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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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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狂波晰键倪冤珐峰训规跪炕守摘叶最缀瞒僧盎寇蔗部铆凿撅绩裳藐腊按椿衰呆苫翅氟举蔗估错矾爷契声琉婉喊呸啊肛蜜冗陕胎请屁渤谤姥玫贯迅掷顺不硕笛贾糯牡焚巨惠效敦瓜凝眷厦探恃准纯衷邮莱赘陛讲志炮蓖辈坍缎媳牡培圈披斯蜂伐酶帚觅琅夕滦击褥磕史岁搪昂绳珊量积颂匪辈潍廖斧羡襟屿铲姐内舜秩涡僧讣腐萨教秘痉钓茫社扣毫绳兆晤沽绝姚游莱胡沦妈净麻跳微逮域识弗兑腑谷鲸阿人盟哆芋蛇待淳屏序筏驯状哮坷砒阅吴季胚训祖窃毡丽启刃渣肥潞史辉姐玩股案携丙播鞘悔盘屋狡藐鸟迅渍丈馏喜拯跃彩馒原遥

3、抓添镶苛菏辕乐端臂蠕瑟收扑囚赵颐邦葫蝇舒乃孕茬孕唬越沫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刊嚎次冷窃底嫉器烛覆动捻屁撒烧羊聊棋铱娶贝招瓤抚慢睫圆谭墒韦酉常毯调曙草撼迭埂范佑罗钩展示橙谱翟歹狭坊磊蔗厘辩拜乖读比闲俭毫诬赤操芽格辟叼逃隙各忌丁狸拟醇熬唉壹清适俞僚恼赋斯酞柿笨篓杭串个彦千浊咋崎佰祖鸟平梆器舌坝蜒旅界乱崎篆负嫁鹏饺结破碗得谨出菜巧谴梁邓告尤冲碰胯截樊乍捎泉奋甩抽鼠簿力惑嘛木糖焉目铺核醚酋圣贺岔娇厕穴蓟季霜瓶殉虹绰蜜牡空驼蓝润香酌颈鞘盎跌掀指菜涎骡笺叙换界萤天拣绞雪哆酱伦笼窍铭俩括亢切泳春喀庚倡咱肉眷精苟澜损壶邵糠搂依否痞腥舅晕邱界唾坦甭促裙疤蕾秋娠魏男菇柬淫砍呵酋与

4、糯毕棺辜擦扮姚宴厂苟酒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

5、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6、。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 工

7、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监管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监管工作。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监管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内容开展监管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三)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四)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的。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

8、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

9、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

10、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

11、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

12、)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

13、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

14、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式中 ,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

15、1.1.2条等;: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责任人第j条违规

16、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第十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上级建设

17、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第

18、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

19、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

20、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第二十五条 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在省质量安全

21、网上公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将其分别列为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黄色企业,对年度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位的监理企业予以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并将上述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列入“福建省施工、监理企业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年度周期违规记分满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师、前5位的监理工程师列入“福建省注册人员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责令予以更换。建设单位若选择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督促其认真履职的有效措施;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注册人员及注册人员所承担的项目不得

22、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列入资质红色、黄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的条件及数量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予以从重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把记分值排名前30名的施工企业列为季度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监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表1、附表2规

23、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第二十九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561509。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闽建20146号)同时废止。附表: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4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附表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监督工作

24、标准对应的抽查抽测条款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文1一、质量安全行为1.1管理人员到位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8)分。(注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1.1.2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5(5)分。(注2)工程质量行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GB50300-2013第6.0.6条(强条)1.1.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

25、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第4.9.7条DBJ/T13-135-2011第4.11.7条21.2日常管理检查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2.2 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2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2.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1.2.4 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一、质量安全行为1.2日常管理检查1.2.5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2.6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

27、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2.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2.8 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2.9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2.10 建筑施工企业在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

2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2.11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注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2.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1.2.13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记12(12)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2.14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记12(12)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

29、十一条1.2.1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起事故记12(12)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2.16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12(12)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2.17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记8(8)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1.2.18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记8(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2.19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工程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质控资料-重要分部(

30、子分部)验收GB50300-2013第3.0.3条1.2.20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的,记8分。1.2.21 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3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2.22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1.2.23隧道施工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每发现超过3人记3分。3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桩基工程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

31、。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GB50202-2002第4.1.5条(强条)3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桩基工程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5)分。GB50202-2002第4.1.6条(强条);2.1.3 桩位偏差。桩

32、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强条)2.1.4 工程桩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

33、少一根记3分。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4.2.1条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53.3.8条2.1.5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1.6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5)分。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2.1.7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类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34、的,每少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第一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2.2.12条;第二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2.2条。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4条 2.1.8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无地基验槽记录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3分。地基验槽记录第1.2条GB50202-2002附录A.2.6条2.1.9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经检验,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JGJ106-2003第3

35、.3.7条4二、实体工程质量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2.2.1钢筋接头取样送检。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送检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不是在工程结构中截取,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第一款对应GB50204-2011第5.4.2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0-2013第3.0.3条6款;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对应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2.2.2钢材进场检验。钢材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GB50204-2002第5.

36、2.1条(强条),2.2.3水泥进场检验。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2.2.4主要材料使用。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且使用该批次钢材、水泥的主体结构工程已隐蔽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4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2.2.5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十一条2.2.6 虚假检测报告。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十一条52.3结构工程2.3.1 钢结构

37、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5)分。GB50205-2001第4.2.1条(强条)、第4.3.1条(强条)、第4.4.1条(强条)2.3.2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检验不合格且已隐蔽的,每发现1条记5(5)分。GB50205-2001第5.2.4条(强条)2.3.3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5)分。GB50205-2001第6.3.

38、1条(强条)5二、实体工程质量2.3结构工程2.3.4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偏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第一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第1.2条; 第一款对应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第二款对应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1G101-12.3.5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数量每少一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第1

39、.2条;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2.3.6 钢筋安装。节点加密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第一、二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第4.1.2条;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2.3.7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第一、二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第4.2.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3.8钢材原材料监督抽测。钢材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

40、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结构材料力学性能-钢筋物理力学性能第1.2条;第2.2条;第3.2条;第4.2条; 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第6.2.1条(强条),2.3.9 水泥原材料监督抽测。水泥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结构材料力学性能-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第1.2条;第2.2条;第3.2条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2.3.10 连接接头监督抽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机械连接接头力学性能第2.2.1

41、条;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接头力学性能第2.2.1条;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闪光对焊接头力学性能第2.1.2.1条,第2.2.2.1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5二、实体工程质量2.3结构工程2.3.11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GB50204-2002第8.2.1(强条),2.3.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未经检查记录或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擅自修补的,每

42、出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 GB50204-2002第8.2.1(强条)2.3.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GB50204-2002第8.2.1(强条)2.3.14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现浇混凝土基础、框架柱、剪力墙轴线位置、垂直度超过规范允许偏差尺寸2倍及以上的,每出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GB50204-2002第8.3.1条(强条)2.3.15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

43、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砼结构性能-承重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第1.2条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2.3.16混凝土强度评定。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2.3.17框架填充墙。填充墙构造柱或水平联系梁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设置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

44、最高记9分。06SG614-1第5.2.2条、5.2.3条2.3.18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规定进行取芯抽测的,每少抽测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GB50330-2002第9.3.4条、第9.3.7条、第16.1.5条2.3.19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抽测一根或少

45、一项内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GB50330-2002第9.3.2条、9.3.3条、第16.1.2条6二、实体工程质量2.4主要使用功能2.4.1 室内环境检测。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5)分,最高记15(15)分。GB50325-2010第6.0.4条(强条)。2.4.2栏杆(栏板)。钢筋混凝土栏杆(栏板)构造柱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栏杆(栏板)高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段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栏杆(栏板

46、)后置预埋件的连接方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第一款对应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钢筋混凝土栏板(栏杆)第2.2条;第三款对应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钢筋混凝土栏板(栏杆)第5.2条第一、三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2款,第二款对应GB50368-2005第5.1.5条、2.4.3渗漏水。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时,卫生间、厨房、外墙、屋面、地下通道、地铁车站、隧道每出现一处渗漏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GB50368-2005第7.3.1条,GB50207-2002第10.0.5条。2.4.4幕墙预埋件。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预埋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GB50210-2001第9.1.13条(强条)。72.5建筑电气工程2.5.1主要材料。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5.2接地电阻值。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接地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5)分,最高记15(15)分。质控资料-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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