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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889-2021 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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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 18892021 备案号:J159302021 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of multifunctional transportation hub 2021-09-30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 北京市地方标准 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of multifunctional transportation hub DB

2、11/ 18892021 主编单位: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2年04月01日 2021 北京 3 前 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京市监发20201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 基本规定;4.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5. 安全疏散与避难;6. 消防设施;7. 消防救援设施;8. 配套市政设施;9.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其中,第其中,第

3、3.0.7、4.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标准日常管理,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55595000,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

4、司 天津泰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倪照鹏、檀鹏晶、白智强、曹宗豪、奚悦、张继菁、刘文利、李云浩、余红霞、刘峰、李科、彭彦彬、孙成群、梅棋、李磊、崇志国、王奕然、邱蓉、高天阳、龚晓进、杨金鹏、王燕平、袁韶华、赵芫、吴传中、周炜、曲磊、谢大勇、祁艳梅、彭磊、马丽娜、孙红峰、张登科、王帅、高灵芝、胡家鹏、潘佳、刘松涛、刘庭全、刘德、鲍 4 宁、王宁、董骥、李晓宁、陈铎淇、宋云龙、王玮、陶然、张弦、张小海、田晓雨、李泽慧、王立忠、刘鑫、史平平、李宏安、王力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引擎、邵韦平、雷丽英、赵克伟、路宗存、李敏、阚强 5

5、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 5 4.1 一般规定 . 5 4.2 不同功能设施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 5 4.3 同一功能设施内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 8 5 安全疏散与避难 . 11 6 消防设施 . 17 6.1 消防给水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17 6.2 灭火设施 . 18 6.3 防烟、排烟系统 . 18 6.4 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供配电 . 20 7 消防救援设施 . 22 8 配套市政设施 . 24 8.1 地下联系隧道和地下车库连通车道 . 24 8.2 地下变电站 . 24 8.3 地下能源站 . 24

6、8.4 地下物流通道 . 25 8.5 地下垃圾站 . 25 9 消防安全管理 . 26 附录A 常见场所火灾的热释放速率 . 27 附录B 高大空间场所的排烟量计算 . 30 附录C 站城一体化工程配套商业设施的允许经营业态 .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 37 引用标准名录 . 38 附:条文说明 . 39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 3 4 Plan arrangement, fire separation5 4.1 General requirement 5 4.2 Plan arrangem

7、ent and fire separation between different uses5 4.3 Plan arrangement and fire separation in the same uses8 5 Evacuation and refuge11 6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 and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17 6.1 Fire water supply and indoor&outdoor fire hydrant17 6.2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18 6.3 Smoke proof and ex

8、haust system18 6.4 Fire alarm system and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20 7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facilities22 8 Supportive municipal facilities24 8.1 Underground linked tunnel and underground vehicle driveway connecting garages24 8.2 Underground transformer substation 24 8.3 Underground energy station

9、24 8.4 Underground logistics corridor25 8.5 Underground waste transfer station25 9 Fire safety management26 Appendix A HRR of some typical places27 Appendix B Calculation of smoke exhaust volume in large space30 Appendix C Allowable businesses in shops of integrated station-city project33 Explanatio

10、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3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8 1 1 总 则 1.0.1 为预防站城一体化工程的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生命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内新建、 改建和扩建站城一体化工程的防火设计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0.3 站城一体化工程的防火设计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站城一体化工程 multifunctional tr

11、ansportation hub(integrated station-city project) 以轨道交通车站、城市民航值机厅、市域公交车站、省际公交车站等交通车站为核心,与其他非交通功能的城市功能设施合建且空间融合的建筑工程。 2.0.2 换乘厅 transfer hall 连接不同交通设施并供乘客进行交通转换的场所。 2.0.3 中庭式轨道交通车站 railway station concoursewith atrium 在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台与站厅或候车厅之间、 站厅或候车厅之间、 站厅或候车厅与其他城市功能设施等之间设置中庭的车站。 2.0.4 城市通廊city gallery 站城

12、一体化工程内联系不同功能设施或站城一体化工程联系相邻建筑或室外场地的人行廊道。 2.0.5 集中商业shopping center 在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交通设施区域外集中布置并具有独立设置条件的地上或地下商业设施。 2.0.6 室内疏散安全区indoor safe space 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火灾危险性较低, 在火灾时可为人员安全疏散提供足够时间并能直通室外或经通道直通室外的区域。 2.0.7 防火隔离带fire break space 建筑内用于防止火势水平蔓延的空间间隔。 2.0.8 共用站厅 common station concourse hall 供2种及2种以上交通方式的乘客购票、

13、检票、换乘的场所,或在地铁车站出入口与站台之间供2线及以上地铁线路乘客购票、检票、换乘的场所。 3 3 基本规定 3.0.1 站城一体化工程应根据其交通设施和其他功能设施的规模与类别,结合周边交通和环境条件、节约用地、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要求,合理确定其空间融合方式及位置关系。 3.0.2 站城一体化工程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应结合建筑的高度或埋深、建筑规模、地形条件等合理设置消防车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入口。 3.0.3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地下建筑的天窗、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等与地上建筑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其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关于单层民用建筑与相邻工业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14、 3.0.4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地下部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上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5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不同功能设施之间、同一功能设施内不同用途的区域之间,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功能设施的地上与地下部分之间防火分隔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不同功能设施之间防火分隔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梁和柱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3.00h; 3 建筑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间,应与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 3.0.6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不同功能的设施宜相对

15、独立、集中布置,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功能设施宜靠近整体工程的外侧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的上部。集中商业、换乘通道、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城市通廊和交通设施的公共区内不应设置使用或储存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或房间,应严格控制易燃物品的数量和各类火源,采取有效预防电气火灾的措施。地铁工程中集中设置的具有商业功能的便民服务设施,应符合本标准有关集中商业的防火要求。 3.0.7 非消防设备的供配电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非消防设备的供配电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电缆。级的电缆。 3.0.8 室内疏散安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安全区内的火灾荷载密度宜按分区核算,每个分区均应小于或等于20MJ/m2。火灾

16、荷载密度核算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2在疏散安全区内不宜设置商业设施和疏散安全区的配套设备用房, 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及可能影响人员疏散安全的设施; 确需设置商业设施和配套设备用房时, 商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和第4.3.2条的规定,配套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疏散安全区分隔。配套设备用房连续布置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 用于疏散安全区的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厅或候车厅,与相邻其他非交通功能设施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2条的规定; 4 疏散安全区与交通设施的站厅或候车厅、城市民航值机厅等低火灾荷载

17、的区域之间,宜采用防火墙、防火隔间和甲级防火门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 4m 且不应在同一防火分隔界限处连续设置防火卷帘;采用其他方式分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34款的规定; 5 疏散安全区与汽车库、集中商业等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 4 火隔墙、防火隔间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6室内疏散安全区的疏散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0.13条的规定。 3.0.9 站城一体化工程应根据不同功能设施内的使用人员和平面布置等情况,制定与其自身疏散系统相协调,与相邻功能设施火灾应急响应机制相衔接的疏散策略。 3.0.10 站城一体化工程宜根据不

18、同功能设施的特点、规模和管理方式设置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能实现不同功能设施的火灾信息共享,但不应互相控制,主消防控制室应具有统一协调不同功能设施的火灾应急响应行动的功能。 3.0.11 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商业设施、休息室(含贵宾候车室)的地面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外,交通设施公共区域和城市通廊内的地面、顶棚和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公共区域内的休息座椅、服务柜台、展台、售货柜台等家具的框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广告灯箱主体框架和垃圾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室内疏散安全区的顶棚、地面和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3 防火隔离带的地面

19、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4 工程内的导向标志、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施及其它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 B1级; 5 其他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5 4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1 一般规定 4.1.1 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地下楼层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旅馆或经营性住宿场所。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地下楼层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旅馆或经营性住宿场所。 4.1.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及主变电站、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施,不宜与城市民航值机厅、候车厅、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厅或站台、商店营业厅及其他人

20、员聚集的场所贴临或上下布置,确有困难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4.1.3 轨道交通车站的地下站台区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 在交通设施的其他公共区、 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城市通廊等内不宜布置商业设施; 确需布置时, 共用站厅内商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换乘厅、城市通廊和交通设施的其他公共区内商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 4.1.4 在交通设施的公共区、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城市通廊内的防火分隔宜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当防火分隔处一侧 6m 范围内设置中庭或仅用于人员通行的区域,并采用防火玻璃墙或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 防火玻璃墙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

21、限不应低于所替代部位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且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防火玻璃墙和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 条、第4.2.2条和第4.3.1条的规定。 4.1.5 在城市民航值机厅公共区、车站候车厅内的乘客等候区和出站厅、换乘厅或共用站厅等公共区内宜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中确难以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的区域,可采用防火隔离带等分隔成多个区域。防火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火隔离带任一侧的设计火灾规模不大于5MW时, 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6m; 当防

22、火隔离带任一侧的设计火灾规模大于5MW时,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9m; 2对于净空高度不大于9m的场所,应在防火隔离带上方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的深度不宜小于该区域室内净空高度的0.3倍;对于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3防火隔离带的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标志,隔离带内不应布置任何物体。 4.2 不同功能设施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4.2.1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不同功能设施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隔间、走道或通道、连廊、下沉广场等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楼板分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 2 当上、下楼层间采用中庭等开口连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

23、 3 当采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时, 应沿分隔界面设置两道分别由不同功能设施控制的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在防火卷帘附近应增设净宽度不小于0.90m的逃生门,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城市通廊和集中商业与车站或城市民航值机厅之间,同一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设置总宽度不应大于 20m;车站的公共区之间、车站与换乘通道或换乘厅之间,同一防火分隔部位防火卷帘的设置总宽度不宜大于20m; 6 4 当采用防火玻璃墙替代防火墙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玻璃墙, 并宜采用A类防火玻璃墙;当采用C类防火玻璃墙时,宜采用夹胶防火玻璃,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 4

24、.2.2 交通设施公共区以楼梯、扶梯、中庭等洞口连接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时,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宜布置在交通设施公共区的上一层,交通设施公共区与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沿楼梯、扶梯等上下楼层的连通口周边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当在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楼层沿连通口周边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 商铺或城市其他功能设施房间的边缘与上下楼层连通口边缘的水平距离应等于或大于5.0m; 3 中庭式轨道交通车站的公共区与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之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与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不同层布置的车站公共区,中

25、庭周围的人员通行区域或挑空部位,宜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分隔,中庭开口直接连接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的部位,应采用防火墙、防火玻璃隔墙或甲级防火窗分隔; (2)对于与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同层布置的车站公共区,中庭与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之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 (3) 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防火玻璃隔墙宜采用A类防火玻璃;当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宜采用夹胶防火玻璃,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 (4)同一功能设施内的中庭,

26、其防火分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4 除本条规定外,其他交通设施公共区内的中庭与集中商业等其他城市功能设施之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3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地下部分外墙上开向下沉广场的开口与上部建筑门窗洞口之间,应设置高度等于或大于1.5m的实体窗间墙,或宽度等于或大于开口两侧各0.5m且深度等于或大于1.2m的防火挑檐,或采取其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窗间墙和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在下沉广场的开口处或附近设置排烟口时,应采取防止烟气影响下沉广场内疏散人员安全的措施。 4.2.4 用于

27、防火分隔的下沉广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 6.4.12 条的规定;用于安全疏散的下沉广场应符合本标准第 5.0.22 条的规定;用于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的下沉广场应同时符合本条上述规定。 4.2.5 用于人员疏散并兼灭火救援操作场地的下沉广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本标准第5.0.23条的规定; 2 下沉广场应具有消防车进出的道路、 停靠、 展开和回转的空间与场地, 且下沉广场的开口净面积宜大于20m20m; 3 下沉广场的地面及其下部承重结构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 4 下沉广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和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的数

28、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 7 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且应等于或大于2个,布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0m。 4.2.6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0m2; 2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开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m; 4 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4.2.7 不同功能设施间设置连廊时,应在连廊与相邻设施的连通口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用于交通设施中人员疏散的连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廊内的火灾荷载密度应小于或等于20MJ/m2; 2 连廊的开放时间应至少与所

29、连接交通设施的运营时间同步; 3 在连廊通向交通设施的出入口处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卷帘旁应设置净宽度等于或大于0.90m的甲级防火门,且不应小于设计疏散宽度; 4 连廊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m。 4.2.8 地铁车站的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地铁车站站厅与公交或出租候车厅等的共用站厅之间,宜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未按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乘厅或共用站厅用作地铁站台的疏散安全区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及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有关站台通过站厅疏散时对站厅的规定; 2 换乘厅或共用站厅不用作

30、地铁站台的疏散安全区, 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与地铁站台分隔时,换乘厅内如设置商业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 3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内的人员疏散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0.11条的规定。 4.2.9 车站利用开向换乘通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该换乘通道不符合自然排烟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乘通道应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2 换乘通道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3 换乘通道内任一点直通室外的疏散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m; 4 换乘通道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车站其他区域分隔。 4.2.10 地铁车站的出入口通道不宜与集中商业

31、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直接连通;确需连通处,应设置防火隔间或下沉广场。 4.2.11 汽车库与其他功能及城市通廊、换乘通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在汽车库内设置出租车、公交车、长途车等的候车区、到达区时,候车区或到达区与乘客上下客区、机动车停车区或蓄车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宜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当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 1 采用防火玻璃墙时,防火玻璃墙的耐火极限应等于或大于3.00h。防火玻璃隔墙宜采用A类防火玻璃;当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宜采用夹胶防火玻璃,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 2 采用防火卷帘时,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大于等或等于3.00h,

32、设置宽度不应大于20m。 4.2.12 在汽车库内或汽车库与其他功能设施之间设置贯通多个楼层的通风采光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他功能区域与通风采光井之间应采取防烟分隔措施; 2 当通风采光井的开口最小宽度小于10m时,通风采光井与其他楼层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 通风采光井可作为汽车库的自然排烟口。 4.3 同一功能设施内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4.3.1 除在地铁车站公共区内设置的商业设施外,在换乘通道、换乘厅、候车厅和城市通廊内设置商业设施时,每间餐饮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小于或等于 200m,每间其他经营业态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小于或等于10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营业态应符

33、合本标准附录C; 2 每间建筑面积大于 10m2的商业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顶板与相邻区域或设施分隔;相邻商业设施之间的分隔处应在面向公共区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每间商业设施面向公共区一侧的部位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设置防火卷帘时,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防火玻璃隔墙宜采用 A 类防火玻璃;防火玻璃隔墙采用 C 类防火玻璃时,宜采用夹胶防火玻璃,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 3 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10m2

34、的商业设施宜设置围护结构,且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不设置耐火性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不符合要求时,相邻商业设施之间应间隔等于或大于8 m; 4 换乘通道内商业设施连续布置的总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300m2, 其他区域内商业设施连续布置的总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 500m2;当大于 300m2或 500m2时,应在相邻一侧设置防火墙和宽度等于或大于8m的间隔; 5 城市通廊内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等于或大于 9.0m,商业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应小于城市通廊地面面积的30%;换乘通道内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等于或大于设计通行宽度且应等于或大于6.0m,商业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应小于换乘通道地面面

35、积的10%; 6 每间具有封闭围护结构的商业设施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2 地铁出入口通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地铁车站中用作人员疏散安全区的站厅公共区内不宜设置商业设施,确需在站厅公共区内设置商业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非付费区内的人员疏散区域外; 2 每间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小于或等于 30 m,站厅内设置的商业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应小于或等于200m2,且不宜连续布置;当连续布置时,连续布置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m2,且相邻商业设施之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第2款的规定; 9 3 每间建筑面积大于10m2的商业设施, 应采用耐火极

36、限分别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和顶板与公共区及其他区域分隔,商业设施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或宽度不小于8m的间隔; 4 具有围护结构的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10m2的商业设施宜设置围护结构,且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不设置耐火性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不符合要求时,相邻商业设施之间应间隔等于或大于8 m; 6 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等于或大于设计通行宽度且应等于或大于6.0m。 4.3.3轨道交通车站在站台与站厅之间设置楼梯、扶梯、中庭等上下楼层的连通口时,火灾时在该连通口处宜形成逆人员

37、疏散方向且风速等于或大于1.5m/s的气流。当不满足此要求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站厅和站台的疏散设施能使高峰小时一列车的人员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室内或室外疏散安全区; 2 站厅和站台的防烟或排烟系统能使站厅和站台区域内的烟气层在人员的整个疏散过程中维持在设计清晰层高度以上; 3 当站台设置中庭与站厅及其他楼层连通时,中庭与其他楼层之间的连通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 在站厅层中庭洞口周围的楼地面上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封闭围挡; 5 中庭内不应布置任何商业设施或可燃性展示物品; 6 轨道交通车站在站台与站厅之间设置的电梯周围应设置不燃性材料围护结构,且竖向电梯的洞口

38、周围应设置挡烟设施。 4.3.4 在站台与站厅之间设置中庭的地下中庭式轨道交通车站,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 当轨行区上部与站厅之间有连通的开口并在轨行区的上部设置罩盖时,站台宜设置防烟屏蔽门,罩盖宜为封闭式结构。罩盖和防烟屏蔽门的耐火完整性均不应低于1.00h; 2 防烟屏蔽门的滑动门、固定门、应急门、端门玻璃应采用防火玻璃,且防烟屏蔽门所用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玻璃间及玻璃与框架结构间的密封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膨胀密封件GB16807有关防火密封材料的要求; 3 当轨行区上部与站厅之间无连通的开口时, 站台宜设置屏蔽门。 当设置屏蔽门确有困难时, 轨行区应划分防烟分区并设置独

39、立的排烟系统, 在站厅与中庭连通的区域应采取防止火灾与烟气蔓延的措施; 4 当罩盖和站台屏蔽门的耐火性能或封闭性能不符合要求或不设置不燃性封闭罩盖时,应在站厅与中庭连通的区域采取防止火灾与烟气蔓延的措施。 4.3.5 公交场站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宜集中布置,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宜结合柱网设置,且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内的公交停车位不宜大于 3 个,除面向车道一侧外,防火分隔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防火隔墙应隔断至楼板底或高出公交车顶棚不小于500mm。 10 4.3.6 交通设施公共区内的办公、 后勤和设备用房, 应采用耐火极

40、限分别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集中布置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办公、后勤和设备用房,宜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3.7 民航值机区中的行李处理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51236的规定。 11 5 安全疏散与避难 5.0.1 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和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的地铁车站站厅,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的规定; 2 对于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

41、B51298 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等标准的规定; 3 除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地下站台和站厅外的其他地下公共区域, 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1.00m/百人计算确定; 4 对于地下其他区域和地上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规定。 5.0.2 交通设施中不同使用用途区域内的设计疏散人数,宜按下述方法确定: 1 对于具有明确使用用途的车站站厅,其疏散人数计算可不叠加计算商业设施的疏散人数; 2 对于混合使用用途区域内的商业设施,其疏散人数应根据国家相应标准规定的人员密度按该区域的建筑面积计算; 3 轨道交通车站进、出站厅的疏散人数可按人流量法确定

42、。其中,地铁车站站台和站厅的疏散人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0.5条的规定,其他轨道交通车站的高峰流量系数不应小于1.2或其疏散人数按最高聚集人数确定; 4 城市民航值机厅的疏散人数可按人流量法确定。其中,旅客的停留时间宜按30min的值机办理时间确定; 5 车站公共区中配套餐饮设施的疏散人数,宜根据餐饮设施的建筑面积按就餐区0.91人/m2,厨房0.1人/m2计算确定;其他配套商业设施的疏散人数,宜根据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确定; 6 汽车客运车站的候车厅的疏散人数,有设计集散人数时,应按设计集散人数确定;无设计集散人数时,可按照人流量法计算确定。乘客的停留时间可取候车时间; 7

43、疏散人数按照人流量法确定时,应按下式计算: tFkN=(5.0.2) 式中:N疏散人数,人; k人员的高峰流量系数; F人流量,人/min; t人员的通行和停留时间,min。 5.0.3 城市民航值机厅、车站候车厅、车站的站厅和站台、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城市通廊的公共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均不应少于2个,公共区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小于或等于表5.0.3的规定。 12 表5.0.3交通设施公共区内的最大疏散距离 空间净高(m) 6 6, 12 12, 15 15, 20 20 疏散距离(m) 50 60 70 80 90 5.0.4 轨道交通车站的地下站台应设置楼梯或疏散通道, 并应能在6

44、 min内将一列车的所有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疏散安全区。地下站台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且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站台和站厅内任一点至集散厅、候车厅安全出口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时间不应大于6min。 5.0.5 轨道交通车站中换乘厅或共用站厅、站厅直接通往室外的出口和通道的疏散能力,应等于或大于全部站台通往该换乘厅或共用站厅、站厅的乘客及换乘厅或站厅内的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线地铁车站站台和站厅的疏散人数计算,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 51298的规定; 2 多线地铁车站共用站台或共用站厅时,共用站台的疏散人数应按所有站台上

45、的候车人数和其中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列车的人数之和计算,共用站厅的疏散人数应按本标准第5.0.11条的规定确定; 3 与其他非轨道交通功能区域共用的车站出入口通道,其疏散宽度应增加其他非轨道交通功能区域通向该出入口通道的疏散宽度。 5.0.6 城市民航值机厅和交通车站及其配套设施、换乘厅、城市通廊等,宜分别独立设置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集中商业及城市其他功能设施等应分别独立设置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受条件限制确需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该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向疏散方向手动开启,但城市民航值机厅或交通车站的公共区不应经设备区疏散。独立设置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相邻两个防火分

46、区共用一部疏散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小于 1000m2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等于大于1000m2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向该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且前室的防烟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每个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0m2,且每个楼层的前室使用面积宜根据各楼层上疏散人数核算, 每个楼梯间前室各层的使用面积宜根据该楼梯间本层的设计疏散人数的1/4按照0.2m2/人核算; 3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等于或大于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向该疏散楼梯间的设计疏散净宽度之和。 5.0.7

47、 中庭式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公共区内乘客的疏散路径均应位于公共区内。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地面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疏散门。当站台层的人员需经站厅层疏散,且站厅层上方为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时,车站内的人员应能在站厅层全部疏散至疏散安全区。 5.0.8 除铁路车站、地铁地下车站、地下室内疏散安全区、用于人员疏散的下沉广场从下一层至上一层或至地面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地铁高架车站中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可用作安全疏散设施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和消防专用通道均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地铁车站中用于人员疏散的自动扶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的规定,其他

48、用作安全疏散设施的自动扶 13 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顺疏散方向下行下降高度大于10 m的自动扶梯、 地下站台上火灾时逆人员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和处于下行运行状态的自动扶梯,不应作为人员的疏散设施。其他顺人员疏散方向下行运行并计作疏散设施的自动扶梯,应能在火灾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停止运行; 2 疏散时处于运行状态的自动扶梯,应按照其实际通过能力折算疏散宽度;疏散时处于静止状态的自动扶梯, 应按照其实际宽度0.9倍折算疏散宽度。 自动扶梯的实际通过能力应依据现行地方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 995第9.3.5条的规定确定; 3 利用自动扶梯疏散的区域应设置人行步梯,自动扶梯的

49、计入疏散能力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能力的50%; 4 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突出顶棚或封闭吊顶不应小于500mm, 挡烟垂壁的下缘至地面或自动扶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5 自动扶梯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供电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规定的B1级,供电电线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 6 当自动扶梯临空高度大于5m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板(杆); 7 自动扶梯的梯级宽度应等于或大于1.0m。 5.0.9 交通设施中用于人员疏散的进出站楼梯或通道应符合下列

50、规定: 1 进出站楼梯或通道应直接通往疏散安全区或室外地面; 2 距离进出站楼梯或通道 5m 范围内不宜设置商业设施;如需设置商业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与进出站楼梯或通道分隔,商业设施在该5m范围内不应开口; 3 进出站楼梯或通道与候车厅、换乘厅之间应采取防烟或挡烟措施。 5.0.10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宜改变。 疏散楼梯间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其他楼层改变其平面位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在转换层无安全出口时,应通过专用走道转换,并应设置清晰的指示标志。转换用的专用走道上不应设置其他出入口; 2 楼梯间在转换层有安全出口时,可通过扩大前室或专用走道转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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