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台励化工(南通)有限公司
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订定本守则。
第 二 条 全体劳工均遵守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规定,共同防范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 二 章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及各级主管之权责
第 三 条 本公司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下列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
一﹑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应负之职责:
(一)规划、督导各部门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
(二)厘订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办理职业灾害统计。
(三)规划、督导检点与检查并记录。
(四)作业场所有关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环境测定之连络。
(五)规划、实施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六)规划劳工健康检查实施健康管理。
(七)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报备,报请劳工检查机构备查。
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应负职责:接受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之命,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指挥或监督事项。
三﹑各单位主管及工作场所指定负责人:
(一)维护所属全体劳工之安全卫生。
(二)督导劳工实施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所需之各项设备并记录。
(三)确实督导所属员工遵守工作安全卫生规定,并加以记录。
(四)负责劳工安全卫生工作评估分析与指导。
(五)若有事故发生时需立即处理并呈报。
(六)负责对工作环境之安全卫生改善与建议,供上级参考以减少工作危害。
(七)负责办理上级或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所交办之有关安全卫生事宜。
第 三 章 设备之维护与检查
第 四 条 维护与检查:
一、依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
二、检查方式分为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作业检查等,则由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与使用单位共同研拟并依计划实施。
三、各机械设备实施之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应就下列事项记录,并保存三年:
(一)检查年月日。
(二)检查方法。
(三)检查部份(包括有关之工作流程图、机械设备结构图)。
(四)检查发现危害,分析危害因素。
(五)评估危害风险(严重性及可能性分析)。
(六)实施检查者之姓名。
(七)依检查及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改善措施之内容。
(八)定期检讨改善措施之合宜性。
第 五 条 检查人员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实施检查、检点,如发现对劳工有危害之虞时应即报告上级主管,并立即检修及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 六 条 厂内外保持清洁,排水沟保持通畅。
第 七 条 本厂实施健康检查时,员工不得拒绝接受任何预防接种及特殊健康检查。
第 四 章 工作安全与卫生标准
第 八 条 一般性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一、操作各种机械前,必须检查电源及机械运转是否正常。
二、非本身经营之机械设备,切勿擅自启动或操作。
三、依照标准工作方法或上级指示方法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法。
四、机器开动后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场所。
五、机器仪表发生故障修理时或机器及动力装备等遇异状时,须立即停机并在电气开关处悬挂警告牌,始可进行检查、修理,以免失误而造成事故,而清扫、擦拭、上油等工作亦应停止运转该机械。
六、随时保持使用机器设备及工具之整洁及保持其良好之性能。
七、本厂安全卫生设备,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发现被拆卸或丧失效能时,应即报告雇主或主管人员。
八、手工具应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松动或破损,若有此现象时不得使用以确保安全,使用后应缴回工具存放处。
九、电气手工具应绝缘良好才能使用。
十、各部门应指派人员负责开闭门窗及电气开关,下班后尤须注意将门窗关闭,熄灭灯火。
十一、机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以免掉落击伤人体。
十二、工作中之材料及半制品、成品勿堆放于通路、安全门、安全梯及各门口,且安全门于上班时间内不得上锁。
十三、在工作中所产生之废料、废品以及垃圾或其它杂物,应分别放置于指定地点,并经常保持完整清洁。
十四、不可靠在机器上工作或休息,以免危险。
十五、穿着合身整齐之服装,最好穿工作服,并要穿安全鞋,禁穿拖鞋、木屐等,禁止赤膊、赤脚工作。
十六、作业时间内通风换气设备应连续保持运转,不得关闭。
十七、厂内装设的照明设备,不得随意破坏,遇有损坏立刻报修。
第 九 条 堆高机作业安全工作守则:
一、非经受训合格人员,不得任意驾驶。
二、堆高机行驶前,须例行检查机油、水箱、剎车油、离合器、剎车装置、蓄电池等机件是否松弛、有无漏水、轮胎气压是否足够等。
三、引擎发动后,应低速空转、温车二至三分钟,方可驾驶。
四、堆高机最高时速一五至二十公里(每小时),且不宜行驶在不平地面,并注意地面是否牢固。
五、堆高机空车行驶时,应将货叉升高至离地面约一五公分。
六、经过通道和十字路口或急转弯时,应完全停车,鸣喇叭表示手势,然后缓缓行进。
七、无论何时载重下坡,均应倒退而下。
八、当举起、放下重物或起步行驶时,均应缓慢行驶。
九、除卸放搬运货物时,升降架可往前倾外,一般货物升降时,升降架均需保持垂直或往后倾。
十、决不允许任何人员攀搭在货叉杆或所举重物上。
十一、在危险品仓库内不得使用堆高机作业。
十二、堆高机上所装之物料,应整齐放置,其高度不得妨碍司机之视线,并不宜作快速之急转弯。
十三、货物太庞大致前面视线被阻挡时,须后退行驶。
十四、堆高机行驶时,司机应注视行进或后退之方向,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十五、堆高机负重行驶前,应先将所载物料放低至离地约二十公分左右,始可行驶,因降低重心后,稳度增大。
十六、非必要时,不得将货物升高至顶端行驶。
十七、搬运及起吊等工具之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之安全荷量。
十八、司机不得放置其身体之任何部份于车外,但打手势时例外。
十九、停用时不得未拉紧手剎车即离车而去。
廿、 任何时间发现有故障或不安全时,应报告上级迅速处理,不得任意改装使用。
第 十 条 升降机作业安全工作守则:
一、安全门于升降机停止时,才可打开。
二、剎车制动器要灵活运转。
三、操作员应定期清洁并检查道轨、吊具及其它附件。
四、安全开关应保持正确。
五、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入控制室、机房等。
六、升降机如有故障应立即禁立使用并贴挂警告标示。
七、如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妨碍扰乱操作情形,该机负责人应即制止,或报告
主管处理。
八、应待楼层指示灯亮后始可进入吊箱,且不可背向而入。
九、升降运载要均匀,搬运负载要小心并不得超载。
十、禁止人员搭乘货物升降机。
十一、禁止起重超载。
十二、禁止吊箱内荷载长物而插穿天花板。
十三、禁止违反操作安全规则或破坏安全开关或其它安全装置。
第十一条 粉尘作业安全工作守则:
一﹑粉尘作业场所每天至少清扫以次以上。
二﹑避免不当的工作方法使粉尘飞扬。
三﹑禁止在工作场所饮食或吸烟。
四﹑在粉尘作业场所应着有效之呼吸防护具。
五﹑须养成随时洗手之习惯,工作后必须洗手。
六﹑粉尘作业场所局部排气装置,于粉尘作业时间内,不得停止运转。
七﹑粉尘作业场所,应由具有预防粉尘作业主管之人员从事监督作业。
八﹑粉尘作业场所每周应就有关通风设备运转状况,劳工作业情形,空气流通效果等检点一次并纪录之。
九﹑粉尘作业场所局部排气装置,应依规定每年实施自动检查一次,并纪录之。
十﹑粉尘作业场所,应每六个月定期测定粉尘浓度一次并纪录之。
十一﹑粉尘作业员,应按规定,应接受粉尘作业特殊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局限空间作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一、局限空间系指本公司之下列场所:入槽作业
二、本公司局限空间可能引起之危害包含缺氧、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
三、从事局限空间作业前,应填具局限空间进入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核准,才可实施作业。
四、从事局限空间作业时,应于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业主管从事下列监督事项:
(一)决定作业方法并指挥劳工作业。
(二)作业开始前、所有劳工离开作业场所后再次开始作业前及劳工身体或换气装置等有异常时,应确认该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浓度、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浓度。
(三)当班作业前确认换气装置、测定仪器、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具、安全带等其它防止劳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设备之状况。
(四)监督劳工对防护器具或设备之使用状况。
(五)其它预防作业劳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五、从事局限空间作业时应指派一人以上之现场监督人员,随时监视作业状况,发觉有异常时应即与缺氧作业主管及有关人员联络,并采取紧急措施。监督人员不得同时监视一个以上之作业场所。
六、局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足够之急救人员,担任救援工作时并应有足够之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具。
七、对于从事局限空间作业之劳工,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施予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第十三条 局限空间作业前之检点项目重点如下:
一、确认进出局限空间的劳工,并确实登记及点名。
二、于作业场所入口公告作业注意事项及禁止非从事相关工作人员擅自进入。
三、连接局限空间配管之阀、旋塞应关闭并上锁或设置盲板及张贴标示以防误操作。
四、确认已隔离危害源或已采必要之安全措施。
五、作业前应予通风换气(不得使用纯氧,进行油漆工作时,应持续通风或防范中 毒措施)。
六、随时监测空气中氧气浓度及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应高于18%或硫化氢浓度低于10ppm以下等)。
七、确认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具是否适当且具足够数量(须含救援人员),戴用输气管面罩之连续作业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一小时。
八、确认已备妥梯子、安全带及救生索等设备,并具备工作场所所需求之灭火设备。
九、确实戴用个人防护器具,包含安全帽、安全眼镜、听力防护具、防护衣、防护手套、安全鞋、气体侦测警报器、呼吸防护具等。
十、具备随时可与外面监视人员联系之联络设备。
十一、公告劳工周知有关紧急应变步骤及医疗救援之联系。
第十四条 局限空间作业场所应将下列注意事项公告于入口显而易见之处:
一、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项。
二、进入该场所时应采取之措施。
三、事故发生时之紧急措施及紧急联络方式。
四、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具、安全带、测定仪器、换气设备、联络设备等之保管场所。
五、缺氧作业主管姓名。
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人员于局限空间作业中应注意之事项:
一、现场监督人员应为专责人员,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全程待在局限空间外,与局限空间内作业员工保持联系。
二、禁止非相关工作人员进入。
三、监视有无意外状况并随时通告作业人员。
四、掌握进入局限空间之人数。
五、熟练各种侦测仪器、救生设备及消防设备之使用
六、熟知紧急联络方式及人员,并可协助抢救伤员
第十六条 局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之检查事项包括:
一、清查作业劳工人数及工具设备清点。
二、确定挂锁之人员均已解锁离开
三、清理现场,管线内重新输气前应确认作业现场机具已移除且无产生火花之虞。
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人员于下列状况时应通知工作人员紧急撤离:
一、工作人员违反标准作业程序。
二、通讯时查觉工作人员的反应异常。
三、有危害性气体侵入时。
四、管道泄漏或电源设备漏电时。
五、监视人员因意外无法再执行任务时。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时之紧急措施及紧急联络方式:
一、现场监督人员于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所有工作人员撤离并联络工安单位
(紧急联络电话:13813626368 联络人: 黄国杰 )。
二、立即以救生索将人员拉出,若现场无足够之救援器材或个人防护具,严禁进入救人。
三、立即通知紧急应变人员及医疗救援人员实施救援。
四、非经训练合格之急救抢救人员或未配戴防护具者,禁止进入抢救。
五、现场事故过大无法控制时,人员应立即疏散。
第十九条 局限空间救援之重要遵守事项:
一、绝不进入局限空间救援(除非必要),除非已有妥善装置,可不需进入即可利用救生索救出罹灾者。
二、要等待紧急应变人员抵达后再开始救援行动。
三、应假设空气危害会立即致命,才造成人员罹难,除非以侦测器确认空气之安全性。
四、绝对限制进入抢救人数。
五、绝对不可使用罹灾者之空气供应器。
第 廿 条 空气呼吸器、测定仪器、各项防护器材及换气设备保管场所于本公司厂务室。
第廿一条 从事缺氧危险作业劳工发生下列症状时,应即由医师诊治:
一、颜面苍白或红晕、脉搏及呼吸加快、呼吸困难、目眩或头痛等缺症之初期症状。
二、意识不明、痉孪、呼吸停止或心脏停止跳动等缺氧症末期症状。
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其它有害物中毒之症状。
第廿二条 物料搬运储存安全守则:
一、仓库内严禁烟火,并保持其整洁为要。
二、物料堆积要有规则、整齐及稳妥,以免坍落而造成不幸。
三、堆积的物料不得由其下部抽取使用。
四、物料应适当安全堆放,同时不可过高,以免搬运困难倒塌。
五、物料储存不可影响交通或突出于通行道上导致危险。
六、搬运粗糙物件时应戴上防护手套。
七、搬运及开箱前,应将突出之铁皮、铁钉等先拔除。
八、两人或两人以上搬运对象,行动须共同一致或听指挥者口令。
九、物料之堆放及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 不得超过堆放最大安全负荷。
(二)不得影响照明。
(三)不得妨碍机械设备之操作。
(四)不得妨碍交通或出入口。
(五)不得妨碍消防器具之紧急使用。
十、堆积物料之地基应铺垫平实。
十一、仓库内之通风设备,如未正常运转应即通知主管人员。
十二、下班后或仓库无人看管时,应切断一切电源。
十三、单人用手搬起重物时,应先以半蹲姿势抓牢工作物,然后用腿力站起,切勿弯腰搬起重物,以免扭伤腰部,在搬起重物后,如须移动时,应采直线行进,尽量减少转换方向。
十四、不宜以抛掷方式递送对象。
十五、在电线及电气设备附近搬运物料时,须加倍小心,尤其在搬运物料时,切勿触及供电线路。
第廿三条 电气安全守则:
一、在修理电气设备中切断之开关必须悬挂明显之标示牌,除该负责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将该标示牌取下,以免发生伤亡。
二、随时检修电气设备,遇有重大电气故障及电气火灾等,应切断电源,并即联络当地供电机构。
三、电线间直线、分岐接头及电线与器具间接头,应确实接牢。
四、拆除或接装保险丝以前,应先切断电源,并不得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
五、以操作棒操作高压开关,应使用橡皮手套。
六、厂内电气设备及电气修护工作由合格电工处理负责,其它人不准担任。
七、与电路无关之任何对象,不得悬挂或放置于电线或电气器具上。
八、不得使用未知规格之工业用电气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者才能使用。
九、电动机械操作开关,不得设置于须使工作人员跨越操作之位置。
十、电气器材之装置设备与保养(包括修理、换保险丝等)非领有电匠执照或极具经验之电气工作人员外不得担任。
十一、为调整电动机械而停电,其开关切断后须挂牌标示。
十二、变电室或受电室,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
十三、不得以肩负方式携过长物体(如竹梯、铁管等)通过电力设备或其中间。
十四、开关之关闭应完全,如有锁紧设备,应于操作后加锁。
十五、拔卸电气插头时,应拔插头处。
十六、切断开关,应迅速切实。
十七、不得以湿手或湿操作棒操作开关。
十八、非职权范围,不得擅自操作各项电气设备。
十九、如遇电气设备或电路着火,须用不导电灭火设备如干粉灭火器及砂等灭火。
廿、遇停电或电气设备运转中有不正常情形时,应即关闭机器之电气开关。
廿一、勿于电线插座上接装过多之电具,以免造成负荷过重发生火灾。
廿二、厂内各动力机器必须经常保持良好接地线。
廿三、电气技术人员或其它电气负责人员,除应遵守电气有关法规外,并应遵守左列事项。
(一)随时检修电气设备,遇有重大电气故障及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并即联络当地供电机构。
(二)电线间、直线、分歧接头及电线与器具间接头,应确实接牢。
(三)拆除或接装保险丝以前,应先切断电源。
(四)以操作棒操作高压开关,应使用橡皮手套。
(五)熟悉发电室、变电室、受电室等本人所应工作之各项电气设备操作
方法及操作顺序。
第廿四条 噪音作业场所工作守则:
一﹑噪音作业劳工必须戴用听力防护具。
二﹑机械设备支各部固定螺丝应定期检查,松动者应立即旋紧。
三﹑机械设备附属之隔音减振设施严禁拆除。
四﹑听力防护具若有损坏、变形、硬化或遗失应即至物料课领取更换。
五﹑说话咀嚼食物等会使耳塞松动应随时注意并戴好。
六﹑从事作业之劳工有接受特殊作业健康检查之义务。
第廿五条 有机溶剂作业安全卫生守则:
一、调配药品须由专人负责。
二、所有用毕之化学溶剂,均须即刻盖上。
三、须养成随时洗手之习惯,工作后必须洗手。
四、所有化学溶剂均具有挥发性高,易燃之特性,使用时应注意通风,严禁烟火。
五、有机溶剂应于特定场所,加以局部抽风之槽或容器内使用。
六、未使用之溶剂应密闭紧盖。
七、应利用器具喷洗或擦洗,必须使手接触溶剂或沾有溶剂之材料,则应戴用橡 皮手套,防止皮肤吸收。接近清洗槽取物上下时,应戴防毒口罩。
八、不得将溶剂做非生产用途。
九、工作人员如有任何异常不适情形,应即报告其主管请医师诊疗。
十、有机溶剂溅及皮肤时,应速用清水清洗。
十一、不得将有机溶剂倒入水沟。
十二、有机溶剂局部排气装置,于有机溶剂作业时间内,不得停止运转。
十三、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应由具有预防有机溶剂中毒之人员从事监督作业。
十四、有机溶剂作业场所每周应就有关通风设备运转状况,劳工作业情形,空气流通效果及有机溶剂使用情形等检点一次并记录之。
十五、有机溶剂局部排气装置,应依规定每年实施自动检查一次,并记录之。
十六、承盛有机溶剂之容器应标示溶剂之名称,并分别标明其为第一、第二或第三有机溶剂。
十七、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应每六个月定期测定有机溶剂浓度一次并记录之。
十八、有机溶剂作业员,应按规定,应接受有机溶剂作业特殊健康检查。
十九、曾储存有机溶剂之空容器,应予密盖堆存于室外之一定场所。
廿、有机溶剂可使人发生头痛、疲倦感、目眩、贫血、肝脏障碍、刺激皮肤等不良影响作业人员应谨慎处理。
廿一、有机溶剂作业人员应尽可能在上风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蒸气。
廿二、如果发生有机溶剂急性中毒时,应按下述方法实施急救:
(一)立即将中毒人员移到空气流通的地方,应放低头部使其侧卧或仰卧。
(二)通知医务人员,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处理。
(三)中毒人员如失去知觉时,应立即将嘴中东西取出。
(四)中毒人员,如果停止呼吸时,应立即替他施行人工呼吸。
廿三、有机溶剂容器:
(一)储存于阴凉处,避免阳光直射。
(二)应远离热、火花、明火等。
(三)应避免吸入其蒸气,勿使眼睛、皮肤、衣服等接触。
(四)保持容器密闭。
(五)使用时应有适当通风。
(六)勿用于洗手、洗地板或设备。
(七)空桶应加盖堆置于室外。
第廿六条 特定化学物质作业安全守则:
一、本守则依据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法令订定之。
二、本守则所定事项全体劳工应切实遵守。
三、每位员工必需熟悉本厂灭火设备,并熟悉如何使用各类消防设备及疏散路线等。
四、本厂员工应熟悉急救药品所在及使用方法。
五、每位员工应知道紧急水源所在,以便紧急事故时能迅速处理。
六、本厂各项设备有损坏或损坏迹象时,应报告主管。
七、厂内作业场所及仓库等处所,应遵守严禁烟火及禁止闲人进入等标示。
八、应在指定之场所吸烟,烟蒂并放入烟灰缸内,严禁随便抛弃烟蒂。
九、机械电气设备之使用应切实认真保养检查,以免引起失火事故。
十、排气设备于作业时间内应保持运转,门窗开启,以防止吸入聚集过多之气体或蒸气危害身体。
十一、搬运化学品时要戴用橡胶手套、胶围裙、胶鞋、并把地面清理干净注意防止滑溜。
十二、不可将化学品置放在阳光照射处或潮湿处所并避免翻落损坏容器造成泄漏。
十三、严禁非工作人员入作业场所之内。
十四、作业前均须检查各设备有否受腐蚀情形,有时应报告检修。
十五、每位员工应熟知公告所列事项,特定化学物质之危害性、其侵入途径、影响症状处理、保管注意事项、泄漏处置及紧急措施、灭火方法及防护具使用等。
十六、防护具应保持其性能及清洁,不用时保持其干燥。
十七、倾倒化学品于处理槽或处理换液时,均应依规定穿着围裙,戴橡胶手套、胶鞋、防护眼镜、必要时佩戴防护面罩。
十八、本场所设备之阀等开关标示,员工应辨识清楚。
十九、废酸液应集中于废液贮槽,不可任意放流。
廿、定期检视各酸液之贮槽,以便早期发现是否有泄漏情形发生。
廿一、员工有义务接受本厂所实施之特殊健康检查,不得推诿。
廿二、试料取样分析测试时应戴化学用手套并使用规定容器操作。
廿三、试料采取应于指定处所为之,容器应保持清洁,并放置规定场所。
廿四、员工有义务接受本厂所举办之各项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不得推诿。
廿五、员工应熟知现场所放置之物质安全数据表所列事项。
第廿七条 一般车辆驾驶作业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依制造厂商规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
二、禁止车辆放于有滑落之虞之斜坡。
三、除已采取警戒措施者外,禁止车辆夜间停放于交通要道。
四、驾驶员于每日开车前应检查左列各部份机件:
(一)轮胎、螺丝、螺帽、钢圈有无松动、气压是否正常。
(二)差速箱、变速箱、有无漏油。
(三)前后钢板有无折断、骑马螺丝有无松动,吊架、吊耳有无损坏。
(四)大灯、剎车灯、方向指示灯、倒车灯是否正常、咈叭是否会响、雨刷是否能摆动。
(五)冷却水是否足,有无漏水。
(六)机油是否指示压力,燃料表指示油量是否足够。
(七)剎车是否灵活有效。
第廿八条 手工具作业,应依左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适当工具工作。
二、工具应加强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三、必须以正确的方法使用工具。
四、工具存放应设置工具收存处所,工具使用完毕,必须擦拭干净并归还原处摆放。
五、任何一种工具都有它的特殊性能,工作人员未明白它的特性以前不得乱用。
六、有柄的工具应装妥大小适合而坚固的木柄,其锤柄头必须打楔固定。
七、电动手工具应由电工试验绝缘良好后才能使用。
第廿九条 扳手使用,应依左列规定:
一、用配合螺帽尺寸的扳手。
二、手口变形、有裂痕、扳柄有损坏,或不清楚的扳手,都不可使用。
三、有扳手柄不得设法加长使用,以免超荷而发生事故。
四、可为增加扭力而用重物敲打扳手柄。
五、可猛扯扳手柄,施力时须逐步加强。
六、手口须与螺帽密切套合,不得在扳手口内加垫片来迎合较小尺寸的螺帽。
七、用活动扳手时,开口应摆向自身,操作时应将扳手柄向内拉,不可向外推。
八、有扭力表的扳手,应经常检查扭力表是否准确,不得超荷使用。
九、得将扳手当作榔头使用。
第 卅 条 螺丝起子使用,应依左列规定:
一、螺丝上起子后之尺码适用大小适当之起子。
二、使用时,起子口端须垂直插置于螺帽槽内,不可倾斜,以免口端滑出伤人。
三、不靠加用扳手,千钳或其它工具增加起子扭转力量,以防超荷使起子口端断裂飞出伤人,或失手因起子损坏,而使身体用力落空,发生滑倒。
四、不可将起子横插于螺帽槽内,扳转螺丝。
五、应接规格尺寸修磨起子头,切勿磨成尖锐或快口。
六、避免用起子在手持工作物上旋松︵紧︶螺丝。
七、切勿把起子当作凿子用,不得用搥打击起子柄。
八、握柄破裂、杆身臂曲、口端钝卷起的起子,不可使用。
九、起子金属杆身穿露握柄端面起子,切勿使用于电气工作。
十、旋转小件上的螺丝,应将装此螺丝头的一面向上平置抬上,或夹固在抬面上 操作。
第卅一条 手锤使用,应依左列规定:
一、锤体起毛,锤柄有裂痕、腐朽或粗糙的锤,不可使用。
二、使用必须检查锤体与锤柄楔合是否牢固,不可使用锤体已锈的锤。
三、打大锤人员、不可戴手套,以防滑脱伤人。
四、锤柄与锤体均不可有油污。
第卅二条 手钳使用,应依左列规定:
一、直接施压力于须切断的横断面方向:。
二、勿滥用手钳敲物,或当作扳手使用。
三、当切断的一端甚短时,应以手遮盖,以防其飞出。
四、提钳时要靠近尾端,不可将食指伸入两柄之间,以防被夹伤。
五、勿使用铁锤或他物敲打钳子企图剪断铁丝或其它对象。
六、电工应使用绝缘的钳子,绝缘体必须无裂缝或损坏。
七、剪材时刀口应垂直受剪物平面,不可斜剪。
八、按工作需要,选用大小适用的剪刀,厚材勿用小剪刀。
九、剪刀手把不得设法加长使用,以免剪刀超荷。
第卅三条 使用手推车应遵守之要则:
一、车子使用前应检查,并定期保养。
二、尽量先装重的物品,使全车重心在下面。
三、物品必须堆好,不使滑溜跌落,所堆高度不可妨碍堆车人员视线。
四、利用车子搬运重物,堆车人员应注意,保持车子平衡。
五、推车时不可奔跑。
六、手推车下坡车应在人前,上坡时应在人后,并拉牢车柄,妥为控制。
七、发现车子把手或架子、轮或轴有损坏时,应立即停用请修。
八、车轮停用时,应妥当放置于规定地点,不得放于通道,以利通路。
第卅四条 安全眼镜之使用安全守则
一、佩带前应适当调整,适合脸型。
二、杯式安全眼镜之橡皮带,头带应长短适应,使能安稳佩戴于脸上。
三、眼镜片应经常保持清洁,如有损坏应即更换。
四、确保头带之情况和弹性良好,如有损坏应即更换。
五、镜片装牢,如有裂纹或擦伤应即更换。
六、镜片凝结过多之水雾,可使用清洁剂,抗雾混合剂防止。
七、安全眼镜不用时应装入镜盒,不可放在工具箱或抽屉内,以免损坏。
第卅五条 升降机作业安全工作守则:
一、安全门于升降机停止时,才可打开。
二、剎车制动器要灵活运转。
三、操作员应定期清洁并检查道轨、吊具及其它附件。
四、安全开关应保持正确。
五、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入控制室、机房等。
六、升降机如有故障应立即禁立使用并贴挂警告标示。
七、如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妨碍扰乱操作情形,该机负责人应即制止,或报告主管处理。
八、应待楼层指示灯亮后始可进入吊箱,且不可背向而入。
九、升降运载要均匀,搬运负载要小心并不得超载。
十、禁止人员搭乘货物升降机。
十一、禁止起重超载。
十二、禁止吊箱内荷载长物而插穿天花板。
十三、禁止违反操作安全规则或破坏安全开关或其它安全装置。
第 五 章 教育与训练
第卅六条 本公司为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并依照政府法令特举办本劳工安全卫生教育及预防灾变训练。
第卅七条 劳工对于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有接受之义务。
第卅八条 训练方式:(1)讲课解说。(2)动作示范。(3)实地演练。
第卅九条 一般性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与时数:
一、新雇或调换作业劳工依实际需要排定时数,不得少于三小时,其课程以与该劳工作业有关者。
(一)作业安全卫生有关法规概要。
(二)劳工安全卫生概念及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三)作业前、中、后之自动检查。
(四)标准作业程序。
(五)紧急事故应变处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识暨演练。
(七)其它与劳工作业有关之安全卫生知识。
二、各级业务主管人员于新雇或调换作业时,应参照下列课程增列六小时。
(一)安全卫生管理与执行。
(二)自动检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业标准。
第 六 章 急救与抢救
第四十条 抢救:发生职业灾害之抢救、抢救人员应先考虑使用适当防护具。
第四十一条 一般性急救:
一、在医护人员抵达前受过急救训练之员工应立刻对伤员作适当处理,避免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二、在没有确定受伤之实情前,应将伤员平卧,可防止昏厥与休克。
三、如伤员面色发红,应将头部垫高,如呕吐则将头部转向一边,以免窒息。
四、需要时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伤员之体温,以防止休克发生。
五、速召救护车或用担架运送伤员至医疗处所或速请医护人员。
六、急救者的责任在于(1)救命(2)防止伤势或病情转恶(3)保持伤员安静及 舒适,以静候医护人员到来。
七、在场急救者应协助伤员述说病情原因等,以帮助医护人员治疗及诊断。
八、担任急救者必须:(1)不惊慌失措(2)给予遭外伤或急病者之立即和临时性的照料,直至专业救护人员到时或能得到医师的诊治为止。
第四十二条 外伤急救:
一、外部创伤之种类分为破开伤、擦伤、切伤、撕裂伤等,就医前应注意止血及防止细菌进入伤口。
二、外伤的急救是以消毒之纱布敷盖于伤口处,急救人员应有消毒观念,手指不能直接接触伤口,清洗消毒应由医护人员行之。
三、止血法应先查看血色,如为鲜红色则表示主动脉血,应在心脏及伤口间用带束紧,暗红色则为静脉血,应在伤口及身体外缘之间束紧。
第四十三条 昏倒急救:
一、昏倒又称休克,起因如站立太久、受惊、激动、饥饿、疼痛或剧烈工作等,处理昏倒首先明白其为贫血或充血性分别处理之。
二、贫血性昏倒,特征为脸色苍白,四肢冰冷,处理法为使其头部低脚高,斜躺在床上。
三、充血性昏倒,特征为面红耳赤,有时痰声,处理法为将患者头高脚低斜坐在椅子上。
第四十四条 触电急救:
一、触电都会发生「假死」的现象,呼吸和心脏停止活动,首先须令其离开电源,千万不可用赤祼的手去拉,可用干燥之竹竿、木棒等将伤员者挑开。
二、然后送至通风良好地方,解开上衣、仰卧,稍抬头部再用氧气或进行人工呼吸,有时甚至须经三、四小时直至医师到来。
三、苏醒后,如有电伤,则按灼伤处理之。
第四十五条 灼伤急救:
一、急救时,如为轻度灼伤其皮肤未破时,则涂以消毒凡士林油膏或橄榄油等。
二、深度者,应即刻送医,急救者仅将灼伤面覆以消毒纱布即可。
第四十六条 呼吸之急救:(口对口人工呼吸法)
一、使遇难者仰卧,头部后倾。
二、大姆指伸进遇难者上下齿之间,用力使下颚突出直至下齿高于上齿。
三、抢救者用右手大拇指捏住遇难者之鼻孔。
四、抢救者作深呼吸后,把口紧紧对准遇难者之口,向遇难者的口吹进空气。
五、抢救者把空气吹进遇难者之肺部时,必须注意遇难者的胸部有无隆起,以便确定气道是否畅通无阻。
六、抢救者把嘴移开,让遇难者吐气数三后重复吹进空气,每分钟应重复十二次,直至遇难者被救活为止,如遇难者为小孩时,则应增加至每分钟廿次。
第四十七条 骨折之急救:
一、四肢骨折的急救:
先把骨折的肢体,以正确的「附木」绑扎方法加以固定,捆缚时应松紧适度。
二、锁骨骨折的急救:
于伤侧腋下垫以大而厚的棉布折垫,然后以三角巾将伤侧上肢固定。
三、脊椎骨骨折的急救:
应绝对禁止伤者坐起,并勿使伤者抬头,如系颈椎骨折或部位未明,应使伤者仰卧平木板上,如系颈部以下之脊椎骨折则应使伤者俯卧,搬运时用担架并须水平移动,不可倾斜或颠倒。
四、肋骨骨折的急救:
使用绊创膏,以重迭贴合之方式于伤口处加以固定,注意防止昏厥的发生,并赶紧用担架送医院医治。
第 七 章 防护设备之准备、维持与使用
第四十八条 防护设备之准备:
一、各级主管应依据工作环境及职种需要,决定适用的防护具种类并提供从业员适用其它工作上需要。
二、各级主管对防护具之准备应足够劳工之需要,随时保持防护具之性能与清洁并放置于员工需要。
三﹑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平时应协助单位主管教育及训练工人正确使用防护具的重要性及平时保养管理指导等。
第四十九条 防护设备之维持:
一、各主管人员对辖区内防护设备应定期检查并负妥为保养及教导员工确实使用之责。
二、工作后,主管人员应亲自巡视检查各项机械防护设备、工具等安全防护设备及器具是否均已置回原处。
第 五十 条 一般从业人员防护具之使用守则:
一、进入厂区需着安全防护器具。
二、熟悉安全卫生防护设备及器具之使用方法及正确用途。
三、工作前应先检查个人所需防护具是否堪用。
四、个人所保管使用的防护具,应经常保养,不堪使用时应即申请更换或修理,以确保良好可靠性。
第 八 章 事故通报与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一般事故发生报告直属单位主管,由单位主管转报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及厂长。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故灾害时,除采取必要之抢救措施外,受伤人员由本公司医护人员(急救人员)先施以急救,重伤者由救护车转送大医院治疗。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须会同做现场调查、原因分析及检讨,并作成纪录,以防止类似灾害发生。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重大职业灾害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检查机构
第五十四 其程序如下:
事故发现者à直属单位主管à劳工安全卫生人员à厂长à雇主à劳工检查机构
一﹑劳工于工作场所发生职业灾害死亡一人(含)以上。
二﹑劳工罹灾在三人以上。
第 九 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守则经劳工代表订定,并报经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北区劳动检查所
核备后公告实施修正或增订亦同。
台励化工(南通有限公司 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劳工代表同意书
本公司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会同劳工代表订定,劳工签如如下: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态度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