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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产品生产设备采购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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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须具有单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类似项目业绩。 四、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0年01月14日止每天9:00—17: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通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售招标文件(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59号—联合路和五一路交叉路口北)。 五、报名要求: 投标单位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信息网()“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招标代理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 六、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套,售后不退。 七、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地点:2010年01月20日13:00至13:30(北京时间),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1楼受理区 (1)(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八、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2010年01月20日13:30(北京时间)。 九、开标时间与地点:2010年01月20日13:30(北京时间)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1楼第1开标室(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十、招 标 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联 系 人:张老师 电 话:0411-86419595 十一、招标代理人:大连通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马坡、张光欣 电 话:0411-84651716、84651717 传 真:0411-84651726(自动)电子邮箱:tongli_dl@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59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玉华支行 400823530808094001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产品生产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LCG2009-1158 2 招标人名称: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3 投标人应提交30000元(人民币)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中的一种(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及地点:如在开标当日(2010年01月20日)13:00至13:30(北京时间)期间到开标现场递交,其他时间到大连通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递交(北京时间每天9: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外地企业若要汇款,请汇至“户名:大连通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沙河口玉华支行;帐号:400823530808094001”(汇款以到帐时间为准)。 4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 5 投标文件数量及封装要求:1套正本,5套副本,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 6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开标当日在(2010年01月20日13:00至13:30),到开标地点当面递交。 7 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2010年01月20日13:30(北京时间) 开标日期及时间:2010年01月20日13: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1楼受理区 (1)、第1开标室(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8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9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套,售后不退。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0年01月14日止每天9:00—17: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马坡、张光欣 联系电话:0411-84651716、84651717 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59号 10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实验、实训设备生产厂家,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投标人须具有单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类似项目业绩。 11 供货要求: (一)供货及安装完成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 (二)供货及安装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12 其他要求: 1.本项目涉及的所有电脑均须提供品牌机。 2.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含相关配套安装的人工、材料、配件、售后服务、培训、验收、检测以及将来的二次搬家的拆卸、安装、调试等费用,直到验收合格之日止,招标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一)项目概述及资金来源 1.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1)招标人名称: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2)本次招标的内容为:电子产品生产设备1批,其中的全自动贴片机可以投进口产品。(详见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3)供货及安装完成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 (4)供货及安装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5)付款方式:货到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九十,其余款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质量保证金,货物正常使用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实验、实训设备生产厂家,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人须具有单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类似项目业绩。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投标人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投标人。 3. 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有关部门禁止投标的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4.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构成 1.招标文件包括: 投标邀请函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开标一览表 附件2 评标办法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项目任务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及时通知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人依法可主动的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但不超过投标的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收到,否则因此影响投标活动的任何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人将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 (二)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规格及技术响应表; 4.技术和商务条款偏离表; 5.资格证明文件: 6.售后服务承诺书; 7.其他; 8.投标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9.开标一览表(要求单独密封)。 (三)投标函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件。 (四)投标报价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总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投标报价应包括: (1)货物单价,是指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等费用; (2)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表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及售后服务等费用; (3)投标总价中必须包括货物送达实际供货地点的运输、保险等费用。 3.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招标的各种风险(包括漏项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价不再实行政策性调整和变动。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五)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 (六)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 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 (2)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对所提供的货物所承担的维修、保养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 “资格证明文件”。 (七)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投标人应提交本项目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声明。 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使用性能的详细说明; (2)逐条填报的规格响应表及偏离表。 (八)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提交30000元人民币作为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致使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可从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3.投标保证金应为支票、汇票或现金(人民币)等形式中的一种(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 4.在开标时,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7.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 (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3)因中标人过错被废除授标; (4)中标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保证金递交时间及地点:如在开标当日(2010年01月20日)13:00 至13:30(北京时间)期间递交可到开标现场递交,其他时间到大连通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递交(北京时间每天9: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外地企业若要汇款,请汇至“户名:大连通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沙河口玉华支行;帐号:400823530808094001”(汇款以到帐时间为准)。 (九)投标有效期 1.所有投标应从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十)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5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当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单位的行政公章(加盖投标单位的财务章、投标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视为无效投标)。 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使用永不褪色的墨水工整书写或打印。 4.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文件须按以下要求装袋密封: 投标文件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是被授权人的签字和投标人的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截止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封”字样。 2.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封装和标记,招标代理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将予以拒绝,并退给投标人。 3.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必须将开标一览表按要求单独封装和标记,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 (二)投标截止时间 1.招标代理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开标时间。 2.招标代理人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三)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或撤销通知,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招标代理人,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理人的签字。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五、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 1.招标代理人将于2010年01月20日13:30时(北京时间),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1楼评标室进行评标。 2.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3.开标时,招标代理人将会同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同时在密封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4.开标时,招标代理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5.招标代理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本项目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的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专业经济、技术资格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候选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被废除。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五)投标文件的审查 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装订、密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盖章、签署、标注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原件); (4)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金额不足的; (5)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6)供货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 (7)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9)有作假行为,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书等证明资料的; (10)附有不合理的条件的; (11)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12)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在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性能等方面实质上不响应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表要求的; (13)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当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当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报价不符时,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6.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7.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序。 (六)串标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 2.两家以上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3.两家以上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 4.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对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相关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七)评标原则及方法: 1.招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2.评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3.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价、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2。 5.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综合评分法,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 7.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8.评标委员会对经过初步评审为合格有效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由各评委独立打分,打分时保留2位小数,每人一份评分表,并签名。 9.分别计算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特定投标人非价格因素评分的汇总得分,去掉一个最高汇总得分和一个最低汇总得分后计算出该投标人的“比较用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分值”。用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出的该投标人非价格因数汇总得分与“比较用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分值”进行比较,剔除偏离幅度等于和超过+1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非价格因数汇总得分后计算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投标人非价格因数汇总得分平均分值。价格因素得分与非价格因素得分平均分值之和即为该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出顺序,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序在前。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八)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写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包括资质、业绩等),如发现舞弊行为,即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招标代理人将评标情况形成书面评标报告,送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 (九)定标 中标的标准 1.评标委员会将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保证质量、保证供货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六、授予合同 (一)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义务的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后审 1.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能力进行确认,可以进行资格后审,包括实地考察或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果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后认为其无履行合同能力,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会审议。 2.上述审查将考虑中标候选人的财务、技术能力并基于中标候选人按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他资料。 3.如果有必要,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技术询问,或对其所选货物、竣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招标人还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同类项目有关价格进行考察。如果在质量和服务要求相同的不同项目中,相同的货物价格偏差很大,招标人有权利质疑和询问,并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会审议。 5.如果中标候选人被确认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将被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6.在中标候选人被确认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并被取消其中标人资格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将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重新组织采购。 (三)中标通知书 1.招标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备案资料,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经备案后,招标代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中标公告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和《大连日报》。 (四)签订合同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等文件均作为该书面合同的附件。 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签订合同,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依序推荐其他候选人或由招标人重新组织采购。 (五)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前或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可以是支票或银行汇票或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或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3.如果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付给招标人。 4.履约保证金将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腐败和欺诈行为 (1)定义: ①“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人的行为; ②“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招标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如果评标委员会所建议的中标候选人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该授标建议。 (七)招标代理人服务费 1.招标代理人向中标人按《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大连通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 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 标 类 别 费 率 中 标 金 额 ( 万 元 )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2000-1000)万元×0.5%=5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5=14.9(万元) 4.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货物招标标准向中标人收取。 (八)其他注意事项: 1.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投标人应遵守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不得违反; 3.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报价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 采购所做的投标文件,乙方必须完全按成交通知书中项目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货物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技术参数: (四)数量(单位): 二、合同金额 (一)本合同金额为(大写): 元 (¥: 元) 人民币。 (详见报价表) 三、技术资料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采购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五、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货物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货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除了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质保期 质保期 五 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七、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一)交货期: (二)交货方式: (三)交货地点: 八、付款方式 货到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九十,其余款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质量保证金,货物正常使用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九、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二)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 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 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三)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四)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五)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十、调试和验收 (一)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 (二)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三)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四)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五)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一、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一)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二)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三)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四)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五)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二)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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