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对争议评审组等概念本合同文件做如下定义:
1.1.1 争议评审组:无
1.1.2 其他概念:无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合同的解释以 汉语 语言文字为准。
1.3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外,本合同文件还需特别明示适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包括: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双方协商。
1.4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的解释顺序。
1.5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的专门约定为:双方法人代表签字,且单位盖章后生效。
1.6 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四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
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1.7 联络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在 7 天内送达(指定地点) 该工程项目部 交付(接收人) 张伟清 ,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有关本合同文件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义务
⑴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
⑵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施工用水、用电接至现场指定地点,所接水管径必须满足施工需求,所接供电负荷必须满足施工需求,并且保证其持续性,电讯线路不做要求。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施工用水、用电装表计量,价格执行市场价。
⑶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⑷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⑸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⑹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与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7日内组织会审及交底。
⑻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⑼ 发包人备案合同文件时间: 合同签订后14日内
⑽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协助发包人完成与工程相关的对外事物协调工作。
⑾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3.监理人
本建设工程的监理人为: 石嘴山市鸿建监理有限公司
本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为:职责: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认真工作,按监理合同约定派驻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权力:对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对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控制权,对有关协助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也有发布变更指令、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3.2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李恒山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开工、停工签证,现场工程量审核,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现场安全、工程质量的管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设计变更签字、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
3.3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以下监理人员负责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工作。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监理人员姓名: 岳晓琴 监理人员职务:专业监理工程师
所授职权范围: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审查承包人提供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负责分项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做好监理日志,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4 监理人的指示
除上述条款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外,承包人在 无
方面的工作,还应接受 无 指示。
4.承包人
4.1 一般义务
⑴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应完成的设计文件及提交时间: 无
⑵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于开工前7日内提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任务书。
⑶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
⑷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不需要承包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⑸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有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⑹ 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⑺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保护措施的实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⑻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场地卫生要求要符合发包人要求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保证现场卫生整洁。
⑼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4.2 履约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金额: 无 ,担保有效期: 无
⑵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金额: 无 ,担保有效期: 无
⑶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3 分包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将以下专业工程和劳务进行分包:
无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劳务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袁志阔 职务: 项目经理
本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于(时间) 开工至竣工期间 到职。
本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执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相关规定及项目经理委托书中确定的相关职责。
4.11 不利物质条件
本工程双方对不利物质条件除通用条款所指事件外有如下约定:大风、暴雨、地震及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必须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附近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5.2.3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有关验收、接收、运输和保管的约定:发生时双方协商约定。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⑵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⑶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⑷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⑸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⑹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⑺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修建临时设施及费用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施或临时设施的约定:无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有关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出人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修建或通行权的取得由 执行通用条款 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由 执行通用条款 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场地内所需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 承包人自行 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对本工程采用对超大件和超重件对运输,双方约定如下: 无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3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材料。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7 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9.3 有关治安保卫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9.4 有关环境保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9.5 有关事故处理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5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和方案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 群体工程中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内容及时间约定:
无
11.开工和竣工
⑴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开工和竣工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相关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全部建设内容。
⑵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在约定时间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⑶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承包人对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理解为: 风力超过5级、下雨、室外温度超过36℃以及室外温度低于-5℃。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6 工期提前
对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以及给发包人带来效益对合理提前竣工,发包人的奖励或向承包人支付奖金: 无
12.暂停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暂停施工的约定: 发生时双方书面约定。
13.工程质量
⑴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⑵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
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在 24 小时内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规定时间内监理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4.试验和检验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关于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变更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发生的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其变化幅度在 10 %(不得超过10%)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变化幅度在 10 %(不得超过10%)以外的,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1 ‰(不得超过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予以调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以下约定给予承包人奖励或支付其奖金: 双方书面另行约定。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组织实施,价格按暂估价计入决算,如超出暂估价,需经发包方确认,按确认单价计入决算。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对暂估价的约定如下:由承包人组织实施,价格按暂估价计入决算,如超出暂估价,需经发包方确认,按确认单价计入决算。
16.价格调整
双方约定合同价格(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性调整、工程量变更、施工方案的变更、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等。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 月 (旬、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月 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⑴ 承包人应在一个计量周期到期后 7 天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⑵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通知承包人共同复核工程量的,应提前 1 天通知承包人。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7.2 合同价格(款)和预付款
17.2.1 本合同价格(款)采用 ⑵ 方式确定。
⑴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必要时调整的约定: 无
⑵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法相关规定》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法相关规定》
⑶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⑷ 成本加酬金合同
17.2.2 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17.2.3 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和承包人关于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无
17.2.4 预付款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回的办法: 无
17.2.5.2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以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约定预付方式。
预付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无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 无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及进度款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结算的时间、支付方式: 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付至审定结算总造价的95%,保修期满后付清质保金。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 份;除通用条款以外还应包括的内容: 已完工程月进度报表。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⑷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如下约定办理: 无。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关于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无 ,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金额或比例) 监理单位、发包人初审工程造价的3% 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⑴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 3份;自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之日起7日内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通用条款以外竣工付款申请单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相关要求提供。
17.6 最终结清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结算审查期: 30日历天 (小于3个月)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⑴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 三份;15天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8.3 验收
18.3.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8.4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18.6 试运行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的,发包人应在试车前 无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6.1 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试运行的约定: 无
18.7 竣工清场
18.7.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8.7.2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⑴ 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⑵ 承包人投标内容: 按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办理保险事项。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的第三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的承担等有关内容的约定: 办理时,双方书面约定。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的约定:
无
20.6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5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不可抗力除通用条款列举以外其他情形的约定: 大风、泥石流、暴雨、暴雪、冰冻等。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约定: 工期相应顺延。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承担责任的其他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2.违约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23.索赔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索赔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采用下面的 ⑵ 方式解决。
⑴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争议评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6.补充条款
1、工程结算价为中标价加工程量变更增减量确定。
2、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内的,执行承包人的投标综合单价;增减幅度超过10%的,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发生设计变更增减量在规定的范围内的,投标文件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执行该综合单价;投标文件中由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参照执行类似综合单价;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自行组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交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应于7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监理工程量确认的报告必须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经建设方审批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5、工程进度款支付: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毕后支付到95%;剩余5%的工程款待保修期结束后付清。
6、招标代理费由承包人垫付,竣工决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入。
7、本合同为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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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设
规模
建筑
面积
(平米)
结构
层次
跨度
(米)
设备
安装
内容
工程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大武口区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石嘴山市新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为保证 大武口区2014年城市主街路维修工程Ⅳ标段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无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无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无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两年 ;
3、供热及供冷为 无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无 年;
5、其他约定: 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书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按结算价款的3%计算所得为该工程保修金额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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