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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统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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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丹凤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各股(室)、队、办: 为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2〕48号)和丹凤县《关于实行干部职工年休假和体检制度的实施意见》(丹办发〔2004〕24号),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休假原则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局机关应当保证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休假标准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休假程序 干部职工休假,须提前三天,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领取年休假申请表,填写后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然后将手续完备的年休假申请表送办公室备案,休假结束后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四、休假要求 各股(室)、队、办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按照干部职工本人意愿,每年年初做好局机关干部职工年度休假计划,经办公室汇总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以便于全局的休假统筹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休假的,由局支部研究决定。 年休假中遇有与本人负责工作相冲突或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服从工作安排,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服从全局统一安排,确保工作不脱节。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我局的年休假制度从今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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