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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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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 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2 第一节 小麦……………………………………………………………………………………… 2 第二节 棉花……………………………………………………………………………………… 3 第三节 白糖……………………………………………………………………………………… 4 第四节 精对苯二甲酸……………………………………………………………………………… 5 第五节 菜籽油……………………………………………………………………………………… 5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6 第四章 交割流程 6 第五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8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8 第七章 交割费用 10 第八章 交割违约处理 11 附 则 12 附件一: 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13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 13 附件二: 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15 附件三: 菜籽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18 附录A………………………………………………………………………………………………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 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 规范期货交割行为,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 会员、 客户、 指定商品交割仓库( 以下简称交割仓库) 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 交易双方经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 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 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 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 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正确, 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 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 10%的违约金, 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终止交割; 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 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 终止交割。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 小麦 第五条 小麦包括硬冬白小麦( 以下简称硬麦) 和优质强筋小麦( 以下简称强麦) 第六条 交割单位: 10吨。 第七条 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 符合GB 1351-1999的二等硬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 ( 一) 符合GB 1351-1999的一等硬麦不升水; 符合GB 1351-1999的三等硬麦贴水50元/吨; ( 二) 同等级硬麦的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 其中, 生芽粒小于等于2.0%, 霉变粒小于等于2.0%) , 贴水30元/吨。 第八条 强麦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 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 Q/ZSJ 001- ) ( 以下简称《强麦所标》, 见附件一) 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 ( 一) 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 ( 二) 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 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2.0%) , 贴水10元/吨。 第九条 包装方式: 采用麻袋包装或散装散运。 采用麻袋包装的, 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 硬麦、 强麦包装采用长107±5(cm)、 宽74±3(cm) 、 不破、 不漏、 无缝补、 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1号、 2号麻袋。 ( 二) 麻袋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 无油污, 无霉变, 无严重的煤炭、 石灰、 铁锈、 泥土、 水渍等污染。 ( 三) 包装采用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均可。硬麦、 强麦手工缝口为24针死扣缝包, 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 ( 四) 入库时, 平均每包净重为90公斤, 单包重量误差不得超过±0.5公斤; 麻袋以1.0公斤/条计。 第二节 棉花 第十条 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 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它序号棉花。 第十一条 一号棉交割单位: 公定重量20吨。 第十二条 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 细绒棉》( GB1103- ) 规定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替代品及升贴水: ( 一) 符合GB1103- 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450元/吨; 二级升水300元/吨; 四级贴水600元/吨; 五级及以下不得注册仓单; ( 二) 长度28毫米以上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能够替代交割, 同品级30毫米及以上长度升水100元/吨, 28毫米以下不得注册仓单; ( 三) 马克隆值为A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能够替代交割, 无升贴水; 马克隆值为C级的不得注册仓单; ( 四) 每批公定重量为20±0.5吨, 且抽样总包数中含危害性杂物包数在10%( 含10%, 四舍五入) 以内的棉花方可用于期货交割; 第十三条 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9月合约( 包括9月合约) 交割起, 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0元/吨, 即9月贴水200元/吨, 11月贴水400元/吨; 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四条 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三节 白糖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 10吨。 第十六条 白糖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 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002- ) ( 以下简称《白糖所标》, 见附件二) 规定的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 ( 一) 符合《白糖所标》的一级和二级( 色值小于等于170IU) 的进口白糖( 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 能够交割; ( 二) 色值小于等于170IU, 其它指标符合《白糖所标》的二级白糖, 能够在本制糖年度(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 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 贴水标准为50元/吨; 第十七条 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 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 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 包括9月合约交割) 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 即9月贴水20元/吨, 11月贴水40元/吨, 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八条 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所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 标签, 除应含有产品名称、 净含量、 生产厂商名称、 生产日期等内容外, 其它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 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 流包、 真结块、 有异味的, 不得入库。 第四节 精对苯二甲酸 第十九条 交割单位: 5吨。 第二十条 精对苯二甲酸( 以下统称PTA) 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 SH/T 1612.1- ) 。 基准交割品: 符合SH/T 1612.1- 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一条 出现破包、 潮包、 结块、 严重污染等情况的, 不得入库。 第五节 菜籽油 第二十二条 交割单位: 5吨。 第二十三条 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 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 Q/ZSJ 003- ) ( 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 见附件三) 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 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 二级、 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能够交割, 无升贴水。 第二十四条 自每年6月1日( 含该日) 起至当年12月1日止( 不含该日) 入库的菜籽油, 其酸值不得超过2.3mg/g, 过氧化值不得超过3.5mmol/kg, 色泽黄35 红不超过6.0。 自每年12月1日( 含该日) 起至次年6月1日止( 不含该日) 入库的菜籽油, 其酸值不得超过2.5mg/g, 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 色泽黄35 红不超过6.5。 菜籽油出库时, 应符合《菜籽油所标》四级菜籽油质量指标。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二十五条 硬麦、 强麦、 一号棉、 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PTA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车船( 汽车、 火车、 轮船) 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第二十六条 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通用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 交割仓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 注销时划转, 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 交割仓库负责监督。交割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二十八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 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 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 经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 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 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 没有撤销的, 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买方会员响应的, 即视为确认, 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申请当日闭市后, 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 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 取最小数进行配对( 即配对日) 。卖方配对后,其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 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 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 其它未平仓合约, 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 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配对日) 。 第二十九条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 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第三十条 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 即通知日) ,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 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三十一条 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 即交割日) 上午9时之前, 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 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 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经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 同时, 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 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 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对发票的传递、 余款的结算, 会员均应按本细则第四、 五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的结算价。 第五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 领取并协助核实。 第三十四条 自交割日( 不含该日) 起7个交易日内, 卖方应当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至10日( 公历日) 的, 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 超过10日( 公历日) 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硬麦、 强麦、 菜籽油和棉花的违约金比例为13%; 白糖和PTA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 补偿给买方会员, 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 有权向客户追偿。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 致使发票作废的, 买方会员责任自负; 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 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能够顺延。 自交割日( 不含该日) 起超过7个交易日, 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 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 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第三十六条 期货转现货( 以下简称期转现) 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 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获得交易所批准后, 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 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 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 。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 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三十八条 期转现流程: ( 一) 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 均可进行期转现; ( 二) 买卖双方能够经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 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 三) 交易所批准后, 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 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 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 ( 四) 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 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 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 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 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 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 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 五) 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 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 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 六) 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第四十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 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交割费用 第四十一条 硬麦、 强麦、 一号棉、 白糖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 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 船( 汽车、 火车、 轮船) 板的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PTA和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 货物装到汽车板( 菜籽油包括火车、 轮船) 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出入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 货物入库时向交割仓库支付。 第四十二条 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 每年由各交割仓库申报, 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 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 沿用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三条 各品种出入库费用、 交割手续费、 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菜籽油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其它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 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 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 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 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第四十四条 棉花、 白糖、 PTA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硬麦、 强麦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包装物价款在标准仓单的所有权转移时一并结算。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每年核定并公布。未公布的, 执行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 交易所需要调整有关费用标准时, 另行公告。 第八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 一) 规定期限内, 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 二) 规定期限内, 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 三) 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四十七条 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 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 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 张) -已交标准仓单数量( 张) ]×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 手) =( 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 ÷( 1-30%) ÷( 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 ÷交易单位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 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 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九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后, 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另行处理。 第五十条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一项选择: ( 一) 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 二) 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 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 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 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 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 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 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一条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 一) 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 二) 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 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 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 竞卖失败, 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 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 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二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 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第五十三条 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 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五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 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 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 001-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 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包装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490-1985 检验一般规则 GB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 分样法 GB/T 5492-1985 色泽、 气味检验 GB/T 5494-1985 不完善粒、 杂质检验 GB/T 5497-1985 水分检验 GB/T 5498-1985 容重检验 GB/T 10361-1989 谷物降落数值测定法 GB/T 14608-1993 小麦粉湿面筋测定法 GB/T 14614-1993 小麦粉吸水量和面团揉合性能测定法粉质仪法 GB/T 14615-1993 面团拉伸性能测定法拉伸仪法 3 要求 3.1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卫生检疫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表1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 项 目 指 标 一等 二等 籽粒 容重, g/L ≥ 770 水分, % ≤ 12.5 不完善粒, % ≤ 6.0 杂质, % 总量 ≤ 1.0 矿物质 ≤ 0.5 降落数值,s ≥ 300 色泽, 气味 正常 小麦粉 湿面筋, %( 14%水分基) ≥ 30.0 拉伸面积, cm2 (135min) ≥ 90 面团稳定时间, min ≥ 12.0 8.0 4 试验方法 4.1 容重 检验按GB/T 5498-1985规定进行。 4.2 水分 检验按GB/T 5497-1985规定进行。 4.3不完善粒、 杂质 检验按GB/T 5494-1985规定进行。 4.4降落数值 检验按GB/T 10361-1989规定进行。 4.5 色泽、 气味 检验按GB/T 5492-1985规定进行。 4.6 湿面筋 检验按GB/T 14608-1993中手工洗法进行。 4.7 拉伸面积 检验按GB/T 14615-1993规定进行。 4.8 面团稳定时间 检验按GB/T 14614-1993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 5490-1985规定进行。 5.2 扦样、 分样按GB 5491-1985规定进行。 5.3 可使用有皮磨、 心磨系统的制粉设备制备检验用小麦粉。出粉率应控制在60%~70%, 灰分值应不大于0.65%( 以干基计) 。制成的小麦粉充分混匀后直接进行粉质检验和拉伸检验。 6 包装、 贮存 包装和贮存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件二: 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 002-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期货交易用白砂糖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签、 包装、 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或者甜菜为直接或者间接原料生产的白砂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17 白砂糖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3104 食糖卫生标准 GB/T4789.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琏球菌检验 GB/T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5009.55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3 要求 3.1 期货交易用白砂糖按技术要求的规定分为一级、 二级共二个级别。 3.2 感官指标: 3.2.1 晶粒均匀、 粒度在下列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 0.80~2.50mm; ——大粒: 0.63~1.60mm; ——中粒: 0.45~1.25mm; ——小粒: 0.28~0.80mm。 ——细粒: 0.14~0.45mm。 3.2.2 晶粒或者其水溶液味甜、 无异味。 3.2.3 干燥松散、 洁白、 有光泽, 无明显黑点。 3.3 期货交易用白砂糖的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项目 指标 一级 二级 蔗 糖 分, % ≥ 99.6 99.5 还 原 糖 分, % ≤ 0.10 0.15 电 导 灰 分, % ≤ 0.10 0.13 干 燥 失 重, % ≤ 0.07 0.10 色  值, IU ≤ 150 240 混 浊 度, MAU≤ 160 220 不溶于水杂质, mg/kg ≤ 40 60 3.4 卫生要求 白砂糖的二氧化硫、 砷、 铅、 铜、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螨项目的指标按GB13104执行, 酵母菌( cfu/g) ≤25, 霉菌( cfu/g) ≤25。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项目 检验按GB317规定进行。 4.2 理化项目 检验按GB317的规定进行。白砂糖样品的混浊度=X1-X2, 其中X1为过滤前溶液衰减指数, MAU, X2为微孔膜过滤后糖液色值指数, MAU。白砂糖样品混浊度的单位为毫衰减单位( MAU) , 计算结果取整数。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其平均值的10%。 4.3 二氧化硫、 砷、 铅、 铜 检验按GB/T5009.55的规定进行。 4.4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酵母菌和霉菌 检验按GB/T4789.1 、 GB/T4789.2、 GB/T4789.3、 GB/T4789.4、 GB/T4789.5、 GB/T4789.10、 GB/T4789.11、 GB/T4789.15的规定进行; 4.5 螨 检验按GB317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白砂糖期货交割检验按GB317交收检验进行, 项目为理化指标要求的全部项目。  6 标志、 标签、 包装、 贮存和运输 6.1 标志、 标签 期货交割白砂糖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须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级别; c) 净含量( 千克或者克) ; d) 制造包装或者经销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 产品标准号; f) 生产日期。 6.2 包装 6.2.1包装袋 期货交割白砂糖须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袋包装, 应有牢固的外包装袋( 如编织袋) 。 6.2.2 包装计量 期货交割白砂糖执行单件50kg包装, 单件净含量的负偏差不得超过100g, 批量平均偏差应大于或者者等于零。 6.3 每批期货交割白砂糖, 由生产厂附产品合格证、 运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 6.4 贮存和运输 期货交割白砂糖入库时, 运糖工具必须清洁、 干燥, 严禁白砂糖与有害、 有毒、 有异味和其它易污染物品混运, 用船运载时糖堆下面应有垫层, 以防受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附件三: 菜籽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 003- 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的术语和定义、 分类、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 分样法 GB/T 5525-1985 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 色泽、 气味、 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1 植物油脂检验 加热试验 GB/T 5539 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定性试验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制备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T 17756-1999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687 油脂试样制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压榨菜籽油 pressing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直接压榨制取的油。 3.2 浸出菜籽油 solvent extraction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浸出工艺制取的油。 3.3 低芥酸菜籽油 rapeseed oil-low erucic acid 芥酸含量不超过脂肪酸组成3%的菜籽油。 3.4 成品菜籽油 finished product of rapeseed oil 经处理符合本标准成品油质量指标和卫生要求的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菜籽油。 3.5 脂肪酸 fatty acid 脂肪族一元羧酸的总称, 通式为R-COOH。 3.6色泽 colour 油脂本身带有的颜色。主要来自于油料中的油溶性色素。 3.7 透明度 transparency 油脂可透过光线的程度。 3.8 水分及挥发物 moisture and volatile matter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 油脂中所含的微量水分和挥发物。 3.9 不溶性杂质 insoluble impurities 油脂中不溶于石油醚等有机溶剂的物质。 3.10 酸值 acid value 中和1g油脂中所含游离脂肪酸需要的氢氧化钾毫克数。 3.11 过氧化值 peroxide value 1kg油脂中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 3.12 溶剂残留量 residual solvent content in oil 1kg 油脂中残留的溶剂毫克数。 3.13 加热试验 heating test 油样加热至280℃时, 观察有无析出物和油色变化情况。 3.14 冷冻试验 refrigeration test 油样置于0℃恒温条件下保持一定的时间, 观察其澄清度。 3.15 烟点 smoking point 油样加热至开始连续发蓝烟时的温度。 4 分类 菜籽油分为压榨成品菜籽油和浸出成品菜籽油两类。 5 质量要求 5.1 特征指标见表1。 表1 一般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脂肪酸组成 脂肪酸组成/( %) 一般菜籽油 低芥酸菜籽油 十四碳以下脂肪酸 ND ND 豆蔻酸 C14: 0 ND~0.2 ND~0.2 棕榈酸 C16: 0 1.5~6.0 2.5~7.0 棕榈一烯酸 C16: 1 ND~3.0 ND~0.6 十七烷酸 C17: 0 ND~0.1 ND~0.3 脂肪酸组成/( %) 一般菜籽油 低芥酸菜籽油 十七碳一烯酸 C17: 1 ND~0.1 ND~0.3 硬脂酸 C18: 0 0.5~3.1 0.8~3.0 油 酸 C18: 1 8.0~60.0 51.0~70.0 亚油酸 C18: 2 11.0~23.0 15.0~30.0 亚麻酸 C18: 3 5.0~13.0 5.0~14.0 花生酸 C20: 0 ND~3.0 0.2~1.2 花生一烯酸 C20: 1 3.0~15.0 0.1~4.3 花生二烯酸 C20: 2 ND~1.0 ND~0.1 山嵛酸 C22: 0 ND~2.0 ND~0.6 芥酸 C22: 1 3.0~60.0 ND~3.0 二十二碳二烯酸 C22: 2 ND~2.0 ND~0.1 木焦油酸 C24: 0 ND~2.0 ND~0.3 二十四碳一烯酸 C24: 1 ND~3.0 ND~0.4 注1: 上列指标除芥酸含量外, 其它指标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CODEX STAN 210-1999《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标准》的指标一致。 注2: ND表示未检出, 定义为0.05%。 5.2 期货交易用菜籽油品质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压榨成品菜籽油、 浸出成品菜籽油质量指标 项 目 质量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色 泽 (罗维朋比色槽25.4mm) ≤ — — 黄35 红4.0 黄35 红7.0 (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 黄20 红2.0 黄35 红4.0 — — 气味、 滋味 无气味、 口感好 气味、 口感良好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 无异味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 无异味 透明度 澄清、 透明 澄清、 透明 — — 水分及挥发物/( %) ≤ 0.05 0.05 0.10 0.20 不溶性杂质/( %) ≤ 0.05 0.05 0.05 0.05 酸值( KOH) /( mg/g) ≤ 0.20 0.30 1.0 3.0 过氧化值/( mmol/kg) ≤ 4.5 4.5 5.5 5.5 加热试验(280℃) — — 无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0.4 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4.0, 蓝色值增加小于0.5 烟点/℃ ≥ 215 205 — — 冷冻试验(0℃储藏5.5h) 澄清、 透明 — — — 溶剂残留量/(mg/kg) 浸出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50 压榨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注1: 划有”—”者不做检测。压榨油和一、 二级浸出油的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注2: 黑体部分指标强制。 5.3卫生指标 按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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