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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3∕T014-2020 村民委员会选举操作规程(温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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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A 00DB3303温州市地方标准DB 3303/T 0142020村民委员会选举操作规程2020 - 09 - 01 发布2020 - 09 - 10 实施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3/T 0142020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的构成.15选前准备.26投票选举.87选后工作.10附录 A(资料性附录)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样式.13附录 B(规范性附录)村民代表推选程序. 56附录 C(资料性附录)村民代表推选常用文书样式.61附录 D(规范性附录)选举场地设置.75参考文献.77DB330

2、3/T 0142020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温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乐清市民政局、温州市民政局、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义君、何长缨、胡纪桂、周科荣、颜理俊、金娴婧、赵丽芬。DB3303/T 0142020III引言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关系到村民自治活动,关系到基层群众民主选举权利的贯彻和落实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活动。为理顺选举流程,规范选举行为,本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3、员会组织法、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指导下,以自荐直选为选举方式制定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操作规程,按选举过程分选前准备、投票选举、选后工作三个阶段。DB3303/T 01420201村民委员会选举操作规程1范围本文件确立了村民委员会选举操作规程, 规定了选前准备、 投票选举、 选后工作三阶段的操作指标、节点要求、阶段步骤的操作指示和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4、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的构成村民委员会选举按时间顺序分选前准备、投票选举和选后工作等3个阶段。程序流程图如图1所示。阶段操作步骤阶段形成的文件章节号文件名称选前准备5.2A.1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样式、A.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样式5.3A.3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样式 、A.4选举日和选民登记公告样式 、 A.5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荐报名公告样式5.5A.6 关于确认选民资格的公告样式、A.7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审批表样式、A.8选民名单公告样式、A.9增加(取消)选民名单的公告图 1村民委员会

5、选举流程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见 5.2)通过选举办法(见 5.3)选民登记(见 5.5)选举宣传(见 5.4)组织自荐报名(见 5.6)竞职演讲(见 5.7)办理委托投票(见 5.8)各村视情开展开展选前调研(见 5.1)DB3303/T 01420202投票选举5.6A.10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报名表样式、A.11“四项承诺书”参考范本、A.12自荐人资格初审意见报告单样式 、 A.13 自荐人资格联审报告单样式 、 A.14自荐人资格联审情况批复样式、A.15取消自荐人资格决定样式、A.16自荐人名单、竞选职务和承诺书公告样式5.8A.17 办理委托公告样式 、 A.18选民委托投票书样式

6、、A.19委托投票汇总表样式、A.20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公告样式、A.21有异议的委托投票处理结果公告样式5.9A.22正式投票选举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公告样式、A.23监票人、计票人等人员名单公告样式、A.24村民委员会选票样式、 A.25 选民证样式、 A.26选民委托投票证样式 、 附录D选举场地设置选后工作6.1A.27村民委员会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单样式6.3A.28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名单公告样式6.4A.29 另行选举公告样式 、 A.30另行选举选票样式 、 A.31 另行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单样式、A.32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名单公告样式图 1(续)5选前准备5.1开展选前调研开

7、展选举前的调研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a)全面了解选情(包括人户分离情况、村民外出情况、竞选意愿、影响选举的历史积案);b)开展离任审计(公开审计结果);c)建立任期工作档案(进入选举程序前移交给驻村干部代管);d)制定选举时间表。会务准备(见 5.9)有效性确认(见 6.2)投票(见 6.1)无效回到选民登记(见5.5)有效出缺另行选举(见 6.4)回到办理委托投票(见5.8)确认当选(见 6.3)资料归档(见 7.3)颁发证书(见 7.1)工作移交(见 7.2)罢免、辞职、补选(见 7.4)DB3303/T 014202035.2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5.2.1产生方式5.2.1.1召开村两委

8、联席会议,拟订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方案,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方案并报乡镇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5.2.1.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并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样式见 A.1),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5.2.2人数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由59名成员(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可视情设置),委员若干名。5.2.3工作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a)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b)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选举工作;c)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d)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e)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

9、格,公布选民名单;f)组织自荐报名,开展自荐人(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审查,公布自荐人(候选人)名单;g)组织竞职演讲活动(视情开展),组织自荐人与选民见面;h)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确定投票方式,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i)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j)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k)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l)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m)组织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的推选工作;n)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5.2.4任职资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a)年满 18 周岁;b)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c)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10、敢于坚持原则;d)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反映村民意志;e)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中有一定威信;f)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5.2.5发布公告5.2.5.1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 应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合发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同时公布村级选举公开电话号码,样式见 A.2。5.2.5.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登记造册,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留存归档。DB3303/T 014202045.2.6成员变动5.2.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a)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成为另行选举时的正式候选人;b)自荐竞职选民的配偶、父母

11、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5.2.6.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5.2.6.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所缺名额应按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5.2.6.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终止其职务。5.2.6.5成员变动后应立即发布公告,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5.2.7工作任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应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5.3通过选举办法5.3.1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拟订村民委员

12、会选举方案、村民代表推选方案。5.3.2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起草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草案)。5.3.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样式见 A.3,主要内容应包括:a)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和职数, 职务一般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其中女委员 1 名专职专选)组成,职数应为 3 至 7 人(可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b)任期要求,村民委员会任期应为五年;c)选举方式,选举应采用自荐直选方式,另行选举时可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d)选举日期;e)选民资格条件;f)选民登记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提前发布选民登

13、记日公告,并于选举日的 20 日前对选民名单进行张榜公布(样式见 A.4);g)自荐人(候选人)资格条件及审查程序;h)自荐报名日,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第 8 日至选举日的 10 日前发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荐报名的公告(样式见 A.5);i)投票选举程序;j)选票有效与无效的情形;5.3.4村民代表推选程序及推选办法,具体内容见附录 B。5.3.5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通过并发布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代表推选办法(样式见 C.1)。5.4选举宣传5.4.1宣传内容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宣传工作,主要宣传内容应包括:DB3303/T 01420205a)宪法有关内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b)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c)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d)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e)本村通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f)其他有关选举事项。5.4.2宣传方式选举宣传宜采用以下方式进行:a)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如“智慧村社通”平台)等;b)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c)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d)标语、口号、资料印发到户等。5.5选民登记5.5.1确认选民资格5.5.1.1选民登记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关于确认选民资格的公告(样式见 A.6)。5.5.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5、应予以登记为选民:a)年满 18 周岁;b)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c)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d)户籍不在本村, 在本村居住一年及以上或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及以上的, 申请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填写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审批表(样式见 A.7)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批同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村民。注: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5.5.1.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应予以登记为选民:a)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在关于确认选民资格的公告规定时间内未作任何表意(联系不上本人)的村民;

16、b)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从事村务工作)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c)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d)不能行使选举权或无法表达意志的精神病患者或痴呆人员, 由其监护人出具书面证明或县级人民医院出具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的村民。5.5.2登记方法5.5.2.1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或登记员入户登记。5.5.2.2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核对造册。5.5.3公布选民名单5.5.3.1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 20 日前应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公告样式见 A.8。5.5.3.2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17、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DB3303/T 014202065.5.3.3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告样式见 A.9。5.6组织自荐报名5.6.1自荐人产生方式选民应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在选举日的10日前选择一个职务报名参加竞选,不应委托他人代为报名。5.6.2自荐报名要求5.6.2.1选民自荐应在本村发布自荐报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标准照片二张及近景的生活照一张(其中主任职务的自荐人还需携带演讲稿)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不应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自荐报名表样式见 A.10。5.6.2.2

18、自荐人应签订纪律、竞职、创业和辞职“四项承诺书”(参考范本见 A.11)。5.6.2.3如自荐人拒绝签订“四项承诺书”(或主任自荐人不提供演讲稿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应将其列入自荐人名单。5.6.3确定自荐人名单5.6.3.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自荐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乡镇资格审查小组应对自荐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县级资格审查小组应对其资格进行联审, 初审、 联审以及联审情况批复样式分别见 A.12、A.13 和 A.14。5.6.3.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应将其列入自荐人名单:a)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确定的, 不能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务的自荐人和另行选举时

19、的候选人;b)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确定的, 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务的自荐人和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5.6.3.3如自荐人退出或取消自荐人资格并公告后(样式见 A.15),某一职务无自荐人的,则该职务不再另行组织自荐报名。5.6.4公布自荐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自荐人资格审查和承诺书签订情况(演讲内容提交情况),在选举日的5日前,按姓名笔画为序张榜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务和“四项承诺书”,公告样式见A.16,并通过宣传栏、“智慧村社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自荐人进行宣传和介绍。5.7竞职演讲(各村视情开展)5.7.1选举竞职活动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

20、正地进行。5.7.2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与驻村法律顾问对自荐人的选举竞职材料进行审核把关。5.7.3经自荐人提出(选举日 5 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组织并主持召开由党员、村民代表、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演讲活动,由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讲,演讲顺序按自荐职务由自荐人抽签确定,演讲主要内容为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工作目标及承诺等。5.7.4选举日应停止竞职活动。5.8办理委托投票DB3303/T 014202075.8.1发布委托办理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 5 日前,发布委托办理公告(公告样式见 A.17),对在选举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

21、投票的选民,可通过网络办理或现场书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受委托人为自荐人(候选人)以外的本村选民。5.8.2受理委托手续5.8.2.1委托人应在发布委托办理公告后,选举日的 3 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或通过“智慧村社通”平台办理网络委托投票手续)并指明受委托投票人,填写委托投票书(样式见 A.18)和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网络委托投票手续的选民通过公安部门提供的人脸识别系统线上身份认证后,不必再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超过 3 人。受委托人不应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5.8.2.2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

22、举日的 2 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汇总(汇总表样式见 A.19),并对委托投票情况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样式见 A.20)。5.8.2.3对公告的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选举日的 1 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 1 日前依法作出处理并公告(样式见 A.21)。5.8.2.4未经确认、审核和公告的委托无效。5.9会务准备5.9.1确定投票方式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 5 日前公告投票方式。5.9.2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方式和地点5.9.2.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 5 日前确定并公告正式投票选举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告样式见 A.22。5.9.2.2选

23、举的投票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应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5.9.3确定选举工作人员5.9.3.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按以下任职条件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并予以公布(样式见 A.23):a)本村(党员)选民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教师;b)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c)非自荐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5.9.3.2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分工,包括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验证发票员、代书员、秘密写票处管理员和投票处管理员等,出现特殊情况时可设监写员。注:如选举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应增设健康

24、码检测员、体温检测员等。5.9.3.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 2 日前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投票流程、岗位要求等。注:如选举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培训内容应增加疫情防控相关要求。5.9.4设计和印制选票5.9.4.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选票样式见 A.24。DB3303/T 014202085.9.4.2选票印制后应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并签封,在选举日由选举工作人员于选举会场上当众启封。5.9.5发放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 1 日前根据选民名单以及委托人、受委托人名单填写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样式见 A.25

25、)和委托投票证(样式见 A.26)。5.9.6会场布置5.9.6.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 1 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场地布置可参照附录 D。5.9.6.2投票会场应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宜采用“U”型流水搭台方式,方便村民投票。注:如选举处于疫情防控期间,选举流程应增加亮码测温环节,并设计相应路线和间隔距离。5.9.6.3投票会场应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固定投票处,必要时可设流动票箱,流动票箱的设置应符合附录 D 中 D.4.10 的要求。注:如选举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投票会场应增加亮码测温处。6投票选举6.1投票6.1.1投票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投

26、票选举具体操作流程如下:a)宣布大会开始;b)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c)宣布投票办法、选举工作人员和投票纪律;d)检查票箱;e)启封、清点选票;f)讲解选票;g)派出流动票箱 (村民委员会选举原则上不设置流动票箱。 确需设立, 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同意, 并公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和监票人名单。每个流动票箱应有 3 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h)验证发票;i)秘密写票、投票;j)剪角作废剩余选票;k)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l)公开验票后再唱票、计票;m)当场公布投票结果;n)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o)宣布当选名单。6.1.2投票选举时,村民

27、应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受委托人应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6.1.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设立固定投票站,组织全体选民参加集中统一投票活动。6.1.4自荐人(候选人)应实行现场回避制度(组织自荐人先行投票,再由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工作人员带到规定回避场所至投票结束)。DB3303/T 014202096.1.5投票结束后, 应把所有票箱集中, 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 清点选票总数, 并按 6.1.6 和 6.1.7对选票有效性进行确认后,统一唱票、计票。6.1.6有效选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选票上填写自荐人的编号或者姓名、或者姓名和编号都填写(姓名和编号应一一对应);b)另选他人的

28、要填写被选举人的姓名,被选举人的姓名填写正确(重名的还应有区别他人的说明);c)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6.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选票或选票部分内容无效:a)选举时自荐人姓名和编号未能一一对应的,该选票无效;b)某一职务栏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务栏无效;c)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被选人的该张选票无效;d)选票中“女委员”职务栏填写男性选民的,该被选人的该张选票无效;e)选票中某一职务栏填写小名的,该被选人在该栏得票无效;f)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的,该职务栏无效;g)标有明显记号的,该选票无效。6.1.8难以确认的选票应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讨论

29、决定。6.1.9选举工作人员应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样式见 A.27。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份封存在选票密封袋内、一份本村存档。6.1.10遇特殊情况,选民要求重新计票的,应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选民可在投票日后 3 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并征得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计票。6.2有效性确认6.2.1选举有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b)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c)发出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全体选民数。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30、确认选举无效:a)选举程序严重违法的;b)违背选举基本原则的;c)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未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半数的;d)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6.2.3因选举程序严重违法、违背选举基本原则而使本次选举无效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a)重新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重新确定选举日、组织选民登记、重新产生自荐人以及投票选举。b)局部纠正。 因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存在违法或失误, 通过纠正违法或失误环节可以使整个选举有效的,可采取局部纠正的方式处理。6.3确认当选6.3.1确认当选流程如下:a)自荐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赞成选票,始得当选;b)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

31、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c)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DB3303/T 014202010d)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应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e)如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 应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f)因选举工作失误造成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经纠正失误的环节,仍然当选的,其当选有效。6.3.2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宣布,并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

32、选人所得票数。6.3.3非自荐人(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参与投票选举半数以上并可以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同时对其是否存在拉票贿选、 破坏选举等非组织活动进行专门调查。6.3.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样式见 A.28),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6.4另行选举6.4.1村民委员会当选人员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进行另行选举。6.4.2另行选举可在选举当日举行, 也可在选举日后 30 日内进行, 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后并进行公告,公告样式见 A.29。6.4.3另行选举参照 5.8 至 6

33、.3 的程序执行。若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重新办理委托手续,亦可亲自参加投票。6.4.4另行选举时,以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应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选票样式见 A.30,另行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单样式见A.31,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名单公告样式见 A.32。6.4.5经另行选举后,应选职务仍未选足,而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 3 人的,职务可空缺。6.4.6村民委员会当选人员不足(已选足 3 人)时,其职责分配如下:a)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b)主任、 副主任都未选出的, 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

34、员 (包括女委员) 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6.4.7经另行选举后,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 3 人的,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一名委员负责村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7选后工作7.1颁发证书7.1.1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 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7.1.2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其颁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7.2工作移交7.2.1村民委员会应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工作移交。7.2.2移交的内容应包括:印章、办公场

35、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7.2.3移交工作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DB3303/T 0142020117.2.4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对工作进行分工。7.3材料归档7.3.1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实行“村档乡管”。7.3.2整理、总结选举材料,上报统计表、选举文件、选票、公告、计票结果及村两委选举工作记录本等,实行签名归档制度。7.3.3采用统一格式的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专用档案袋和封条封存,形成“一村一档”,由乡镇(街道)统一保管。7.3.4存档的选举工作

36、档案应包括:a)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b)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签到名册;c)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含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代表推选办法);d)选民登记册;e)自荐人(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f)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结果报告单;g)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及签发选票记录名单;h)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i)选举工作总结;j)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7.4罢免、辞职、补选7.4.1罢免7.4.1.1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7.4.1.2罢免

37、操作程序如下:a)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b)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c)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d)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e)公布罢免结果。7.4.1.3罢免程序主持人要求如下:a)申请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在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b)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c)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d)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8、。7.4.1.4罢免通过的, 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 应在 10 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通过的,一年内不应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7.4.2辞职DB3303/T 0142020127.4.2.1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在 30 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7.4.2.2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村民委员会应接受其辞职。7.4.2.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7.4.3补选7.4.3.1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7.4.3.2村民

39、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包括:a)职务自行终止;b)辞职;c)罢免。7.4.3.3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7.4.3.4补选程序,参照 6.1 的规定进行。7.4.3.5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7.4.3.6启动补选程序主持人员的要求:a)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b)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7.4.3.7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故辞职,以及补选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DB3303/T 014202013AA

40、附录A(资料性附录)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样式A.1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样式见图A.1。图 A.1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样式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样式)一、为了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承担村级组织换届的所有事务性工作,接受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三、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可视情设置),委员人,共人组成(一般由5至9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公告

41、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党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的代表、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老干部代表等人员组成。村内有威望的党员应经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通过引导,积极把村党组织委员和党员村民代表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3、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敢于坚持原则;4、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反映村民意志;5、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中有一定威信;6、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DB3303/T 014202014图 A.1(

42、续)经乡镇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 不能被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考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确定的, 不能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务的自荐人和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的条件)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推选会议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根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和结构需要经充分酝酿后提出,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取足应选名额。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自荐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被提名或确定为村民

43、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动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的, 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或正式候选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不应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因其他原因出缺,所缺名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八、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终止其职务。九、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 报经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 重

44、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十、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村两委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告知本村全体村民并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份留存归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十一、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协商确定。十二、本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村党组织村村民委员会年月日DB3303/T 014202015A.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样式见图A.2。图 A.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样式关于村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公告经年月日本村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本村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

45、负责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工作。现将本村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主任:副主任:委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电话号码:0577-)村党组织(盖章)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年月日DB3303/T 014202016A.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样式见图A.3。图 A.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样式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样式)为了规范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接受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

46、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二、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其中女委员1名专职专选),共名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应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三、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其中女委员1名专职专选) 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四、本村选举日定为年月日。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户籍登记时间以派出所登记名册为准,截止到年月日。凡年满18周岁(年月日前出生)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登记,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

47、利的人除外:(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自动列入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民名单;(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如不在本村参加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在关于确认选民资格的公告规定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否则,视为本人同意参加本村选举,列入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民名单,逾期提出无效。(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人申请,并向村选委会提供没在户籍所在村参选证明,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选举办法准许其登记为本村本届选民。(本条款由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写入选举办法)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为

48、选民的,不应再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对选民名单予以公布。DB3303/T 014202017图 A.3(续)选名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选举权利终止,已委托的投票关系终止;选民户口迁出或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户口迁入的,不再新增为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六、选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

49、民,不能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务的自荐人和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参考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确定的, 不能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务的自荐人和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的条件)凡出现上述种情形人员当选,当选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民,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务的自荐人和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参考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确定的, 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务的自荐人和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的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报名情况审核自荐人的资格条件, 乡镇资格审查小组对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初审,县级资格审查小组联审。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50、,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七、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的选举方式。设置自荐程序,具备上述任职(报名)条件和有志于村务管理、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报名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一个选民有且只能报名参加一个职务竞选。 选民自荐应在本村发布自荐报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标准照片两张及近景的生活照一张(其中主任职务的自荐人还需携带演讲稿)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签订纪律、竞职、创业和辞职承诺书,如果自荐人拒绝签订“四项承诺书”(或主任自荐人不提供演讲稿)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将不予列入自荐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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