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举办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培训的
通 知
全体医护人员、各社区服务站站长及卫生室所长: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的风险,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经研究,决定举办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知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4月7日下午3:00在单县人民医院三楼会议室。
二、培训内容
1、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知识
2、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治知识
3、人感染H7N9禽流感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知识
三、参加人员
全体医护人员、各社区服务站站长及卫生室所长。
四、要求
本次培训为禽流感防控知识培训,希望大家高度重视,确保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与救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会议培训记录
会议名称
单县人民医院关于举办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知识培训
时 间
2013年4月7日
地 点
医院三楼会议室
主持单位
单县人民医院
主持人
齐昌玉
发言人
蔡依芹
参加人员
全体医护人员、各社区服务站站长及卫生室所长。
内 容
1、学习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
2、学习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
单县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培训工作小结
防治人禽流感知识培训小结
日期: 2004-04-12 15:00:31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人禽流感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区于2004年2月底前已全面完成了医务人员(含乡医、个体医)的全员培训。现将培训情况小结如下:首先,局领导十分重视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在2月17日市卫生局举办全市人禽流感防治知识师资培训时,我局领导为了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上级卫生主管部门部署的培训任务,指定由业务股负责通知各医疗保健单位派出业务院长和防疫组长参加市举办的师资培训班,为顺利按时完成培训工作争取了时间。全区先后举办了16期共1111人参加了人禽流感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各单位参加了市培训班的人员负责落实,除外出进修学习、休假外,在岗人员已100%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卫生技术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培训手册》,重点内容为1、人禽流感治疗方案(试行);2、禽流感病病理学;3、人禽流感流行病学;4、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5、经呼吸道传播疾病的隔离防护与消毒;6、人禽流感的预防与控制;7、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8、人禽流感的诊断;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10、人间禽流感感染状况调查方案;11、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通过组织培训,广大医务人员都提高了对人禽流感防治的认识,掌握了禽流感预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防护等基本知识,并重点加强了对发热门诊、内科、儿科、急诊、检验、放射等科室的管理,完善了疫情报告制度。同时,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人禽流感的防治知识,共同做好人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全区先后向社区群众发放了有关预防人禽流感知识宣传单共5000份。到目前为止,全区没有发生人禽流感感染病例。冯碧彪
为做好社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确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单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及社区实际,我院于2012年9月15日在医院三楼会议室举办了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培训班。
本次培训首先由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办主任刘家美讲到这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项目培训会议是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单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单县打击非法行医网格化监管模式方案》开展,旨在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努力建设经济发展需要的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
北城防保站站长刘家美要求各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必须做到制度规范化、档案规范化、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网络。
1、违反《执业医师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2、无证行医或非医师行医受哪些处罚
3、有关消毒产品的基本知识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储存有关知1
通过本次培训,使得各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充分认识到打击非法行医网格化监管模式方案的重要性,规范医疗市场,为人民群众营造了一个和谐的就医环境。
单县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2年9月18日
培训内容
一、违反《执业医师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无证行医或非医师行医受哪些处罚?
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