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车贷反担保合同
编号: 抵押合同
〈重要提示〉
抵押人:为了维护您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抵押权人咨询。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 :
通讯地址: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 :
通讯地址:
甲方为乙方与借款人 借款进行了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权益得以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乙方自愿为甲方保证担保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我国《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债权
1.1借款金额:(小写: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借款起算日期以实际发放日为准)。利率: 。
1.2借款汇至乙方以下账户: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第二条 抵押物情况
2.1 抵押人以《抵押物清单》(见附件)所记载抵押物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提供主合同项下债务抵押担保。
2.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见《抵押物清单》,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净额为准。
第三条 抵押担保主债权范围、期间
3.1 抵押担保主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担保权利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及借款人应当承担其他费用。
3.2 抵押期间:抵押期间为自双方主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第四条 抵押权效力
本合同抵押权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外,还及于其一切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替代物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条 抵押物占管
5.1 抵押期间,抵押人负责抵押物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抵押权人检查。
5.2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债务或者提存。
5.3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等,抵押人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由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债务或予以提存。
5.4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与减少价值相当担保。
第六条 抵押物保险
6.1 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抵押物有关保险,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6.2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3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项下其他义务;抵押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保险(续保)手续,抵押权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代办保险(续保)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4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权利。
6.5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抵押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按约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抵押登记
7.1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持有。
7.2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
第八条 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有权不转让相应抵押权。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实现
9.1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
9.2 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但在30天内未能对抵押物价格达成一致,抵押权人有权委托具有合法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双方以评估价格对抵押物予以折价处置。
9.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债务人、抵押人因其违反主合同、担保合同而被主债权人、抵押权人追究违约责任;
(6)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或在十日内未向抵押权人提供新与减少价值相当担保;
(7)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其他情形,或发生足以危及本合同履行其他事宜。
9.4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担保(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9.5 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抵押权人提供物担保,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且不得主张减免担保责任或行使担保责任顺序抗辩权。
9.6 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条款或依法运用其权利时,令抵押人蒙受任何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在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不得因抵押物之出售、提早出售、延期出售或其他原因进行抗辩。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其它权利义务
10.1 抵押人保证对其提供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所有权或处分权。
10.2 抵押人保证其提供与抵押物有关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10.3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10.4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其它担保等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抵押人应当24小时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0.5 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10.6 抵押人保证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缴纳与抵押物相关各项费用,履行各项约定或法定义务。
10.7 如果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须由第三方履行义务,抵押人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权,且该第三方与抵押人之间任何约定不会限制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
10.8 抵押人保证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情形。
10.9 本合同项下有关登记、鉴定、保管、保险、运输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10.10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人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如出现一次11.1.1情形,抵押人应按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金额百分之30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如出现一次11.1.2情形,抵押人应按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金额百分之30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抵押权人可以累积追究抵押人前述违约金。若给抵押权人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抵押人应支付相应赔偿金。
11.1.1 抵押人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11.1.2 抵押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11.2 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3 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4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人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11.5 如抵押人提供虚假资料,抵押权人将要求相关机关追究抵押人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若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双方对任一方作出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可任选以下方式之一送达:采用邮寄方式,在寄出三日后视为送达,送达后二日内无回复视为对信件内容无异议;采用当面签收方式,另一方当面签收为送达(拒签需注明,否则视为对签收文件内容无异议);采用公告方式,一方在市级及以上媒体上刊登公告之日视为送达;采用公证方式,公证机关有相关材料或通知需送达抵押人,公证机关只需将材料或通知邮寄至本合同载明抵押人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本合同第十五条记载通讯地址和文件签收人为双方确定有效通讯地址和有效指定文件签收人,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或记载签收人签收,视为有效通知。
13.2 获得抵押人授权与抵押权人接洽人员,除抵押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抵押权人该人员无权签收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以外,该人员对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签收均视为已到达抵押人。
13.3 若抵押人通讯地址或指定文件签收人如有变更,应以当面签收、邮寄书面方式通知抵押权人和公证机关,变更通知自抵押权人、公证机关收到上述变更通知之日次日起对抵押权人、公证机关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 抵押人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抵押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抵押物。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以补充合同为准。
14.3 本合同附件(包括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抵押权人壹份,抵押人壹份,公证机关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抵押合同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不受主合同及各具体合同条款效力影响,不受债务人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影响,也不因债务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任何变化而变化。
附:《抵押物清单》
车辆品牌
权属证明
所在地
评估价值
车辆类型
车牌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行驶证名字
抵押人声明:我方已与抵押权人就本合同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抵押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理解完全一致。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中航城市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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