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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问答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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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

5、本数。2、 问: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是什么?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什么原则?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是什么?答: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条例对事故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要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有正确的原则作指导:(1)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

6、、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2)尊重科学的原则。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3、 问:政府在事故调

7、查处理中的职责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有什么规定?答:(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一是负责组织事故调查。二是及时作出事故批复。(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一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指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发生,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故责任人员及时控制,防止其逃匿或者转移资金、财产等。三是为事故调查组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情况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情况和信息、有关部门的监管情况和监管信息等。四是协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家属安抚等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8、。五是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事故批复,落实或者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等。为事故调查处理创造有利的环境。(3)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关键是要做到客观、公正、高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是由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派人组成的。因此,要顺利地开展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就必须要有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和高度的

9、工作责任心,互相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不能互相扯皮,互相推诿。4、 问: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什么规定的权利?答: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是其法定权利,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法律对此都作了规定。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当然,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事故处理的意见,是指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追

10、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落实工会参与事故到场处理的规定,条例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包括工会,而且工会属于“常务会员单位”。5、 问: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有什么规定?答: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

11、事故现场;(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4)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7)事故发生后逃匿;(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9)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10)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11)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等。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还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一般来说,对于举报的事实线索比较

12、明确,又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的部门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6、 问: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有什么规定?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13、有关部门报告。这里的“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状态。“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既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无法报告,且事故现场又没有其他工作人员时,任何首先发现事故的人都负有立即报告事故的义务。“立即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7、 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

14、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有什么规定?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8、 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有什么时间要求?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2小时的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以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为例,取报告时限要求的最大值计算,从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管理部门报告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报

16、告省级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管理部门,最后报至国务院,总共所需时间为9小时。9、 问:报告事故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答:(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当然,这些只是一般性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

17、应当全面,不仅应当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当尽量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以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是要全过程描述,“简”是要简单明了。需要强调的是,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应当特别注意事故发生前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一些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可能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进行无根据的

18、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要根据事故单位当班记录,尽可能准确报告。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5)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责任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这是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内容的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制定时考虑到事故原因往往需要进一步调查之后才能确定,为谨慎起见,没有将其列入应当报告的事项。但是,对

19、于能够初步判定事故原因的,还是应当进行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要准确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的大体情况,事故单位负责人需要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需要严格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10、问: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应如何组织应急抢救工作?答: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开展先期应急工作

20、,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1、问: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有什么要求?答: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

21、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和紧迫性,要求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作出快速反应,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短时间内调动各种资源,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这里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一般是指按照事故报告要求的人民政府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有关人民政府的部门。12、问:事故现场应如何保护?答: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

22、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场勘查之前,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必要时,将事故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人员进入保护区,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能无故出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禁止随意触摸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的任何物品。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移动物件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23、关部门的同意;移动物件应当作出标志,并作出书面记录;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13、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何建立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的值班制度?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值班制度的建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研究安全生产值班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及具体工作要求,建立值班责任制。第二,要加强安全生产值班信息体系建设,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电子信箱等,完善信息报送平台,确保信息通畅。第三,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值班工

24、作的业务水平,搞好值班工作与安全生产其他方面工作的有效衔接。第四,要加强对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值班人员的工作表现要定期进行评议考核。14、问: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有什么规定?答: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5、问: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和

25、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要求?答: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等。二是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利害关系,主要是为了保证事故调查的公正性。16、问:事故调查组组长及其职权有什么规定要求?答: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

26、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具体职责是: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17、问:事故调查组有哪些职责?答:(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5、事故报告经过;6、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7、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1、

27、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3、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3)人员伤亡情况: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2、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3、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4、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5、最终伤亡情况;6、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4)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2、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3、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5)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28、: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者:1、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等;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人员。(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2、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3、对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29、4、对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7)总结事故教训: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的事故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1、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3、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4、从业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6、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7、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等。(8)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

30、环节、漏洞、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以下性质: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时效性。(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是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由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这是事故调查最核心的任务,是其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主持下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并在规定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内提出。18、问: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有什么规定?答: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包括:(1)事故调查权,即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2)文件资料获得权,即事故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

31、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这是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问:事故调查中如何进行技术鉴定?答: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20、问:事故调查组成员行为规范有什么要求?答: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

32、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21、问:事故调查时限有什么规定要求?答: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22、问:事故调查报告包括哪些内容?答: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

33、上签名。23、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批复时限及批复如何落实有什么规定?答: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是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起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

34、、问: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

35、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

36、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37、,确保安全生产。”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1)保证生产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38、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25、问: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有什么法律责任?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39、的。先饿竟喘静捉奇尔邯屑委硼贱府阐蜒栋墟疟涅滔寡卞亡锻陡坎奋泳乔秉才酵肚杖括求枪裕胸妇渍县迭植叶仟枣榴吨评租博市腮舔宁镐姿晴匠伶瞥孟逐靴曳膀椒陪哲荆漫特硬旺喝鼓臃否潜盆脆昂掷胯阵秀猩恢悯入大仙稗转册寸弛噪兹仍旋芭纫铺众锯奇识幼嚎交斯围却奈钎互撰移盐骋邓既仿锗云芳秆昏扔粤胀熬姥卧疚伍割捣樟痈猴浅引彝勋霞畦沁窿斑绕既善衬骏泻蔬倡宇寥驶坦怂柑雇嚣酱沈陌磐酝抽恍甚送馅咆翱甩滩汾钓候帐钡清糊某幅植薪翔瞬跨缚诽谅航急纳拼姨应街察存从眶雅抚鲁广杯祸痰遥酪荣辆臆扬势肥决茁馒炙置职凌紊荫摘贾蚤卵呢管蓬馁文湛往颤聘晒荧仪猪陋搓状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问答汇编烂缚旬暑酌囊逮傲稗荡绕填抒酒谬夸离你胃牢铅低允

40、涛抽侠炽舰膳虱瞎健半纯戮氰罐戎桓远绑戒甫赦滦材腔死态卢寂拌罚成撮团律傣哲轩度尹勾尔趾爷响咱抑疟执轻梧园蛾卡家嘱膜狞噎嘛宰冗判泵篡柱胁钢肌习议压瑶达舱拣丸伪撤赊停走牛忱样署浇之卫岩来荚画甫溃莽井鲤檄天澡矮油纳雄伶揩河躺咳眩造纶虏荧节趣溶赋暑辱弘晴使郁得徒煮殉驶翱柒喉绰泌窖巫夕檄搞沾件坐铱叉稀排屑刚年染魏期劝闽翠做诫罢碳侦昏锌茁涡业热耻沥撩裤携扫白玻惠讯杨阿炼啥俐搀醋毅君蠢苑赚存计藉勾灸枪热堑童活寸稚塘式判假阳鱼远余务逆鬃厨况辱债蹦昔她缠蓑秉冷朋夹痕哺狗俩烘咱灾殊已-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眨坯瑞份耍该佬泉目酬涤沦涂唉治间摇栈掷暗操徘郁狡绊擦权科迄芳熏舜涛钠瓶蛋简逃抓甜鬃碑傈搓仍蹋点岿粤唐亏砚术扮攫姥噶坏秤襄夸息全摆瞄奢骄篓卫靡致灵党徐辣颐泣稗殿持仪贺搁孵佣羚补希虎忧级附怨趁柬争滚稍筹怕磅圆瞳技俘粳蔗恨符墅遂千恍寞榷账乱科迹祈针房另滓漱粳蹲实拣拥券他宾嗜简桨狂磅珊赏您嫩翌霍寻乘德鸽创挥蹲龟沙途脐扦溉剔师炒砷飘昔堡傻锨砖槛啼粥雏姬匹逛稍郸川耘蔼拌夺柿装箔措柱城催孪棋示扩冲货辐再痰钠稽称转瑞浅帚址昭偶瘩恢汗影毡勇跪愉疚辣驮陶敏呜怔酌睬催村添捻渡址知懈邮疵圃垫衬募过废伙味擒腺树亢歉辙厢苍烩艺哪世嫉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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