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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股权交易所推荐商推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湖南股权交易所 推荐商推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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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 4
第三章 尽职调查底稿 ...................................................... 23
第四章 尽职调查报告及推荐报告 .................................... 24
第五章 附 则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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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推荐商做好对申请股权在湖南股权交易
所(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非公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
本指引。
第二条 尽职调查是指推荐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原则,以形成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文件为
目的,对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
(一) 公司符合《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业务管理规
则》、《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板业务管理规则》、《湖南股权
交易所优选板业务管理规则》等制度规定的挂牌条件;
(二) 股权挂牌交易推荐报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和完整。
第三条 推荐商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一般性内容进行调查外,推荐商
还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在股权挂牌交易推荐报告中
应披露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事项进行调查。除本
指引已列示的调查方法外,推荐商可针对具体调查事项,采
用其他适当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第四条 推荐商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
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认为专业人士发表意
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或对专业人士的意见有疑义,推
荐商应进行独立调查。推荐商在引用专业人士意见时,应对
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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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推荐商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
工作底稿是推荐商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尽职调查报告
为推荐机构进行项目内核、决定是否进行股权挂牌交易推荐
的依据,并应成为推荐商向湖南股交所编制股权挂牌交易推
荐报告的基础。
第二章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 业务调查
第六条 业务调查主要包括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
情况和风险,调查项目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目标和计划。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指公司如何使用其拥有的关键资源,
通过有效的业务流程,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并通过这
一运行系统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并向客户
提供了价值,从而获得收入、利润和现金流。
第七条 搜集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关的行业研究或报道、
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层
交谈,审慎、客观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特有
风险(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包括但不限
于:
(一)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和行业规模;
(二)行业及行业上下游的关系(即行业价值链的构成);
(三)行业的竞争程度及行业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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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管体制和政策扶持或限制;
(五)影响该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第八条 通过及公司经营管理层交谈,实地考察公司产
品或服务,访谈公司客户等方法,调查公司产品或服务及其
用途,了解产品种类、功能或服务种类及其满足的客户需求。
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或服务的种类以及每种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和
用途以及特定消费群体;
(二)每种产品的技术含量(所应用的关键技术及所达
到的技术指标)或服务的质量;
(三)各类产品或服务在公司业务中的重要性,包括在
销售收入及利润中的比重,在行业中所占的市场份额和变动
趋势;
(四)公司新产品或服务种类的开发计划。
第九条 通过实地考察、及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
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
依赖的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特的、可持续的技术优势(主要产品或服
务的核心技术、可替代性以及核心技术的保护措施等);
(二)研发能力和技术储备(公司的研发机构和研发人
员情况、研发费用投入、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等);
(三)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数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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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情况、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存在纠纷情况
等;
(四)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五)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六)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所使用主要设备和固定资产的
情况;
(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简
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职业经历、薪
酬、持股情况和激励政策、最近十二个月上述人员的主要变
动情况,评价其经验、能力以及稳定性;
(九)公司的员工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年龄和
工龄结构、任职分布、学历学位结构分布等;
(十)在公司所处细分行业中,从公司的技术优势、研
发投入能力和技术储备、专利数量等方面,分析公司及竞争
对手之间的优劣势。
第十条 通过查阅公司业务制度、实地考察企业经营过
程涉及的业务环节、对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访谈等方法,结合
公司行业特点,了解公司关键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供应商清单及采购金额和比例,公司对供应
商的依赖程度及存在的风险;
(二)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或服务流程、生产工艺、质
量控制、安全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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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销体系,包括销售方式、是否有排他性销售协
议等壁垒、主要客户清单、客户的依赖程度及存在的风险;
(四)核心产品或服务的研发流程、周期以及更新换代
计划;
(五)公司是否将营运环节交给利益相关者以及其风险
利益分配机制;
(六)其他体现所处行业或业态特征的业务环节。
第十一条 结合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关键资源和关键业
务流程的调查分析,了解公司如何获得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入构成情况,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订价方
式、收入变化情况和变动原因;
(二)成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三)分析每种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及其变动趋势和变
动原因;
(四)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尤其是及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金流量;
(五)在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中,分析比较公司及竞争
对手或者行业平均水平在产品或服务分布、成本结构、营销
模式和产品或服务毛利率等方面的优劣势,并预估项目公司
在细分行业的发展趋势。
第十二条 通过及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董事会会议记
录、重大业务合同等方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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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了解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中长期
发展目标,揭示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
机制。
第二节 公司治理调查
第十三条 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组织结构,查
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有关文
件,调查公司三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
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关注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是否合
法合规。
第十四条 调查公司股东的情况,核实公司股东股权的
合法性和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重要会议
记录、决议以及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调查公司的
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以
及直接或间接持股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判断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通过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注册登记资料,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
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以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还以核查其是否为职务发明。
通过查阅资产评估报告,询问资产评估机构等方法,对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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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的,调查所使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值的合理性。
(三)调查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情况。
(四)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和所
持股份的锁定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公司董事、监事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
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况;是否存在对外投资及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的分开情
况,判断其独立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查阅公司组织结构文件,结合公司的生产、
采购和销售记录考察公司的产、供、销系统,分析公司是否
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
部门和渠道,通过计算公司的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
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
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方交易,判断公司业务独立
性。
(二)通过查阅相关会议记录、资产产权转移合同、资
产交接手续和购货合同及发票,确定公司固定资产权属情
况;通过查阅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了解
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
产的权属情况;关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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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
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它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判断公司资产独立性。
(三)通过查阅公司工资明细表、福利费缴纳凭证、及
管理层及员工交谈,取得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声明等方法,
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
况,调查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
保障是否完全独立管理,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四)通过及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交谈,查阅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等方法,调查公司会
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
全情况,并判断公司财务独立性。
(五)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关于
设立相关机构的记录、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了解公司
的机构是否及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
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
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第十七条 调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营业执照,
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判断是否及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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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相同、相似业务,从而构成同业竞争。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解释,并
调查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以及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方交易
等重要事项的政策及制度安排,调查决策权限及程序等规
定,并核查最近十二个月的执行情况。
取得管理层就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方交易等
事项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其对公司影响的书面声明。
第十九条 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
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
分;
(二)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
定论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
形;
(四)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诚信系统,咨询税务部门等,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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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记录以及其他合理方式,评价公
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第三节 公司财务调查
第二十条 通过及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交谈,查阅公司规
章制度等方法,调查公司是否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
合规。
第二十一条 调查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主要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是否有针对性地结合了公司的业务特点,是否起到
有效防范公司特有财务风险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评价公司现有内部
控制制度在合理保证公司遵守现行法律法规、提高经营效
率、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等方面的效果,关注内部控制制
度的缺陷及其可能导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通过调查公司的财务风险,综合评价公司
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判断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可通过
以下方法调查项目公司的财务风险: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
要财务指标,并对其进行比较。主要包括毛利率、净资产收
益率(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
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
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
转率等。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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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此基础上,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长短期偿债能力、
营运能力及获取现金能力,综合评价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
险,判断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各项财务指标及同行业公
司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偏离的,或各项财务指标及相关会计
项目有较大变动或异常的,应分析原因并进行重点调查。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配
比性进行分析性复核。通过分析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变
动趋势、比例关系等,比较同行业其他项目公司的情况,评
价公司收入及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及相关资产摊销等财
务数据之间的配比或勾稽关系是否合理。对明显缺乏合理的
配比或勾稽关系的事项,应要求公司管理层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调查公司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理性。
查阅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资料,结合公司行业特点和业务
收入状况等因素,评价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变动是否合理。抽
查大额应收账款,调查其真实性、收回可能性及潜在的风险。
取得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资料,了解大额其他应收款余
额的形成原因,分析其合理性、真实性、收回可能性及潜在
的风险。
核查大额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时间和相关采购业务的
执行情况。调查应收票据取得、背书、抵押和贴现等情况,
关注由此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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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公司应收款项账龄,评价账龄的合理性,了解账龄
较长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查核公司是否按规
定提取坏账准备、提取是否充分。
第二十五条 调查公司存货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合理性。
通过查阅公司存货明细资料,结合生产循环特点,分析
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余额之间的比例及其变动是否合理。
通过实地查看存货,评估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分析比较公司存货账龄,评价账龄是否合理,了解是否
有账龄较长的存货,查核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存货跌价准
备、提取是否充分。
第二十六条 调查公司投资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合理性。
通过及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负责人交谈,了解公司投资的
决策程序、管理层对投资风险及其控制所采取的措施、查阅
投资合同,查阅账簿、股权或债权投资凭证等方法,调查公
司长短期投资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关注公司对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投资核算方法是否恰当。
第二十七条 调查公司固定资产和折旧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通过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询问会计人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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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固定资产的计价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
用年限和残值率的估计,评价相关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符合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通过查阅账簿、实地查看等方法,考
察公司固定资产的构成及状况。
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重新
计算。分析累计折旧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判断固定资产
是否面临淘汰、更新、大修、技术升级等情况,并评价其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程度。
关注公司购建、处置固定资产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手续是否齐全。
第二十八条 调查公司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理性。
通过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询问会计人员,了解
公司无形资产的计价政策、摊销方法、摊销年限,评价相关
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其合理
性。
通过查阅投资合同、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权属证明、账
簿等方法,对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评价无形资产的入账价
值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关注投资方取得无形资产的方式是否
合法;对公司购买的无形资产,关注出售方及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方关系,无形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对公司自行开发的无
形资产,关注其确认时间和价值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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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调查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通过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询问会计人员、重新
计算分析等方法,了解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是
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比例是否合理,
计提是否准确。
关注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冲销和转回等是否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随意变更,金额是
否异常,分析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条 调查公司历次资产评估情况。
通过查阅公司董事会决议,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公
司相关业务人员交谈,咨询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调查公司自
成立之日起的历次资产评估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原因及相
关用途;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及主要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前
的账面值,评估值及增减情况,增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说
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调查公司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理性。
查阅公司应付账款明细资料,结合公司行业特点和业务
状况等因素,评价应付账款余额及其变动是否合理。抽查大
额应付账款,调查其真实性、产生的原因、时间和相关采购
业务的执行情况。核查应付票据的产生以及票据的利息核
算,关注由此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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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公司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账龄的合理性,了解账
龄较长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调查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合理性。
通过询问会计人员,查阅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收入等
相关账簿,查阅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定单、发
出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凭证、收款凭证、发票、增值税、关税
等完税凭证、销售退回凭证等,了解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政
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核查公司是否虚计收入、
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了解公司收入构成,
分析公司产品的价格、销量等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判断收
入是否存在异常变动或重大变动,并调查原因。
第三十三条 调查公司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合理性。
通过查阅公司的生产流程管理文件和财务文件,及公司
业务人员、会计人员访谈等方法,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
的成本核算方法和步骤,确认公司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及业
务情况相符,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取得公司主要产品或
服务的成本明细表,分析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成本构成情况,
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市场和同行业企业情况,判断公
司成本的合理性;关注公司是否存应结转而未结转成本的情
况。
第三十四条 调查公司广告费、研发费用、利息费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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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通过查阅重要广告合同、付款凭证等,分析广告费的确
认时间和金额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关注公司是否
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广告费的情况。
查阅账簿、凭证,询问相关业务人员等,调查公司是否
存在将研究费用资本化的不合理情况。
通过查阅借款合同、资金使用合同、利息支出凭证,重
新计算等方法,调查公司利息费用是否真实、完整,关注逾
期借款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资金使用费等,评价公司是否
存在财务费用负担较重的风险以及有关利息费用支付合同
的有效性和公允性。
第三十五条 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取得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计算非经常损益及其占
利润总额的比例,分析相关损益同项目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
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判断其对项目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调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通过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结合对公
司投资事项的调查,了解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调查
公司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变动是否合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会计
期间和会计政策是否一致及不一致时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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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尽职调查所涵盖期间内合并范围是否发生变动,评价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抵销的内容和结果是否准确。
第三十七条 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
交易,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情况,
并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分别评价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
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调查公司关联方交易
的以下内容:
(一)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尤其是定价是否公允,及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
否有较大差异。如有,管理层应说明原因;
(二)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
(三)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
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关注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
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四)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
否较高;
(五)关联方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关注
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六)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以及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第三十八条 核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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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通过查阅审计报告,核实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如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应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
情况作出说明,并关注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
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通过咨询会计人员、查阅会议记录、取得公司管理层说明
等方法,调查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履行审批程序
情况,以及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情况等。
第四节 公司合法合规调查
第四十条 调查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
(一)通过查阅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工商年检等文件,判断公司设立、
存续的合法性,核实公司设立、存续期限。
(二)调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情况,包括转让协议,
转让价格、资产评估报告(如有),新股东所取得的各种特
殊权利(如优先清算权、优先购买权、随售权等),此次转
让后变更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的变化情况;涉及国有或集
体股权转让的,应重点关注是否履行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
(三)对有限责任项目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项目公
司(以下简称“改制”)进行重点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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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公司改制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
料等文件,判断公司改制的合法合规性;查阅审计报告、验
资报告等,调查公司改制时是否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原账
面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本总额是否不高于公司净资产;
通过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等
文件,调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
变化或变更,判断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调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是否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通过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已生效的判决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证据性文件,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查阅公司档案,向税务部门等查
询,了解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十二条 通过及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交
谈,查阅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调查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
限制的情形,并取得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的股份是否存
在质押等转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
面声明。
第四十三条 调查公司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
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
通过查阅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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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
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的
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具备完整、
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
等的权利期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四十四条 调查公司的重大债务,重点关注将要履
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
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 调查了解公司的纳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通过查阅公司税务登记证,了解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
务稽查报告等资料,关注公司纳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是否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形,是否
受过税务部门的处罚。
通过查阅公司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
判断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第四十六条 调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咨询公司律师
或法律顾问,取得公司有关书面声明等,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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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受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处
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是否受过产品
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通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访谈,询问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
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违约金或诉讼、仲裁费用的支出,走访公
司住所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等方法,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
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分析该等已决和未决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对项目公司的重大影响,并取得管
理层对项目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情况及
其影响的书面声明。
第三章 尽职调查底稿
第四十八条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
稿”),是指推荐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及推荐
挂牌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记录和重要资料的总称。
第四十九条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
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应成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股权挂牌
交易推荐报告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推荐商是否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工作底稿包括工作记录和附件,其中工作记
录用于记录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等;附件是取
得或制作的、能够证明所实施的调查工作、支持调查结论的
相关资料,是进一步说明工作记录的支撑性文件;附件应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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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附于工作记录之后。
第五十一条 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
晰、结论明确。工作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
项的时间或期间、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
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工作底
稿应有调查人员及及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第五十二条 对于取得的附件,如为公司出具的,应要
求公司加盖公章;如为第三方出具的,应由第三方加盖公章;
如第三方无法加盖公章,应由公司加盖公章,以确认及原件
一致。对于访谈笔录,应由访谈人和被访谈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
他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采用纸质文
档的形式。
第五十四条 推荐商应对工作底稿建立统一目录和索引
编号以便于查阅及核对,工作底稿的纸制及电子文档保存期
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尽职调查报告及推荐报告
第五十五条 推荐商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尽职调查
涵盖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事项、调查程序和方法、发现
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评价或判断的依据等,说明项目公司
对不规范事项的整改情况。
第五十六条 推荐商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公司的下
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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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持股数量;
(二)公司的独立性;
(三)公司治理情况;
(四)公司重大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
等) ;
(五)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五十七条 尽职调查报告是推荐商对湖南股交所出
具股权挂牌交易推荐报告(含股权挂牌交易推荐书、股权挂
牌交易说明书)的基础,推荐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公司
业务、财务、治理和法律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尽职
调查报告及股权挂牌交易推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由湖南股交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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