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妇女权益保障法论文:论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的法学思索及制度保障
摘要:妇女权益的充分实现,需要国家保障、社会维护、个人努力三方面的有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要体现“保障妇女人权、适当倾斜立法”的精神,既要保障妇女的特殊权益又要对妇女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学思索;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确认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它的修改不仅对完善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十分重要,而且对男女平等的实现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妇女权益的充分实现,需要国家保障、社会维护、个人努力三方面的有机结合。
一、突出重点,重在保障
1·修改和完善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突出重点,主要针对妇女权益问题制定对策,如妇女的参政问题、妇女的劳动权益、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问题、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性骚扰问题等,同时还突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障性,即充分体现“保障妇女人权、适当倾斜立法”的精神。众所周知,《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本质上就是妇女人权保障法,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这不仅符合妇女的利益,而且符合全社会的利益,是社会和谐、健康、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和谐、健康、全面发展的巨大推动力。而倾斜立法,则是保障妇女人权的有效措施。在倾斜立法方面,笔者个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问题。考虑到妇女在生理上有别于男子,她们在参加物质生产的同时,还肩负着人类自身生产的重任,因而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某些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的特殊权益,国家给予了充分的保护等;二是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问题,即如何采取措施使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事实上实现,对基于性别歧视而受到侵害的妇女权益给予特殊保护,这是更为普遍和重要的问题,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强调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还强调对基于性别歧视而受到侵害的妇女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2·突出国家干预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充分实现,需要国家保障、社会维护、个人努力三方面的有机结合,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政府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既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的固有的职责,也是我国政府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
3·增加一些强行性的保护规范。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人权保障法,在性质上属社会法,而不是民事法律,其目的是通过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因而在其法律规范的设计上,应以强行性规范规定义务主体的责任,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权威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强调适应,关注协调
修改和完善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我们应当特别注意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适应性: 1·妇女权益保障的修改后,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符合最广大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 2·其规定的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措施和手段,必须与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 在采用行政干预的同时,必须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3·全面确认妇女应有的各项权利,以便妇女充分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平等享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成果,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协调性,这方面要特别注意的是: 1·注意《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以后,国家又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这些法律中有关妇女权益问题的规定可能比《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更科学或更具体,应注意协调。2·《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有关问题的规定,既要尽量保持与相关法律的一致,又不能简单地照搬,在一些关涉妇女权益的重要问题方面要有一定的超越,不能片面地强调协调而降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障性,否则就会妨碍《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保障妇女权益基本法应有作用的发挥。3·要注意创设新的权利与落实现有法律规定的协调。修改后的法律可以而且应当创设、确认一些新的权利,这是法律进步和完善的体现,但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不是保护妇女某个领域权益的法律,而是全面保护妇女的法律,这就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功能应更多地起协调、保障作用。4·注意《妇女权益保障法》内部结构、条文规定的协调。5·注意具体条文规定与立法目的的协调。立法目的是制定、修改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具体条文的设计必须服务于立法目的的实现。6·注意“权利协调”。因为权利冲突也是导致权利无法实现的重要障碍,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协调好妇女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与组织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从而保证妇女权利实现结果的最大化。7·妇女群体利益保护与妇女个体利益保护的协调。《妇女权益保障法》一方面要注重妇女群体利益的保护,关注妇女的根本利益,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妇女群体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优化妇女发展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妇女个体利益的保护,因为妇女个体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直接影响妇女的群体利益,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对妇女个体利益的保护设计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明确主体,强化责任
关于明确主体就是要明确义务主体和执法主体。妇女的权利需要相应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通过实现义务(国家的义务、组织的义务、公民的义务)来保障妇女的权利。必须明确规定专门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及其具体职责;明确执法主体,就是要明确规定的专门的协调、监督、保障机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没有人执行也发挥不了作用。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所以在实施上存在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主体及其职责,以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在明确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和职责方面,笔者认为,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应有两个层次:由国家权力机关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如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在政府设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行。
强化责任,就是要规定相应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不仅要确认妇女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保障妇女的权益,而保障妇女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让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就可以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就可以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具备一定“可诉性”,就可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司法化。为此,增加负有保护妇女权益职责的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依据法律负有保护妇女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给予受害妇女应有的帮助或者没有依法及时地制止侵害行为的,就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它是我国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光辉总结,也是今后妇女事业发展的宏伟纲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完善与实施,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李明舜.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国家行政出版社, 2003.
[2]全国妇联权益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 2004.
[3]巫昌祯.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2.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