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八大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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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
关于下发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部室: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过程中施工与检维修环节的安全管理, 现将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下发至各单位、 各部门, 望认真遵照执行。为了保证作业票证的正常运行, 根据峰焦 【22】号文件精神, 盲板抽堵作业由技术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 吊装作业、 设备检修作业由设备动力部负责日常管理; 高处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 动火作业、 断路作业由武保部负责日常管理; 动土作业由工程部负责日常管理。
附件: 1、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月18日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AQ 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 设备、 管道内存有物料(气、 液、 固态)及一定温度、 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 或设备、 管道内物料经吹扫、 置换、 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 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 压力、 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 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 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4.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 便于辨识、 抽堵, 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 压力、 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 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以下简称《作业证》) 。
5.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
5.3 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 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5.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6 在作业复杂、 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应制定应急预案。
5.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 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 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工作鞋; 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 法兰等。
5.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 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10 在介质温度较高、 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 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5.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3 抽堵盲板时, 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 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 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15 作业结束, 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 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6 职责要求
6.1 生产车间负责人
6.1.1 应了解管道、 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 制定、 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 安排监护人, 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 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6.1.3 作业完成后, 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2 监护人
6.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2.2 应坚守岗位, 不得脱岗; 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 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2.4 作业完成后, 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 清理现场, 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3 作业单位负责人
6.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 确认作业安全措施, 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 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 作业人
6.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 地点、 时间、 要求, 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4 作业完成后, 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5 审批人
6.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格式见表2-11。
7.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7.3 严禁随意涂改、 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 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 公司技术管理部审批。
7.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四份,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 生产车间、 技术管理部、 安全管理部各一份, 生产车间负责存档,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设备管道名称
介质
温度
压
力
盲板
实施时间
作业人
监护人
材质
规格
编号
堵
抽
堵
抽
堵
抽
盲板位置图:
编制人: 年 月 日
安全措施:
生产车间负责人: 年 月 日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确认意见:
作业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批准人: 年 月 日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分级、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作业中安全措施、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 工件、 器具、 材料等吊起, 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装卸机、 缆索起重机、 汽车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 升降机、 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 月检、 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 应进行检修处理, 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2 吊装作业人员( 指挥人员、 起重工) 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 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 但形状复杂、 刚度小、 长径比大、 精密贵重, 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 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 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 报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 升降、 运行应保持同步; 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 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 标识、 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并设专人监护, 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 暴雨、 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 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应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 坚守岗位, 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 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 其它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 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 地锚受力情况, 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 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 确认一切正常, 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 管架、 电杆、 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 不得将建筑物、 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 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 暴雨、 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 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 出现故障, 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 没有指挥令, 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 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 升降、 运行应保持同步; 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 不论由何人发出, 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 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 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 不得捆挂、 起吊不明质量, 与其它重物相连、 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 安全装置失灵、 吊钩防松装置损坏、 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 吊具、 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 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 应检查制动器, 用低高度、 短行程试吊后, 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 紧固、 吊挂不牢, 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 或斜拉重物, 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 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 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 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 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 吊具、 辅具、 钢丝绳、 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 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不能满足时, 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 不得将吊物、 吊笼、 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 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在有载荷的情况下, 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 严禁自由下落( 溜) ;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 暴雨、 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 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 轮胎吊车、 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 除遵守本标准外, 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 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 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 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 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 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 并对其进行检查、 维护、 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 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作业证》见表。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动力部领取《作业证》后, 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 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 应编制吊装方案, 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 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 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 严禁涂改、 转借《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 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 安全措施全部落实, 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 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吊装安全作业证
1 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证》。
2 严禁涂改、 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 严禁变更作业内容、 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 安全措施不落实, 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 作业前, 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 在相应方框内画”√”, 见表。
5 《作业证》一式四份, 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 第二联交项目单位, 第三联交设备动力部, 第四联交安全管理部门, 项目单位负责存档, 保存一年。
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安全监护人
吊装指挥(负责人)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吊装内容
起吊重物质量(t)
危害辨识:
安全措施( 执行背面) :
项目单位安全负责人( 签字) :
项目单位负责人( 签字) :
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 签字) :
作业单位负责人( 签字) :
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 ( 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安 全 措 施
打√
1
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 但形状复杂、 刚度小、 长径比大、 精密贵重, 作业条件特殊, 需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并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 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
指派专人监护, 并监守岗位, 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
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5
应事先与分厂( 车间) 负责人取得联系, 建立联系信号
6
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7
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8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 暴雨、 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 停止作业
9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 钢丝绳、 揽风绳、 链条、 吊钩等各种机具, 保证安全可靠
10
应分工明确、 坚守岗位, 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 统一指挥
11
将建筑物、 构筑物作为锚点, 需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12
吊装绳索、 揽风绳、 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 并保持安全距离
13
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4
利用管道、 管架、 电杆、 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不准吊装
15
悬吊重物下方站人、 通行和工作, 不准吊装
16
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 不准吊装
17
斜拉重物、 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 绳打结、 绳不齐, 不准吊装
18
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 不准吊装
19
安全装置失灵, 不准吊装
20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 履带吊车、 轮胎吊车、 轿式吊车等) 进行吊装作业, 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1
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 短行程试吊
22
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 立即停止作业, 撤离人员
23
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杂物
24
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
25
地下通讯电( 光) 缆、 局域网络电( 光) 缆、 排水沟的盖板, 承重吊装机械的负重量已确认, 保护措施已落实。
26
起吊物的质量(t)经确认, 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27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 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28
作业现场围栏、 警戒线、 警告牌、 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29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 无架空线路
30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 A.指示牌; B.指示灯
31
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 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
32
现场夜间有充分照明: A: 36V、 24V、 12V防水型灯 B.: 36V、 24V、 12V防爆型灯
33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设备大、 中、 小修与抢修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94 安全标志 ( GB 2894-1996, ISO 3864-1984,MOD)
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7-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 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 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 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 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 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 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 教训。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 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 动火、 动土、 断路、 吊装、 抽堵盲板、 受限空间等作业时, 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 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 清洗、 置换, 合格后交出。
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 确认设备、 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 起重机械、 电气焊用具、 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 手持式、 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 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 消防器材、 通信设备、 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 并保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 栏杆、 平台、 箅子板、 盖板等进行检查, 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 井、 沟、 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设置警告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 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 行车通道, 保证畅通。
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 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 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 多工种、 多层次交叉作业时, 应统一协调,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 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 检修人员避让, 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并设专人监护。
5.6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 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 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 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 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 箅子板、 扶手、 栏杆、 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 脚手架、 临时电源、 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 杂物、 垃圾、 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检修安全作业》的管理
7.1 《作业证》由检修单位办理, 格式见表。
7.2 检修安全作业实行检修一台设备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7.3 严禁随意涂改、 转借《作业证》, 变更检修位置或增减检修项目时, 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4 《作业证》由检修单位负责填写、 交出单位负责人确认、 设备部门审批。
7.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四份, 交出单位、 检修作业单位、 设备动力部各一份, 一份交安全管理部留存,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设 备 检 修 作 业 票
检修设备名称
填写人
检 修 单 位
监护人
检 修 地 点
检 修 内 容
检 修 人 员
作 业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采样分析
采样时间
检测时间
氧气含量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相关作业票编号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
1、 检查使用的检修工具。
2、 切断检修设备上的电源、 在电源开关上加挂”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 并加锁。
3、 设备应经过置换、 吹扫、 蒸煮。
4、 所有与检修设备有联系的阀门、 管线加盲板隔离。
5、 检修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6、 清理检修现场的杂物, 保持通道畅通。
7、 作业现场夜间有充分照明。
8、 其它补充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
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车间负责人意见:
签名:
设备动力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验收人签名:
验收人签名: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处作业分级、 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 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称为坠落高度( 也称作业高度) 。
3.4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 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 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 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2-8距离的, 视为接近带电体。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 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 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 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表2-8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 应针对作业内容, 进行危险辨识, 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 除执行本规范外,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 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 持证上岗, 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 如高血压、 心脏病、 贫血病、 癫痫病、 精神疾病等) 、 年老体弱、 疲劳过度、 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 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 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 工具、 仪表、 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 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 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 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 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 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 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 遇有6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 有害气体、 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 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 高处作业前, 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 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 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 器具、 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 梯子、 防护围栏、 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 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 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 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分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 电梯、 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 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 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 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 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 铰链应牢固, 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 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 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 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 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 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 材料、 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 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 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 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 易滚动的工具、 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 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 应堆放平稳, 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 通道板和登高用具, 应随时清扫干净; 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 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 应采取可靠的防滑、 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 冰、 霜、 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 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 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 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 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发现有松动、 变形、 损坏或脱落等现象, 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 有害气体、 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 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 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 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 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 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特别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如空气呼吸器、 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 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 确定联络方式, 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 石棉瓦、 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 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 石棉瓦、 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 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 梁、 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 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 并加以固定, 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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