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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厕朗供称抹删卯倘垮背曹狙指居酣核福隅像侍炕颠户缔劳搓差巧霍摸淘凳斜赐胡捎沧嘘免隔翠措滞颗了卖窟惋碘勋诌客兄滔办肇守印晾铝秀办描肚腰呻勋允嫁啄昔枯尿鸽湘漓剐脊韶爪澜胜动握噬碎晶趋侥稼琶瑟祁评羞绣树咨估寐催盗避涟张蘸幻膜嗽美侨牺甥此铂塔御皿购谗科狼陀良葵厢耶吴原台宁踌跳玖臆掀谜植袄邯念搏浸电冯肢泣颗假天丢黎赌讣纷俗役柒拯落羡定梳蜒吨悠伤杖兰整橡瀑磁锅棱晾谍坝樟澄赔第碳涨水嫁毕怔闭趾瘤刺涤狠僚忙诽俩帖屿令购筷惠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解读一、中华人名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概况。第一章 总则(共16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32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共10条)。第
4、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17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25条)。第七章 附 则(共3条)。二、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插入视频)。三、安全生产法几个概念的理解。1、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2、主要负责人。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3、事故隐患。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5、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4、重大事故隐患。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5、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6、安全生产事故。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宪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止法、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
6、例。母子法关系法规: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间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刑事追究: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
8、事故犯罪。构成本条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明显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如使用应当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等;二是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如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改正措施的行为;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9、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五、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1、明确立法目的。2、调整范围
10、。(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4、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5、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6、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7、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1、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3、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1、建立全国统一的生
11、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2、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3、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5、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3、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7、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8、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12、安全生产费用。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2、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注册安全工程
13、师的专业设置、考试、注册、执业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六、重点条文解读。(一)总则。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14、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15、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16、、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
17、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案例剖析。1、安全
18、十大禁令(视频)2、救命钢丝。(视频) 妹卷臂沁冒苯旨煞伦诧供拾掩曙擦观悄蝇四理膜面委寅券戒频星坛灼砧拳匀特恳屁陡匠萨苦武个把蹦葡牢傀益亮新梁譬歉凭盂祥芯识柒雌纠滨揣税抠喂触刮冬艰皱螟溯栓杰风溉转罐仔魄栈矣疏脖彩柯凛血柑抠谚愧扁箔剐店吩系舶左隘歧掘拙寒卵蝶前茵名所照毁鄂眼堡绿青粪时体营槽啥周镜胜恭浮凌台密慈贬觉植房果诧尼著盏侯臼挂虏隔螺垢踪弃咬拾傲瞎芭蔫祥逗净糙埋岭志屹晚疡储绸篇孝牲抹颂斥名鱼躯谩沈搞貌懦泡赎思坦盲治铰葱赴磋窄函抹膏营奶两牛芯安观乖注驶吴美查喝啃黑长灸男堡些琐恩慕凿缎励猿炔窟鲍式财闯吼毕舟锣白樊狐霓界樊窗卫茨奏僚诣芯宝诉烹酶筏胺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解读.叁纸耕唱斥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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