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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12-2018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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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8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8 年 06 月 15 日 实施 CNAS-CC12 已已认可的认可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认证的转换 The transfer of accredited certific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C12:2018 第 1 页 共 5 页 2018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8 年 06 月 15 日 实施 目目 次次 前言 . 2 0 引言 . 3 1 定义 . 3 2 最低要求 . 3 2.1 待转换的认证的资格 . 3 2.2 转换前的评审 . 4 2.3

2、 认证转换 . 4 2.4 颁证机构和接受机构间的协作 . 5 CNAS-CC12:2018 第 2 页 共 5 页 2018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8 年 06 月 15 日 实施 前前 言言 CNAS 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等同采用 IAF 发布的强制性文件 IAF MD2:2017强制性文件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旨在确保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等同采用 GB/T 27021.1/ISO/IEC 17021-1)实施的一致性,并和 CNAS-CC01 共同作为 CNAS 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 本文件中,用术语“

3、应”表示相应的 CNAS-CC12 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 CNAS-CC01 的要求。术语“宜”表示 CNAS-CC12 相应的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01 相应要求的公认方法; 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 CNAS-CC12 等效的方式来满足 CNAS-CC01 的要求,需要向 CNAS 证实该方式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为便于理解和操作 CNAS 对第 2.1.1 条补充了注释。 本文件代替了 CNAS-CC12:2008。 CNAS-CC12:2018 第 3 页 共 5 页 2018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8 年 06 月 15 日 实施 已认可的已认可的管理体系管理

4、体系认证的转换认证的转换 本文件是强制性的,旨在确保 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条款 9.1.3 执行的一致性。本文件没有取代 CNAS-CC01:2015 的任何要求,CNAS-CC01:2015 的所有条款均适用。 0 引言引言 本文件对已获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在认证机构间的转换规定了规范性准则。 该准则也可适用于认证机构获得国际认可论坛 (IAF) 或其他区域性多边承认协议 (MLA)签约成员认可的情况。 本文件的目的是, 在由一个认证机构颁发的已获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被转换到另一个认证机构时,确保该认证的诚信性得到保持。 本文件规定了已获认可认证转换的最低要求。 认证

5、机构可以采用比本文件要求更严格的程序或措施, 但不能对客户组织选择认证机构的自由作出不正当或不公平的限制。 1 定义定义 1.1 认证的转换认证的转换 认证转换被定义为一个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下文称“接受机构” )为了颁发自己的认证,而承认另一个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下文称“颁证机构” )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 上述定义不适用于多重认证(即同一管理体系同时被一个以上的认证机构所认证)的情况。IAF 及 CNAS 不鼓励多重认证。 2 最低要求最低要求 2.1 待待转换转换的的认证的资格认证的资格 2.1.1 只有 IAF 或区域性 MLA 签约机构在互认结构第 3 层(适用时,包括互认结

6、构第 4 层和第 5 层)所认可的认证才有资格进行转换。如果组织所获的认证未经上述认可,应作为新客户予以对待。 CNAS 注 1:IAF MLA 互认结构层级划分参见 IAF PR4(可在 http:/www.iaf.nu/下载) ,CNAS 签署 MLA 的最新情况可向 CNAS 咨询。 CNAS 注 2:对未处于 IAF 或区域组织 MLA 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认证,如果该认证对应的颁证机构和接受机构同时处于CNAS认可范围内, 可参照本文件进行转换。 2.1.2 只有有效的已获认可的认证有资格被转换。已知被暂停的认证不应接受对其转换。 CNAS-CC12:2018 第 4 页 共 5 页 2

7、018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8 年 06 月 15 日 实施 2.1.3 当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中止认证业务或其认可资格到期、认可资格被暂停或被撤销时, 在以上情况下转换应在六个月内或认证到期前这两者中较早的时间内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转换前接受机构应通知认可机构(计划转换后颁发的认证在其认可范围内) 。 2.2 转换前的评审转换前的评审 2.2.1 接受机构应有过程获得充分的信息用于作出认证决定,并且将该过程通知转换认证的客户。这些信息应至少包括有关认证周期的安排。 2.2.2 接受机构应实施对转换客户所获认证的评审。该评审应采用的方式为文件评审以及经评审识别所需的评审方式,例如

8、发现未解决的严重不符合,应包括对转换客户的转换前现场访问以确认认证的有效性。 注:转换前现场访问并不是一次审核。 2.2.3 接受机构应为参与转换前评审的人员制定能力准则。该评审可由一人或多人实施。 实施转换前现场访问的人员或小组应具备与被评审认证范围适用的审核组相同的能力。 2.2.4 转换前评审应至少覆盖下述方面,并且应完整记录评审及评审发现: (i) 确认客户的认证处在颁证机构和接受机构的获认可范围之内; (ii) 确认颁证机构的获认可范围处于其认可机构的 MLA 范围内; (iii) 要求转换的原因; (iv) 拟转换认证的场所(或多个场所)保持着有效的已获认可的认证; (v) 初次认

9、证或最近的再认证审核报告及最近的监督审核报告,所有在这些审核中发现的但尚未关闭的不符合、以及任何可获得的与认证过程有关的其他文件。如果不能获得这些审核报告,或者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并没有按照颁证机构的审核程序完成,则应将该组织作为新客户对待; (vi) 收到的投诉及采取的措施; (vii) 有关制定审核计划和审核方案的考虑。可获得时,宜对颁证机构制定的审核方案进行评审,见本文件条款 2.3.4;并且 (viii) 目前认证转换客户向监管部门约定或承诺的任何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合规性内容。 2.3 认证转换认证转换 2.3.1 根据 CNAS-CC01:2015 的 9.5.2 条,接受机构不应向转

10、换客户颁发认证,除非: (i) 其已经验证了针对所有尚未关闭的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ii) 其已经接受了转换客户针对所有尚未关闭的轻微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计划。 2.3.2 当转换前评审 (文件评审和/或转换前现场访问) 识别出问题妨碍转换完成时,接受机构应将转换客户作为新客户对待。 CNAS-CC12:2018 第 5 页 共 5 页 2018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8 年 06 月 15 日 实施 接受机构应向转换客户解释采取这一措施的理由并形成文件, 并将该记录予以保持。 2.3.3 应满足 CNAS-CC01:2015 第 9.5 条对正常认证决定产生过程

11、的要求,包括产生认证决定的人员不能为实施转换前评审的人员。 2.3.4 如果在转换前评审中没有识别出问题则认证周期应基于原有认证周期,并且接受机构应针对残余的认证周期建立审核方案。 注: 同时注明组织于某日期前获得的认证由其他认证机构颁发时,接受机构可以在认证文件中引用组织初始认证时间。 根据转换前评审的结论,当接受机构必须将转换客户作为新客户对待时,认证周期应始于认证决定的时间。 2.3.5 接受机构应在任何监督或再认证审核开始前对认证作出决定。 2.4 颁证机构和接受机构间的协作颁证机构和接受机构间的协作 2.4.1 颁证机构和接受机构间的协作对转换过程的有效性和认证的诚信性是非常必要的。

12、接到要求时,颁证机构应向接受机构提供本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和信息。当不可能与颁证机构取得联系时, 接受机构应记录原因并尽所有努力从其他来源获得必要的信息。 2.4.2 转换客户应授权颁证机构向接受机构提供其寻求的信息。如果客户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颁证机构不应由于组织告知其认证将转换至接受机构而暂停或撤销组织的认证。 2.4.3 当颁证机构发生下述情况时,接受机构和/或转换客户应与颁证机构的认可机构取得联系, (i) 不向接受机构提供需要的信息;或 (ii) 无理由暂停或撤销转换客户的认证。 2.4.4 发生颁证机构不与接受机构配合、或无理由暂停或撤销转换客户认证的情况时,认可机构应有过程与以应对,包括暂停或撤销其认可。 2.4.5 接受机构一旦颁发了认证,即应通知颁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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