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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宁政发〔 〕27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适应本实施细则。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 省、 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协调、 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 履行以下职责:
㈠拟订征地方案;
㈡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㈢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㈣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㈤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㈠发布预征地公告;
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㈢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㈣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㈤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㈥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㈦责令限期腾地;
㈧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征地补偿工作。
各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 乡( 镇) 人民政府承担下列工作:
㈠协助征地补偿登记、 调查;
㈡督促、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㈢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 使用、 分配、 公开等情况;
㈣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 社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它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 支持、 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 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 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 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 青苗、 林木、 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林地面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计算青苗补偿。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 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 按照征地年产值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取得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 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未取得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 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㈠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 城市规划区内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城市规划区外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
㈡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 未进行改扩建的认定为合法面积。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 能够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 规划、 建设、 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征收县城规划区内玉潭镇、 城郊乡、 白马桥乡、 历经铺乡及划入经开区、 金洲新区规划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实行货币安置; 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暂不实行货币安置,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其它地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 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拆除非农业户和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 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并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多层安置保障住房, 购买安置保障住房的必须是被拆除房屋的农户。购买安置保障住房以户为单位, 由户主申请, 经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 购买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 包括分摊面积) , 购买价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剩余或超出规定购买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找补差价。
第十四条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 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 需要重建的, 原则上实行统一安置, 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等不具备统一安置条件的可采取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70平方米计算( 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 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 。相对集中安置每户用地面积不能突破省、 市、 县有关规定的标准; 重建用地补助费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 用地和报建手续、 补偿安置、 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建用地补助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 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 水库, 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 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 拆除电力、 电信、 广播电视、 给排水、 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 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拆除企业房屋,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 按照设备的拆卸、 安装、 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 不能搬迁的, 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 房屋过渡补助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按期拆迁腾地的, 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拆除砂石场、 预制场、 砖场, 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 牲畜, 由农户自行处理, 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 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房屋补偿标准、 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搬家补助费标准、 过渡补助费标准和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标准等, 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并可根据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 镇) 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 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其补偿、 补助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 林场等农用地, 其补偿、 补助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月21日起实施的《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 〕18号) 文件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 按原有规定办理。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征地 补偿 细则 通知
抄送: 县委有关部门, 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法院。 共印 70份
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7月1日印发
附表1-1
土地补偿费标准㈠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0.34
≥0.34—
<0.47
≥0.47—
<0.69
≥0.69—
<1.17
≥1.17
备 注
土
地
种
类
类别
补偿倍数
补偿金额(元) (倍)
征地年产值(元/亩)
10
9
8
7
6
水田
一
1700
17000
15300
13600
11900
10200
灌溉水田、 有沟、 渠、 坝等
二
1445
14450
13005
11560
10115
8670
望天田、 冷浸田、 冲尾田
专业
菜地
一
4250
42500
38250
34000
29750
25500
有砖、 砼沟、 渠、 池等, 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 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二
3570
35700
32130
28560
24990
21420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专业
鱼池
一
2890
28900
26010
23120
20230
17340
砖、 砼、 石沟、 渠、 护坡及充氧设备
二
2465
24650
22185
19720
17255
14790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旱地
一
1190
11900
10710
9520
8330
7140
注: 1、 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 备注格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
3、 耕地包括水田、 旱土、 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4、 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附表1-2
土地补偿费标准㈡
土地种类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果园、 茶园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种植规则、 成厢成块、 水利自然条件好
其它经济
林 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80%补偿
种植规则、 成厢成块、 水利自然条件好
其它林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人造用材林地、 非人造乔木林地、 灌木林地
荒山、 荒地及
其它未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水塘、 藕池、 渠、 坝等
农田水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
水 库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 企业用地和
村民宅基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附表2-1
安置补助费标准㈠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0.34
≥0.34—
<0.38
≥0.38—
<0.42
≥0.42—
<0.47
≥0.47—
<0.53
≥0.53—
<0.60
≥0.60—
<0.69
≥0.69—
<0.81
≥0.81—
<0.96
≥0.96—
<1.17
≥1.17—
<1.5
≥1.5
土
地
种
类
类别
补偿 补偿倍数
金额(元) (倍)
征地年产值(元/亩)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水田
一
1700
25500
23800
22100
20400
18700
17000
15300
13600
11900
10200
8500
6800
二
1445
21675
20230
18785
17340
15895
14450
13005
11560
10115
8670
7225
5780
专业
菜地
一
4250
63750
59500
55250
51000
46750
42500
38250
34000
29750
25500
21250
17000
二
3570
53550
49980
46410
42840
39270
35700
32130
28560
24990
21420
17850
14280
专业
鱼池
一
2890
43350
40460
37570
34680
31790
28900
26010
23120
20230
17340
14450
11560
二
2465
36975
34510
32045
29580
27115
24650
22185
19720
17255
14790
12325
9860
旱地
一
1190
17850
16660
15470
14280
13090
11900
10710
9520
8330
7140
5950
4760
注: 1、 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 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 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3、 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 根据征地面积, 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4、 耕地包括水田、 旱地、 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附表2-2:
安置补助费标准㈡
土 地 种 类
补 助 标 准
备 注
果园、 茶园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
其它经济林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
其它林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藕池、 渠、 坝、 水塘等农田水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
水库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60%补助
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用地、 企业用地、 村民宅基地
需恢复重建的按重建地类别标准补助; 不需恢复重建的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 预制场、 砖场用地除外)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另按255元/m2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
附表3-1:
青苗补偿费标准㈠
地 类
类 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 注
水 田
一
1700
按照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二
1445
专业菜地
一
4250
按照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另按征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
3570
专业鱼池
一
2890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鱼苗、 鱼种按照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
2465
旱 土
一
1190
按照旱土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水塘、 水库
一
1700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
二
1445
附表3-2:
青苗补偿费标准㈡
地 类
类别
计算基数
(元/亩)
备 注
苗木花卉、 经济林木
一
17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 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二
1445
人造用材林木
一
17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 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二
1445
非人造林木
一
17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100%补偿。
二
1445
附表3-3: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品 种
规 格
种植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
(元/亩)
备 注
各种
花卉
苗木
胸径(离地1.5米)
高 度
1米以下
-3000
2125-2550
1、 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 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 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 不另补偿。
1米以上
700-1000
2550-3400
4-9厘米
600-700
5100-5950
10-19厘米
300-450
6800-7650
20厘米以上
150-200
8500-10200
表4-1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一
二
三
房屋补偿费
房屋装饰修及设施补偿费
购房补助费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成新折算(年)
包干补偿标准
农业户补助补偿标准
非农户补助标准
≤5
>5
钢混
640
100%
95%
470
1、 根据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第一、 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600元/㎡,第三层( 含三层) 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200元/㎡
2、 按需安置的农业人数另增加21500元/人
根据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第一、 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000元/㎡,第三层( 含三层) 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300元/㎡
砖混
一类
510
380
二类
470
380
砖木
420
100%
340
土木
340
250
备
注
1、 房屋补偿费按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2、 房屋的装饰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3、 购房补助费中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的21500元/人直接支付给县人民政府, 用于安置保障住房; 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 该项补助费可发放到户。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购买安置保障住房按均价880元/平方米确定。
4、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353-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5、 房屋结构、 装饰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附表4-4的”住宅房屋结构、 装修饰、 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6、 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7、 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 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8、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 按房屋补偿费标准的20%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补偿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费用。
表4-2
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单层层高加价( 米)
成新折算(年)
≤5年
>5年
钢混
640
单层层高>3米≤4米的, 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 >4米≤5米的为40%、 >5米≤6米为50%, 单层层高>6米的, 层高加价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后另按每增高1米增加10元/平方米的补偿。
100%
95%
砖混
一类
510
二类
470
砖木
420
100%
土木
340
备
注
1、 本标准适用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2、 办公用房、 厂房的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 企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及表4-1第二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标准计算, 厂房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表4-3
房屋搬迁补助费、 过渡补助费、 按期拆迁奖励标准
项 目
标 准
备 注
房屋搬迁费
5元/平方米·次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搬迁补助费最多2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按标准增加50%房屋搬迁补助费。
房屋过渡费
20元/平方米·月
适用于乡( 镇) 、 村企业房屋,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过渡期为24个月, 包括过渡期间停产、 停业的损失; 已停产、 停业的企业按50%补偿; 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5元/平方米·月
适用于住宅房屋,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过渡期为24个月; 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按期拆迁房屋奖励
170元/平方米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按期拆迁腾地的, 以此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表4-4
住宅房屋结构、 装( 饰) 修及设施技术要求㈠
房屋结构
结构、 装( 饰) 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钢
混
类
1、 主体结构
框架结构; 现浇钢筋凝土梁、 柱承重, 非承重隔墙; 屋顶炮楼; 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 预制空心板楼面; 预制空心板刚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 现浇天沟排水; 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 挑阳台, 梯间为金属、 木质或砖混等种类材质扶手护栏; 底层净高3.2m, 二层以上净高3m。
2、 地面、 墙面、 顶面
室内地面达到防滑地面砖、 花岗岩、 大理石或实木、 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 天棚一级吊顶以上装( 饰) 修标准; 厨房、 洗漱间、 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 其它为干粘石以上装( 修) 饰修标准。
3、 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 塑钢、 铝合金玻璃窗, 各类金属材质护窗, 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 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 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 其它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 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厨房、 洗漱间、 厕所内设施齐全,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增减因素
1、 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 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 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 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 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 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住宅房屋结构、 装( 饰) 修及设施技术要求㈡
房屋结构
结构、 装( 饰) 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砖
混
一
类
( 二层以上含二层)
1、 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 24厘米以上墙, 墙、 梁、 柱共同承重, ; 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 预制空心板楼面; 预制空心板刚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 现浇天沟排水; 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 挑阳台, 梯间为金属、 木质或砖混等种类材质扶手护栏; 层高3m。
2、 地面、 墙面、 顶面
室内地面( 含防潮层) 达到防滑地面砖、 花岗岩、 大理石或实木、 强化木地板以上装( 包饰) 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 天棚一级吊顶以上装( 饰) 修标准; 厨房、 洗漱间、 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 其它为干粘石以上装( 修) 饰修标准。
3、 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 塑钢、 铝合金玻璃窗, 各类金属材质护窗, 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 各类材质装( 饰) 修门, 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 饰) 修标准。
4、 其它要求
厨房、 洗漱间、 厕所内设施齐全,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 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增减因素
1、 隔热层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 隔热层内的装( 饰) 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 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 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 架空层内的装( 饰) 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 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住宅房屋结构、 装( 饰) 及设施技术要求㈢
房屋结构
结构、 装( 饰) 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砖
混
二
类
1、 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 24厘米砖墙或18厘米砖墙; 预制空心板刚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 现浇天沟排水; 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 层高3米。
2、 地面、 墙面、 顶面
室内地面( 含防潮层) 达到防滑地面砖、 花岗岩、 大理石或实木、 强化木地板以上装( 包饰) 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 天棚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厨房、 洗漱间、 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 其它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 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 塑钢、 铝合金玻璃窗, 各类金属材质护窗, 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 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 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 饰) 修标准。
4、 其它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 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厨房、 洗漱间、 厕所内设施齐全,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增减因素
1、 隔热层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 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 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 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 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 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表5-1
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标准
项 目
单 位
补偿标准( 元)
备 注
农用工具、
牲畜
户
850
农户转为非农业户的按此标准包干补偿。
生产用房( 为农业生产服务)
平方米
100
1. 生产用房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未经批准的超面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2. 生产用房需四面有墙体、 填心门窗,畜舍、 杂屋高度在2.2米以上,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按50%计算;
3、 生产用房包干补偿后,不再补偿其它费用.
室外设施
1、 按合法建筑面积80元/平方计算;
2、 每户按人口数5000元/人计算, 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5000元。
3、 以上两项合计4口之家包干补偿不超过34000元; 5口之家包干补偿不超过42500元; 6口及6口以上之家包干补偿不超过51000元。
表5-2
企业房屋室内、 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项 目
补偿标准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能搬迁的
根据设备的拆卸、 安装和搬迁台班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不能搬迁的
按照红线用地面积4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
表5-3
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 元/亩
类 别
设施补偿标准
备 注
专业菜地
4000
1、 集体设施予以包干补偿;
2、 其它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 水塘、 道路和宅基地;
3、 水塘需要易地修建的, 根据原水塘蓄水容积按10元/m3计算水塘的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水塘不需恢复的按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包干补偿;
4、 混凝土道路( 要求厚度大于18厘米) 按34元/平方米、 沥青道路按17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 杆线迁移按照征收面积每亩1700元包干补偿( 超过380伏的电力杆线除外) 。
专业鱼池
4000
水田
2500
旱地
1200
其它农用地
800
表6
项目
规格
标准( 元)
备 注
砂
石
场
输送机传输
皮带总长度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136000
1、 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 搬运、 安装, 交配电设备, 电杆电线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 每增加1米, 增加补偿费255元
停产、 停业补助费
200米
17000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 停业费按输送机皮带总长度包干补助。
200-500米
25500
500米以上
34000
按期拆迁奖
个
51000
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完成拆除建( 构) 筑物, 并腾出土地的
预
制
场
设施
170000
1、 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 搬运、 安装, 交配电设备, 电杆电线、 水塔、 水池、 机井、 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 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 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低于3亩, 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0.5按该项的10%递减
停产、 停业补助费
1个
17000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费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奖
1门
34000
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完成拆除建( 构) 筑物, 并腾出土地的
砖
厂
轮窑
1门
68000
1、 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 搬运、 安装, 交配电设备, 电杆电线、 水塔、 水池、 机井、 道路、 护坡、 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 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 每减小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3、 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 每降低1米减少5%
停产、 停业补助费
1门
1700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奖
个
51000
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完成拆除建( 构) 筑物, 并腾出土地的
砂石场、 砖厂、 预制场拆除补偿补助费标准
表7
其它补偿费标准
单 位
补偿标准
( 元)
备 注
重建用地补助费
平方米
450
1、 重建地为水田、 旱土的;
2、 此费用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400
1、 重建地为其它土地的;
2、 此费用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机械拆除费
平方米
10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混凝土、 整石坟墓
冢
1200
双冢加50%
三合土、 砖石坟墓
冢
1000
同上
土坟
冢
60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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