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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工程法规复习重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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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法规复习重点第一章第一节1.建设工程 定义: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特点:(1)项目的固定性(2)生产和交易的交织性(3)生产过程的唯一性。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 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3.法的形式,分为七类,体现了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4.法的效力层次 原则:(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

2、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第二节1.法律关系定义: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特点: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构成要素: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自然人。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表现为财的客体、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工程建设权利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

3、 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工程活动。工程建设义务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2.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3.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1)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4.法人:a.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b.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4、,根据资产性质、法律属性又有不同分类。5.企业法人特征: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2)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建设工程代理 组成: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第三节1.债权 定义: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点: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债权的实现需要

5、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2.物权 定义: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特点: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物权的主体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三个大类。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包括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3.知识产权 定义: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特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第四节1.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定义: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 法律责任时进

6、行分析、判断的标准。组成: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2.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 定义:民事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民事的违法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对该主体 不利的法律后果,所应承受的民事法律责任。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4.建设工程行政责任 定义: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因违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行 为,而应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5.建设工程刑事责任 定义: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因违反刑法,构成了刑事犯罪行为,而应依法

7、承担的刑事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刑法第二章第一节1.建筑法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2)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建筑许可的表现(三种制度):(1)施工许可证制度(2)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3)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第二节1.工程报建登记,是建设工程正式开始的标志。2.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两个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工程开展的事前控制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开展的事后控制制度3.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法定条件: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

8、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h.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消防设计审核;i.建设资金已经落实;j.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1.建筑业企业的从业资格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资质审查内容: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3.资质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4.资质管理:“安全、质量、市场行为”的年度检查,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

9、四节1.执业资格种类: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 工程师、注册质量工程师、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第三章第一节1.发包和承包:(1)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工程发包 定义: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 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 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方式:直接发包(议标)、招标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规定:(1)必须发包给具有“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指定承

10、包单位,(3)提倡工程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发包单位将可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 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4)发包单位不得指定购入用于工程的建材、构配件、设备。3.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4.工程承包 条件: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内承揽工程。方式:联合承包、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第二节1.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2.招标人 权利:委托权、知情权、澄清或者修改权 义务:资金说明(项目资金或者

11、资金来源已落实)、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保 密、时间。3.招标方式:a.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方式是发布招标公告。b.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4.招标程序: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接受投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5.招标文件:1)投标邀

12、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6.投标文件: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7.评标委员会的组成:a.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b.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 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c.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d.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8.评标专家的条件:1)从事相关领

13、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9.中标条件:a.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 本)。第四章1.工程建设的监理原则:(1)依法监理的原则(2)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3)参照国际 惯例的原则。2.监理工作范围: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3.目标:“质量、进度、造价”三控制4.依据:工程监理规范、“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5.工作方式:旁站、

14、巡视、平行检验第五章第二节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依法招标的责任、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送审施工图的责任、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2.勘察、设计单位:A.共同的责任: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B.勘察: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设计:科学设计的责任、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解释设计 文件的责任、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3.施工单位: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按图施工的责任、对建筑

15、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见证取样的责任、返修保修的责任、教育培训的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独立监理的责任、依法监理的责任、确认质量和应付工程款的责任第三节1.工程质量保修书 实质:一种合同,是发承包双方就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设立权利义务的协议。特点:(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2)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同时(3)体现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的保修承诺 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还包括保修金的有关约定。2.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

16、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3.保修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4.建筑超期使用要求: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四节1.验收备案的管理主体(备案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备案文件:(一)建设

1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 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六章第一节1.安全生产 含义:在建筑生产过程中,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避免对周围环境的破坏。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事故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节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

18、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3.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依法监理的责任4.勘察单位: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5.设计单位:科学设计的责任、提出建议的责任、承担后果的责任6.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审查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安

19、全费用、安全组织、安全技术、安全交底、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周边环境、消防安全、防护设备、起重机械、人员保险8.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七章第一节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法的法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2)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法的法律行为;4)当事人的法律平等地位3.合同 定义:广义上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狭义上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20、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类:要式与不要式、双务与单务、有偿与无偿、有名与无名第二节1.要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是一种法律行为。2.承诺: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3.合同订立合同生效的前提 条件:1)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2)经过要约与承诺;3)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合同的示范文本4.合同成立 定义: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要件:1)存在订约当事人

21、;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5.合同生效 定义:合同具备生效条件而产生法律效力。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6.无效合同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7.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 4)乘人之危第三节1.合同履行 原则:1)全面、适

22、当履行;2)遵循诚实信用;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主体: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债务人、债务代理人 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债权人、等2.抗辩权 定义: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类型: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3.合同变更 类型:约定变更: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变更 法定变更: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可不经协商而变更合同 成立条件: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4)符合法律、行政法

23、规要求的方式。4.合同的转让(合同变更的特殊形式)定义: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类型:1)合同权利转让;2)合同义务转移;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概括转移)。5.合同的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一种前提条件)类型: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第四节1.建设工程合同 定义: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关系的协议。性质:1)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3)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类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合同,但是,监理合同为“委托合同”2.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组成:1)第一部分 协议书 2)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24、 3)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4)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5)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6)附件 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特性:使用优点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特点:(1)固定性与灵活性结合(2)条件完备便于使用 (3)保证重点、有的放矢(4)有利监督和处理纠纷第五节1.解决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第八章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2.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3.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25、同时投产使用”。4.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5.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6.建设工程的保险种类:1)建筑工程一切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 3)建筑意外伤害险7.担保方式:保证(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定金附:各种法律法规一、建筑法1)总则2)建筑许可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2、招标投标法1)总则2)招标3)投标4)开标、评标和中标5)法律责任6)附则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总则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7)监督管理8)罚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总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法律责任7)附则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总则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六、合同法:总则、分则、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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