公务员受到履职问责,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