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149406 上传时间:2024-04-16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9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人民币收付业务内控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二章 柜面业务第三章 调拨业务第四章 风险控制管理第五章 业务检查第六章 反假货币及样币 第七章 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第八章 错款及案件处理 第九章 奖惩第十章 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制度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制定。第一章 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一条 从事出纳业务的人员须经点钞、反假培训,持有上岗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第二条 各级管辖行须设立出纳业务专职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一级分行,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

2、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以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配备1名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兼反假专管员。第三条 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调度审批岗,自行押运的金库设置解款岗;集中作业的金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岗、整点清分岗等。金库主任的任命须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备案。第四条 金库配备正主任。金库正主任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担任,特大城市中设置两个以上金库的,金库主任可以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金库正主任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主要职责是:(一) 监督金库执

3、行各项规章制度;(二) 按规定查库;(三) 检查专职副主任的工作;(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金库配备专职副主任。专职副主任由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一)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二)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 合理控制库存;(四) 按规定查库;(五) 负责金库内部岗位设置和分工;(六)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金库配备两名以上管库员,两名管库员对保管区内的实物负有同等责任。管库员任职条件:(一) 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二) 从事出纳工作二年以上;(三) 熟悉出纳业务及有关制度规定;(四)

4、无不良行为记录。管库员主要职责:(一)保管库内实物,归类放置、摆放整齐; (二)办理出入库业务;(三)盘点库存实物,保证账实相符;(四)及时清理、上缴残损人民币和假币;(五)发生、发现问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管库员的权利:(一)有权拒绝挪用库款和白条抵库等违章违法行为,并可以越级上报;(二)有权拒绝无关人员入库和不符合手续的查库行为;(四)有权拒绝违规办理实物提取和缴存;(五)有权拒绝尾箱和代保管物品违规寄库;(六)有权要求行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库房管理及库房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七条 金库设置调拨岗。调拨岗的主要职责:(一)发起向人民银行或同业领缴现金的申请;(二)审

5、批辖内营业机构的实物调拨申请;(三)监控金库库存,调剂辖内营业机构库存。第八条 调度审批岗的主要职责:(一) 负责所属辖属机构金库间实物的调剂及调拨处理;(二) 负责一级分行区域内外币现金的调剂;(三) 负责审批营业机构与当地同业、委托行与承运行外币现金调拨的申请。第九条 自行押运的金库设置解款岗,负责尾箱等实物的运送。第十条 整点清分岗负责及时整点清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和上门收款收回的现金,维护、保养出纳机具。第十一条 配款岗负责调拨实物的配钞、封包等。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办理现金业务设置业务主管岗、现金调拨岗和普通柜员岗。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由营业机构出纳工作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一) 严

6、格执行各项出纳规章制度;(二) 出纳日常管理;(三) 合理控制库存;(四) 按规定检查尾箱;(五) 与现金柜员共同清点尾箱现金并封箱。第十四条 现金调拨岗主要职责是:(一) 向金库发起实物调拨申请;(二) 负责普通柜员间实物调拨;(三) 盘点实物库存,清点普通柜员款包数量,封箱后交解款员送金库寄库保管。第十五条 普通柜员的主要职责:(一) 对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二) 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 (三) 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及上缴;(四) 反假货币宣传和假币收缴;(五) 按核定的限额控制库存;(六) 营业终了,对限额以下的实物清点封箱。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金库人员调度由

7、金库主任监交,营业机构出纳人员调动由会计主管监交。移交人应将所保管的一切账款、物品详细填列移交清单;接收人对交接物品进行清查核对,账实相符后由交接双方当面交接清楚;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章,明确责任。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临时请假离岗办理交接,由业务主管监交。登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账款、物品交接比照出纳人员工作调动交接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各级行应为出纳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配备保证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防护用品。第二章 柜面业务第十九条 柜面业务包括营业机构直接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兑换及贵金属买卖业务和对柜员的尾箱管理。第一节 实物收付第二十条 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当面点

8、清,及时入账。 发现非现行流通货币,按发钞行规定予以回收、兑换或拒收。第二十一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审查付款凭证要素,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点交。第二十二条 大额现金收付必须按规定换人复点。第二十三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照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标准兑换。第二十四条 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双人经办,对额度以上买卖实行授权管理。营业终了,贵金属装入专用尾箱上双锁寄库保管。第二节 柜员尾箱管理第二十五条 柜员尾箱是用于存放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等实物的专用设备,包括现金柜员尾箱和普通柜员尾箱(包)。第二十六条 普通柜员尾箱(包)采用交叉平移或固定使用模式。采用交叉平移模式的营业机构,次日对外营

9、业前业务主管确定调配方案,由现金柜员发起交易,接收柜员核对账实无误后予以确认,完成交易事项。采用尾箱固定使用模式的营业机构,对普通柜员尾箱每周至少交叉平移一次。第二十七条 普通柜员尾箱现金库存实行限额控制。普通柜员日结前必须将超限额现金上交现金柜员,严禁只做账不交接实物的虚假调拨。第二十八条 营业期间,柜员离柜应将实物入柜(箱)上锁保管。第二十九条 营业终了,柜员尾箱寄库保管。普通柜员日结后清点核对尾箱内限额以下实物,账实相符后封箱(包)交现金柜员统一寄库。现金柜员尾箱由业务主管与现金柜员双人清点,双人封箱,加双锁寄库。营业机构业务主管应确定次日出库尾箱,并通知金库。第三十条 营业机构尾箱交接

10、,由现金柜员与解款员在营业场所内监控下办理,现金柜员必须核验解款员身份证件、交接密码和运钞车牌号,交接过程双方必须始终在场。第三十一条 营业机构负责人每月检查现金柜员尾箱不少于一次;业务主管每周检查现金柜员尾箱不少于一次。第三章 调拨业务第三十二条 调拨业务是指金库与人行发行库之间,金库与同业之间,金库与贵金属、重要单证的生产厂商等外部供应商之间,金库之间,金库与营业机构之间以及机构内部柜员之间实物的往来。 调拨业务分为柜面实物调拨和金库实物调拨。第一节 柜面实物调拨第三十三条 柜面实物调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普通柜员之间的现金调拨必须通过现金柜员办理;(二) 营业机构之间不得直接办理实物

11、调拨;(三) 营业机构向金库发起的实物调拨申请必须经业务主管批准。第三十四条 普通柜员向现金柜员上交现金。交款柜员提出交款申请,现金柜员当面清点款项无误后办理现金调拨,交接双方签章确认。普通柜员向现金柜员请领现金。领款柜员提出领款申请,现金柜员办理调拨并配款,领款柜员当面清点无误后双方签章确认。第三十五条 现金柜员之间现金调拨必须经业务主管批准,调拨双方当面清点现金无误后双方签章确认。第三十六条 营业机构与金库之间的现金调拨营业机构向金库交存本外币现金,现金柜员向金库发起现金缴款申请,经业务主管批准后将缴款信息发往金库;金库调拨岗审批通过后,营业机构现金柜员打印“现金调拨单”,凭以办理配款并封

12、箱;现金柜员核验解款员身份无误后,与解款员办理尾箱交接;解款员到达金库立即与管库员办理尾箱交接;管库员清点无误后办理现金入库,调拨岗记账。营业机构向金库提取本外币现金,现金柜员向金库发起提取现金的申请,经业务主管审批后将信息发往金库;金库调拨岗进行审理并报金库主任审批后打印“现金调拨单”,管库员(配款员)凭以配钞,封箱后与解款员办理交接,解款员将现金运送至营业机构,现金柜员清点无误后入账。第三十七条 贵金属及重要单证等其他实物调拨比照现金调拨流程办理。第二节 金库实物调拨第三十八条 金库实物调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现金、贵金属、重要单证由金库集中管理,统一调拨;(二) 金库实物调拨逐步实行

13、有偿服务;(三) 实物调拨实行系统预约审批制,金库发起的实物调拨必须经金库主任批准;(四) 外币现金调运遵循成本控制和额度管理的原则,承运行、境外接送钞行由总行选定;(五) 调拨尾箱使用双锁或一次性锁条(铅封)。第三十九条 金库与人民银行(或同业)之间的现金调拨金库向人民银行(或同业)缴存现金,由调拨岗发起向人民银行(或同业)的缴款(存款)申请,金库主任批准后办理现金出库;管库员与解款员办理交接,双方当场查看券别、验捆卡把、点清总数,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解款员到人行(同业)办理缴款,回行后立即将人行(同业)现金缴款回单交调拨岗办理记账。金库向人民银行(同业)领取现金,由调拨岗发起向人民银行

14、(同业)提款申请,金库主任批准后,解款员凭人民银行(或同业)“现金支票”到人行(同业)办理提款,款项提回后,解款员与管库员立即办理交接,管库员办理现金入库,调拨岗记账。第四十条 金库之间现金调拨调入金库调拨岗发起现金调拨申请,经金库主任批准后发往上级金库调度审批岗,上级金库批准后发往调出金库,调出金库主任审批同意后,调出金库调拨岗打印现金调拨单,管库员凭以办理出库,第四十一条 集中办理上门收款收回的款项,当日不能入账的,装箱上双锁寄库保管。第四十二条 金库受理营业机构的现金调拨申请,应于受理当日确认并及时供应或调入。第四十三条 金库外币现钞盈余或短缺,通过与系统内其他金库之间、与同业之间或与境

15、外接送钞行之间合理调剂外币现金库存,控制成本,保证供应。第四十四条 金库和营业机构必须及时清理运送中现金。办理人民币现金调拨,“运送中现金”科目日终结零,外币现金调拨,可根据业务需要当日保留余额,调拨业务完成后必须及时逐笔结清。第四章 风险控制管理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库存控制、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等内容。第四十六条 内部岗位设置应遵循不兼容岗位相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金库主任不得兼职金库其他岗位;管库岗与解款岗不兼容;调拨岗与调度审批岗不兼容。营业机构业务主管不得兼任现金柜员和普通柜员。第四十七条 管库员非当班时间不得进入金库。第四十八条 金库人员严格按职责界定分区作业,不得混

16、岗串岗。 第四十九条 金库和营业机构重要岗位实行轮岗管理和岗位交流,对重要岗位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实行强制休假制度。管库员每年必须进行岗位交流。在一个城市区域范围内有多个金库的,管库员每年在金库之间进行交流;一个城市区域范围内只有一座金库的,管库员在金库内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岗位交流。营业机构现金柜员每年必须进行岗位轮换。第五十条 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和风险控制原则从严控制现金柜员数量。原则上每个营业机构配置一至两名当班现金柜员,确实无法满足业务需求,需要增加现金柜员时须报一级分行审批。第五十一条 金库和营业机构应根据上级行核定的各项现金备付管理指标合理控制库存,库存超过限额必须及时办理调出。第五

17、十二条 各级出纳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金库和营业机构现金库存的动态监控和跟踪管理,对出纳预警提示须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五十三条 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金库库存、实物运送路线及时间属银行秘密,不得泄露。第五十四条 库房维修影响库存实物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库存实物须存放在安防监控设施完备的临时库房,并加强值班保卫,确保库存实物安全。第五十五条 金库库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区严禁存放枪支弹药。第五十六条 金库库区和营业机构现金作业区必须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规定,安装电视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监控录像资料须保留三个月以上。第五十七条 现金及贵金属库房录像不显像,金库主任、有权检查人员

18、可查看录像。第五十八条 金库和营业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在遭遇暴力或不可抗力、系统故障、供电中断等紧急情况时,应急措施应当及时、有效,能够满足现金业务安全运行的需要。第五章 出纳业务检查第一节 检查形式第五十九条 出纳业务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亲临实地通过盘点实物、调阅资料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的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通过电子手段调阅相关资料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的远程检查。第六十条 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特别检查。常规检查是指检查人员持“查库专用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程序对金库和营业机构实施的检查。对营业机构的常规检查执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特别检查是

19、指由总行选定的、授予特别权限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金库特别检查证,在任何时间对金库及营业机构柜员尾箱实物实施的检查。特别检查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特别检查办法。第六十一条 “查库专用介绍信”。“查库专用介绍信”由总行统一格式,各级管辖行会计部门专人保管使用,签开时须对检查人资格检查事项进行审查,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查库专用介绍信”由委派行会计部门签开,经行长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在存根骑缝及日期处加盖行章后,方能生效使用。“查库专用介绍信” 有效期限按检查需要的实际天数填写,最长不得超过 15天;项目填写不清、涂改、盖章不符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应予作废,作废的“查库专用介绍信”退回签发人贴在存根处。第二

20、节 金库常规检查内容及要求第六十二条 金库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实物库存检查;现金备付管理检查;实物调拨及出入库管理的检查;金库建设管理检查;安全防范设施检查;金库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金库检查具体内容及方法见附件2。第六十三条 管辖行行长、主管行长、会计管理部门、营运管理部门可在非营业时间对金库实施常规现场检查。第六十四条 管辖行行长、主管行长、会计管理部门对金库实施常规现场检查持本行签开,经被查行有权人签批的 “查库专用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入库检查。跨级检查须经下级行换开“查库专用介绍信”。第六十五条 审计部门及营运管理部门对金库实施现场常规检查,

21、须持本部门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其所在地行的会计部门开具“查库专用介绍信”,逐级换开后,并由被查行有权人签批后,办理登记手续,入库检查。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人民银行现场常规检查,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到其所在地行会计管理部门开具“查库专用介绍信”,经逐级换开并由被查行有权人签批后,办理登记手续,入库检查。第六十七条 安全保卫部门进入金库保管区和现金作业区进行安全设施检查,须持同级会计管理部门签开或逐级换开的,并由被查行有权人签批的“查库专用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被查行金库主任、保卫部门负责人、管库员陪同入库检查。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安

22、全保卫检查,须持公安机关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由同级保卫部门负责验明身份后,到同级会计管理部门签开“查库专用介绍信”,逐级换开并经被查行有权人签批后,办理登记手续,被查行保卫部门的主管行长及保卫部门负责人员、金库主任应陪同在场。公安机关不得进入保管区或在夜间对金库进行安全检查。第六十九条 检查人员入库检查时,被查行保卫人员和管库员应认真核对检查人员相关证件,无误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入库检查。第七十条 金库主任可直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入证登记入库,单独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时两名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第七十一条 其他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被查行金库主任及

23、两名管库员应始终陪同在场,接受检查,回答提出的问题。第七十二条 检查人员查库要亲自核查,不得监而不查。 检查完毕,管库员应在检查人员离场前重新盘库。第七十三条 检查寄库尾箱可采取全面检查和部分抽查方式。被查柜员必须到场,检查人员在监控下开箱检查。被查柜员如需进入库区配合检查,检查人员须出具寄库尾箱检查通知单(附件3),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第七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检查人员按如下规定对辖属金库实施现场检查。一级分行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每年对辖属金库现场检查的数量要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20%;会计管理部门和营运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属金库现场检查的数量要分别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40%;二级分行行

24、长、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每年对辖属金库现场检查的数量要分别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20%和50%;会计或营运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属金库现场检查的数量要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100%;县级行行长每年对辖属金库的检查要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100%;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每年对辖属金库的检查要达到两次以上;所辖金库数量不足5个(含)的,其管辖行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会计、营运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属金库现场检查的数量必须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100%。第七十五条 金库主任按如下规定对金库实施现场检查。金库正主任每月对金库实施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金库副主任每周对金库实施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第七十六条 非现场检查由各级管理

25、部门、检查人员负责实施。检查人员登录出纳综合管理系统,对被查金库库存管理、检查人员查库情况、金库人员配置及轮岗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第七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检查人员每年对辖属金库实施非现场检查的比率应高于现场检查。第七十八条 查库中发现账实不符、白条抵库等重大问题,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委派行,并通知被查行行长到场处理。第七十九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不得授权他人代为履行检查职责。第三节 检查结果及整改第八十条 管辖行行长、主管行长以及会计、营运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结束,检查结果经金库主任确认后出具“金库检查报告”(附件4)。第八十一条 非现场检查结束,检查人员应立即将检查结果登记“金库检查报告”

26、。第八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委派行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被查金库管辖行下达整改通知,整改通知应包括金库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第八十三条 被查金库所在行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条制定出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检查委派行。第八十四条 检查人员负责对被查金库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其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第八十五条 金库主任现场检查结束,将检查结果、整改意见在“金库检查报告”上详实记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第六章 反假货币和样币管理第八十六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承担反假货币宣传、培训职责。第八十七条 柜面及上门收款人员经办业务发现

27、假币,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在客户视线范围内加盖“假币”戳记并双人予以收缴,同时向客户出具“假币收缴凭证”。第八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提供鉴定货币真伪服务的营业机构,应指定双人予以办理。经鉴定为假币,予以没收,向申请鉴定人提供“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经鉴定为真币,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假币没收收据”。第八十九条 收缴和没收的假币应及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第九十条 样币是检验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制质量和鉴别真伪的标准样本,是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样币包括人民币样币和外币样币。第九十一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领

28、取和保管样币。领取的样币应专夹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样币交原分发行。第九十二条 样币禁止流通。发现流入市场的样币,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或交当地人民银行追查。第七章 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第九十三条 出纳报表包括“中国建设银行现金出纳业务统计月报”(附件5)、“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金业务统计月报表”(附件6)、“假人民币统计表”(附件7)、“假外币统计表”(附件8)。出纳报表由出纳系统自动生成。第九十四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科学利用出纳信息指导管理工作。第九十五条 现金收支管理包括本期现金收支分析和下期现金收支预测。现金收支分析

29、为季度报告,每季度后十日内逐级上报至总行。第九十六条 现金收支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期现金收支的基本情况、主要收支渠道、与上期比较变化较大的项目和信贷、客户群体变化情况及其对现金收支的影响。第九十七条 现金收支预测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要紧密联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宏观经济、金融预期指标,货币信贷政策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和近三年现金收支情况。第八章 错款及案件处理第九十八条 出纳错款是指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拨、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第九十九条 柜员收付现金发现长、短款,应立即向业务主管报告;发生一万元以上长短款,业务主管要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营业终了,查无结果按

30、规定挂账。确认为出纳错款的,按管理权限申报处理。第一百条 金库盘库中发现账实不符,须立即报告金库主任,及时查找原因。发生一万元以上长短款要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第一百一条 系统内调拨现金发现长、短款,保管好原封签,腰条等资料,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与调出机构联系查找原因,确认为调出机构差错时以清点的实际金额入账;不能确定调出机构差错时,调入机构比照收付现金错款处理方式办理。第一百二条 系统外调拨现金发现长、短款,保管好原封签,腰条、录像等资料,立即向机构负责人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及时与调出行联系查找原因。确认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不能确认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入行按审批权限报批。第一百三

31、条 原封新票币发现长、短款,应保留原捆票币及腰条、封签,写出情况报告,经手人、复核人签章,经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原封签、腰条等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第一百四条 银行自助设备清机中发现长、短款,应立即向机构负责人报告并于当日挂账,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一百五条 出纳案件是指因盗窃、抢劫、诈骗、贪污、挪用造成的现金短款。发生出纳案件,应根据案件处理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保护现场。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一百六条 出纳工作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出纳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章违规操作的出纳人员以及出纳事故、案件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一百七条 对下列出纳

32、人员给予奖励:第一百八条 对金库连续两年无任何错款事故的管库员及金库主任,给予奖励;第一百九条 对在出纳业务中成功堵截案件的有功人员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予以重奖;第一百一十条 对收缴人民币假币的临柜人员,按收缴假币金额的10%15给予奖励。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在出纳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违规违章操作的人员以及出纳事故、出纳案件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章 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制度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了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会计基础工作水平,适应股份制改造、新培训学习制度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管理需要,

33、制定我行的培训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奖惩、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可操作性,注重学习实效不走培训过场。第一百一十五条 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切实可行,从实际出发安排周密合理,充分体现学习培训的目的。第一百一十六条 培训形式灵活有效,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不拘泥于形式,注重学习培训的效果。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习、培训内容的确定从实际需求出发,根据业务的发展,人员对业务知识更新的需要,急业务发展之所急, 注重学习、培训内容的实效性。第一百一十八条 检查、考核及时有效,通过及时的检查督促保证学习、培训计划的落实。竞赛与考核相结合,使学习、培训成果直接运用到工作中。第

34、一百一十九条 六、奖惩机制健全,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为业务学习创造良好氛围,对于培训考核成绩突出者,在年度绩效工资发放中,作为评比的依据。业务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 培训内容:一是结合本行一线员工的应知应会业务现状,制定每年度的业务培训重点;二是结合上级行的培训要求内容;三是根据年度文件内容临时安排学习内容;四是组织全体一线员工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培训。第一百二十一条 按着每年度制定的集中业务学习计划,集中业务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2小时,培训面达到100%,培训后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待岗进行学习2周,待岗期间按着人事管理要求,发放工资。补考不合格者上交人事部门。第一百二十二

35、条 自学时间由各网点负责人自行培训,培训内容为年度培训计划安排的自学内容,但每月不少于2次,学习人员要按着支行培训计划要求,建立完整的学习笔记。第一百二十三条 业务技能培训采取自行训练的方式,支行安排时间进行集中比赛,促进一线员工提高自身的业务操作水平。第一百二十四条 检查每月要对每位员工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随时随地掌握学习进度,督促其学习,确保达到学习效果。定期组织业务考试和技能考核,通过考试促进学习,同时将考试成绩纳入年度绩效工资的考核范围。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

36、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第一百二十五条-精品 文档-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