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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及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相关应急预案及技术指南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10.5)食品安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2011.11.24)食品安全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6.7)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故分级1.4适用范围1.5事故处置原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机制启动2.2指挥部设置2.3指挥部职责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5成员单位职责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3 应急保障应急保障3.1信息保障3.2医疗保障3.3人员及技术保障3.4物资与经费保障3.5社会动员保障3.6宣教培训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4.1监测预警4.2事故报告4.3事故评估5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5.2应急处置措施5.3检测分析评估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5.5信息发布6 后期处置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奖惩6.3总结7 附则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7.2演习演练7.3预案实施1 总则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 总则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事故事故分级分级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应急响应急响应应启动级别启动级别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级响应国家级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级响应省(区、市)级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级响应市(地)级级(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必要时启动级响应县(区、市)级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对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为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按按照照江江苏苏省省食食物物中中毒毒事事件件应应急急处处理理预预案案(试试行行)、国国务务院院突突发发公公共共卫卫生生事事件件应应急急条条例例和和卫卫生生部部第第37号号令令突突发发公公共共卫卫生生事事件件与与传传染染病病疫疫情情信信息息报报告告管管理理办办法法、国国家家食食品品安安全全事事故故应应急急预预案案(国务院2011年10月5日修订,14日发布)规规定定,尽尽早早尽尽快快向向上上级级业业务务机机构构和和同同级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的报告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1)有关单位,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卫生行政部门。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及公民。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时限和程序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报告内容报告内容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围、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报告方式报告方式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报告标准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小时内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事故信息来源事故信息来源(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信息。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主体和时限报告主体和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报告主体和时限报告主体和时限(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5)有关监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立即通报同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直接向卫生部卫生部报告。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1)分别负责本辖区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工作,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建立和培训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专业队伍和人员。(3)做好必要的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4)定期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汇总分析,撰写本市、县(市、区)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报告,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流行病学调查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2)具备能够胜任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建立食物中毒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学检测。(4)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防范食物中毒的意识。(5)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医疗救治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救治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应当保留好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1规范的应用范围;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发生或可疑发生健康损害事故的食品安全事故。2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3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任务是运用流行病学方法,对事故所致人群健康损害状况的分布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有关因素,包括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为事故性质判定、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提供科学依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主要内容 5章23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调查机构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四章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调查结论和报告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制定规范的目的:制定规范的目的: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定本规范。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的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责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的原则:事故调查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任务是利用流行病学方法调查事故有关因素,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调查的范围:调查的范围: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具体调查技术应当遵循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技术指南。指南:指南:事故调查的任务是通过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工作,调查事故有关人群的健康损害情况、流行病学特征及其影响因素,调查事故有关的食品及致病因子、污染原因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确立的承担组织查处事故的部门,以下同)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发生原因提供科学依据。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 本部分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方式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并要求与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相互配合。同时规定了满足流行病学调查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人员等技术准备。遵循的原则:遵循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有序、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有序、科学循证、多方协作科学循证、多方协作的原则。技术指南:3.1.3多辖区联合调查多辖区联合调查调查机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涉及范围跨辖区的,应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牵头机构开展多辖区调查。相关辖区调查机构应根据牵头调查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事故调查工作。调查机构发现以下情况,应提出多辖区联合调查的建议:(1)可疑进食场所与发病场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如旅行团在旅游景点就餐,返回居住地后发病;(2)病例分布范围超出本辖区的。例如某次大型聚餐后发生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可能分布于不同辖区;(3)其他需要联合调查的情况。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 责任分工和分级原则:责任分工和分级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机构负责制。调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分级管辖原则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调查机构应当做好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物资储备,并及时更新,保障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分级管辖原则: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 调查制度:调查制度:第六条第六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员制度。各级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调查员资质调查员资质:应当由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验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担任。聘任部门:聘任部门: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能力、技术保障:能力、技术保障:第七条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调查机构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建设提供保障。上级调查机构负责对下级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卫生监督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等相关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给予支持和协织下,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给予支持和协助。助。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调查工作的启动:调查工作的启动:第八条第八条 调查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应当迅速启动调查工作实施部门及人数要求:实施部门及人数要求:第九条第九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由调查机构成立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具体实施。调查组应当由3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调查员与所调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调查任务及部门配合:调查任务及部门配合:第十条第十条 调查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进入医疗机构、事故发生现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标本和样品,了解有关情况和监管部门意见,有关事故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被调查者应当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调查员会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员在相应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字。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通常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食品和环境等相关)因素调查;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首赴现场人员应根据事故流行病学特点优先考虑采集标本和样品(以下简称样本)。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人群流调内容和程序:人群流调内容和程序:1.初步调查2.病例搜索3.个案调查4.数据分析 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订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二)统一个案调查方法,开展个案调查;(三)采集有关标本和样品;(四)描述发病人群、发病时间和发病地区分布特征;(五)初步判断事故可疑致病因素、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六)根据调查需要,开展病例对照研究或队列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可以判定事故有关因素的,应当及时作出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以下简称调查结论)。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相关因素调查包括对食品和相关环境,主要用于确定导致相关因素调查包括对食品和相关环境,主要用于确定导致事故的食品、查明危害因素及其来源及影响因素事故的食品、查明危害因素及其来源及影响因素。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开展危害因素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访谈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获取就餐环境、可疑食品、配方、加工工艺流程、生产经营过程危害因素控制、生产经营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二)现场调查可疑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食用等过程中的相关危害因素;(三)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等,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生物标本。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生物标本和样品信息要求:生物标本和样品信息要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送检标本和样品应当由调查员提供检验项目和样品相关信息,由具备检验能力的技术机构检验。标本和样品应当尽可能在采集后24小时内进行检验。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检验机构职责:谁检谁负责检验机构职责:谁检谁负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承担事故标本和样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负责。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提出建议、信息保密提出建议、信息保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调查组根据健康危害控制需要,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处理或向公众发出警示信息的建议。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调查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不能满足事故调查有关要求时,应当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及时提交阶段性调查报告(初步、进程、及时提交阶段性调查报告(初步、进程、结案)结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调查结果。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 调查结论与报告部分包括事故调查结论的调查结论与报告部分包括事故调查结论的确认以及事故评估和总结报告确认以及事故评估和总结报告3方面内容。方面内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综合分析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三方面结果,依据相关诊断原则,作出事故调查结论。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事故范围、发病人数、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作出调查结论的事项应当说明原因。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通过病例定义确定事故人数:通过病例定义确定事故人数: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调查组应当结合其诊疗资料、个案调查表和相关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是否与事故相关的判定。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提交报告的规定:提交报告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根据调查组调查结论,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可通知调查机构补充调查,或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调查结论进行技术鉴定。第五章 附则 几个补充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病例定义是确定被调查对象是否纳入病例的依据,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用于统计发病人数,不适用临床治疗。可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定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涉及传染性疾病的,调查机构应当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国境口岸内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危害因素调查危害因素调查不同于日常性监督检查,应针对可疑食品污染来源、途径及其影响因素,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可能危害因素开展调查,以验证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危害因素调查应在发现可疑食品线索后尽早开展。危害因素调查1调查方法与内容调查方法与内容调查方法包括访谈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记录,现场勘察、样本采集。1.1.访谈相关人员访谈相关人员访谈对象包括可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加工制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等。访谈内容包括可疑食品的原料及配方、生产工艺,加工过程的操作情况及是否出现停水、停电、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发热、腹泻、皮肤病或化脓性伤口等。2、查阅相关记录、查阅相关记录查阅可疑食品进货记录、可疑餐次的食谱或可疑食品的配方、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等资料,生产加工过程关键环节时间、温度等记录,设备维修、清洁、消毒记录,食品加工人员的出勤记录,可疑食品销售和分配记录等。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在访谈和查阅资料基础上,可绘制流程图,标出可能的危害环节和危害因素,初步分析污染原因和途径,便于进行现场勘查和采样。现场勘查应当重点围绕可疑食品从原材料、原材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生产加工、成品存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4、样本采集、样本采集根据病例的临床特征、可疑致病因子或可疑食品等线索,应尽早采集相关原料、半成品、成品及环境样品。对怀疑存在生物性污染的,还应采集相关人员的生物标本。样本采集的方法见食品安全事故样本采集、保存和运送要求(附录4)。如未能采集到相关样本,应做好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基于致病因子类别的重点调查基于致病因子类别的重点调查初步推断致病因子类型后,应针对生产加工环节有所重点地开展危害因素调查,参见表2。表2 不同致病因子类型危害因素调查重点环节注:“+”指该环节应重点调查,“+”指该环节应开展调查。环节致病因子致病微生物有毒化学物动植物毒素真菌毒素其他原料+配方+生产加工人员+工用具、设备+加工过程+成品保存条件+常用采样物品类别类别物品物品食品等样本采样器皿一次性塑料袋、带盖的广口瓶(100-1000ml)、采水样的瓶、箔纸密盖的金属罐。生物样本采样器皿无菌粪便盒、血液采集管(抗凝、不抗凝)、1-2ml血清螺旋管、10-30ml无菌螺旋管、CaryBlair运送培养基(适用于肠道样本的保存运送)、Stuart运送培养基(适合于呼吸道样本的保存运送)、2ml病毒保存液。采样用灭菌和包裹的器械勺、匙、压舌板、刀具、镊子、钳子、抹刀、钻头、金属管(直径1.252,长度3060cm)、吸液管、剪刀、Moore拭子(供下水道、排水沟、管道等处采样用,由120单位x棉纱条中间用双股长线或金属线系紧制成)、纱布消毒剂75%乙醇、丙烷喷灯制冷剂袋装制冷剂、可盛装水或冻结物的厚实塑料袋或瓶子、装冰用的厚实塑料袋防腐剂10%福尔马林或 10%聚乙烯醇食品温度计探针式温度计(-20110),长1320cm球式温度计(-20110)其他常用物品防水记号笔、胶带、棉球、蛋白胨或缓冲液(5ml置于带螺盖的试管中)、电钻(用于冷冻食物采样)蒸馏水、隔热箱或聚苯乙烯盒、标本运输箱常见的食品安全事故样本/标本采集类型样本样本/标本来源标本来源可采集的样本可采集的样本/标本类型标本类型病人粪便、尿液、血液、呕吐物、洗胃液、肛拭子、咽拭子;从业人员粪便、肛拭子、咽拭子、皮肤化脓性病灶标本;可疑食品可疑食品剩余部分、半成品、原料;加工单位剩余的同批次食品,使用相同加工工具、同期制作的其他食品;使用相同原料制作的其他食品;食品制作环境加工设备、工用具、容器、餐饮具上的残留物或物体表面涂抹样品或洗涤液样品;食品加工用水;其他由毒蕈、河豚等有毒动植物造成的中毒,要搜索废弃食品进行形态鉴别;可疑化学物品的采样要求可疑毒物可疑毒物首选标本首选标本要求(适合成人与要求(适合成人与10岁以上儿童岁以上儿童)有机物血清12个5ml真空采样管,冷冻尿液取50100ml至预采样杯,存储于玻璃瓶中,冷冻全血(通常加肝素处理)12个5ml试管,冷藏无机物尿液取50100ml至预采样杯(如能及时冷冻,无需防腐剂)全血(通常加EDTA)1个25ml预检采样容器,冷藏血清1个5ml微量元素真空采样管,冷冻不明物质血清12个5ml无硅真空采样管,冷冻尿液取50100ml至预采样杯,存储于玻璃瓶中,冷冻全血(EDTA)1个23ml预检采样容器,冷藏全血(肝素)1个5ml肝素真空采样管,冷藏组织、胃内容物10,无防腐剂,密封在小自封袋中,冷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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