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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估值工作参考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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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估值工作参考标准 按资产类别估值: 1.土地、房产。对照2006年沈阳市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参考评估公司提供的房产价值参考表及说明,土地按照年限递减法进行估值,按估值的70%计算预计收回额;房产按照快速变现法进行估值,按估值的60%计算预计收回额。 扣减项:集体土地、土地出让金、确认的职工买断款和集资款等优先受偿因素,所占用土地权属于部队、铁路等特殊部门,公众知悉的政府干预、权威部门鉴定的质量问题等可以确认因素。 2.机器设备。8年以上(含)的,按照残值即原值的5%计算评估值;8年内的按照直线折旧法评估。机器设备按照估值的20%计算预计收回额。 计算公式:评估值=原值—(折旧额×已使用年限) 折旧额=(原值—残值)÷使用年限 残值=原值×5% 预计收回额=(评估值×20%)+残值 3.交通工具。按照8年直线折旧法估值,按照估值的60%计算预计收回额。 计算公式:评估值=原值—(年折旧额×已使用年限) 预计收回额=评估值×60% 按未抵押资产企业状况估值: 4.借款人、担保人经营正常,能提供当期报表的,要核实资产状况(扣除已抵押部分),按1、2、3项折算后的20%计算预计收回额(借款人、担保人估值项合计)。 5.借款人、担保人经营正常,无法取得当期报表的,对照档案中已有报表,2年以内(含)报表的,按照企业净资产(再扣除已抵押资产)的10%计算预计收回额;2年以上报表的,按企业净资产的5%计算预计收回额。 6.经实地调查,企业有资产但无法确定权属的,按照实地调查的企业资产数量(估算数)按1、2、3项估值后,正常经营的按10%折算,停止经营的按5%折算。 其他情况: 7.经调查有明确依据政府财政对企业有补贴款的,按补贴额计算预计收回额。 8.企业拥有其他单位股权的,上市公司股权按市价折算预计收回额,其他公司按第5条标准折算。 9.房产抵押、土地在他行设定抵押或土地抵押、房产在他行设定抵押的,按1、2、3项计算预计收回额后,土地再按70%折算,房产再按60%折算。 10.法院执行后对资产拍卖流拍3次的,按法院流拍价的70%计算预计收回额。 11.土地、房产等未设定抵押,但已租赁给他人并全额收取数年租金的,按1、2、3项折算后—(原值×折旧率10%×已收取租金年限),负值或收取租金超过10年(含)的预计收回额为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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