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五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一般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两种方法: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其主要程序是:
(1)发起人以书面认定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3)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否则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予公告。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指由发行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其主要程序是:
(1)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
(2)拟定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由发起人拟定,应载明:
(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b)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c)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d)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e)本次招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事项,并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
(3)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b)承销方式;
(c)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
(d)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e)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f)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g)违约责任;
(h)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4)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 招股申请与审批
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招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a)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b)公司章程;
(c)经营估算书;
(d)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e)招股说明书;
(f)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g)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招股申请,予以批准;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特别规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招股。
(6)招股
招股申请经回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发起人可开始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做法是:
(a)公告招股说明书;
(b)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公司法》规定的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c) 缴纳股款。股份应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认股人按所认股数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银行按代收股款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d)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的三十日内,主持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8)登记与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等文件,申请投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予公告。
公司经登记成立后,应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9)设立分公司
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注意事项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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