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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1970-2021 村容村貌管理与维护规范(福建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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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01 CCS A 12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9702021 村容村貌管理与维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village appearance 2021 - 04 - 01 发布 2021 - 07 - 01 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5/T 197020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管护原则与模式 . 2 5 管护主体 . 2 6 管护机制 . 2 7 管护要求 . 3 8 监督考评与改进措

2、施 . 5 参考文献 . 6 DB35/T 1970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泰县人民政府、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春县人民政府、沙县人民政府、大田县人民政府、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溪县农业农村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彬彬、黄勇仕、程晓明、汤勋培、陈思恋、张鹭芳、曾友竞、卢俊、陈舜、连剑山、林建川、陈斌、吴祥辉、吴伟建、王永良。 DB35/T 19702021 1 村容村貌管理与维护规范

3、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容村貌管理与维护的管护原则与模式、管护主体、管护机制、管护要求和监督与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村庄村容村貌的管理与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3532019 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GB/T 385492020 农村(村庄)河道管理与维护规范 LY/T 26452016 乡村绿化技术规程 DB35/T 14262014 乡村绿化技术规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

4、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福建省河长制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容村貌 village appearance 村庄外观和风貌的综合反映, 是对村庄开放空间直接可见物理性特征要素的感观与感知的综合体现。 注:特征要素通常包括村庄建(构)筑物、道路、街巷、绿化、公共设施、河道湖塘、公共场所、居住区、村庄照明、标识标牌等。 3.2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村庄道路、街巷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物流、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体育、应急避灾等设施。 来源:GB 504492008,2.0.2,有修改 3.3

5、 公共场所 public area 车站、农贸市场、文化中心、公园、祠堂等供村民从事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的各类场所。 来源:GB 504492008,2.0.4,有修改 DB35/T 19702021 2 3.4 村庄照明 village lighting 村庄范围内的道路、街巷、居住区、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建(构)筑物等处的公共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来源:GB 504492008,2.0.3,有修改 4 管护原则与模式 原则 4.1 按照县指导、乡镇主导、村为主体、社会参与的要求,根据不同管护模式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模式 4.2 可采用自管、市场化服

6、务、“建管一体”等管护模式。 5 管护主体 按照农村基础设施的权属关系,相应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村级组织、运营企业负主体责任。 5.1 根据不同管护对象确定具体管护实施主体: 5.2 a) 道路、桥梁交通设施、电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等宜由设施建设方按“建管一体”管护模式管护; b) 公共保洁、公共绿化、垃圾转运等可采用自管模式、市场化服务等模式通过选择有资质的运营企业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管护; c)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所、公共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场所由所属单位采用自管模式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管护; d) 农家庭院、房前屋后等由村民采用自管模式管护;

7、 e) 标识标牌由主管单位、运营企业自行管护或委托第三方管护。 管护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管护工作的需要,并经过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具有相应的管护能力或资5.3 质。 6 管护机制 成立县指导、乡(镇)主导、村主体三级管护机构,明确人员构成、机构职责及管护范围。 6.1 地方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编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6.2 象、主体等。 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包括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移6.3 交要求、 管护目标、 管护质量、 管护人员、 管护方法、 操作规程、 应急保障机制和管护监督评价等要求;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作用,整治违

8、章、违规、违法行为。 村级自治组织应制定所属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 若委托村民、 农民合作社或社会力量等代管的,6.4 村民自治组织应承担监督责任。 发挥乡贤作用宣传农村传统美德,培育村民参与村容村貌共治的意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6.5 村民间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自治管护机制。 DB35/T 19702021 3 运营企业或第三方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结合所维护6.6 乡村的实际情况与合同要求,细化管护质量、管护人员、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应急保障机制和管护监督评价在内的内控标准。 通过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拓宽

9、管护经费来源渠道,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形成良性经费投入6.7 机制。 应建立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编制管护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管护经费使用有预算、有审批、有6.8 备案及相关记录,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7 管护要求 一般要求 7.1 7.1.1 以保持整洁、完好为基本要求,通过经常性的保洁、管理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村容村貌。 7.1.2 应定期巡检(查)设施设备,实施预防性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7.1.3 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章、违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责任主体部门报告。 7.1.4 应在村部、公示栏或设施设备等处公布村容村

10、貌管护对象具体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建(构)筑物管护 7.2 7.2.1 公共建(构)筑物和住宅区建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遇有明显污渍或残损、脱落的,应及时清洗或修饰。 7.2.2 建(构)筑物屋顶应无破损、不脏乱,无违法搭建。 7.2.3 有露台、外廊等附属设施的临街建(构)筑物,应制止影响村容村貌的各种堆放等行为,有露台、外廊等附属设施的进村主干道旁的建(构)筑物应制止影响村容村貌的晾晒等行为。 7.2.4 对建(构)筑物外观及其外部附属设施实施预防性维护,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养护,及时发现和消除破损、腐蚀相关的安全隐患。 7.2.5 对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传统历史建筑的管理与

11、修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 7.2.6 新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道路、桥梁管护 7.3 7.3.1 道路、桥梁路面应保持平整、完好、干净整洁、无堆积物、无淤泥渣土、无垃圾、无死动物和粪便、无积水,保证路面净、边角净、路肩净,无焚烧生活垃圾现象。 7.3.2 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等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出现污损、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补齐和校正。 7.3.3 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定期对道路、桥梁进行检查和养护。 7.3.4 街巷、人行步道砖应保持无破损、无松动,路缘石保持完好。 绿化管护 7.4 7.4.1 管

12、护应符合 LY/T 26452016 中相应章节和 DB35/T 14262014 中的第 8 章的规定要求。 7.4.2 绿化林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树,无明显枯枝死叉,病虫害控制及时,病虫害不明显。 7.4.3 绿化带整洁,无乱晾晒、乱堆放现象,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和垃圾挂树。 7.4.4 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宜堆肥处置,不得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DB35/T 19702021 4 7.4.5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古树名木权属情况,落实古树名木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挂牌保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公共设施管护 7.5 7.5.1 公共设施设置规

13、范有序,定期清洁并应保持完好、整洁、无污迹,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宜在设施上标示投诉和故障报修联系方式。 7.5.2 公共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并做好维护记录,已经废弃不用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报废清除。 7.5.3 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宜日产日清,无法及时清运的应封闭管理、定期消毒。对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等卫生公共设施应定期维护和保洁,对垃圾容器、垃圾收集点定期喷药消毒。 7.5.4 公共厕所管护应符合 GB/T 383532019 中第 5 章的要求。 7.5.5 污水管沟应定期清理,保持畅通。 7.5.6 应定期巡视公共场所的电力线

14、、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三线”,发现违章乱搭、乱拉现象及电线老化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主体部门报告。 河道湖塘管护 7.6 7.6.1 结合福建省河长制规定的要求,按照 GB/T 385492020 中第 6 章的规定进行管护。 7.6.2 定期清理湖塘水面,及时清除垃圾、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 7.6.3 不定期对湖塘清淤清障,保持水流通畅,巡查排污口,保持水体无黑臭。 7.6.4 护坡(岸)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裂缝、塌陷等损毁情况,无堆放垃圾。 7.6.5 水边步道、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完好、整洁,安全警示标牌应完好。 公共场所管护 7.7 7.7.1

15、对公共场所开放空间路面和配套设施应实施日常巡查、保洁,保持场所整洁卫生。 7.7.2 公共停车场车辆有序停放,并保持场区环境整洁,配套设施完好。 7.7.3 举办各类节庆、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期间,应对举办场所及其周边的环境和秩序进行强化管理,增加保洁频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保洁,恢复常态。 7.7.4 鼓励摊贩进入农贸市场经营,菜市场、集市等人流密集场所应保持足够人行通道空间,制止车辆乱停放,随意丢垃圾等行为。 居住区管护 7.8 7.8.1 农户庭院门前应保持干净、整洁、有序。 7.8.2 因地制宜利用庭院和房前屋后空地建设“微菜园”、“微果园”、“微花园”,美化环境。 7.8.3 庭院内

16、不乱搭乱建,不随意堆放杂物。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生产物资等物品有序摆放。 7.8.4 按 7.2 中相关要求对住宅区建筑物进行维护。 7.8.5 家庭养殖畜禽应加强通风透气,粪污及时清理并资源化利用。 村庄照明管护 7.9 7.9.1 对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照明设施整洁、完好,功能正常。 7.9.2 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电线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之处进行重点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 7.9.3 应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公共照明装置。 DB35/T 19702021 5 标识标牌管护 7.10 7.10.1 定期检查、 清洁标识标牌, 保持整洁、 完好、

17、安装牢固, 发现破损、 残缺等应及时修复、 更换。 7.10.2 公共服务类标识标牌设置规范,保持整洁、完好。 7.10.3 户外商业广告宜整体规划设计,不应挤占公共服务类标识标牌的合理位置。 8 监督考评与改进措施 监督考评 8.1 8.1.1 应建立对管护服务提供方管护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a) 日常巡查; b) 暗访; c) 社会监督。 8.1.2 应建立村容村貌管护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可包括: a) 满意度调查; b) 实地查看服务效果; c) 服务过程文件; d) 投诉及处理情况。 8.1.3 应建立管护服务投诉机制,设立意见箱,听取和收集

18、各方反馈意见,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投诉,并建立投诉意见档案。 改进措施 8.2 8.2.1 管护服务提供方应采取措施,对出现的不合格管护服务及时纠正。 8.2.2 管护服务提供方应依据考评结果、服务监督和投诉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8.2.3 管护服务提供方应不断创新管理和服务,推动管护质量持续改进。 DB35/T 19702021 6 参考文献 1 GB 504492008 城市容貌标准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 3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闽发改农业202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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