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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社公文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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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社公文处理办法 资料仅供参考 XX市农村信用社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规范,提高处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施行经营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对公文处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联社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有关公文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本机关科室和基层信用社的公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各信用社及所辖营业网点、联社各科室、直属单位指定公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公文管理人员请假的,主任必须指定她人代理。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设置公文传阅夹、内刊(《农村合作金融》)传阅夹以便于公文资料的传阅交流。 第七条  各信用社主任、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上级文件精神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要求组织学习的,必须及时组织学习,并做到有记录、有考勤、有签名。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我社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 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表彰先进行为,批评错误行为。 (六)通知 适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知道或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或者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制度、办法等。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等。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抄报单位、机密等级、缓急程度等。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列在前。 (二)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转发公文,标题一般不用被转发公文的文号。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四)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六)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七)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保密”;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八)公文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便联系落实。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平等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九)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它机关,抄报机关是指需要知晓的公文的上级机关。抄送机关、抄报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正文采用3号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5行,每行排28字。文件打印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公文装订应以下方和右边为齐,做到美观、整齐。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机关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科室不以科室名义对机关行文。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一般同时抄送需要知晓公文的有关科室、领导,抄报需要知晓公文的上级管理机关、部门。 第十二条  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要同时送其它机关的,应当用抄送或抄报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除特殊情况,请示、报告一般不直接主送领导个人。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会稿、核稿、签发、复核、编号、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过程。 第十五条  发出的公文,原则上“谁主办、谁拟稿”,主办科室经办人员及科室负责人负责拟稿。 第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应当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及时报请领导协调。 涉及其它科室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公文,应由其它科室会稿。拟稿人和参加会稿人应在相应栏内签名。 第十七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拟写公文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金融方针政策。 (二)实事求是,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八)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九)拟写、修改和签批公文,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碳素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水彩笔等容易擦掉和褪色扩散的书写工具。 第十八条  公文送领导签发前,由公文核稿人员进行核稿。核稿的重点是:是否符合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文件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文字的表示是否清楚明了,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等。经核稿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退回拟稿部门(人员)。 第十九条  公文经核稿后送分管的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领导签发。审批公文,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如只签上姓名,视为同意。 公文一经签发,不得再改动。如需改动,应再送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编制文号前,文秘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收文人员公文签收应当逐件清点。应登记收文登记簿和来文签阅单,根据文件的来文机关登记编号,公文标题、来文号、收文号、收文时间等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保证文件查找方便、迅速。 联社公文打印后先行用电子邮件发送到基层信用社电子信箱;书面公文印发后一般放置于营业厅铁皮信箱,各信用社必须及时收取书面文件,以免延误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收到公文后,文秘部门(人员)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后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会办科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动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属急办件的,应交主办科室(人员)先办,以保证按时完成。 传阅正式公文,使用来文签阅单;传阅其它资料,使用资料传阅单。 第二十四条  主办科室(人员)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科室(人)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科室(人)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人员)并说明理由,由文秘人员上报领导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需批办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它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需批办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查阅。     第二十八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发文时,公文管理人员必须留存公文底稿。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各社公文收发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条  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公文不得翻印。 第三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能够销毁。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九章   电子邮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信用社确定一名电子邮件管理员管理本社电子信箱。管理员必须具备电脑操作能力,能进行基本收发邮件操作,并管理好电子信箱。 第三十六条  电子邮件管理按《XX市农村信用社电子邮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联社主送基层信用社的非绝密公文,由办公室在第一时间经过电子邮件先行发送。 第三十八条  电子邮件管理员每日至少应登录邮箱一次。 第三十九条  电子邮件管理员收到邮件后,可先行打印传阅。对有规定时限的公文、通知等,必须及时打印,送领导签阅,及时落实工作。 第十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为促进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联社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酌情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罚款一律由责任人自付,不得以任何名目报销。因文件管理问题造成工作延误等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公文管理保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未明确指定公文管理人员、电子邮件管理人员的,对信用社主任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把收到的公文记录在收文登记簿的,或收到公文后未填制文件签阅单的,每份对收文人员处以100元罚款。收文登记簿或文件签阅单有关要素登记不全的,每份对收文人员处以50元罚款。遗失公文的,每份对收文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收文人员收文后,公文无故积压超过一天未送领导批办的,每份对收文人员处以100元罚款。信用社领导对公文未签阅的,每份对该领导处50元罚款;应批示而未做批示的,每份对该领导处100元罚款。领导批示后有关人员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的,对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营业网点未设置公文传阅夹或内刊(《农村合作金融》)传阅夹的,对网点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整理归档公文的,对公文管理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归档不规范(如未按顺序整理)的,对公文管理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电子信箱管理员不具备电脑操作能力,不能进行基本收发邮件操作的,处以200元罚款。未每日登录邮箱一次的,每少一次处50元罚款。对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公文、通知,未及时送领导签阅,造成工作延误的,每份处200元罚款。 收到规定办理时限的电子邮件后未及时处理的,参照第四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七条  电子信箱管理员违反《XX市农村信用社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信箱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每次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各信用社及所辖营业网点,联社各科室、直属单位。 第四十九条  联社办公室不定期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未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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