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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掌握相关规定在旅游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问题中的适用,了解在实践中因旅游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以及相关的解决措施。
要点:旅游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旅游合同的一般性规定;旅游合同常见法律问题。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
1、合同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旅游合同
目前在学术上存在争议:
委托合同说。行纪说。居间说。混合说。服务合同说。
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双方因此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一方只能是旅游经营者——旅行社
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3、旅游合同的内容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
4、旅游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同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5、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有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实践中,旅游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且通常采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合同范本。
三、旅游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
1、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1)旅行社的权利:向旅游者收取费用。案例--240p
(2)旅行社的义务
①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义务
②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③委派正规的随团人员的义务
2、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1)旅游者的权利
①要求旅行社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权利
②享有人身、财产安全受保障的权利
③要求旅行社委派正规的随团人员,即合格的导游、领队带团旅游的权利
④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有权要求赔偿。
(2)旅游者的义务
向旅行社交付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
四、有关旅游合同的立法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是将旅游合同作为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中总则部分的规定。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旅游者和旅行社经过协商,就旅游的行程、价格、路线等要素达成一致意见,就是旅游合同的订立。
1、订立旅游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
2、旅游合同条款
①旅游行程 ②旅游价格 ③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243p
3、旅游合同订立的过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1)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内容具体明确。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撤回要约;撤销要约;要约失效。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做出
4、旅游合同的成立
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成立的具体情况见244p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
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自成立时起生效。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指已经成立的但欠缺法定生效要件因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须具备的法律特征是:
①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②无效合同不得履行
③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各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案例-245p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案例-246p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可撤销、可变更的旅游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
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该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法律后果通常有三种: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追缴财产
三、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1、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 ②协作履行原则。
2、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合同法》62条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2)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债务: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对旅游合同中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一)旅游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双方当事人依法经过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变更合同的条件
合同变更的形式:未明确规定,可口头,也可书面,或依法律程序办理。
(二)旅游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合同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并非所有的合不可转让的合同权利同权利都可以转让。
程序:通知债务人。
2、合同义务的转移
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可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这些债权债务。因此需要取得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和分立也会引起合同主体的变更。-案例-250p
(三)旅游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案例-250p
1、合同解除的方式:
(1)约定解除:经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的程序
因为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方式不同,相应的也有不同的合同解除程序。
(1)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解除权行使的程序:应当通知方式来解除和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五、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的责任的概念的构成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违约责任的构成不包括主观要件,只要在客观上存在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除法定免责事由之外,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的责任的承担方式
只要具备客观要件,违约责任即告成立。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要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返还定金
4、采取补救措施 5、赔偿损失
(三)免责理由由
免责理由,是指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主张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理由。
约定。 法定。
1、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作为合同免责理由,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后
(2)双方对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预见
(3)不可抗力的发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2、不可抗力的范围
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以下事件:
(1)自然灾害。
(2)因社会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
商业风险通常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案例-259p
3、发生不可抗力时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要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六、其它旅游合同常见法律问题
(一)订立旅游合同的主体资格
1、旅行社的缔约能力
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旅行社属于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要受企业性质、法律规定及企业设立目的的限制。
在旅行社管理法规中,对旅行社的超范围经营是严格限制的。
2、有关代理经营旅游业务而签订的旅游合同
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可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代理经营,代理人以被代理的旅行社的名义和旅行者签订旅游合同,被代理的旅行社对合同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案例-254p
(二)以格式条款订立旅游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一份合同的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该合同就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契约或标准合同,即经营者事先拟定条款,无需和交易对象进行磋商而订立的合同。
在旅游业中,各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合同,往往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或者在合同中大量使用格式条款。
1、以格式条款订立旅游合同的利弊
利:①最重要是的节约交易成本。
②由专业人士撰写格式合同,在条款上比较完备。
弊:①另一方利益很难在合同中体现,不利贯彻合同自由原则。
②拟定方会尽量体现自己的利益,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旅行社的格式合同也存在:
①在合同中约定不对等的责任
②拟定对自己有利的免责条款。
2、格式条款的拟定方的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
(1)公平地拟定格式条款的义务
(2)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①足以引起对方注意;②提示方法合理;③提示在合同成立之前。
(3)说明义务
3、格式条款的效力
一般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定。另外,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4、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以不利于格式条款拟定方的原则进行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三)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在旅游实践中,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除财产赔偿外,还存在对旅游者的精神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规定违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旅游合同中,在一般情况下,旅游者不能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而向旅行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旅游产品带给旅游者的是精神上的愉悦和享受,如果一概不承认旅行社在此方面的合同义务,可能不符合旅游合同的特征。
案例-257p
附:
(一)出境旅游组团合同范本 (二)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七、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旅游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什么是旅游合同订立、旅游合同的变更或转让、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同的撤消和解除?
3、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承担方式?
4、以格式条款订立旅游合同的利与弊?
5、如何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试列举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不可抗力。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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