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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监理细则
18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大连市地铁一期工程试验段工程监理一标段
施工监理细则
安全监理细则
编号:中原大连监理细则—012
编制:廉 忠
苗晓波
审批:李 进
中煤邯郸中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地铁一期工程试验段监理部
二○○九年八月
安全监理细则
目 录
一、编制依据
二、一般规定
三、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管理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五、施工机械安全使用管理
六、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七、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
九、脚手架安全控制管理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
8、<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 )
1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
1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1986-3-1)
1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 )
1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一 )
16、<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规范>
17、<消防法>
二、一般规定
2.1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进,不得挪作她用。
2.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7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8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2.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10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1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12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1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1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2.1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1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2.17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18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2.1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20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2.21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22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23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24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25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26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2.28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2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30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3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2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33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管理
3.1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
3.1.1 发电设施
3.1.1.1 在远离电源或电源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现场,可装设柴油发电机、列车电站等发电设施。
3.1.1.2 发电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2.1靠近负荷中心
3.1.1.2.2交通运输及线路引出方便。
3.1.1.2.3设在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1.2.4远离施工危险地段。
3.1.1.3 发电站站区内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3.1建筑物力求紧凑,符合生产运行程序。
3.1.1.3.2 发电机房设在站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控制室、配电室设在机房的下风侧。
3.1.1.3.3冷却水池、喷水池设在机房和室外配电装置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1.3.4站内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
3.1.1.4 燃油罐宜采用钢制油罐,其数量不应少于22个。
3.1.1.5 事故油池应设在发电机房外,其与发电机房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m。事故油池的贮油量不应少于全部日用燃油量。
3.1.1.6 柴油机应有单独的排烟管道和消音器;发电机房内架空敷设的排烟管应设隔热层。地沟内的排烟管穿越油管路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发电机房外垂直敷设的排烟发电机房的距离不得小于1m;排烟管的管口应高出屋檐,且不小于1m。
3.1.1.7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并宜高出周围地面0.25 ~0.3m。柴油发电机拖车的前后轮应卡住。
3.1.1.8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的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
3.1.1.9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拖车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
3.1.1.10 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周围4m内不得使用火炉和喷灯,不得存放易燃物。
3.1.1.11 柴油发电机的总容量电动机起动时的要求。起动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3.1.1.12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装设同期装置。
3.1.1.13 柴油发电机的出口侧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责保护及低电声压保护等装置。
3.1.1.14 发电站内应设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
3.1.2 变电设施、配电设施
3.1.2.1 变电所、配电所的所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3.1.2.1.1靠近电源,交通运输方便。
3.1.2.1.2 接近负荷中心,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3.1.2.1.3 所区不受洪水冲浸、不积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0.5%。
3.1.2.1.4 设在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并避开易燃易爆危险地段和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3.1.2.2 变压器室、控制室及配电室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3.1.2.2.1 防雨,防风沙;防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其中变压器室不低于二级。
3.1.2.2.2 采用百叶窗或窗口装金属网,金属网孔不大于10mm x 10mm。
3.1.2.2.3 邻街采光高窗的下檐与室外地面高度不小于1.8m。
3.1.2.2.4 门向外开,其高度与宽度便于设备出入。
3.1.2.2.5面积与高度满足配电装置的维护与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2.3 容量在4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可采用杆上安装。杆上变压器的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3.1.2.4容量在4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采用地面安装。装设变压器的平台应高出地面0.5m,其四周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7m的围栏。围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得小于1m,并应在其明显部位悬挂警告牌。
3.1.2.5 室外变电台变压器的高压侧和低压侧应分别装设高、低压熔断器;熔断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高压不宜小于4.5m,低压不宜小于3.5m。各相熔断器间的水平距离,高压不应小于0.5m,低压不应小于0.3m。
3.1.2.6位于人行道树木间的变压器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高压不应小于2m,低压不应小于1m。
3.1.2.7 变压器的引线与电缆连接时,电缆及其终端头,均不应与变压器外壳直接接触。
3.1.2.8 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时,其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接地系统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装有仪表和继电器的箱门,必须与壳体可靠连接。
3.1.2.9 箱式变电站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对其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电气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2 架空配电线路及电缆线路
3.2.1 电杆选择及埋设
3.2.1.1电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露筋,并不得有环向裂纹和扭曲等缺陷。若采用木杆和木横担,其材质必须坚实,不得有腐朽、劈裂及其它损伤。木杆总长度不宜小于8m,梢径不宜小于140mm。
3.2.1.2 电杆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2.1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底盘或卡盘。
3.2.1.2.2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每回填0.5m夯实一次。杆坑应设防沉土台,其高度应超出地面0.3m。
3.2.1.2.3电杆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符合表3.1.2的规定。
电杆埋设深(m) 表3.1.2
杆高
8.0
9.0
10
11
12
13
埋深
1.5
1.6
1.7
1.8
1.9
2.0
注:遇有土质松软、流砂、地下水位较高等情况时,应做特殊处理。
3.2.1.2.4 严寒地区应埋在冻土层以下。
3.2.1.2.5 装设变压器的电杆,其埋设深度不宜小于2m。
3.2.1.3拉线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3.1 拉线坑的深度宜为1.2~1.5m。
3.2.1.3.2 拉线与电杆的夹角不宜小于45o,当受到地形限制时不得小于30o。
3.2.1.3.3 终端杆的拉线及耐张杆承力拉线与线路方向应对正;分角拉线与线路分角方向应对正;防风拉线与线路方向应垂直。
3.2.1.3.4 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拉线绝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3.2.2 线路架设
3.2.2.1供电线路路径的选择应合理,应避开易撞、易碰、易受雨水冲刷和气体腐蚀的地带,并应避开热力管道、河道和施工中交通频繁等场所。
3.2.2.2施工现场内的低压架空线路在人员频繁活动区或大型机具集中作业区,应采用绝缘线。绝缘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并不得直接捆绑在电杆、树木、脚手架上,不得拖拉在地面上;埋地敷设时必须穿管,管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
3.2.2.3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3.2.2.3.1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应大于导线允许载流量。
3.2.2.3.2 线路末端的允许电压降不应大于额定值的5%。
3.2.2.3.3 导线跨越铁路、公路或其它电力线路时,铜绞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钢芯铝绞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铝绞线不得小于35mm2。
3.2.2.4 线路相互交叉时,不同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线路交叉时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m) 表3.2.4
线路电压(kV)
< 1
1 ~ 10
交叉电力线路
(kV)
< 1
1
2
1 ~ 10
2
2
3.2.2.5 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在最大弧垂时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在最大弧垂时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表3.2.5
区域
线路电压(m)
< 1
1 ~ 10
人员频繁活动区
6
6.5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5
5.5
极偏僻区
4
4.5
公路
6
7
铁路轨顶
7.5
7.5
3.2.2.6 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凸出部分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导线与建筑物凸出部分之间的最小距离(m) 表3.2.6
项目
线路电压(kV)
< 1
1 ~ 10
垂直距直
2.5
3.0
边导线水平距离
1.0
1.5
3.2.2.7 当施工现场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路必须位于低压线路上方;电力线路必须位于通讯线路上方;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值。
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最小垂直距离(m) 表3.2.7
同杆线路
直线杆
分支杆或转角杆
高压与高压
0.8
0.45/0.6注
高压与低压
1.2
1.0
低压与低压
0.6
0.3
低压与通讯
1.2
注:转角或分支线为单回路,其分支线横担距主干线横担为0.6m;为双回路时,其分支线横担距上排主干线横担为0.45m,距下排主干线横担为0.6m。
3.2.2.8 线路不同档距时的弧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安装曲线的规定。
3.2.2.9 在同一档距内,一根导线的接头不得多于1个;同一条线路在同一档距内接头不应超过2个。
3.2.2.10 架空线路跨越公路、铁路或其它电力线路及厂内道路处不应有接头。
3.2.3 电缆敷设
3.2.3.1 供电电缆应沿道路路边或建筑物边缘埋设,并宜沿直线敷设;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m处应设电缆走向标志。
3.2.3.2 电缆直埋时,其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2 ~ 0.7m;电缆上下应铺以软土或砂土,其厚度不得小于100mm,并应盖砂保护。
3.2.3.3 电缆与铁路、厂区道路交叉处,应敷设在坚固的保护管内;管的两端宜伸出路基2m。
3.2.3.4 低压电缆(不包括油浸电缆)需架空敷设时,应沿建筑物、构筑物架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m;接头处应绝缘良好,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3.2.3.5 电缆直埋时,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3.5的规定。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3.2.3.5.1 电力电缆间、控制电缆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当电缆穿入管中或用隔板隔开时,其交叉距离可减为0.25m。
3.2.3.5.2 电缆与热力管道(管沟)及热力设备平行、交叉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使电缆周围土壤的温升不超过18℃。
3.2.3.5.3 电缆与热力管道(管沟)、油管道(管沟)、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管沟)、热力设备或其它管道(管沟)之间,虽距离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其距离可减为0.25m。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
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 表3.3.5
项目
最小距离(m)
平行
交叉
电力电缆之间及其与控制电缆之间
0.10
0.50
控制电缆间
_
0.50
热管道(管沟)及热力设备
2.00
0.50
油管道(管沟)
1.00
0.50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道)
1.00
0.50
其它管道(沟道)
0.50
0.50
铁路路轨
3.00
1.00
公路
1.50
1.00
城市街道路面
1.00
0.70
电杆基础(边线)
1.00
建筑物基础(边线)
0.60
排水沟
1.00
0.50
3.2.3.6 进入变电所、配电所的电缆沟或电缆管,在电缆敷设完成后应将管口堵实。
3.3 接地保护及防雷保护
3.3.1 接地保护
3.3.1.1当施工现场设有专供施工用的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其低压侧应采用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分离接地系统(TN-S系统)或电源系统接地,保护导体就地接地系统(TT系统)。但由同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系统,不宜同时采用上述两种系统。
3.3.1.2 I类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
注:I类电气设备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3.1.3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3.1 架空线路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与电源变压器的距离超过50m以上时,其保护零线(PE线)应作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3.1.3.2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3.1.3.3 保护零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保护零线最小截面 表4.1.3
相线截面(mm2)
保护零线最小截面(mm2)
S < 16
S
16 < S < 35
16
S > 35
S/2
3.3.1.3.4接引至移动式电动工具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零线必须采用铜芯软线,其截面不宜小于相线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3.3.1.4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并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3.3.1.5当施工现场不单独装设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而利用原有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原系统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3.3.1.6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它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3.3.1.7低压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可利用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等自然接地体,但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3.3.1.8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保护地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8.1 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
3.3.1.8.2 利用串联的金属构件作保护地线时,应在金属构件之间的串联部位焊接金属连接线,其截面不得小于100 mm2。
3.3.2 防雷保护
3.3.2.1位于山区或多雷地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高压架空线路及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避雷器或放电间隙。
3.3.2.2 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0m及以上的井字架、脚手架、正在施工的建筑物以及塔式起重机、机具、烟囱、水塔等设施,均应装设防雷保护。
3.3.2.3高度在20m以上的大钢模板,就位后应及时与建筑物的接地线连接。
3.4 常见电气设备
3.4.1一般规定
3.4.1.1采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3.4.1.2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3.4.1.3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运行。
3.4.1.4 固定式电气设备应标志齐全。
3.4.2配电箱和开关箱
3.4.2.1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安装牢固,便操作和维修。
3.4.2.2 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地点应平坦并高出地面,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3.4.2.3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引出线应穿管并设防水弯头。
3.4.2.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
3.4.2.5具有3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应设总刀闸及分路刀闸。每一分路刀闸不应接2台或2台以上电气设备,不应供2个或2个以上作业组使用。
3.4.2.6照明、动力合一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刀闸或开关。
3.4.2.7配电箱、开关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闸、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烧蚀现象。
3.4.3熔断器和插座
3.4.3.1熔断器的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熔体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严禁用金属线代替熔丝。
3.4.3.2熔体应有保护罩。管型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有填充材料的熔断器不得改装使用。
3.4.3.3熔体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3.4.3.4 更换熔体时严禁采用不合规格的熔体代替。
3.4.3.5插销和插座必须配套使用。I类电气设备应选用可接保护线的三孔插座,其保护端子应与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连结。
3.4.4移动式电动手持式电动工具
3.4.4.1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3.4.4.2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移动式电动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测绝缘。
3.4.4.3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通电前,应做好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3.4.4.4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1台开关接2台及2台以上电动设备。
3.4.4.5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电源开关应采用双刀开关控制,其开关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3.4.4.6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采用插座连接时,其插头、插座应无损伤、无裂纹,且绝缘良好。
3.4.4.7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因故离开现场暂停工作或遇突然停电时,应拉开电源开关。
3.4.4.8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3.4.4.9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铜芯多股橡套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电缆应避开热源,且不得拖拉在地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重物压坏电缆等措施。
3.4.4.10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需要移动时,不得手提电源线或转动部分。
3.4.4.11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完毕后,必须在电源侧将电源断开。
3.4.4.12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
3.4.5电焊机
3.4.5.1根据施工需要,电焊机宜按区域或标高层集中设置,并应编号。
3.4.5.2布置在室外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场所,并应设棚遮蔽。
3.4.5.3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3.4.5.4 电焊机各线卷对电焊机外壳的热态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4MΩ。
3.4.5.5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应装安全保护罩。直流电焊机的调节器被拆下后,机壳上露出的孔洞应加设保护罩。
3.4.5.6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得随地拖拉,其长度不宜大于5m。
3.4.5.7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应单独设置。直流电焊机的电源应采用启动器控制。
3.4.5.8电焊把钳绝缘必须良好。
3.4.5.9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3.4.6起重机
3.4.6.1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3.4.6.2 塔式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3.4.6.3起重机电源电缆的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4.6.4轨道式起重机电源电缆收放通道附近应清洁,不得堆放其它设备、材料和杂物。
3.4.6.5轨道式起重机自动卷线装置动作必须灵活可靠;电缆不得在地上拖拉。
3.4.6.6中、小型起重机上或其附近,应设能断开电源的开关。
3.4.6.7起重机械的电源电缆应经常检查,必要时应设专人维护。
3.4.6.8未经有关人员批准,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和接线方式不得随意改动。
3.4.6.9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在起吊过程中不得进行电气检修工作。
3.4.6.10起重机电气设备的检修和试运行,必须取得其它专业人员的配合。
3.4.6.11塔式起重机的防雷及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及产品技术要求,其接地应可靠。利用自然接地体时,应保证有良好的电气通路。
3.4.6.12轨道式起重机轨道两端,应各设一组接地装置,当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加装一组接地装置。
3.5特殊环境
3.5.1易燃、易爆环境
3.5.1.1施工现场供用电电气设备及电力线路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3.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产生火花。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3.5.1.3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
3.5.1.4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应采取防爆措施。
3.5.1.5严禁带电作业。更换灯泡应断开电源。
3.5.1.6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不得随意断开;当需要断开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工作完结后应立即恢复。
3.5.2 腐蚀环境
3.5.2.1变电所、配电所宜设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宜设在有腐蚀性物质装置的下风侧。
3.5.2.2 变电所、配电所与重腐蚀场所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变电所、配电所与重腐蚀场所的最小距离(m) 表6.2.2
I类腐蚀环境
II 类腐蚀环境
露天变电所、配电所
50
80
室内变电所、配电所
30
50
注:I类腐蚀环境和II类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3.5.2.3 6~10kV配电装置设在户外时,应选用户外防腐型电气设备。
3.5.2.4 6~10kV配电装置设在户内时,应选用户内防腐型电气设备。户内配电装置的户外部分,可选用一级或两级电压的电气设备。
3.5.2.5 在腐蚀环境的10kV及以下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时,应采用水泥杆、角钢横担和耐污绝缘子。绝缘子和穿墙套管的额定电压,应提高一级或两级。1kV及以下架空线路,宜选用塑料绝缘电线或防腐铝绞线。1kV以上架空线路,宜选用防腐钢芯铝绞线。
3.5.2.6配电线路宜采用全塑电缆明敷设。在I类和II类腐蚀环境中,不宜采用绝缘电线穿管的敷设方式或电线沟敷设方式。
3.5.2.7腐蚀环境中的电缆芯线中间不宜有接头。电缆芯线的端部,宜用接线鼻子与设备连接。
3.5.2.8密封式配电箱、控制箱等设备的电缆进、出口处,应采取密封防腐措施。
3.5.2.9重腐蚀环境中的架空线路应采用铜导线。
3.5.2.10重腐蚀环境中的照明,应采用防腐密闭式灯具。
3.5.3特别潮湿环境
3.5.3.1在特别潮湿的环境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用封闭型或防潮型。
3.5.3.2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和管道均应接地良好。
3.5.3.3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提式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或选用双重绝缘设备。长期停用的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测绝缘。
3.5.3.4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5.3.5潮湿环境不宜带电作业,一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6照明
3.6.1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6.2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
3.6.3现场办公室、宿舍、工作棚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3.6.4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
3.6.5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
3.6.6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3.6.6.1电压不得超过36V。
3.6.6.2在金属容器和金属管道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
3.6.6.3行灯应有保护罩。
3.6.6.4行灯的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
3.6.6.5行灯的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3.6.6.6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绕组型。行灯变压器一、二次侧均应装熔断器;金属外壳应做好保护接地或接零措施。
3.6.7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3.6.8变电所及配电所内的配电盘、配电柜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封闭母线及封闭式配电盘、配电柜除外)。
3.6.9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7 安全技术管理
3.7.1供用电设施投入运行前,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电管理机构,组织好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管理机构与专业班组的职责。
3.7.2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操作规定;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这些操作规定,熟悉本单位的供用电系统。
3.7.3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
3.7.4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7.4.1经医生检查无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3.7.4.2掌握必要的电气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3.7.4.3掌握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3.7.5用电单位的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和熟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工作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电气工作。
3.7.6新参加工作的维护电工、临时工、实习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在正式电工带领下,方可参加指定的工作。
3.7.7变电所(配电所)值班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7.7.1熟悉本变电所(配电所)的系统、运行方式及电气设备性能。
3.7.7.2持证上岗,掌握运行操作技术。
3.7.7.3能认真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3.7.8变电所(配电所)值班负责人或单独值班人,应由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7.9变电所(配电所)值班人员单独值班时,不得从事检修工作。
3.7.10 变电所(配电所)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绝缘手套、绝缘杆、绝缘垫、绝缘台等安全防护设施。
3.7.11 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必须配备足够的常见电气绝缘工具,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性能试验。电气绝缘工具严禁挪做它用。
3.7.12 各种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每次巡视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记入运行日志内。
3.7.12.1低压配电装置、低压电器和变压器,有人值班时,每班应巡视检查1次。无人值班时,至少应每周巡视1次。
3.7.12.2配电盘应每班巡视检查1次。
3.7.12.3架空线路的巡视和检查,每季不应少于1次。
3.7.12.4车间或工地设置的1kV以下的分配电盘和配电箱,每季度应进行1次停电检查和清扫。
3.7.12.5 500V以下的铁壳开关及其它不能直接看到刀闸的开关,应每月检查1次。
3.7.13 室外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除经常维护外,遇大风、暴雨、冰雹、雪、霜、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巡视和检查时,必须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3.7.14 新投入运行或大修后电气设备,在72h内应加强巡视,无异常情况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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